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道:依法治國之外
發(fā)布時間:2020-06-06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現(xiàn)代法學里面有一門有趣的學科,叫做“微觀法學”,專門研究那些在任何成文法例之外,最微細最日常的人類互動行為。例如排隊,一般而言是沒有什么法律專規(guī)管大家一定要排隊上車排隊買票的;
但是在一個文明社會里頭,仿佛人人都曉得排隊的規(guī)則,甚至還知道例外情況下最恰當?shù)膽?yīng)對之道(比方說中途來了一個行動不便的人,隊伍會自動讓他插入)。法律以外,尚有一個廣大的世界,看似無法可依,卻有無數(shù)不需明言的隱形法規(guī)支撐,此乃社會運作的基石,文明之所以為文明的本質(zhì)。
遼寧省西豐縣公安局最近派人到北京《法人》雜志社捉拿記者朱文娜的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憤怒。只因為這位記者寫了一篇談及西豐縣縣委書記“負面消息”的報道,西豐縣居然就按“誹謗罪”的名義拘傳她。大家首先注意到的是《法人》乃中央政法委所屬的《法制日報》旗下刊物,區(qū)區(qū)一個“地方官”竟敢派員入京捉人,豈非“以下犯上”?更有法治精神的論者則依照國家法律,指出誹謗罪乃自訴案件,而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一方面承認自己沒有親自提訴,另一方面其下屬公安局卻出動公權(quán)力拿人,分明就是非法行動,知法犯法。
我想在這個基礎(chǔ)上提一個假想的問題:如果張志國依法提出起訴,按正常程序去檢控朱文娜的話,那又如何呢?假如西豐縣公安的拘捕行動完全合法,大家的不平與憤怒是否又會因此消減呢?
我不知道其他人的想法,起碼我自己還是覺得不能接受。因為在一個現(xiàn)代社會里,一位掌握政治資源和權(quán)力的官員受到媒體的監(jiān)督是應(yīng)有之義。如果他不滿意媒體的報道,覺得輿論對他不夠公正,他最該有的反應(yīng)不是訴訟法律,而是像其他人一樣依循公共空間的游戲規(guī)則,或者寫信去報刊,或者召開記者會,在媒體上平等地回應(yīng)質(zhì)疑批評。這種做法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卻是現(xiàn)代人都明白的隱形法規(guī),每一位政治人物都該尊重公共空間的往來方式,尊重傳媒的相對獨立與自主。
其實這也是最聰明的做法,因為讀者并不愚蠢,只要給他們足夠的資訊,給他們多方面的觀點,他們自己會下判斷明是非。張志國書記和西豐縣的相關(guān)官員先是拒絕朱文娜的采訪,平白喪失在媒體上替自己辯護的機會。等到報道出來了,又不在《法人》和其他媒體上回應(yīng)澄清,反而直接動用法律和公權(quán)的武器,這豈不是在公共空間不戰(zhàn)而?在廣大受眾面前默默認錯?放棄了還自己清白的良機(假如他是清白的話)?
所以在香港,臺灣乃至世界上絕大部分地區(qū),政治人物都不會輕易對傳媒興訟,因為他們曉得這不只不合現(xiàn)代社會的規(guī)則常識而且非常不智。假如所有的政客官員都動輒告人誹謗,恐怕全世界的記者和媒體早就給人告?zhèn)遍了。當然,例外也是有的,比方新加坡,當局每逢大選就告對手誹謗,于是反對派選都不用選就先輸在法庭上了。所以沒有多少人會拿新加坡的“民主”當真。問題是我們想學新加坡嗎?依法治國固然好,文明地依法治國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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