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新貴:民主從公民的基本權利開始——公民社會的成長是民主的基石
發(fā)布時間:2020-06-08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摘要:民主的核心原則是多數人統(tǒng)治,能否實現民主的關鍵問題是人民如何真正有效的行使選舉、監(jiān)督、罷免代理人的權利,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是公民尤其是位于社會中下層的勞動者階級是否真正能夠有效的行使選舉、監(jiān)督、罷免權的基礎。
關鍵詞:民主 基本權利
一、民主的核心原則是多數人統(tǒng)治,能否實現民主的關鍵問題是人民如何真正有效的行使選舉、監(jiān)督、罷免代理人的權利。
何謂民主?民主就是以民為主,民主就是主權在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第三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
從公民的權利角度看,從積極意義上講,民主就是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決定國家制度和管理國家的平等權利,現代民主就是遵循預定的程序,在平等的基礎上形成大多數人的統(tǒng)治;
從消極意義上講,民主意味著沒有特權。民主的核心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真正的享有充分的權利和自由,享有管理國家和其他一切社會事物的權利。現代民主有三個基本原則。第一個基本原則是“服從多數”,又稱多數原則,即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正常的政治行為中,是否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是有無民主意識的主要內容之一。只有實施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才有可能實現多數人的統(tǒng)治。多數人的統(tǒng)治,雖然不一定能達到“最好”,但一般卻可以防止發(fā)生“最壞”。民主的第二個原則是“遵循程序”原則,多數人的意志要通過法定程序得到表現和確認。民主的第三個原則是“保護少數”,這個原則要求,只要少數服從多數的意見,就應當允許他們保留自己的意見,并且應當充分保護少數人的正當利益。民主的這三個原則共同構成了民主的完整體系。①
如何才能真正實現以民為主?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利,人民必須將這種管理權讓渡給代理人集團行使。然而人民在讓渡了這種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利之后,代理人并不一定會按照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去行使管理權。代理人集團在掌握了國家權力之后,形成了一個特殊的利益集團,這個集團有自身相對獨立的價值目標體系,有相對獨立的利益需求,這種獨立可能產生權力的異化而站到人民的對立面,當實行集權統(tǒng)治時更是如此。如此,人民如何真正有效的行使選舉、監(jiān)督、罷免代理人的權利就成為能否真正實現民主的關鍵。
1945年,毛澤東對黃炎培說,對于那種因腐敗而引起的興亡周期,我們已經找到了新路,我們能夠跳出這周期律,這條新路,就是民主。
前蘇聯在列寧領導的布爾什維克的努力下,建成了第一個理論上屬于全體勞動人民的社會主義國家,建立社會主義的本意是為了人民當家作主,使人民平等的享有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yè)的權利,然而事與愿違,僅僅過了七十多年,當前蘇聯人民上街高呼“要蘇聯、不要蘇共”時,前蘇共——蘇聯人民的代理人集團就早已不再代表人民的利益,代理人早已因異化站到了人民的對立面。有學者認為前蘇共亡黨亡國是戈爾巴喬夫的政治體制改革失敗所造成的,是戈氏放棄前蘇共對國家的領導權惹的禍。然而當前蘇聯人民對前蘇共的專制集權統(tǒng)治極度不滿時,靠強權專制維持蘇共的統(tǒng)治,則蘇共存在的意義何在?建設社會主義的意義何在?權力的異化造成的惡果如此之強烈,使前蘇聯、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發(fā)生巨變。
中國的改革已進行了三十年,政治體制已嚴重制約了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如何改?一些自由主義人士想起了戈爾巴喬夫、想起了南非的德克勒克、想起了臺灣的蔣經國先生。正是這幾個不貪念權力的人主動放棄專制統(tǒng)治,使前蘇聯、南非、臺灣走上多黨制和選舉的道路,一些人期望中國大陸出現戈爾巴喬夫式的人物。
戈爾巴喬夫在1990年1月說:“我認為實行多黨制并不是悲劇”,2月,蘇共中央全會決定放棄蘇共一黨制原則,3月,蘇聯第三次人代會修改了規(guī)定蘇共是社會領導力量和政治體制核心的憲法第6條。至此,前蘇聯結束了集權統(tǒng)治。戈爾巴喬夫的放權的確使前蘇聯走上了多黨制和選舉的道路,但正是在這種巨變中,那些掌握權力的官僚乘機中飽私囊,瓜分了屬于全體公民的國有財富,社會底層的人民——普通的工人、農民的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社會和人體一樣是個有機體,發(fā)生巨變總是難以承受的。可以預見,如果中共現在放權,那些已經和不法資本家勾結在一起的官僚,大大小小的陳良宇、成克杰、胡長青們,將把中國變成他們的樂園,失去了監(jiān)督的陳良宇們,將會把現有的國有資產瓜分完畢,并使中國成為一個權貴經濟的社會。葉里欽時代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中國為什么可能也會如此?當今中國社會已分化為四個階層:國家管理人(占2.1%)、資本家(占0.3%)、中產階級(占7%)、勞動者(90%左右),其中勞動者又分化為發(fā)展型、溫飽型、貧困型三個子階層。②在四個階層中,勞動者屬弱勢群體。中國的政治體系現狀是三缺一,勞動者階級在整體上處于正式的政治體制之外,勞動者階級目前處于一盤散沙的無組織狀態(tài),不可能與強勢的有組織的集團對抗。大至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小至勞動合同的簽訂,他們都不可能真正與強勢集團對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中共放權,不可能使中國走向真正的民主選舉,只能是產生官僚與資本耦合的權貴經濟社會。中共的放權將便宜了陳良宇和張榮坤們,而普通勞動者階級將一無所獲。
二、民主應當從公民的基本權利——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罷工的自由做起。
民主的核心原則是多數人統(tǒng)治,戈爾巴喬夫的放權并未使人口占絕大多數的普通民眾獲得了平等的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權利,因為普通民眾在無組織狀態(tài)下不可能真正有效的行使政治權利。因此,民主應當從基層做起,從公民的基本權利開始。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有: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能否真正實現民主的關鍵問題是人民尤其是勞動者階級如何真正有效的行使選舉、監(jiān)督、罷免國家和社會管理人的權利。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是公民行使選舉、監(jiān)督、罷免權的基礎。
言論自由總是和新聞、出版自由連接在一起,很難想象,一個沒有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的社會能夠實現民主,沒有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控制社會輿論的是統(tǒng)治集團和主流學者們的價值觀念體系,非主流的則被排斥在正式的輿論外,連最基本的說話的權利都沒有,如何實現平等的享有民主權利?
結社自由。結社是個體經過組織起來獲得個人無法獲得的利益的主要途徑。不論選舉還是被選舉,以及監(jiān)督、罷免權的行使;
不論是制定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還是簽訂勞動合同,單個的個人都不可能與強勢的有組織的集團對抗。
我國《選舉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qū)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首先,從選舉的提名來看,各政黨、人民團體是正規(guī)的組織,依靠組織的力量,容易推選出自己的候選人,并使候選人在選舉中獲勝。而勞動者階層的選民和人大代表個人,需要個人聯名,沒有組織可以依賴,其次,選舉法規(guī)定了推薦人必須向選舉委員會或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選民及代表個人很難完成這一工作,況且選民、人大代表各自為政,很難推薦出被多數選民或代表認可的候選人,由選民或人大代表聯名推薦的候選人,很難在選舉中獲勝。正規(guī)組織在選舉中比無組織的個人有絕對的優(yōu)勢。在這種情況下,選民或人大代表的投票在很大程度上是盲目的,這種方式限制了選舉的效果,無法選出自己信任的代理人。勞動者階層作為社會的底層和弱勢群體,更無法獲得候選人的具體情況,選舉本階層的代理人也就不可能了。第三,從監(jiān)督和罷免制度來看,《憲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第一百零二條規(guī)定:省、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
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jiān)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罷免由他們選出的代表。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人大代表應當受原選區(qū)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選民或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舉的代表。問題在于選民或人大代表個人如何才能知道自己所選出的代表是如何履行其代表職責的。沒有強制人大代表必須定期向原選區(qū)選民和選舉單位介紹他的工作情況,即使原選區(qū)選民知道代表的工作情況要罷免他,沒有組織的依靠和聯名,也無法實現其罷免權,實際上,只要當選的人大代表不要違法犯罪,就不會被罷免,監(jiān)督和罷免也就成了一句空話。總而言之,無組織的個人不可能有效的行使選舉、監(jiān)督和罷免的權利。
中國的勞動者階級目前的狀況是一盤散沙,工人有一個名存實亡的工會組織,這個組織在大部分中小民營企業(yè)中是不存在的,并且工會組織顯然不能涵蓋全體勞動者。勞動者階級中的個體戶、下崗無業(yè)人員以及農民等,沒有屬于他們自己的政治組織代表他們的利益。而強勢集團,資本家及其附庸中產階級,有民主黨派、工商聯、商會等組織。如果勞動者階級沒有結社的自由,等于實質上剝奪了他們參與包括選舉、被選舉、監(jiān)督、罷免權在內的基本政治權利。勞動者階級的碎片化狀態(tài)避免了勞動者階級與強勢階級進行大規(guī)模的有組織的對抗,使社會從表面看起來一團和氣,但階級矛盾因為沒有通過政治協(xié)商而相互妥協(xié)解決,使階級矛盾被積累下來,而積累矛盾無異于積累炸藥。
游行、示威、罷工的自由。直接有可能參與游行、示威、罷工等群體事件的大部分人是勞動者階級,他們因為自身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而告狀無門,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能采取這種較為激烈的非暴力方式表達他們的不滿和抗議。很明顯,如果沒有游行、示威、罷工的自由,他們就失去了最后一個非暴力表達的途徑和方式。其結果無非是在沉默中死亡或者在沉默中爆發(fā)。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罷工的自由以及選舉、監(jiān)督、罷免權,這些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民主的基礎,是公民社會的基石。沒有或者欠缺這些基本權利,民主——多數人的統(tǒng)治就只是一個夢想,是紙上談兵而無實質性的意義。如果欠缺這些權利的情況下進行直接選舉國家最高領導人,那只是一場政治鬧劇。
民主應當從公民的基本權利做起,在完善、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基礎上,從基層組織的直接選舉做起。對于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來說,直接選舉是世界歷史的潮流,中國當然也不能例外,中國應當有一個日程表和程序來實現直接選舉。使人民看到希望并按程序步驟如期進行,避免發(fā)生巨變使社會陷入動蕩不安之中。如三年內實現街道、鄉(xiāng)鎮(zhèn)一級的直接選舉、五年內實現縣級直接選舉、十年內實現省級直接選舉、十五年內實現國家領導人的直接選舉。
如果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等公民的基本權利只是一部分人的特權而非公民普遍享有的權利的時候,民主也就只是這些少數人的特權,中國目前的現狀是強勢集團擁有話語權,享有政治支配權和經濟支配權,而占人口90%的勞動者階級在整體上被排斥在正式的政治體系外,民主對勞動者階級來說也就只是一紙空文。要改變這一切,就必須按照《憲法》的規(guī)定,使勞動者階級真正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充分的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罷工的自由,進而平等的參與包括選舉、被選舉、監(jiān)督、罷免在內的各項政治活動,使民主真正成為以民為主,使民主真正成為多數人的統(tǒng)治。
參考文獻:
1、趙震江、付子堂著 《現代法理學》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年第一版,第375-376頁;
2、康新貴 《當代中國社會四個階層的劃分與階層矛盾》 中國社會學網 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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