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瀚:鄧玉嬌事件評論之十九:提起公訴前的一點小結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目前,從程序上看,鄧案會暫告一段落,雖然不知道有多長時間。關于此案的程序與實體、調(diào)查與真相、民意與官意有些想法,寫出來供大家討論。
1.【真相尚未全部呈顯】
這是鄧案至今最大問題所在,雖然社會輿論基本上心中有桿秤,甚至可能推測個八九不離十,但最有分量的調(diào)查結果卻沒有出現(xiàn)。回想孫志剛事件,最后之所以有中央尊重民意的決定,決定性的功勞在于《南方都市報》2003年4月25日的那篇詳細報道。民意再洶涌,缺乏有分量的事實披露,也是枉然。夏霖、夏楠提交的《控告書》顯然是一份轉述鄧玉嬌意思的事實披露,但也因其轉述性質,分量被打折扣。
2.【當前中國地方官僚的特點】
在激起全國性民憤的事件中,地方官僚應對的方式,根據(jù)不同情況會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事實全面披露型模式”,他們的應對方式就是基本順從民意(孫志剛案、譚卓案基本上都是這樣的模式);
第二種模式是“事實模糊型模式”,他們的應對方式一般是連環(huán)撒謊、掩蓋真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對涉嫌嚴重犯罪的強勢者最多是象征性地高高舉起、輕輕放下(高鶯鶯案、鄧玉嬌案為典型)。
根據(jù)上述情況,社會各界在關注此類案件時,最關鍵、最核心該做的就是盡可能地想辦法披露真相,只有真相才能使正當?shù)拿褚庠V求有效兌現(xiàn)。當代中國官僚主義應對突發(fā)事件都會經(jīng)歷三個特征階段,一是不知所措,此階段他們反應慢;
二是一旦反應,扼殺真相的效率很高;
三是一旦作出決定,惡無返顧,絕不更改,明知錯了也不改。所以,只有在第一個回合就實施決定性出擊——也就是呈現(xiàn)真相,民意的正當訴求才可能獲得有效兌現(xiàn)。
3.【什么是民意訴求的有效目標】
追求正當程序是民意訴求的有效目標。以實體性的結果,例如無罪釋放、有罪判決等等,這些訴求在歷次民意大潮中當然是主流,而且為事情的解決作出巨大貢獻,但最有效的民意訴求目標卻不是實體性訴求——尤其因事實真相模糊不清,許多人因缺乏法律常識,不懂得如何通過法律正當程序追求實體結果,對案件的實體問題輕下斷言,往往害處很大——這便是所謂的輿論審判。2003年末的劉涌案就是非常典型的民意促退法治的經(jīng)典案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搜索那時候的爭論文章,也包括我的)。一句話:實體訴求過于冒險,即使獲得成功,但未必符合正義。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之母。
真正有效的民意追求目標應該是程序性的,即正當程序原則的貫徹與實施:未經(jīng)正當程序的審判,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財產(chǎn)、自由和生命。這是現(xiàn)代法治最基本的精神,也是最基本的憲政原則之一。正當程序包括一系列制度設計,例如司法獨立、控辯平等的案件調(diào)查權、證據(jù)共享、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警方偵查時的律師在場權等,由于中國尚未建立這一原則及其制度安排,往往只能依靠輿論和律師從這些重大案件的突破中去推進這一制度。
4.【律師身負特別重任】
由于缺乏言論自由,缺乏對公權力的監(jiān)督機制,缺乏正當程序,一旦真相被掩蓋,事情就變得很麻煩。因此這些案件中媒體和律師的工作都很艱難,《刑法》306條款是個巨大陷阱,《刑訴法》33條是惡法,盡管如此,依然有望通過天賦的律師信息發(fā)布權去推進案件進展,拱破掩蓋真相的黑幕,這回夏霖、夏楠律師都做得非常出色。
這個時代無數(shù)的“鄧玉嬌事件”對律師提出了特殊要求:不但要刑辯技術過硬,還得有膽有識,能決斷,甚至還要有調(diào)度能力的帥才;
不但能周旋于紛紜刑案,還得有能力從容面對媒體等社會性聚焦;
不但要有最起碼的正義感,還得有實現(xiàn)正義的智慧和擔當能力。特定時候,為實現(xiàn)正義,甚至要以自己的自由為可能的代價(當然這類案件中的律師反倒可能比無名刑事案中更安全,因為他們也在全國矚目之中)。所以,這樣的刑辯律師確實不是普通律師能干的,而是英雄干的。這回浦志強律師在巴東的收尾工作就做得非常杰出,是此類案件的經(jīng)典范例,雖然此事還到不了要他去當英雄的地步,但他的大氣和智慧已經(jīng)呈現(xiàn)得很清晰。
面對這類案件,律師沒有資格出錯——它們往往直接關涉當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因此,代理此類案件之前,律師應該慎重考慮,而不是僅僅出于正義的激情就貿(mào)然接手,一旦接受代理,便要全力以赴,準備好經(jīng)受一切不利于自身的可能后果。刑辯律師好比外科大夫,智慧和技術水平不夠,病人就可能死在手術臺上。任何律師沒有義務涉險辦案,但在中國目前司法以及惡劣的律師執(zhí)業(yè)環(huán)境下,如果對風險事先就有考量,那么對他們的要求就不是普通律師的要求,無論他們能不能接受這一苛刻的條件,他們都要接受——沒有金剛鉆,不攬瓷器活。這次夏霖、夏楠律師在辦理此案過程中,已有很好的經(jīng)驗,例如行使正當?shù)男畔l(fā)布權。
5.【給媒體一點忠告】
零度寫作、平衡報道都是當代傳播學上被推崇的基本規(guī)范之一,零度寫作方面,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報》那篇關于孫志剛事件的報道,是此中翹楚,記者首先是人,他們一樣有七情六欲,但那篇報道中,記者個人的所有憤怒都被似乎不動聲色的事實敘述替代了,由此既履行了記者的天職,又實現(xiàn)了正義。
平衡報道問題,我在本系列評論之十已談過,再復述一遍:
由于中國的刑事司法程序是一種控方享有程序特權的司法程序,因此,它對犯罪嫌疑人十分不公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報道者不懂這基本弊病,片面追求所謂技術性的平衡報道,便是機械、變態(tài)的“平衡報道”,而不是言論自由下、憲政制度下的平衡報道,它必將是損害鄧玉嬌合法權益的,因此,出于一種校正性正義的需要,必須對代表控方的公權力有更多的警惕和質疑。
在任何情況下,報道案情進展要有保護鄧玉嬌合法權益的底線,因為政府控制了幾乎所有司法資源,他們在如此強大國家機器的護衛(wèi)下,如果新聞界還在那里做不利于鄧玉嬌的報道,那簡直是腦子進水,落井下石。即使有確鑿證據(jù)證明于鄧玉嬌不利的事實,也可以在案件終結之后再來報道。搜集鄧玉嬌的罪證,那是控方的事——不要給強權錦上添花,要給弱民雪中送炭。
上述都是基于基本憲政精神,即以監(jiān)督權力的姿態(tài)促成權力和權利的動態(tài)均衡,是當代媒體人應該心會的常識。
另外,媒體人有搶新聞的行業(yè)競爭習慣,這在鄧玉嬌事件之類的案件中有利有弊。搶新聞會使得此類案件在第一時間獲得曝光,引發(fā)社會關注,因此功不可沒,此其利;
新聞靠搶才能得頭籌,許多內(nèi)容缺乏深度調(diào)查就發(fā)布,這會導致掩蓋真相者被打草驚蛇而實施反擊,這樣一來,揭露真相就變得異常困難。依然以孫志剛案為例,那個案件的南周報道,事實依據(jù)扎實可靠,幾乎完美無缺——不出手則已,一出手即贏了大滿貫。媒體同仁應該很好地學習孫案經(jīng)驗,在報道上形成自律負責的共同體,才能對重大事件有真正的貢獻。
6.【輿論鉗制中的微妙出口】
中央也需要了解輿情,所以輿論鉗制者一般不會在輿論剛起來的時候就全面封殺,封殺令一般在主要真相浮現(xiàn)之后才開始的,但是,如果真相尚未顯現(xiàn),輿論就風起云涌、不可遏制,真理部還是會出手鉗制,因此,真相一定要盡可能盡早地揭露——這就只能靠媒體和律師了,這需要搶時間。
7.【給社會一點忠告】
遇到鄧玉嬌事件這樣的事,同情、悲憤,都是正常的,但最好不要仇恨,也無需過于擴張譴責。推進公民社會,需要每個人的良知和智慧,因此,理性、和平、非暴力……等都是很重要的基本素養(yǎng),不盲目樂觀,也不盲目氣餒,不狂熱,也不冷漠,原則問題上(例如正當程序問題)不妥協(xié),細節(jié)問題上可商量,學會在微笑中溫和而執(zhí)著地堅持。
8.【質疑法律界】
其一,質疑刑法學界,我很驚訝,多年來,刑法學界在面對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刑法學界的頭面人物們基本上是啞巴,這是刑法學界的恥辱,也是法學界的恥辱,此次刑法學界不但沒有支持正當程序的像樣言論,反倒出了高一飛教授那些匪夷所思的言論,真是恥中之恥;
其二,質疑律師界——當然首先要向夏霖、夏楠、浦志強、李勁松等律師致敬。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律師朋友也在其中發(fā)揮了正面的作用,不再列舉名字。但是,一個嚴重的問題是,律師界里不少人可能掌握的法律條文以及細枝末節(jié)的技術能力不錯,但是在大局宏觀把握水準上一塌糊涂。他們把中國刑事法律中鉗制律師發(fā)揮作用、剝奪或限制犯罪嫌疑人的那些惡法規(guī)定,作為批評夏霖、夏楠律師的根據(jù),這樣做不但腦子進水,而且在實際效果上落井下石,有些批評一看就知道他們只是糊涂、不懂,因此,希望這些律師們在業(yè)務上學習正確的正義之學,而不是打著法學或者律師的招牌便以為自己真的可以替天行道了。對他們有必要再重申一遍我在評論十三里說過的一段話:
中國的法律體系,由于籠罩在階級斗爭的意識形態(tài)之下,所以有大量條文是敵我思路下擬定的,而不是從保障公民權的思路來擬定的,因此,如果看不清這個基本點,懵然無知于這個基本常識,在中國學了法律弄不好比不學之前更不懂法的精神。
暫時先想到這些,以后有新想法再說。
鄧玉嬌事件尚未落槌,還需要我們一如既往地關注,正當程序不會從天而降,只有在許許多多類似鄧玉嬌事件的案件中不懈地追求,它才可能誕生,也才可能為千千萬萬的鄧玉嬌們(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是鄧玉嬌)提供基本的司法安全。
2009年6月2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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