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擇校費 [取消“擇校費”還有多長路要走?]

        發(fā)布時間:2020-04-05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最近,廣州市長張廣寧在廣州“兩會”記者會上就教育公平問題特別強調自己贊成取消擇校費,一時引起羊城熱議。之后,廣東省政協委員王則楚、孟浩在省政協大會提交提案,再度指出擇校費是亂收費,應立即取消,并建議在廣州、深圳取消“公辦擇!。再之后,該省分管教育的副省長宋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擇校費”取消的前提主要是看教育資源是否公平,在當前教育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必須有一整套科學的辦法來解決問題,否則,單純宣布取消“擇校費”還不到時候。這一“等待良辰吉日”的說法又引起各種不同意見。
          其實,分析各種議論,我們不難發(fā)現,反對取消“擇校費”的,主要有著幾種力量:
           一是部分受教育者。由于事實上存在地域之間、學校之間的教育質量差距,以及整個教育體制導致的升學競爭,就近入學無法滿足一些家庭的教育投資需要,不少家庭為了子女的未來,“打破頭”也爭著要進一所好的學校,花再多的錢也不惜――他們有的求著學校收錢讓孩子進校,有的甚至為孩子上學,專門在好學校附近買房。
           二是部分學校。這些學校當然也有苦衷,如辦學經費緊張、辦學條件需要改善、教師待遇等著提高等等。一旦取消擇校費,而政府不給予充足的資金保障,學校辦學將步入困境。這些學校的領導們經常利用各種機會、在各種場合為大家分析取消之弊,諸如“與其私下交易、領導批條,不如透明收費”等等。這些說法,不能說沒有道理。
          三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本來,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是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法者,可是,在擇校費問題上,由于受前兩者的影響,加之從老百姓那里收來的擇校費確實是一筆不小的數字,眼下執(zhí)法者對法律的執(zhí)行,總是猶豫不決。
          教育公平的呼聲和教育極度不均衡的現實,導致眼下這樣結局――法律給大家可望而不可及的公平,而現實讓大家必須面對不公平的選擇。由此想到兩點:
          一是《義務教育法》早已頒布執(zhí)行了,可大家還在對某些明顯有違法律精神的事件討論、爭議,那么,這要么表明我們在制訂法律時,并沒有充分聽取意見、考慮大家的想法,以至法律無法得到廣泛認同,一執(zhí)行就遇到來自各方的抵觸力量;要么表明,我們的很多教育法律法規(guī),其執(zhí)行情況很不樂觀,法律規(guī)定與現實行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脫節(jié)――就如不少地方10多年來一直沒有依法將教育投入占到GDP的4%,而每年“兩會”依舊都會熱熱鬧鬧為此討論一樣。
          二是對于當前教育發(fā)展不均衡的現實,我們究竟該采取怎樣的發(fā)展戰(zhàn)略,來逐步實現教育公平?教育主管部門要明白,不是受教育者的教育需求催生了當下的擇校,而是教育部門發(fā)展教育的策略,導致了過大的學校間辦學質量差異,才導致大家不得不擇校。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認為時機不成熟、條件不具備,容忍擇校費繼續(xù)保留下去,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照顧了少數受教育者的利益,但卻在更大程度上延緩了教育均衡發(fā)展的步伐,影響到更大多數受教育者的利益。
          必須承認,要在短時間內改變教育不均衡的現實,并非易事,有人認為取消重點班、重點校,學校之間、學校之內就均衡了,這是不了解教育發(fā)展、辦學規(guī)律所致?梢哉f,在未來幾年時間內,教育不均衡發(fā)展問題將依舊嚴重存在。令人擔憂的是,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門并沒有在扶助薄弱學校、整體提升辦學質量上采取措施,我們不知道時機何時方可成熟、條件何時方可具備。政府依舊不愿意多進行教育投入,而是繼續(xù)希望通過優(yōu)質教育資源獲取教育收入――根據最新的數據,財政性教育開支比例降低的省市地區(qū)2006年比2005年進一步增多;一些地方政府依舊采取“錦上添花”的教育資源配置模式,繼續(xù)維系著對優(yōu)質學校的高投入和對薄弱學校的低投入――各類變相的非均衡教育發(fā)展策略,以及利用“不均衡”來凸顯部分優(yōu)質資源并用以賺錢的行為隨處可見;政府依舊不能以健康的教育觀去發(fā)展民辦教育,給予民辦教育諸多限制,并以自身既有的優(yōu)質教育資源的強勢力量去搶占民辦教育的生存空間――優(yōu)質教育資源的“國有民辦”等措施讓真正的民辦教育舉步維艱。
          其實,總體增加教育投入,改變教育資源配置模式,由此整體提升薄弱學校辦學質量;發(fā)展真正意義的民辦教育,為民辦教育營造好的辦學空間,是追求教育公平,并照顧少數受教育者選擇教育需求的最好選擇之一。在發(fā)達國家,免費的公立學校給予受教育者相同水平的教育(可能有教育特色的差異),但同時,少數收費私立學校則滿足一些受教育者因教育要求、宗教信仰、個性、愛好等不同而產生的不同教育需求。
          綜上所述,由于當初制訂法律時,對教育極度不均衡的現實考慮欠周,由此使一紙法律難以貫徹執(zhí)行,并受到各方爭議與阻力;由于教育主管部門,缺乏針對教育不均衡發(fā)展采取有效措施,而是任由不均衡態(tài)勢慣性發(fā)展,因此,關于取消擇校費的討論與爭議還會持續(xù)一段時間。筆者只是希望,教育部門要在改變教育不均衡發(fā)展態(tài)勢上有所作為,不能讓類似的爭議在若干年后依舊讓大家喋喋不休。(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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