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商法與經濟法的角色分工與互動作用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摘 要:民商法和經濟法關系問題一直備受法學界關注。經濟法與民商法作為共同維持市場秩序的重要法規(guī),二者在社會本位與個體本位方面中應進行合理的角色分工,并且達到一種絕對公平的情況。本文對民商法與經濟法的角色合理分工進行說明,并在此情況下達到互動作用,促進市場經濟的發(fā)展。
          關鍵詞:民商法;經濟法;角色分工;互動作用
          一、前言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fā)展,市場經濟逐漸開始出現(xiàn)競爭不平等、貨物壟斷等問題。在種情況下,市場格局重新規(guī)劃,經濟體質改革,民商法無法適用,經濟法就隨之出現(xiàn)。經濟法主要是對市場經濟中一些不平等現(xiàn)象進行規(guī)整,保證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在經濟法的使用中,與其他法律部門整合與規(guī)劃,這樣更有助于對經濟市場的管理與控制。其中在外部關系中,聯(lián)系最重要的就是民商法。民商法是對經濟市場自身運行的一個法律的規(guī)劃,它主要保證了公民的自由權利,F(xiàn)代的市場經濟不僅需要市場自我調節(jié),也需要國家干預。民商法與經濟法就是在市場調節(jié)與國家干預中的產物,民商法負責市場自我調節(jié),經濟法負責國家干預。因此它們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性,卻又相互補充、相互依靠。所以,民商法與經濟法的角色合理分工與互動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民商與經濟的角色分工
          經濟法與民商法的法律屬性有根本上的差異,所以在法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不同。但兩者又相輔相成。在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角色分工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說。從調整內容來說,民商法主要是調整了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以公民為主體,保證了兩者之間財產上的合理性與平等性。民商法強調的是商人盈利,它主要調整了整個經濟市場與商人的關系。經濟法卻以國家利益為主,它要求服從國家經濟上的安排,確保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來保證國家利益最大化;從法律屬性來說,民商法屬于私法,它主要保護的是個人利益。它強調了個體的平等和自由,主要是以個體為單位。而經濟法確是公法,它以社會為主體,它保護了經濟內部的機構的運行,保證經濟的整體性,維持了社會市場經濟的公平性;從公平程度上來說,民商法雖然保護的是個人利益,但是每個公民財產情況不同,它無法保證絕對性的公平,無法達到權利上的平等,只能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但是經濟法卻與之相反,它是實質上的平等,它以國家為目標,排除外界因素,最大程度上保證了公民平等的權利;從處罰方式來說,民商法對于違法行為以保護個人權利為前提,就是在民商法的保護范圍內,個人就有自主的權利,可以進行正常的生活。并且它主要依靠的是公民的自覺性與自律性,具有一定的補償性。但是經濟法卻不同,它采取強制手段,以行政為主,一旦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直接進行處罰。甚至在公民在平等公平的交易下,只要破壞了公共利益的協(xié)調,也要受到制裁。所以,經濟法以國家經濟的平衡性為前提。簡單來說,民商法就是以公民權利為主,調整了個人組織與從商行為的法律。經濟法就是以國家利益為主,它維護整個國家經濟正常運行,保證了經濟市場的公平性。民商法扮演了保護公民的角色,經濟法扮演了保護國家的角色。雖然經濟法與民商法具有很多的不同點,但是它們互相補充,相輔相成。其實我們應該看到他們之間兩者的差異,并且根據(jù)實際情況,合理的角色分工,這樣才可以在社會資源的配置與國家財富的分割中更加合理與規(guī)范。
          三、民商法與經濟法的互動作用
          民商法與經濟法雖然屬性不同,但是他們有本質上的聯(lián)系。在保護范圍來說,它們都是以經濟關系為主,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其實,經濟法保證的是整個社會的經濟關系,民商法保證的是從事經濟活動的公民。兩者從兩個方面進行保護,相互補充,達到最完善的經濟體制。它們在處罰方法上也具有相通性,民商法雖然以公民為主,但是一旦觸犯法律,它與經濟法一樣,使用刑法進行處罰。無論民商法與經濟法有多大區(qū)別,但是它們誕生的意義都是一致的,它們都是為了維護經濟體制的正常運行而生。它們不僅都是維護公民的個人利益,也保證了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行。民商法提倡的是自由的權利,經濟法提倡的是國家的權益。
          民商法是商品經濟基礎法,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部門,是民商法必要的補充。簡單來說,民商法在很多市場經濟下無法進行整體調控與規(guī)劃,經濟法的出現(xiàn)就是進行對此缺陷的補充與完整。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fā)展,民商法會根據(jù)實際經濟情況不斷做出調整,這個時候,經濟法也要隨之進行調整。一般情況下,市場可以自動進行合理經濟分配,但是一旦出現(xiàn)虛假手段,經濟法就要進行干預,使市場重新正常運行。這個時候國家干預的經濟法與市場自動調節(jié)的民商法產生相交,由此我們可以得知,經濟法其實服務于民商法。民商法與經濟法作為兩大法律,兩者的關系是密不可分。它們都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的穩(wěn)定運行而誕生,并且相互補充,保證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fā)展。
          四、結語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與國家之間的主體關系,民商法是調整公民的平等關系。雖然民商法與經濟法本質相同,但是兩者不可互相替代。民商法是橫向調整了社會經濟,而經濟法卻縱向與橫向雙重調整了社會市場經濟,經濟法是對民商法的補充與發(fā)展。雖然經濟法與民商法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法律屬性也不相同,但是在整個社會市場的經濟中,它們的聯(lián)系卻又密不可分。我國應該做好合理的角色分配,進行合理的統(tǒng)籌規(guī)劃。不能以一個法律單獨為主體,兩者應該相互配合,互相補充。這樣才能保證體制完整,社會市場經濟持續(xù)發(fā)展。
          參考文獻:
          [1]唐峻.我國經濟法功能研究述評[J].當代法學,2011,05:122-130.
          [2]胡光志,張美玲.法律與社會的互動:經濟法的民生價值及其展開[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16,01:105-112.
          作者簡介:
          溫盛蕾(1988~),性別:女,籍貫:山東菏澤,民族:漢,學歷:碩士在讀,中共黨員。研究方向:市場營銷、經濟管理、刑法、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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