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奮飛:“老上訪專業(yè)戶”的精神疾病是從哪里來的

        發(fā)布時間:2020-06-16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愛情是美好的,可是王蒙卻說,“愛情是一種精神病現(xiàn)象,因為它完全符合精神病的各種定義”?磥恚瑢Α熬癫 边@幾個字,國人大可不必太敏感。

          ——題記

          

          最近,北大法學院的孫東東教授的“驚人之語”——“對那些老上訪專業(yè)戶,我負責任地說,不說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問題,都是偏執(zhí)型精神障礙”——在社會上已經(jīng)了軒然大波,可以說已經(jīng)演變成一個“公共事件”,不僅招致了口誅筆伐,據(jù)說還引發(fā)了一些上訪民眾到北京大學去抗議。

          說實話,在看到這孫教授的這一說法時,我也與很多人一樣認為不夠妥當。不妥當不是因為“政治不正確”,不是因為這樣說傷害了上訪人員乃至“廣大人民群眾”的感情,而是因為,這一說法并沒有任何證據(jù)支持,顯然不符合胡適先生所概括的“大膽的假設,小心的求證”治學方法。一個嚴謹?shù)膶W者,似乎不應該忘記胡適先生的下列忠告。

          “有幾分證據(jù)說幾分話”。

          “有一分證據(jù),說一分話,有三分證據(jù),說三分話”。

          “沒有證據(jù),只可懸而不斷;
        證據(jù)不夠,只可假設,不可武斷;
        必須等到證實之后,方才可以算作定論。”

          因此,作為學者,當然可以有時也必須進行大膽的假設,而“決不可作無證據(jù)的概論也”。

          假如,孫教授只是在自己的腦海中形成老上訪專業(yè)戶絕大多數(shù)可能精神上有問題這樣一個假設,然后再努力地細致地驗證這個假設,或許并沒有什么錯誤。不過,這就要求,孫教授不能在僅僅接觸了個別老上訪專業(yè)戶之后就如此“不負責任”下結論,而須對那些(至少其能夠接觸到的)老上訪專業(yè)戶一一進行鑒定。不過,在進行鑒定之前,孫教授恐怕還需要仔細確定一個范圍,即對具備什么條件的上訪人員才進行司法鑒定。換句話說,孫教授需要明確界定“老上訪專業(yè)戶”的具體范圍。

          這還遠遠不夠。想一想,假如某人被孫教授鑒定為“偏執(zhí)型精神障礙”,而該人又提出了異議,我們應該怎么辦?我們是否還應該賦予其申請重新鑒定的機會。畢竟,對同一個專門性問題,不同的鑒定人很有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傲舞b定結果各異” 的“黃靜裸死案”不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嗎?

          當然,我知道,讓孫教授“小心求證”,對每一個老上訪專業(yè)戶進行鑒定,實在是強人所難(事實上,不要說作為一個學者的孫教授無法完成這樣的任務,即使是由國家有關部門“統(tǒng)一安排”、“針對老上訪專業(yè)戶進行一次司法鑒定的專項活動”,恐怕也難以做到)。也因此,自看到孫教授的這一“論斷”至今,我才一反一直以來的“憤青”風格而保持著沉默?梢哉f,如果不是幾天前偶遇某縣的一個副縣長,很可能我就要對此事件一直沉默下去了。

          那天,一個朋友打電話,說很久不見了,一起吃個飯。我猶豫了一下,但還是同意了。席間,經(jīng)人介紹,才知道坐在副主賓位置上那個很英俊的中年男人是某縣的一個副縣長。我在心里說,一定要利用這個機會,聽一聽他作為一個副縣長對孫教授的這一著名論斷有什么看法(我想,作為一個副縣長,他顯然要比學者們有更多的機會接觸所謂的“老上訪專業(yè)戶”)。于是,“推杯換盞”之余,我就“柔柔”地向他提出了這個問題。

          真是沒想到,他的回答居然和孫教授的論斷相差無幾,只是他沒有如孫教授那樣“負責任地說”,也沒有孫教授那樣精確(到百分之九十九以上)。

          他說,“這個教授說的非常有道理,就我所接觸到的老上訪人員來說,不少人真的精神不太正!薄

          憑心而論,與孫教授的論斷相比,這個副縣長的話要更容易被上訪群眾接受一些,也更經(jīng)得起推敲一些。首先,他沒有對老上訪專業(yè)戶一概而論,而只限定為他所接觸的,其次,他只是說不少人,并沒有說有多少人,占多大比例,尤為重要的是,他只是說這些人精神不太正常,并沒有說這些人就是“偏執(zhí)型精神障礙”。

          當然,這只是我的心理活動,縣長或許并未察覺。

          沉默片刻之后,我又問,

          “是那些上訪人員一開始精神就有問題嗎”?

          他笑了笑,說,那當然不是。

          我問,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一個人在經(jīng)過長期的上訪之后精神會發(fā)生如此之大的變異,以至于達到孫教授所說的“偏執(zhí)型精神障礙”的程度呢?

          他說,這個問題比較復雜,一言難盡。

          我見他欲言又止的樣子,就知道,他有所顧忌,不愿再說這個或許在他看來有些敏感的話題。

          這時,朋友端著酒杯插話(也許是為了替縣長解圍)說,先喝酒,先喝酒,于是只好喝酒。后來,我自己也有點喝多了,到寫這篇文章時也沒有機會再聽取他對這一問題的看法?磥,我只能獨自思考這個“敏感”話題了。

           不過,在正式切入“正題”之前,我想首先說明一下,自己對這一公共事件的總體看法。我認為,對“孫東東事件”的關注,是必要的。但這決不意味就可以對其搞人身攻擊,絕不應據(jù)此認定孫教授的論斷就是“對上訪專業(yè)戶的歧視、貶低,甚至人格攻擊”。當然,我們也沒有必要以他有“言論自由”、他是“從精神衛(wèi)生學的角度”做出這一判斷的來為他辯護。我們關注“孫東東事件”的目的應該是,為了超越這一事件本身。

          言歸正傳。

          我寫該文的目的,是為了回答那個我向副縣長提出的問題。用一句簡單的話來說,就是,那些“老上訪專業(yè)戶”——如果他們的精神確實如縣長所說不太正常的話——是怎么練成的?是他們天生就精神不正常嗎?

          我的結論是:顯然不是。

          鑒于上訪問題是一個極端復雜的問題,我不準備也沒有能力追求大而全,既不想去追問何以上訪會在當下的中國成為一種景觀,也不想針對上訪問題的“最終”解決提出自己的理論方案。我只想結合自己的興趣點,談一談,為什么會出現(xiàn)那么多的“老上訪專業(yè)戶”,以及為什么一些(如果不是孫教授所說的是百分之九十九的話)上訪人員在長期的上訪中會在精神上發(fā)生“病理改變”?

          第一個問題,如果讓上訪人員尤其是老上訪專業(yè)戶來回答,我想,可能會非常簡單。他們很有可能會說,我們之所以老上訪,那是因為“政府”(在百姓的心目中,政府不是我們法律人眼中下的政府,而是“大政府”,包括但不限于各級人民政府)不給我們解決問題。如果給我們解決了問題,誰愿意井離鄉(xiāng)、拋家舍業(yè)去上訪尤其來京上訪?我們上訪,不是因為喜歡上訪,而是為了解決問題。

          但是,如果進一步追問,為什么很多上訪問題會長時間得不到解決,很多上訪人員可能會說,那是因為,有關部門互相推諉,互相扯皮。

          千萬不要以為,這是上訪人員的“情緒性”回答。

          事實上,就連國家信訪局局長不是也曾說過“80%上訪有理”的話嗎?不是也曾說過80%以上的上訪是可以通過各級黨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決的?如果國家信訪總局局長的話大體上是有一定根據(jù)的話,那就是意味著上訪專業(yè)戶的出現(xiàn),不是別的原因,而是因為我們現(xiàn)行的“制度供給”并沒有真正滿足救濟權利的需要。

          為了避免空談,還是允許我結合稍微運用一下“專業(yè)特長”,具體地而不是泛泛地解釋一下,“涉法涉訴”究竟是如何引發(fā)上訪的這一問題吧。

          畢竟,“涉法涉訴”引發(fā)的上訪在信訪總量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而且還有逐步上升的趨勢。有報道說,在南平市人大常委會2006年受理的1991件信訪件中,“涉法涉訴”類信訪件是810件,占信訪總量的40.7%。

          當然,“涉法涉訴”之所以會引發(fā)上訪,原因實際上是非常復雜的。

          有的是因為,一些當事人“打不起官司”、“擔心沒有關系打不贏官司”,因而寧愿上訪,也不走正常的司法途徑。

          有的是因為,一些當事人認為,有些案件即使在法院打贏了官司,也不劃算。為了避免出現(xiàn)人們所說的“贏了官司輸了錢”的情況,當事人很有很能放棄很多人認為應該采取的司法通道,而會采取這種至少在一些上訪人看來成本和風險都相對較小的維權方式。

          有的是因為,一些本來應該立案的案子,有關部門卻不予立案。如,在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房屋就被強行拆除,但是,對于被拆遷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拆遷人的案件,法院往往是不會受理的。當事人上訪的目的其實就是為了使案件能夠進入程序。再如,在刑事訴訟領域,有一些非正常死亡的案件,警方以不符合立案條件為由對該案不予立案,而被害人則認為警方在未深入調查的情況下就認為死者是自殺,過于草率,上訪的目的也是為了啟動警方的調查程序。

          有的是因為,當事人的判決得不到執(zhí)行。在實踐中,因執(zhí)行問題而上訪的人占有一定比例。當事人上訪的目的是,為了讓有關部門督促法院能夠“高度重視”,“積極執(zhí)行”,并盡快執(zhí)結。

          有的是因為,當事人的合理申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本來,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申訴在什么情況下會引發(fā)再審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啟動,尤其是錯案的糾正,往往是責任追究存在“若隱若現(xiàn)”的聯(lián)系,因此,有關部門即使發(fā)現(xiàn)一些案子辦錯了,往往也不會輕易認錯,有時甚至還有一種把錯案進行到底的“勁頭”。有這么一個盜竊案,就非常能說明問題。兩個被錯判的當事人在刑滿釋放后,沖破重重阻力,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函轉”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查處,省高院也已指定某市中院再審。但是,出人意料的是,該市中級法院院竟遲遲不予再審并多方刁難。就在他們二人上告無門、一籌莫展之時,從鄰近的一個市傳來天大的喜訊:“真兇”被那個市的警方抓獲。二人原以為,“真兇”抓到后,事情就會有轉機?墒,當他們到該市中院請求無罪判決時,法院竟在明知事情原委的情況下還讓他們自己出示證據(jù)。后來,盡管他們通過各種關系,費盡周折找到并提交了那個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真兇”的判決書,但該市中院仍不再審。二人只好走上上訪之路。在二人多次上訪之后,案子才被該市中院做出再審裁定,而此時該市中院審理期限已經(jīng)超過了6年。更令人驚異的是,此案本來是二審生效的,再審本來應該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即由該市中院直接宣判二人無罪,但是,該市中院卻又將此案發(fā)回重審,即由原來對此案進行第一審的法院進行重新審理,后該案被該縣法院當庭宣判無罪。至此,蒙冤14年之久的兩個當事人才終于迎來昭雪的一刻。

          還有的是因為,被害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認為量刑太輕,上訪的目的是為了讓法院對其重判,一如那起一度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的高三女生被搶劫、強奸殺害案。貴州高院在認定了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的搶劫罪、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全部事實后,僅以“上訴人崔英杰能坦白其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為由,就將一審的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判決改判為“死緩”。對于這一結果,被害人的親人顯然無法接受。為了死去的女兒,死者的母親“只好拖著病體,舉著女兒的學生證,到貴州省檢察院、省紀委、省人大和省政協(xié)申訴!

          ……

          以上費了這么多筆墨,不是為了賺取稿費(現(xiàn)在很多刊物實際上沒有稿費,甚至還要“倒貼”),而是為了充分展示這樣一個盡管非常淺顯但卻時常被人忽略的一個事實,那就是,雖然我們不排除有個別人為了獲得不正當?shù)睦,利用上級黨委、政府對信訪工作的重視進行惡意上訪,但就總體而言,還是因為我們的制度在設計和執(zhí)行中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我們的執(zhí)法人員在和當事人接觸時存在諸如態(tài)度蠻橫等等問題,才導致一些本來可以也應該在地方上解決的問題無法得到順利解決,引發(fā)上訪,并最終被鍛煉成“老上訪專業(yè)戶”的,而并非如有些人所說一些老上訪專業(yè)戶有什么“偏執(zhí)型精神障礙”甚至“有上訪的習慣”。

          在簡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之后,容我接著分析第二個問題。也就是說,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一些人在長期的上訪中精神發(fā)生了“病理改變”?在分析第二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也必須先假定,一個人在上訪之初精神是正常的。

          這種假定可能與事實一致,也可能與事實不符。但是,我的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要求,我必須設定這樣一個假定。這是因為,一個人的精神世界是比較隱秘的,也是極端復雜的。由于為人們所處的地域環(huán)境、社會環(huán)境不同,所持有的道德標準、宗教信仰以及價值觀念上的差異,在正常和不正常之間,往往并沒有涇渭分明的界限和統(tǒng)一的標準,如果一個人認為其他人不正常,興許那些被認為不正常的人可能還會認為他本人不正常。如,在同性戀者的眼中,同性戀很正常,甚至比異性戀還要正常。但是,由于這個社會中大多數(shù)人是異性戀者,因此,主流的價值觀就可能認為同性戀不正常,從而排擠和歧視這部分群體。再如,一個大齡甚至老齡男子,娶了一個年輕的女孩子,很多人都已經(jīng)接受了,并不覺得有什么不妥。但是,如果是一個老齡女子娶了一個年輕小伙子,不少人可能就認為不正常。

          同樣地,一個人采取申訴(甚至上訪)的方式解決問題,在我們這些法律人看來是完全正常的。(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畢竟,有些問題在地方根本得不到解決,畢竟,上訪也是一個正式的權利救濟途徑。因為,申訴(上訪)本身乃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民主權利。各級政府之所以要設置信訪局,也是為了專門接待并傾聽上訪者的聲音。但是,這一在我們的眼中正常的現(xiàn)象,在另外一些人的眼中(特別是那些與上訪存在利益牽連的人)可能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我們假定每一個上訪的人精神都不正常,這不僅違背常識和邏輯,也會導致一系列嚴重的后果,尤其是容易給一些當權者提供一個隨意貼標簽的特權。換句話說,一些地方政府由于“怕”上訪,就可能以某一個上訪者是精神病為由,將其扭送精神病院——《新京報》最近有一篇報道說,山東新泰農民孫法武在赴京上訪時,被鎮(zhèn)政府抓回送進精神病院20余日,簽下不再上訪的保證書后才被放出。而且據(jù)記者調查,在新泰,因上訪而被送進精神病院者不是個別。據(jù)家屬反映,政府不經(jīng)家屬同意甚至未通知家人,便送上訪者入院,而當事者則稱自己根本沒有精神病。而這個被送到精神病院的人要想證明自己不是精神病,則往往比較困難。因為,精神病院的存在有一個前提,那就是有精神病患者的存在,如果讓一個人是精神病人,精神病院會一定的收益,那么,指望精神病院客觀地認定這個人沒有精神疾病是靠不住的。

          既然上訪的人在上訪之初還是精神正常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導致一些人在長期的上訪中精神會發(fā)生“病變”呢?如果讓我用一句話來回答這個問題,就是這是“多次傷害”造成的(在此,我要向那些長期堅持上訪但精神依然正常的人,表達一下自己的敬意,如果我是一些案件的當事人,精神很有可能就要發(fā)生變異了)。

          先讓我以著名的網(wǎng)絡大案“黃靜裸死案”為例。

          我們可以想象,當黃靜的父母發(fā)現(xiàn)自己的女兒死在自己的宿舍里的那一刻,心中是什么樣一種感受!是悲傷?是痛苦?還是憤怒?恐怕兼而有之。我想,此時,黃靜的父母最希望知道真相,究竟女兒是怎么死的?他們希望警方重視起來,畢竟人命關天。但是,雖然在案發(fā)之后,雨湖區(qū)公安分局下轄的一個派出所的警察和雨湖區(qū)公安分局的一個法醫(yī)也到了現(xiàn)場。但是,在經(jīng)過他們認為極端草率的初步檢驗之后,雨湖區(qū)公安分局就得出了"死者身上無致命傷,排除他殺"的結論,并據(jù)此做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這無疑是對黃靜父母的“第二次傷害”。為了使案件能夠進入“程序”,這對承受著“喪女之痛”的老年夫婦,不得不為女兒的死上訪告狀(當他們開始上訪時,可能在一些人的眼中他們已經(jīng)不正常了)。其間,他們見了多少人,奔走了多少部門,遇到了什么樣的冷遇、嘲諷、打擊乃至傷害,恐怕是我們這些局外人難以想象的。不幸中的萬幸是,他們的努力受到了包括“媒體”、“專家”、“網(wǎng)民”在內的諸多人的關注,并最終讓中央有關領導下達了“認真調查的批示”。有時我就在想,如果這不是一個漂亮的花季少女非正常死亡的案件,恐怕就不會有那么多人關注,也就不會引起媒體的報道,更難以引起有關領導的重視,此案最終可能連進入“程序”的可能性都沒有?

          而顯然并不是每一個上訪人都有這樣的運氣的。我們想象的景象是,一些被害人在人身或財產(chǎn)權益受到重大侵害后,面對不公正的處理結果,為了尋求心理平衡,不得不在承受“第一次傷害”(來自犯罪人的)、“第二次傷害”(來自國家的)的同時,承受因上訪而引發(fā)的更多次的傷害。這種因上訪而引發(fā)的傷害,可以說,有時比前兩次傷害更為嚴重。因為,上訪不僅會浪費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而且還要忍受一些官員的白眼和不耐,有時還有恐嚇和報復。有的人還沒有到信訪機關門口,就被便衣“攔截”并“陪伴”回家(人是被“截”回來了,但反映的問題往往無法得到解決,還需要尋機再次上訪)。有的在被“截”回之后居然被直接送往精神病院。甚至,有時人還因為上訪遭受拘留和勞教。

          為了不至于讓文章太枯燥無味,還是讓我們再重溫一下幾年前那個被曝光的著名錯案吧。

          余祥林,因被法院最終認定為殺害了自己的妻子而遭受了長達11年之久的牢獄之災。由于“被害”的妻子忽然回家,而導致被關押了11年的余祥林被無罪釋放并獲得了幾十萬元國家賠償。但是,在此案昭雪之后,我們通過媒體了解到,為了給弟弟申冤,余祥林的哥哥佘鎖林也曾采取過“上訪維權”的方式(此案是由政法委牽頭并由公檢法三機關聯(lián)手處理的,不上訪能解決問題嗎)。但是,他的申訴、上訪不但沒有解決問題,還被公安機關拘留了41天。余祥林母親楊五香也因四處張貼尋人啟事和上訪,在京山縣公安局看守所竟然被關了9個半月。在家人交了3000元錢后(不知道是什么費用)她才被領出來。三個多月后,她含恨去世,時年54歲。為了給佘祥林申冤,全家債臺高筑(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達兩萬多元),佘祥林的女兒輟學……

          想一想,一個人的家庭遇到這樣的境遇,只要他還是個正常的人,精神都會發(fā)生程度不同的變異,隨著上訪次數(shù)的增加,隨著受到的傷害越來越深,他的精神必然會變得越來越不正常。

          因此,在此,我們應該結論說,即使確實有一些“老上訪專業(yè)戶”精神不太正常,也不能輕易地認定他們是精神病人,更不能得出他們是因為精神不正常才去上訪的結論。尤其是,我們的有關部門不能輕易地采用對待精神病人的方式將他們強制性地送往精神病院,或者委托精神病醫(yī)院將那些令人不快的上訪人員鑒定為“偏執(zhí)性精神病”,而在去而應該認真傾聽他們的心聲,力求最大限度地解決他們反映的問題。否則,一些上訪人員既容易“專業(yè)化”,也容易在精神上真的發(fā)生“病理改變”。這顯然是善良的人們不愿見到的,也是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政府絕對不能允許的。

          讓我以提建議的方式作為這篇已經(jīng)不短的小文的結尾吧!

          “有關部門”要認真反思自己的工作,看看自己的工作究竟還有哪些問題,力求盡量地減少上訪。比如,我們的信訪工作現(xiàn)在是否存在踢皮球現(xiàn)象,本來一些上訪人員上訪的對象就是某一個地方政府,而信訪機構在登記之后往往又將該問題的解決交給這個地方政府。

          在上訪發(fā)生之后,“有關部門”應該積極地尋找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路徑,而不能將上訪人員當成“刁民”,當成是對自己權威的“挑釁”,“粗暴”地對待他們。

          為了從根本上防止有關部門對上訪太敏感(不敏感顯然是不行,但是,太敏感了恐怕也有問題),上級政府或者中央政府不應該將上訪量納入對下級政府的工作考核量(現(xiàn)在,不少上級政府都將上訪尤其是“集體上訪”、“越級上訪”的多少,作為衡量某個下級政府工作好壞的一個重要指標,甚至搞“一票否決”,這難怪一些地方政府會將“集體上訪”、“越級上訪”視為“異己”的力量肆意打壓了)。否則,不僅容易“截訪”、“押訪”,也容易出現(xiàn)用包括送精神病院、羈押等方式來打壓上訪人員的情況。

          當然,這些建議只是我個人的一孔之見,或許既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能真正地解決上訪問題。不過,無論如何,這是我思考的結果,請不要隨意地認定我是胡言亂語,尤其是不要隨意地認定我精神(思維)不正常,將我扭送到精神病院對我“打針”、“灌藥”!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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