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飛:弒師者付成勵罪當判處死刑
發(fā)布時間:2020-06-22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2008年10月28日晚,中國政法大學端升樓一教室內,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學生付成勵持菜刀將在此授課的程春明砍傷致死。付行兇后主動打電話投案自首,在肇事現場靜候抓捕。上周,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故意殺人罪對其提起公訴。付成勵是否難逃死刑判決,令人矚目。(“弒師案”將審:付成勵死緩可能性大,南方周末,2009-0 5-28。)
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故意殺人罪的,當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付成勵當選擇何種刑罰呢?付成勵的室友“希望他能活下來!边@是基于特殊的室友情誼,不太理性,F在,檢察院認定了付的自首,對于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可以”意味著并非必然。付成勵殺人后,“神情鎮(zhèn)定地走出教室,隨即撥打110自首!闭f明殺人后的自首也是其蓄謀的一部分,目的是為了獲得較輕刑罰,如果對其從輕處罰,則與自首意在鼓勵悔改的立法宗 旨不符。
另外,自首后是否會從輕,要與這個案件中其他從重情節(jié)綜合起來考慮。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
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死刑的。所謂“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指的是有可以寬恕的情節(jié),而主張不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所謂寬恕情節(jié),被認為是因為“付成勵是殺人犯,也是受害者!边@就讓人難以理解了,程春明教授與付成勵女友的不正常關系是6年前的事情,與付成勵和女友分手沒有直接關系,他怎么成了受害者呢?付在交代自己的謀殺時坦白地說,“如果要分手,生活就沒有任何意義,我也不想活了,但我自殺前先要把程春明殺了。”他這種自私、偏激、狹隘的心理,是典型的犯罪人格。這怎么能成為可以寬大的理由呢?相反,付成勵還存在很多應當從重的情節(jié)。
第一,從主觀惡性來看,是屬于蓄謀殺人,不是偶發(fā)事件。5月20日出版的《方圓法治》援引了付案的訊問筆錄。付承認,一直都想動手,買刀的時候就下了決心,只是時間沒有定。案卷披露,付在交代自己的殺人動機時說,“程春明和這個女孩在一起的時候已經是已婚男人”;
“他不配稱為老師,根本不為人師表……”付成勵說要“殺一儆百”。既然是“一直都想動手”,“只是時間沒有定”,說明這個人在這段預謀到實行的時間里,沒有猶豫、沒有動搖,具 有非常危險的人格和極端兇殘的本性。
第二,從行為表現來看。付在公眾場合以殘忍手段殺害老師已經具備了三個從重因素:一是在教室這樣的文明、嚴肅的公眾場合實施,不僅剝奪了他人的生命,也給在場的學生造成恐慌感和一生難以抹去的嚴重心理影響,也是對公共秩序和同學們的尊嚴的挑釁 。二是手段殘忍,據報道,付成勵“手持菜刀闖入教室,揮刀砍向程春明。程當場倒地,血濺教室!保戏街苣粋大學老師的非正常死亡,南方周末,2008.11.17,http://www.infzm.com/content/19986),殺人時出手狠毒,刀刀致命。三是針對的對象是一位當時穿戴“金色領帶,黃色襯衣,黑色馬夾,金邊眼鏡”的溫文爾雅的大學老師,大多數即使是在犯罪的人,面對此情此景,都可能喚起人性光輝,內心的邪惡都可能會被善良所壓倒。而我們在付成勵的行為表現中看到的是他視人命為草芥的殘暴。
第三,從犯罪后的表現來看。據律師介紹,付成勵對自己殺害程春明的事實始終供認不諱,“似乎在表現出一種敢作敢當的英雄主義”, 聲稱是在“殺一儆百”。不僅沒有半點悔改之心,而且其言論還在暗示類似的人也該殺。
刑罰的目的一為通過報應實現正義,二為預防本人和社會上其他人犯罪。從實現正義來看,主張“不殺”的人只看到了付成勵的是一個學生,如果處死會令人同情,沒有看到陽光熱情的程春明教授的鮮活生命,以及視他為精神支柱的白發(fā)父母和正懷身孕的年輕妻子的巨大悲痛。如果付成勵不處死,何以讓死者安息、給生者以撫慰,又何以還社會以公道!從預防犯罪來看,對其處死刑,也可以通過一起震驚全國的案件使所有人更加尊重他人生命、樹立起基本的是非觀,遏阻類似犯罪的發(fā)生。
希望不處付成勵死刑者,原因是為了“保留那個鮮活的生命”,其實,這個理由是一個國家廢除死刑的理由,所有被判處死刑者哪個都是“鮮活的生命”,甚至于還可能是看起來溫柔嫵媚的“花季少女”。我個人支持廢除死刑,但只要死刑還沒有在這個國家廢除,就當做到罪刑相當、適用平等,維護法律尊嚴。有些人主張不判付成勵死刑,暗含了一個他是名校大學生、是年輕的生命這樣一些恰恰是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我想,如果是在同樣的案情下,付成勵是一個農民工或者官員去殺害了一個大學教師,輿論會一邊倒的喊“殺”。
付成勵沒有半點可以寬恕之處,不屬于“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死刑的情況,理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我期待法院能夠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維護被告人權利,也要維護被害人的利益和社會正義,作出公正、理性的裁決。
2009-5-30,重慶烈士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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