黨國英:慈善事業(yè)健康發(fā)展要解決體制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0-06-05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有人捐了善款,受捐人要不要表示謝意?最近,媒體對類似這樣的話題很有興趣,眾多評論者發(fā)表了各種各樣的意見。人們開始關注我國慈善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了。事實上,我國慈善事業(yè)存在更深刻的認識問題和體制問題,而媒體的爭論則顯得表面化得多。
捐款者期待某種形式的回報一般來說合乎情理的,但他們因此計較受捐者是否給予他們口頭上的感謝,則反映了我國慈善事業(yè)的某種不成熟的特質。有論者對這件事情的評論拘泥于自己的價值觀,而忽視了社會心理學對一般情形的研究結論。社會心理學認為,幫助他人作為一種親社會行為,其動機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利他主義的,另一則是非利他主義的。利他主義的助人行為沒有獲得回報的動機,如一個人幫助了他人卻隱匿行蹤,不求任何報酬。但社會心理學研究發(fā)現(xiàn),這種助人行為常常在偶然事件中發(fā)生,而在系統(tǒng)性的事件中,除非助人行為不會使助人者支付顯著成本,否則很難發(fā)生利他主義的助人行為。換句話說,在系統(tǒng)性的助人事件中,助人者大多會有獲得回報的期望,只是這種回報不一定表現(xiàn)為物質的回報。按習慣,人們也通常把系統(tǒng)性的助人行為叫做慈善行為,而把諸如公共車讓座、救助車禍中的受傷者等不求回報的助人行為叫做利他主義行為。社會心理學發(fā)現(xiàn),慈善機構之間存在競爭和相互之間的妒忌,這也表明慈善行為不是純利他主義的。
慈善行為的實施者通常在社會化的慈善活動中獲得心理滿足。他們作為社會化活動的一分子得到社會尊重,獲得參與社會的積極的心理感受,也使他們擁有了一種維護積極的價值觀而伴生的成就感。慈善活動越是社會化,慈善行為的實施者越不會計較某些慈善行為的受益者是抱有感恩思想。我國目前還沒有產(chǎn)生大規(guī)模的真正民間的慈善機構,官方色彩濃重的慈善機構也不能有效吸收民間善款,這使得一部分親社會人士不得不做出個人化的慈善舉動,他們未能從社會化的慈善活動中得到積極評價,自然會關注慈善受益者的個人態(tài)度。
從慈善行為受益者這方面講,我們遇到的并不是受益者的德行問題,更不是他們能不能向慈善家或慈善機構表示謝意的問題,而是社會對他們是否需要獲得慈善幫助的資格識別問題。個人化的慈善行為常常難以識別需要救助者的身份,也難以合適地把握救助的份量。例如,媒體報道一個特殊的需要救助的對象,來自各方面的捐助善款便涌向救助對象,資金數(shù)量往往超過實際需要。更有甚者,總有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欺騙公眾,讓廣大親社會人士誤掏腰包,使他們“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面對真正需要幫助的人裹足不前。這種社會化程度很低的慈善活動狀況,正是我國慈善事業(yè)難以發(fā)展壯大的重要原因。
個人化的慈善活動還使得慈善資金未能投入更合適的領域,降低了社會資金的公共領域的配置效率。個人慈善捐款常常瞄準一些貧困家庭,例如特殊病患家庭、農(nóng)村貧困家庭等,這其中總有一些家庭并不是真正需要幫助的家庭。即使是貧困家庭,從一些發(fā)達國家的經(jīng)驗看,也主要應依靠政府來幫助他們。政府應該是維持社會基本公正的重要行為主體,對生存資源不足的貧困家庭和因為天災人禍而產(chǎn)生的貧困家庭,可以由政府創(chuàng)立的緩貧制度、醫(yī)療救助制度和教育資助制度向他們提供幫助。政府可以建立專業(yè)化的救助對象識別系統(tǒng),并強制受益者承擔某種必要的社會責任(例如城市低保家庭不得豢養(yǎng)寵物等)。社會慈善資金應投入一些為社會所需要而政府行動效率不那么可靠的領域。某些特殊疾病的防治,社會結構性缺陷的矯正,還有某些先導性社會或科技領域的創(chuàng)新活動的支持等,由政府興辦常常行動遲緩,存在官僚主義弊病,而由專業(yè)化的慈善機構組織各類有特殊偏好的親社會人士辦理這些事項,投入一定的人力財力,效果就好得多。此外,個人化的慈善活動還不容易建立慈善活動的規(guī)范,使慈善活動處于某種失序狀態(tài)。
如何推動我國慈善活動逐步走向社會化?最根本的是政府應將自己在慈善活動中的作用定位于支持、管理和規(guī)范,而不要想著把慈善活動收攏在自己門下。有了這樣一個大前提,隨著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的提高,我國慈善事業(yè)的規(guī)模和整合程度也會有一個相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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