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公平認知的發(fā)展 [兒童公平行為的發(fā)展]

        發(fā)布時間:2020-03-03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摘要 公平正義一直是人類不懈追求的目標,是心理學、經濟學等多個學科共同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發(fā)展心理學常采用故事法對兒童的公平認知進行研究,博弈范式的引入則為研究兒童的公平行為提供了新的方法和角度。該文主要介紹了獨裁者博弈和最后通牒博弈中兒童公平行為的發(fā)展趨勢,并對已有的矛盾性結論進行了原因分析,探討了公平行為的內團體偏差效應、公平的本質是意圖公平還是結果公平、以及心理理論與公平行為的關系等問題。最后,該文指出今后對兒童公平行為的研究應充分考慮社會情境與社會認知能力的影響。
          關鍵詞 公平;實驗博弈;內團體偏差;意圖;心理理論
          分類號 B844
          
          公平正義一直是人類不懈追求的目標,人們對公平的感受會影響其行為方式以及心理健康水平,進而影響到社會的和諧,因而公平行為是心理學、社會學和經濟學等多個學科共同關注的課題(牟毅,朱莉琪,2007)。在發(fā)展心理學中,對公平的研究是兒童道德發(fā)展的重要內容之一。皮亞杰曾用成對故事法探討兒童對懲罰公平性的認知發(fā)展,他認為兒童必須能夠“去自我中心”才能表現出公平分配行為(Piaget,1965);而科爾伯格則使用兩難故事法對兒童和成人進行訪談,建立了“公平道德”6個階段的理論模式(Kohlberg,1981)。在實驗經濟學中,通常采用博弈的范式探討公平。經濟學家認為,公平更像是人們社會交往中采用的一種綜合考慮自我和他人利益的策略。
          分配公平的判斷主要基于三個原則:均衡(equity)、平等(equality)和需要(need)(Deutseh,1975)。在典型的經濟博弈中被試一般不為博弈支付任何成本或作出任何資源投入,故不能考察均衡原則的投入產出比;又因該實驗范式沒有對被試的個體需要進行控制和區(qū)分,故也不能考察需要原則。所以,典型的博弈范式重點考察的是平等(equality)這一公平原則。常用來測量公平偏好的博弈有獨裁者博弈(Dictator Game,DG)和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Game,UG)。
          
          1 獨裁者博弈(DG)中的公平行為
          
          DG中的兩個參與者分別被稱為提議者(proposer)和接受者(recipient)。在DG中實驗者給予提議者一筆獎金,并讓提議者來決定如何在提議者和接受者中進行分配。接受者只能同意提議者的分配方案,無權反對,而且由于是一次性的游戲(one-shot game、),接受者沒有機會回報或懲罰獨裁者的行為(Kahneman et al.,1986)。DG研究表明成人的平均出價在20%到30%之間(見Camerer,2003)。如在Forsythe等人(1994)的實驗中,20%的被試分給對方50%左右的錢幣總量,出價在O到50%之間的被試占到60%。這些說明相當一部分個體作為提議者在分配時考慮了公平規(guī)范及他人的收益。
          
          1.1獨裁者博弈中公平行為的發(fā)展趨勢
          兒童隨著年齡增長越來越公平利他。Harbaugh等人(2003)就發(fā)現,隨著年齡的增長兒童分給對方的資源數量增加。研究采用10個可換取錢幣和禮物的代幣作為分配資源,結果表明7歲兒童只給予對方3.5%,而9歲~14歲兒童給出13%左右,成人(18歲)的平均出價為21%。這和親社會行為發(fā)展的元分析結果一致:年幼兒童更多根據自利原則做出分配決策(Fahes & Eisenberg,1998)。Benenson等人(2007)也發(fā)現了公平行為隨年齡增加的趨勢,9歲兒童分給匿名同學的貼畫(給出總數的30%~40%)顯著多于4歲兒童(給出總數的20%~30%),但后者的平均出價已和成人的平均出價近似。
          然而,也有研究發(fā)現公平行為并沒有隨著年齡增長而變化。在以真幣為分配資源的DG研究中,研究者發(fā)現,8到18歲的兒童的分配量沒有年齡效應(Gummerum et al.,2008;Takezawa et al.,2006;朱莉琪等,2008)。Giiroglu等人(2009)采用迫選式的DG,只給被試(9到18歲)2種分配方案供選擇,比如“分給對方2個,自己留8個”和“分給對方5個,自己留5個”,結果也沒有發(fā)現被試的公平行為有年齡效應。
          另外,上述博弈研究并未清晰顯示出學前及學齡早期兒童是自利還是已經具有公平意識。類似的爭論在其他實驗范式中同樣存在。分配公正推理的研究(McGillicuddy-De Lisi et al.,2006)發(fā)現幼兒傾向于根據自利原則進行分配,7歲兒童則獲得了嚴格的公平規(guī)范――平等(方富熹,王文忠,1994)。但其他一些研究發(fā)現即便學前兒童也能將平等作為一個重要的公平分配原則(Sigelman & Waitzman,1991;Thomson & Jones,2005)。王曉艷和陳會昌(2003)發(fā)現,20%的5~6歲幼兒選擇在自己與其他兒童之間平均分配玩具,屬于“公平型”兒童,60%的幼兒至少有1次(共3次)公平分配玩具,而完全沒有表現出公平行為的幼兒僅占20%。
          以往研究對公平行為的發(fā)展趨勢得出的結論不一。可能有以下幾個原因造成各研究結果出現分歧:首先是不同文化規(guī)范的影響,這已在成人的博弈研究中有所發(fā)現(e.g.Henrich et al.,2005)。Zhu等(2007)發(fā)現中國兒童比德國同齡兒童的出價要稍高,說明兒童公平行為的發(fā)展軌跡可能具有文化特殊性,揭示了跨文化研究的必要性。其次是分配資源類型的影響,Harbaugh和Krause(2003)使用的是代幣,Benenson等(2007)則讓被試分配小貼畫。盡管一些研究表明獎金的額度并不影響獨裁者的給予行為(e.g.,Forsythe et al.,1994;Hoffman,1994),但還沒有研究系統考察過分配資源的類型、分配量和被試年齡之間的關系。最后,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是各研究中博弈雙方的社會關系不同。社會距離的遠近(Charness & Gneezy,2008;Hoffman et al.,1994;Hoffman et al.,1996)或說博弈參與雙方是否為同一團體成員(G0th et al.,2009),會直接決定個體會不會表現出公平、利他行為。
          
          1.2內團體偏差對兒童公平行為的影響
          按照文化群體選擇理論(Richerson & Boyd,2005)個體選擇性地對內團體成員表現出合作與利他行為具有進化上的意義。也就是說內團體偏差(In-group bias)是一種適應行為,可能是公平、合作、利他行為的核心特征(Tomasello & Wameken,2008)。
          分配公正推理的研究發(fā)現年長兒童的公平偏好更容易受內團體偏差的影響。Pataki等(1994)讓兒童與朋友或普通同學一起完成任務然后分 配酬勞,雖然絕大多數6~7歲和8~9歲兒童都喜歡與他人平分,但8~9歲兒童中愿意與好朋友平分的人數比例顯著更高。Frederickson和Simmonds(2008)發(fā)現不同關系類型對8~9歲兒童的平等偏好沒有影響,但10~11歲兒童更愿意與好朋友平分。上述研究都說明年長兒童的公平行偏好受雙方社會關系的影響更大。
          經濟博弈的研究發(fā)現,哪怕只是實驗前被臨時、隨機地分成紅、藍組,成人和12兒童也會對同組成員更公平(Giith et al.,2009)。Fehr等(2008)采用迫選式的獨裁者博弈研究3~8歲兒童的公平行為。以分享2個糖果的游戲為例。提議者有2種選擇:要么2個糖果都留給自己,要么分給對方1個自己留1個。結果發(fā)現即便在內團體條件下,也只有8.7%的3~4歲兒童愿意分享;5~6歲時自私行為有所減少,但仍有78%的兒童不愿意分享;而到7~8歲,情況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45%的兒童表現出強烈的不公平厭惡和利他傾向,即寧愿自己遭受損失也要與他人平分資源。但這種公平或利他行為只是選擇性地針對內團體成員(同班同學),當對方是其他幼兒園或學校的同學時,兒童分享的意愿甚至表現出隨著年齡增長而下降的趨勢(盡管不顯著)。與分配公正推理的研究類似,隨著年齡增長,兒童的公平行為對雙方的社會關系越來越敏感。在博弈研究中7歲兒童已經具有了內團體偏差。
          
          2 最后通牒博弈(UG)中的公平行為
          
          UG中的兩個參與者分別稱為提議者(proposer)和回應者(responder),同樣由實驗者提供一筆資金讓提議者在他們之間分配。和DG的區(qū)別在于提議者提出一個分配方案后回應者有權接受或拒絕提議者的分配。如果回應者接受,那么最終按提議者的建議分配資源;如果回應者拒絕,則雙方都得不到任何資源(Guth et al.,1982)。按照經濟學理論的預期,提議者會給出大于O的最小可能出價,而回應者不會拒絕任何大于O的分配。但成人的實驗數據遠遠偏離該理論預期,發(fā)現提議者的平均出價會達到40%~50%,接近公平分配的結果,而大約一半的回應者會拒絕低于20%的不公平分配(camerer,2003)。拒絕通常是因為提議者的行為違背了公平規(guī)范,由于要以一定的物質利益損失為代價以維護公平規(guī)范。也稱UG回應者對不公平分配的拒絕為利他懲罰行為(Fehr & Gather,2002)。
          
          2.1最后通牒博弈中公平行為的發(fā)展趨勢
          Harbaugh等人(2003)發(fā)現,年長兒童作為提議者比年幼兒童出價更高,作為回應者也會更多地拒絕不公平的提議。Takezawa等人(2006)發(fā)現11歲和13歲兒童在UG中的分配行為沒有差異。Sally和Hill(2006)也沒有發(fā)現6~10歲兒童作為UG提議者的分配行為有一致的年齡趨勢,更多的年幼兒童作為回應者確實傾向于接受不公平的分配。Murnighan和Saxon(1998)采用UG對5到12歲兒童進行訪談研究,發(fā)現幼兒(5~6歲)在分配資源為錢幣和糖果時分別只有33%和24%的幼兒表示不愿意拒絕接受1便士或1塊糖果(總量為10),這顯著低于9歲和12歲兒童的拒絕率。因此。關于UG提議者的公平行為是否有年齡效應。已有的研究結論不一;關于UG回應者對不公平分配的拒絕行為,比較一致的發(fā)現是年長兒童(9歲以后)會比年幼兒童(5~7歲)更多地拒絕不公平的分配結果。
          同DG類似,UG提議者的分配行為具有不一致的年齡效應可能是由于文化的影響以及不同實驗情境導致。那么為什么UG回應者對不公平分配的拒絕行為隨年齡而增加呢?從拒絕的動機看,可能是個體對絕對結果、相對結果和公平意圖賦予的權重不同:幼兒只關注分配的絕對結果(即他們的實際所得),不關心相對結果(即分配結果的平等性)及對方意圖,因此極少拒絕不公平分配。而獲得了平等規(guī)范的年長兒童更關注結果是否平等。對絕對所得和對方意圖關注較少,因此比成人對不公平提議的拒絕更多。然而,由于絕大多數博弈研究未將分配結果和分配意圖加以區(qū)分,提議者在典型UG中的行為是主觀、自由的決策過程,沒有任何客觀環(huán)境的限制,因此不公平的結果必然伴隨著不公平的意圖,因此無法判斷年長兒童的不公平厭惡是針對不公平的結果、還是不友善的意圖。實際上,在社會交往中個體的公平判斷與決策通常會受到對方意圖的影響(Falk et al.,2008),而且不同年齡個體對公平意圖和結果的重視程度可能不同。
          
          2.2公平原因:意圖公平還是結果公平?
          研究者采用簡化版的UG(Mini-UG)將不公平的結果和對方的意圖加以分離(Falk et al.,2003;Nelson,2002),被試需完成4個Mini-UG游戲:a.[(8,2)對(5,5)].b.[(8,2)對(2,8)];c.[(8,2)對(8,2)];d.[(8,2)對(10,0)],每個選項小括號左側的數字表示提議者留給自己的數量,右側的數字表示提議者分給對方的數量。例如(8,21表示提議者分8個給自己,分2個給對方。以游戲a[(8,2)對(5,5)]為例,被試會被告知,提議者在(8,2)和(5,5)中選擇了(8,2),問其是否同意該分配方案。需要注意的是每個游戲中接受者都被告知提議者選擇了(8,2)這一分配方案。在a中,考慮到備擇選項(5,5)是平均分配,那么選擇(8,2)表示提議者有意未選擇公平選項。而在d中,提議者是在(8,2)和(10,0)中選擇了(8,2)。那么此時(8,2)相比(10,0)而言,已經相對更“公平”。該研究通過將同一不公平分配結果置于不同的備擇選項中來反應提議者的行為意圖,從而將不公平的結果與意圖相分離,以考察回應者對公平結果和意圖賦予的相對權重如何,結果發(fā)現成人在博弈中更加注重對方的意圖,同樣的不公平選項(8,2)在備擇選項為(10,0)時被試選擇接受,而備擇選項為(5,5)時選擇拒絕。
          Sutter(2007)采用這一范式進行兒童與成人的對比研究,發(fā)現7~15歲兒童也能夠考慮提議者的意圖,但相比而言更重視結果的平等性,對意圖的重視程度小于成人。該研究顯示:50%的大學生到70%的兒童作為回應者在備擇選項為(55)時拒絕(8,2),而在備擇選項為(10,O)時對(8,2)拒絕率最低。值得注意的是在備擇選項為(2,8)時,18%的大學生和接近50%的兒童會拒絕(8,2)的分配,20%到30%的兒童(大學生中這一比例只有3%)甚至拒絕對自己有利的分配(2,8),表現出純粹的公平偏好或不公平厭惡,且兩種情況下兒童的拒絕率都顯著高于大學生,說明兒童更加強調分配結果的公平性,而對意圖賦予的權重比成人要小。Giiroglu等人(2009)也發(fā)現,60%以上的9 歲兒童不管意圖情境如何都拒絕不公平的分配,而12~18歲的被試在對方并非有意不公平時愿意接受結果不公平的提議。
          
          3 公平行為與心理理論的關系
          
          理解他人的愿望、信念和意圖是影響個體社會決策的關鍵因素(Frith & Singer,2008),也是個體在經濟博弈中表現出公平偏好的必要條件(Gummerum,Hanoch,& Keller,2008)。Rabin(1993)認為個體的行為決策取決于對他人行動意圖的信念。因此需要具有“心理理論”才能表現出公平等親社會行為。Fehr等(2008)也提出心理理論和觀點采擇能力可能是兒童公平行為發(fā)展的基礎。
          
          3.1心理理論的定義及測量方法
          心理理論包括對他人信念、意圖、愿望和情緒等心理狀態(tài)的認知,通常采用錯誤信念任務(Wimmer & Perner,1983;Sullivan et al.,1994;方富熹等,2009)作為兒童是否具有心理理論的指標。一般4~5歲兒童能夠通過一級錯誤信念而3歲兒童不能,6~8歲是兒童二級錯誤信念發(fā)展的關鍵期(Wellman & Liu,2004;張文新,2004;王彥,蘇彥捷,2008)。
          
          3.2心理理論與親社會行為的關系
          最近幾年來,心理理論在兒童社會行為中的作用越來越引起研究者的關注。在控制了年齡效應的情況下,3~4歲幼兒在一級錯誤信念任務中的表現與親社會行為仍存在顯著相關,驗證了幼兒親社會行為的發(fā)展要以心理理論的發(fā)展為基礎,只有能夠認識到他人的意圖、情緒、信念等心理狀態(tài),才可能正確認識各種社會情境,并做出親社會行為的反應(劉明等,2002)。趙景欣等人(2005)發(fā)現二級錯誤信念認知水平高的3~6歲兒童會表現出更多的親社會行為,但控制年齡變量之后,二者不再顯著相關,可見一些類型的親社會行為可能并不需要過于復雜的認知。
          
          3.3心理理論與公平行為的關系
          已有的博弈研究多數從被試行為的表現推斷心理理論對博弈行為的重要影響(Falk et al.,2003;Nelson,2002)。目前,只有兩個研究為心理理論和公平行為的關系提供了直接證據。Sally和Hill(2006)研究了6~10歲的正常兒童及自閉癥兒童在囚徒困境、單局獨裁者博弈和最后通牒博弈中的表現,而且測量了兒童的一級/二級錯誤信念理解。結果表明大多數通過二級錯誤信念的兒童會在UG中分給對方一半的資源,而沒有通過心理理論任務的兒童傾向于給對方很少的資源。而且,作為回應者年齡最小的被試和自閉癥兒童都比年長兒童更少拒絕很小的提議。另外,Takagishi等人(2010)也發(fā)現心理理論會促進學前兒童(平均年齡5歲)的公平分配行為。該研究采用面對面的最后通牒博弈。心理理論的獲得定義為兒童能通過一級錯誤信念任務。但心理理論似乎與UG回應者對不公平提議的拒絕行為無關。當然作者也提到數據量很小(7個1不足以得出確切的結論。所以仍需更多研究來考察幼兒的“心理理論”是否會影響兒童對不公平行為的懲罰行為。
          大多數UG回應者會拒絕低于總數1/3的不公平提議(Camerer & Thaler,1995)。所以如果提議者希望自己的提議被接受就需要考慮回應者如何看待小額出價(singer & Fehr,2005)。然而,在DG中,獨裁者單方面決定怎樣分配資源,似乎無需考慮接受者的看法。通常情況下,DG中的出價確實更低,大約是UG分配量的一半(Forsythe et al.,1994),但仍有總量的20%~30%(camerer,2003)。個體為什么在DG中仍愿意與他人分享資源呢?
          經濟博弈中,提議者面對的是一個親社會道德兩難(Eisenberg,2000),要在自己想要更多和考慮他人需要之間做一個選擇。移情反應作為重要的親社會動機出現在18個月時甚至更早(Hoffman,2007),但要表現出分享行為還取決于兒童是否具備心理理論或觀點采擇能力去推斷他人的喜好和愿望。如果兒童只能注意到自己的需要,親社會動機過程就很難啟動。Brownell等人(2009)發(fā)現2歲大的嬰兒在對方明確表達出喜歡、想要的情況下,也愿意與陌生人分享有價值的資源。隨著對他人心理狀態(tài)的認知能力逐步成熟,兒童會變得更加善于推斷他人的需要、愿望和情緒,就更可能表現出公平利他行為。
          另外,人們可能為了獲得良好聲譽而選擇合作(Wedekind和Milinski,2000)。Hoffman等(1996)發(fā)現,增大社會距離(完全匿名)會導致DG的分配量明顯減少,可見提議者的慷慨可能是由于希望獲得好的名聲。當缺乏模擬他人如何評價自己聲譽的能力(Frith & Frith,2008)時,如成人自閉癥患者,在信任博弈中表現出較少的公平合作行為(chiu et al.,2008),間接表明心理理論和公平行為有一定的關系。
          不論是考慮了他人的愿望、需要還是為了獲得好的聲譽個體才在博弈中表現出公平行為,運用心理理論去推測他人的心理狀態(tài)都應是重要的影響因素。但Sally和Hill(2006)并沒有發(fā)現6~10歲兒童在DG中的分配行為受心理理論的影響。目前幼兒還未見相關的研究,而且也仍需在更多文化背景下對這一關系進行探討。
          
          4 小結與展望
          
          公平作為一個重要的社會規(guī)范逐漸被兒童學習并內化為自身的行為準則,與兒童的社會性發(fā)展緊密聯系,不能忽略社會情境和兒童的社會認知能力孤立地研究公平。由于現有研究實驗情境的不一致,目前無法對兒童公平行為的發(fā)展趨勢做出確切的結論,將來需要更多的研究在同一實驗中對不同社會關系進行研究,從而探測關于公平行為發(fā)展趨勢的爭議是否來源于內團體偏差對公平行為的影響。另外,盡管目前某些社會認知能力與親社會行為之間存在相關已經得到了一些研究的證實,有關兒童的心理理論與公平行為之間的關系還有待進一步探討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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