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鵬程:現代民主形式及其悖論
發(fā)布時間:2020-06-09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西方式的現代民主形式,是現代社會生成的兩個輪子(市場經濟和民主政體)之一,但也暗含著某種理性悖論。
羅伯特·達爾較為深入地研究了現代西方民主形式的文化意義即其社會結構的真實狀況。他沒有沿襲人們多年來關于民主就是“多數統(tǒng)治”的傳統(tǒng)解釋的抽象性和籠統(tǒng)性,而表述了對民主形式的一種現代“破解”。
他寫道:“我們不能根據多數與少數之間的對比,來描述民主社會的實際運作!彼赋觯骸斑x舉和政治競爭并不以任何頗具重要意義的方式造成多數人的統(tǒng)治,但是卻極大地增加了少數人的規(guī)模、數量和多樣性”。
達爾的這種“多元民主”理論的文化意義在于:它如實地揭示了西方現代民主形式的真實機制,即社會集團利益的競爭。在這種競爭中,作為個人的社會大眾及其利益,實際上已經被集團之間的權力—利益較量和分配所脅裹和淹沒。
達爾的解釋向我們說明,西方現代民主形式是密切與西方現代化以來社會結構集團化的發(fā)展相關的。也就是說,這種民主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形式,都已經暗含著與集團政治運作密切相關的文化意蘊。
同時,就西方現代內部的政治文化而言,達爾也意識到他所揭示的“社會集團競爭”的“多元民主”形式面臨諸多難題。主要是:在這種局面下,平等蛻變?yōu)楦鱾權力—利益集團之間依據其具有的資源能力(包括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各種資源能力)的不同而進行的權利—利益份額的分配;
處于集團中的公民的個性、意識、權利和利益,統(tǒng)統(tǒng)都被他們處于其中的各個權利—利益集團的標識所遮蔽,被它們內部的形形色色的、并不一定民主的(甚至專斷的)組織制度和紀律所強制;
而同時,那些處于集團之外的“大量無組織公民”,則在實際上成為無權的多數。
所以,達爾也提出了應該在各個集團組織內部“落實”民主、把民主的“原則”擴展到公司和一般經濟生活中去的任務。但是,在市場經濟的大環(huán)境下,資本是社會權力的主體,它們是具有一定的“所有制屬性”和傳統(tǒng)的企業(yè)“控制制度”的,它們是不是愿意無論在集團內部還是集團之間都自覺地建構趨同于資源平等的人際關系和社會關系呢?這似乎應該是解決西方現代民主國家中的“集團民主= 非大眾民主”的悖論的關鍵問題。
在這方面,漢娜·阿倫特也給我們留下了寶貴的啟迪。她指出,現代的形式民主就是選舉加上代議制。對大眾來說,這種“民主”就是參加選舉,一旦行使權利的幾分鐘投票選舉的時間結束,大眾參與也就基本結束了,其后的“民主”就是代表制和代議制對政治成果的接管,即確立代議制政府和科層體制。阿倫特認為,在這種“代議”和科層制度建立之后,實際上并不再允許公民對政治過程進行實際參與。她說,這是一種“缺席委托”,這種情況已經與她所說的“政治”,即平等公民之間持續(xù)的自由交流、對話和商談,已經大相徑庭。而民主選舉所建立的科層制政府的統(tǒng)治,在她看來,是一種“無人統(tǒng)治”,但“無人統(tǒng)治不一定是不統(tǒng)治;
在某些情況下,它或許會成為一種最殘酷、最暴虐的統(tǒng)治。”阿倫特在對民主制的代議制進行批判的同時,她呼吁建構一種“參議會制度”,以解決通過“民主”選舉的形式實際上把大眾權利轉化為科層制政府中的少數人的權力的弊病,而真正讓政治體現為“實現人們的協力合作能力”。
哈貝馬斯也主張程序民主,但是由于他強調他所主張的程序民主的文化意義(共同體的團結和政治的倫理性質),因而他的程序民主是一種旨在制約資本主義市場和資本主義競爭的、具有一定新模式意義的政治文化。正是在新文化模式的意義上,“商談”的交往形式才獲得了自己的文化合理性。同時,哈貝馬斯對以生產資料的不同占有權為基礎的資本主義政治的權力結構和權力分配的民主模式的批判,也是一種對形式民主進行的文化批判,這種批判也和上述理論家一樣,揭示了大眾作為選舉之后的國家政治的“消積觀眾”的文化實質。
從上述對形式民主的文化考察中,我們可以明確看到,作為民主的主要屬性的“多數”和“代議制”等形式,在其文化條件下和文化背景中,也并不具有絕對與永恒的真理性。所以,對“多數”和“代議制”等形式民主的簡單執(zhí)著,往往容易形成對“少數服從多數”和“代表”資格的設定的盲目迷信和非理性崇拜。薩托利的一個有名的詰難就是:如果把人民的統(tǒng)治簡單地理解為“多數的統(tǒng)治”,那么,多數之外的少數人,豈不成了“非人民”?
實際上,形式民主即把民主作為程序、策略和手段,其原本的和基礎的意義,就是在涉及到三個和三個以上的人的社會共同體存在的情況下,全體社會成員普遍地、平等地討論和共同一起作出有關共同行動和共同利益的決定。這就形成“民主討論”的概念,它涉及到每個成員自由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
同時也形成“民主決定”的概念,涉及到投票表決的古老傳統(tǒng)形式。而投票表決形式的合理性的被默認,就是對“多數人”和“大多數人”的意志和意見的“權威性”的“普遍服從”。而大多數人和多數人意見的權威性,又是以“大多數人(或者多數人)的意見總比少數人的意見正確”的假設判斷為前提的。大多數人和多數人的意見為什么一定是正確的?或者說他們的意見為什么一定比少數人更正確?這是一個需要論證的文化合理性問題。
總之,我們可以看到,形式民主的基本概念,仍然是一些應該被放置到其文化合理性網絡中進行考察和判定的“可懷疑之物”、“可反思之物”。它們并不具有絕對合理性;
它們既不是政治概念的最后形式,也不可能是包治百病的政治靈藥。因而,對它們的盲目迷信,以及那種認為多數原則、代議制的“民主”形式不可懷疑的看法,并不是清醒的、理性的思想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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