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蘇力:法律社會學調(diào)查中的權力資源*——社會學調(diào)查過程的一個反思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一.
題目很大,引起這篇文字的卻是一件小事。
一年多以前,我外出調(diào)查,見到了H省任職的一位大學同學。閑談中,老同學談到了他所隨從的一位省公安廳長的一些軼事。這位公安廳長是一位忠誠的、富有責任感的、關心人民疾苦的共產(chǎn)黨人,他經(jīng)常微服私訪,調(diào)查社情民情,一絲不茍。例如,在微服私訪期間,這位公安廳長令我的這位朋友到當?shù)毓才沙鏊鶊笠粋無中生有的“案子”,以此考察當?shù)毓哺删欠裾嬲P心人民的疾苦,以及他們的服務態(tài)度等等。報案后,直到公安干警隨同我的朋友――這位“謊報軍情者”――一同走出派出所的大門時,我的朋友才亮出了他們的身份,并對公安干警表示感謝。公安干警并沒有任何被愚弄的感覺。有時,在類似的不說明自己真實身份的電話報案后,這位公安廳長會掐著表,看公安人員是否能在規(guī)定時間趕到所謂的“發(fā)事”(例如搶劫)地點,以此了解公安的常規(guī)反應能力;
如果不能按時到達,這位局長會嚴厲批評當?shù)氐墓膊块T。這些在新聞記者或電視劇編導筆下肯定是“主旋律”的絕好素材,說實話,也令我贊嘆和感動。但是,也就僅僅如此而已;
對于我的調(diào)查和學術,這似乎是一件無關的事。
一年多之后,我偶然又想到了這些軼事,卻突然發(fā)現(xiàn)這件事其實很有些學術的意味。我的興趣是:這位公安廳長用這種方法不也是在獲得他所關心的(盡管他可能不稱其為知識)“知識”嗎?我們是否有可能采用這種調(diào)查研究的“方法”呢?
至少在一定意義上講,這位公安廳長也是在獲得一種真正的知識(我將在后面對此有更多地展開),而這種知識同樣是我――作為關心當代中國社會生活的法律社會學研究者――希望獲得的。而且比起我下鄉(xiāng)調(diào)查法院、公安干警的文化水平、收案率、破案率,或聽取他們的介紹,觀察他們的案件審理,這位公安廳長的做法顯然更有效、更直觀,至少在某些問題上他獲得的知識更有說服力。但是,又很顯然,我不可能使用這種方法來獲得知識。為什么?人們會說,你要是這樣做了,就會有大麻煩了。的確如此,我們可能會輕者受到警告:報假案是妨礙公務;
重者,我也許會受到拘留,甚至――如果遇到個別“橫”一點且“手癢”的警察――會受一點皮肉之苦。好在我不曾這樣做。但是,我沒有這樣做并不是出于對這樣做可能引出的后果的考慮;
而是――坦白地說――是因為我從來就沒有這樣想過。我的社會生活經(jīng)歷、地位以及我所經(jīng)歷的關于如何進行學術研究的教育塑造了我的習性,塑造了同時也剝奪了社會調(diào)查研究中我的――如果不是聽說了這個故事的話――想象力。在這里,同樣的對于特定知識的關切和渴望――盡管出于不同的職業(yè)旨趣――卻不能獲得同一知識;
同樣的對于了解真實情況的真誠,并不能使我逾越這里的獲取知識的障礙。在一定意義上講,我們可以說,這一知識“就在那里”;
但對于我這個特定研究者來說,這個知識超越了我的能力,并且在這個意義上,是確確實實不存在的。
因此,我要問,我和這位公安廳長的區(qū)別在什么地方,是什么構建了我和他各自對于知識之路徑和方法的存在和不在。很明顯,是權力(power)。這個非常簡單的例子至少點明了一點,權力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求知者對于知之對象的支配性關系是獲得知識的一個重要條件。如果沒有這一關系,至少在這一點上,知的關系就無以存在,最多只有一種求知的意愿,作為行動的知是不可能的。
由此,我看到了,我們所能獲取的知識勢必是有局限的。但是,我在這里說的局限又不是通常意義上的,不是出自個人努力程度、個人聰明和敏感程度的限制,也不是其它我們通常所經(jīng)常談論的文化差異、語言差異、性別差異或個性差異的限制,而是出自權力和權力支配關系上差異。這個結論,其實在社會學研究中是“至今已覺不新鮮”了。福柯在一系列著作中,特別是在《懲罰與監(jiān)禁》的討論中提出了一個關于知識產(chǎn)生的激烈的、后現(xiàn)代命題――簡而言之――知識是權力的產(chǎn)物。[2]賽義德在《東方主義》一書汲取了?碌乃枷,探討了東方學發(fā)生的歷史的、社會的政治性條件。他們都將一種權力支配關系視為一種知識之產(chǎn)生的――至少是――根本性條件之一。[3]這實際上對傳統(tǒng)的社會學研究的一些方法論命題提出根本性挑戰(zhàn)。他們將知識形成過程客體化,成為社會學研究反思的對象。這一點與布迪厄主張的反思社會學或“社會學的社會學”在原則上是一致的,盡管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和進路有很多不同。如果依據(jù)布迪厄的觀點,我們可以將社會學調(diào)查研究視為一個場域,在這個場域中,知識的產(chǎn)生則取決于至少是三種資本――經(jīng)濟資本、社會資本和文化資本――的調(diào)動和運用。[4]因此,擁有資本的多寡以及某一種資本的多寡就有可能影響了調(diào)查者的知識權力,因此影響他可能獲得的“知識”的種類、數(shù)量。
開頭的故事以及這些隨想,如果要真正對于社會學調(diào)查研究具有某些意義,還必須進一步予以分析、精制和闡述。一方面,可能會有人會從一種規(guī)范的觀點論辯說,由于社會學和人類學研究所追求的知識的特殊性,它所關心的僅僅是學術,是真知;
社會學和人類學的調(diào)查研究恰恰是要排除這種權力和權力支配關系。因為權力和權力支配關系――至少按照傳統(tǒng)的觀點――往往(即使不是總是)扭曲了學術的發(fā)展,妨礙了真知的獲得。但是,上面的故事本身就是對這一觀點的否棄。這位公安廳長憑著其權力獲得的既非一個謬誤,也并非對學術無關緊要(例如,如果我們希望了解某地正式法律機構的反應能力,了解干警的對普通百姓的服務態(tài)度和質(zhì)量)。而另一方面,更可能有人會從實證的觀點論辯說,即使從分析上述例子中得出權力和權力關系是獲得知識的條件甚至前提的結論,但權力和權力支配關系也許只是與某些知識獲得的前提條件之一,這種例子還不足以顯示這種支配性關系在社會學或人類學的田野調(diào)查研究一定存在并總是存在。同時,事實上,許多、特別是許多優(yōu)秀的人類學家在他們出色的研究報告和反思中一貫強調(diào)的是要尊重知的對象、尊重異文化,要抱著一種求知的態(tài)度等等。因此,這種權力支配關系至少在一個善良、真誠、科學和公正的研究者那兒是不存在的。并且,社會學家和人類學家也確實不存在與上述的公安廳長的那種權力。因此,人們可能論辯:這個例子所能說明的問題缺乏一般的意義。這就意味著,要真正使得這個例子對于我們自己的研究具有相關的和貼切的警醒意義,我必須進一步考察自己的田野調(diào)查,反思類似的權力支配關系是否總是存在,依賴著什么以及是如何在我們的調(diào)查研究中構建起來的。由此,我將轉向反思我們的田野調(diào)查。
二.
我們的研究是美國福特基金會資助的中國基層司法的運作。在這里,我首先提出的就是,是由于福特基金會的這筆資助支撐了我們與我們所關注的對象之間研究關系的建立。坦白地說,如果沒有這筆錢,或者只有所謂的國家的或省市的社科項目那少得可憐的錢,我們就根本無法進行目前的田野調(diào)查。注意,我并不是說,沒有錢,就根本不能研究;
而只是說,正是靠了這筆錢――當然并不僅僅是錢,這一點我將在后面討論――我們才可能到田野去。我們可以支付有關人員的費用,我們可以盡可能地減少我們所訪談的法院、公安、司法單位的負擔,無須他們經(jīng)濟上花費或至少花費少一些(同時也擺脫“騙吃騙喝”的嫌疑,贏得一點在實地我們會變得格外敏感的知識分子的自尊心),進而可能贏得他們的合作,至少使得這種合作更為容易、更多一些。[5]在這個意義上,并且在一定層面上看,我們是依據(jù)了我們擁有的資金才使得這一研究關系得以建立和維持下來,使得我們享有了獲得關于中國基層司法狀況之信息的可能。事實上,沒有錢許多研究就根本無法進行,這一點,在幾乎所有的社會學、人類學甚或所有的科學研究――不論是自然科學還是社會科學或者人文學科――中都是為研究者所承認的。盡管有了錢并不意味著研究成功,但有了錢,對于那些愿意作一點切切實實地實證研究的學者來說,至少是擁有了一種對你希望研究的問題或?qū)ο蠼⑵鹬潢P系的可能,一種獲得某種或真或偽的知識的渠道,一種就此問題的可能的發(fā)言權。在這里錢既是權力,也是權利。在這里,可以說是另一種“權錢交易”。[6]
沒有錢是萬萬不能的,誠然;
但是,又正如今人所言,錢并不是萬能的。錢并不足以保證這種支配關系的穩(wěn)定,有時錢甚至可能損壞這種權力支配關系;
例如,給受談者支付“工錢”,有時可能會使他或她過分“積極”;
有時則可能使他或她感到自己僅僅是被當作獲得信息的渠道,因此自尊的受訪者反而會拒絕合作。而在某些領域,錢更是難以保證被調(diào)查者真誠有效的合作;
這一點在我們進行的有關司法的社會學研究中就很顯著,如果不是更為突出的話。
司法是國家權力運作的一套系統(tǒng),有它自己內(nèi)在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這些制度使得這一系統(tǒng)外的人難以進入,使得系統(tǒng)之內(nèi)的人對外來者往往會保持一種戒心、疑心,并因此會拒絕合作。這實際上是抵抗我們試圖建立的那種支配性關系。因此,要保持一種影響力,要使他/她做當沒有這種影響力時即使我們不給其增加經(jīng)濟負擔也有充分的制度性或個人性理由拒絕做的事,[7]我們還必須有其它的資源來保證。
我們的研究就遇到這種障礙。為了打破這種障礙,為了獲得信任和合作,我們調(diào)動了其它類型的資源。我們利用上級機關向我們將去調(diào)查的、其下屬基層法院打了“招呼”,開出了相應的介紹信。除此之外,我們還根據(jù)中國社會目前頗為流行的所謂有些事情往往必須“公事私辦,私事公辦”才能辦成的“規(guī)矩”,借助了同學、師生、同鄉(xiāng)等熟人關系,向有關法院的一些人打了招呼。事實上,即使在選擇調(diào)查哪些法院時,我們就考慮到諸如此類的因素。我們選擇調(diào)查的法院都有我教授過的學生,[8]并且還考慮到這些學生在當?shù)胤ㄔ憾紦我欢殑栈蛑辽偈怯幸欢ǖ幕顒幽芰Γㄒ簿褪怯幸欢ㄖ淠芰Γ。盡管我們運用這多種關系所了解的僅僅是一些非常平常的情況,沒有任何窺探機密或單位隱私的企圖,但是我們都本能地知道,如果沒有這些關系,我們完全可能會受到冷遇,因為這些法院及其工作人員沒有任何必要同一些與他們沒有絲毫關系、不可能給他們帶來任何直接利益而唯有可能帶來麻煩的人交往。在這里,我們至少利用了兩種保證他們合作、并為我們獲得知識提供便利的資源,一種是正式的、上級法院系統(tǒng)或政法系統(tǒng)的權力,一種是由于我們在先前的社會交往中累積起來的非正式的權力資源,當然這后一種權力資源也許只有在傳統(tǒng)的和處于轉型期的中國才有可能甚至更為必要的。這兩種資源,從反思層面上看,都客觀上強化了我們對于所要了解的對象的那種求知所必備的支配關系。當我們調(diào)動使用的這些權力資源數(shù)量不同時,我們調(diào)查訪談的收獲也有明顯不同。當然,我不敢聲稱,這兩者之間一定有齊整的因果關系。即使調(diào)查者自身的因素保持不變,資源運用之多寡也不是決定收獲多寡的唯一因素;
因為受受訪者本身的習性(有些更開朗、坦然一些,有些則總是交談相當慎重)的影響,運用同樣的資源所形成的支配關系及其深淺、穩(wěn)定程度并不總是相等(此中的意蘊我還將在后面討論);
但是這種資源運用之多少確實與獲得有關信息的難易程度有相關關系。例如,在某縣法院,我們沒有運用正式法院系統(tǒng)的資源(沒有從上級法院或政法委開介紹信或打招呼),只有一個我教過的學生在該法院任職,沒有或者是沒有動用其它多種熟人關系。我們的訪談盡管受到了禮貌、適當?shù)慕哟团浜,但是當我們要麻煩他們時(比方說,希望查看一個他們介紹過的案件的卷宗),我們就遇到了一些完全可以理解的麻煩,因為如果麻煩的是我,我也會如此行為。我們所希望了解的情況,因此,有時就無法獲得或無法補證。而在另一法院,我們動用了幾乎是一切可能的乃至于后來看起來有些過于充分的關系,[9]我們則受到的很好的全面的合作,盡管我們要求了解的情況并不超過在前一地法院所要求的。
三.
我們既直接借助了機構的上下級關系,(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也通過私人啟動了機構的上下級關系,但是,在非常具體的層面,機構關系的影響力有時相當有限,特別當我們以訪談和參與觀察為手段時。下級法院可以接受上級法院或有關機關關于協(xié)助我們進行學術研究的指示,但這并不能保證下級法院中的每個受訪者都順從。具體的受訪者總是可以應付,而不是以積極的態(tài)度接受訪談。他沒有必要談他自己的內(nèi)心感受,他會感到這是并非自己的職責;
他甚至會對這種來自上級的指示有反感――即使不一定而且不必公開表示或流露。而這時,我們調(diào)動的正式權力資源,實際起到的作用反倒可能是相反的。特別是當我們調(diào)查設在鄉(xiāng)間的人民法庭時,這距離我們起動的省一級機構的權威已經(jīng)隔了好幾級,情況更可能如此。不僅中國自古以來有“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縣官不如現(xiàn)管”,“強龍壓不過地頭蛇”之說;
而且只要這種“給予協(xié)作”的指示不是來自現(xiàn)管,派出法庭的法官幾乎完全可以不理,而只是應付。確實,許多派出法庭法官的根子更主要是扎在鄉(xiāng)里,他們對上級機關幾乎沒有什么太多的指望(提拔或其它),就理論上說,他們對我們這些調(diào)查者們更可以無所顧忌。在這個意義上看,依賴機構上下級關系而建立的、獲取知識所必要的支配關系不可能是長期穩(wěn)定的,而必定如同任何其它機構的上下級關系一樣是流變的。[10]在這樣的情況下,反思起來,我發(fā)現(xiàn),為強化我們所借助的這種來自上級的支配關系,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層層要建立一種私人的關系,特別是在我們同受訪者之間。
建立這種私人關系當然仍可以訴諸其它資源,但是,一個可能更為重要的資源是那些可能直接對受訪者本人發(fā)揮作用的因素;仡櫰饋,我們的調(diào)查實際上大量利用了這一資源,特別是我作為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的身份。例如,在某法院進行訪談調(diào)查時,一些受訪者都多次強調(diào)這可能是第一次中國最高學府的學者來此調(diào)查,甚至稱這將在他們本地歷史上記上一筆(這種言辭在言者方面可能是真誠的,但對我們是一種痛苦)。又如,我個人在先前教學期間,曾給這些學生留下了很好的印象:務實、懂得且理解法官苦衷、講課生動、理論聯(lián)系實際等,加之了解我是在美國留學多年的博士,所有這一切都使得他們覺得我對他們的實際工作情況和困難的調(diào)查是對他們的真正關心。盡管我們明確告訴了他們,我們的訪談并不打算也不可能給他們帶來任何物質(zhì)上利益或環(huán)境的改善,但他們還是感到,自己平平常常的、日復一日、年復一年沒有什么理論的實際工作能得到“學者”特別是“北大學者”的重視,這本身就是對他們工作的一種承認。當我們住在鄉(xiāng)里的8元一夜的“賓館”時,他們甚至說讓我們吃苦了;
盡管我們指出,他們年復一年在這里工作,而我們僅僅是在此待兩天而已。坦白地說,我們主觀上并沒有試圖利用受訪者這種心理,但是我們又的確感到,由于“文化資本”上懸殊,我們這種在受訪者看來是“深入基層”的姿態(tài)使我們獲得了大量的布迪厄所言的“象征性利潤”。這實際上大大增加了我們可以利用的資源,并因此建立的關系更多是個人性的,而不是依借機構權力關系的,更加便利了我們的調(diào)查和訪談,實際是強化了那種求知上的支配關系,盡管是一種自愿合作的支配關系。但有時,北大教授、留美博士的身份并不總是有效;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會“睬”你的這種身份。盡管社會地位的差別在一般情況下更有可能給“上位者”帶來象征性利潤,但是對于一些有個性的人來說,這種差別反而會使他們更不愿合作。中國有些普通人還是很有些名士風度的,而且在大致與我同齡的這一代人中可能更多一些,或者說殘存的(令我遺憾地。└嘁恍。例如,各地法院的法官中都有相當數(shù)量的軍轉干部。其中有些人,就他們個人的能力、智識本來都是相當不錯的,但是由于中國社會各地以及城市與農(nóng)村的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不平衡,他們當年往往只有從軍才能獲得某種出路,特別是在十年“文革”期間,甚至從軍成為當時最好的出路。恢復高考之后,他們由于未能考上甚或是根本就不可能考大學,以后陸續(xù)轉業(yè)地方,安置在法院。盡管他們工作能力甚至學識并不弱,但是既沒有文憑,專業(yè)也是半路出家,他們多少有些失落感,有時自尊心比較強。同時,他們也畢竟是見過世面、甚至本人曾指揮過“千軍”(但不是萬馬)的人,已經(jīng)不是那么容易為某個人身份即使是名人所左右。如果僅僅了解我現(xiàn)在的身份,他們很容易將我這樣的人視為一種“幸運兒”,歸入另一范疇,采取一種“敬鬼神而遠之”的態(tài)度。在同這些人交往時,我發(fā)現(xiàn),我的另一重經(jīng)歷――70年入伍,從軍5年多,或者加上留美博士的雙重經(jīng)歷反而更容易打破他們的“范疇”隔閡,使得我們的“深入基層調(diào)查研究”在他們眼里不僅是一種姿態(tài),而具有一種真實的親切感。事實上,在多次訪談中,我都聽到諸如此類的話,“你們不一樣,你們務實”。我們不僅因此獲得更多的象征性利潤,而且更容易聽到一些他們對于法院工作的真切感受。當然,我的這一經(jīng)歷并不僅僅對法院中的軍轉干部有效,事實上,對我們這一年齡層的許多法院干部都相當有效。
必須注意,首先,絕不能將這種在求知上的支配性關系等同于個人人際關系上的支配性關系,前者是一種由社會結構以及人們社會預期不同而構建起來的限于求知上的支配性關系。事實上,只有在人際關系上建立了一種常識意義上的平等關系,才可能建立一種更為穩(wěn)定、可靠的求知上的支配關系。其次,這種關系的建立也并不僅僅是個人的某種表示或努力就一定可以完成的。如同我的從軍生涯的例子所例證的,這種關系的建立要有一定的可信性基礎,例如類似的或相近的生活經(jīng)歷。這(指類似的經(jīng)歷,而不是特指從軍的經(jīng)歷)至少在當代中國的社會學的深入調(diào)查,特別是心態(tài)調(diào)查中是非常重要的。沒有多少人會“對牛彈琴”的;
雖然談不上“士為知己者死”,但是“酒逢知己千杯少”在中國目前社會中,大致還是普適的;
而類似的經(jīng)歷往往是“知己”的先決條件之一。第三,這種人際關系是雙方在日常行動中構建的,而不是一方精心策劃操縱就可以實現(xiàn)的,因此總是這種關系能否建立并不是確定的,總是存在各種被顛覆的可能。例如,當我們調(diào)查行將結束離開某法院時,一位法官說,大意是,“我們看得出來你們不能喝酒,但是你們喝的時候,還是很實在的;
都喝了下去,沒有;^,你們都是實在人!蔽覀円惨虼说弥覀冏约旱囊谎砸恍袑嶋H上也都在別人的觀察之下;
在另一種意義上,我們也成為了他人的研究和調(diào)查對象。假如我們不是那么坦誠,不是所謂的“性情中人”,那么很有可能,我們的調(diào)查就不會有那樣的便利。當然,這里的坦誠或其它都并不意味著我們付出了什么額外的努力,我們基本只是按照我們?nèi)粘5臑槿颂幨滦袨。但恰恰是因為這一點,我才有這番感慨,甚或是一種內(nèi)疚?!由于社會的結構性和認知性因素,我們的這些本來是天經(jīng)地義的行動都使得我們獲得了至少在我們看來是更多的“象征性利潤”,并進而在客觀上保證了我們對于求知對象的支配性關系。
四.
一位人類學家反對我的這種他認為是“后現(xiàn)代”的分析。[11]他的理由是,有相當?shù)娜祟悓W研究不是如此,并以他自己當年在臺灣山地的研究為例。他細致描述了自己如何長期生活在“田野”,熟悉了當?shù)厝藗兊母鞣N習慣,懂得了他/她們的語言,特別是如何裝作睡著了,而實際是在聆聽當?shù)匦』镒釉u價和議論女孩子們;
又如何假裝有事出去,在一個避人的地方將所見所聞記錄下來。而這里,據(jù)說是沒有支配性權力關系的。這里實際有兩點,應當予以分殊。一點是一般性的命題,即權力資源并不是研究的唯一條件,這是我同意的。權力資源是知識生產(chǎn)的必要條件;
但這也并不意味著,僅僅有了一些權力資源就可以獲得知識。事實上,有些研究項目的資金并不少,有的也有有關國家機關的支持,而其獲得的研究結果往往是慘不忍睹,簡直是對“研究成果”一詞的褻瀆(假如研究成果還有“本質(zhì)”的話)。而另一方面,一些領導干部甚至無法了解真實情況,盡管他擁有很大的權力,有專門的研究機構,他可以利用這種權力、動用諸多資源且真心希望了解真實情況。因此,確實,獲取知識并不僅僅要求擁有上面分析所提到的各種資源;
保證知識的產(chǎn)生還必須有傳統(tǒng)意義上的知識和知識能力。[12]
但是,我不能同意的一點是這位批評者用來支持前一命題的那些實例以及對這些例證的分析和定性。在我看來,他的“調(diào)查技術”的運用,在一定層面上,也是一種權力資源的運用――請注意,權力的經(jīng)典定義是“行為者影響其它行為者的能力”。正是通過這些方式,他將自己變成――實際是在某種程度上偽裝成――被調(diào)查研究的群體的一員,研究者增加了其獲取材料和知識的能力。因為“堡壘是最容易從內(nèi)部攻破的”。而且,只要熟知《智取威虎山》故事的人,就會發(fā)現(xiàn)至少在獲取不對調(diào)查者開放的知識這一層面上,下鄉(xiāng)調(diào)查人類學家與假伴胡彪深入虎穴大智大勇的楊子榮先生并沒有什么區(qū)別。當然,這種類比絲毫沒有一點貶低或抬高社會學或人類學研究者的意思,而僅僅是在原來似乎沒有關系的兩個現(xiàn)象之間建立一種隱喻,更有可能使我們一種反思的震撼。在我看來,關鍵可能并不在于研究中有無權力資源的介入,而在于這種權力行使是否對所調(diào)查研究的人具有傷害性。不知因為什么緣故,在漢語世界中,我們已經(jīng)賦予了權力(power)這個概念一種道德上的貶義,似乎權力總是很糟糕的,很壞的東西,甚至與惡等同(盡管,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人包括我自己的行為可能都顯示出對權力的追求);
似乎一旦學術研究中介入了權力資源的問題,學術本身就必定有了道德的恥辱。但事實上,權力并非如此,它可以是建設性的,關鍵看你如何使用;
即使是政治性的權力也是如此。這一點許多學者的研究已經(jīng)展現(xiàn)了這一點,[13]而日常生活中也有大量的例證(那位公安廳長的權力行使就是一例)。因此,我不想多說。其次,傳統(tǒng)的權力觀不僅往往――如?滤渊D―從法律上界定,而且習慣于將權力實體化了,視其為一種物,一種特權,往往某些人所特有,因此,無法將更復雜地分析權力的運作,無法將權力視為一種結構關系,一種網(wǎng)絡,一種綜合效應。本文的分析指出,在社會學、人類學調(diào)查研究中,也有、甚至必須有權力資源的介入和調(diào)動;
我們不能因為自己不是官員,似乎研究的目的是純粹為了知識,就否認了研究中所具有的甚至是必定具有的權力因素。社會學、人類學研究中有無權力資源的運用,這并不是研究者研究時主觀上有無傷害被研究對象這樣一種道德或不道德的動機所能規(guī)定的。
那么本文指出了這一點,又有什么意義呢?首先,這種反思也許有助于我們對所謂研究方法的反思。關于社會學或人類學的田野調(diào)查,學者已經(jīng)寫了大量的著作。其中有許多著作,特別是教科書,往往都將田野調(diào)查作為一種方法,作為一種獲得“就在那里”的知識的方法,作為一種進入既定知識寶藏的手段。我們被告誡了種種調(diào)查時的注意事項,但往往都是一些技術性指導,例如通曉當?shù)卣Z言、注意參與性觀察、尊重當?shù)氐娘L俗習慣、不要給調(diào)查者帶來不利后果、也不要給調(diào)查者帶來不合理的“獲利”預期、要有可信賴且熟悉當?shù)仫L情的“內(nèi)線”等等。當然這些都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經(jīng)驗,這種經(jīng)驗的累積,似乎形成了一種關于社會學或人類學的調(diào)查方法。盡管也有對這些方法的反思,甚至不時也有嚴格的批判,諸如關于價值無涉的討論等等。但是,比方說,這個價值無涉問題討論的一個基本假定或前提假定就是,遵循這些原則,就可以獲得可靠的、肯定的乃至完全的知識。本文的分析至少是對這種方法論的一種質(zhì)疑。它顯示,至少在一定層面或針對某些問題,由于可以調(diào)動權力資源不同,人們可能獲得的知識就有不同。我沒有公安廳長的權力資源,我就無法獲得他可以獲得的知識。因此,那種抽象的容易被或已經(jīng)被普遍化的社會學或人類學調(diào)查方法是可疑的。
其次,我的反思也顯示,在我們的社會學調(diào)查中,我們?yōu)榍笾⒌闹湫躁P系更多不是如同本文一開始提到的公安廳長運用的那種正式的和法定的權力,而是一種基于多種資源(但也包括正式的權力資源)而形成的支配性關系。這種支配性關系是必須存在的,簡單說來,就是要把握一個盡可能穩(wěn)定、“真實”的對象。只有這樣,你才可能獲得某些你認為重要的信息和知識。正是在這一支配性關系形成之中,你求知的對象得以逐漸呈現(xiàn),泄漏其信息,你獲得一種稱之為知識的東西。(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知識的獲得在這里實際上是一個對求知對象的支配性權力形成和發(fā)生影響的過程,是一種征服的過程,是一個突破障礙和開拓進路的過程。當然,在同具體的人打交道時,在這個場域內(nèi),社會調(diào)查者并不擁有絕對優(yōu)越的資本,被調(diào)查者也都或多或少地擁有某種資源。這就意味著任何社會學調(diào)查勢必是一種雙方基于各自擁有的資本的博弈,甚至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zhàn)爭。而在另一個意義上,它又是一種雙方參加的游戲(在英文中博弈和游戲是一個詞),一種合謀。由于獲得知識的過程就是這個進入場域和研究對象的實踐過程,是這種支配性關系形成的過程,因此,在實踐中,就并不存在一個先進入,再獲知的先后秩序。也正是在這個實踐的意義上,我甚至懷疑有什么獨立于社會學知識產(chǎn)生過程之外的方法或方法論,知識論和方法論在這里是一致的。并且,從這一結構的角度來看,無論人文、社會或者是自然知識的形成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如果不是同一的話;
其差別也許僅僅在于研究者所面對的分別是文本、人的活動和自然。
如果這一結論成立,我們就必須重新理解我們可能獲得的知識之邊界。由于基于資本的權力支配關系并不如同我們想象的那樣,只要注意某些事項、只要有真誠的求知欲望就可以建立起來,由于賦予我們權力的資源無論是類別還是數(shù)量都是有限的,而且各種資源都會消耗(當然也會有增補),因此,擁有資本的多寡乃至某一種資本的多寡勢必決定了而不僅僅是影響了調(diào)查者可能獲得的“知識”的種類、數(shù)量;
我們往往不能有效地建立對于求知對象的全面的支配性關系,我們只能在我們的權力資源范圍內(nèi)構建這種關系,因此,我們絕對不能由于作出了一個出色的研究而以為獲得了真理。在我目前看來,我也許永遠不能獲得本文第一節(jié)的公安廳長所能獲得的知識,而同樣,這位公安廳長也由于他的權力資源構成的限制而不能獲得我所能獲得的知識。
此外,正因為指出社會學調(diào)查研究中有權力資源的調(diào)度和運用以及被調(diào)查者對于調(diào)查者之權力的抵抗,我們才應當對于我們?nèi)绾握{(diào)度和運用我們的權力資源更加慎重,對于通過這種方法獲得的知識的運用更加慎重,對于可能產(chǎn)生的后果更要高度慎重。這不僅因為目前至少有一些研究或調(diào)查是采用了不那么光彩的手段獲得的,并且也確實給那些無害于他人的被調(diào)查者或他的一些并不嚴重損害他人的個人習慣或做法帶來了種種不便和難堪,而給調(diào)查者自己帶來巨大的、不同形式的收益。[14]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遺忘了調(diào)查研究者自身對權力資源的調(diào)度和調(diào)度,僅僅關心所謂的“真實”,所謂的“為了知識而知識,為了學術而學術”,那么就會為自己不恰當、甚至是不正當?shù)剡\用權力資源而找到一種正當化的理由。真實,有時是致命的(對于他人)。
最后,本文又不僅僅要得出這樣一個似乎是道德主義的提醒。如果前面的分析能夠成立,并且推至極致,那么這種關于權力資源的分析甚至可能有助于我們重新理解許多學科的研究特點。自然科學中物理化學的研究,由于其研究對象一般是沒有生命的,因此建立其研究所需要的支配性關系往往不很需要支撐權力的社會資本或文化資本;
即使偶爾調(diào)動這些資本也往往是轉化為經(jīng)濟資本(例如一位博導更容易獲得或獲得更多的研究經(jīng)費),社會資本和文化資本并不能直接對其研究對象起作用(一個化學分子不會因為是一個博導而不是一個本科生在做實驗而表現(xiàn)得更為合作)。又如,在人文科學中的文學或歷史學研究,其研究對象實際主要是文本(廣義的),因此,就對文本研究而言,建立支配性關系也并不需要賦予研究者權力的社會資本或文化資本;
但是由于文本的意義是社會確定的,而不是文本所內(nèi)含的,[15]因此研究者的社會資本或文化資本將扮演相當重要的、但往往是間接的作用。例如,同樣的研究成果,如果出自一位終身研究李白的教授,就會比出自一個無名小輩更為社會重視,也更可能影響社會其它讀者對李白的閱讀,并在一定程度上改變社會生活中這一文本的常規(guī)含義。而社會科學,特別是社會學和人類學,其研究對象往往是,盡管并不必定總是,活生生的人和人的生活;
相比之下,這是一種更不容易支配并要求更多合作的對象,因此,就需要更多的社會資本和文化資本來保證和支撐支配性權力關系的形成和持續(xù)。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所有這些資本都不足以保證這種獲得知識所必須的支配性關系,不能保證研究對象給予合作;
因此,對于這些學科來說,田野工作也許是不可避免的。在這個意義上,田野工作未嘗不可視為是另一種通過解除研究對象之警惕與抵抗,保證支配性關系之建立,保證研究對象合作的手段(請回想前面的智取威虎山的隱喻)。當然,許多研究并不整齊地落入某一個學科領域。例如法學,它既要同文本(法條、判例)打交道,又要同人(法官、律師、原被告等)打交道;
而且即使是同文本打交道,法律文本也不同于同文學文本。[16]因此,這里的分析僅僅是還是初步的、大略的。但是,這種分析或許可以作為對不同學科特點研究的一個補充性進路,盡管不是而且也不應當是一個替代性的進路?!
1998年7月16日二稿,7月25日三稿于北大蔚秀園
l 原載于《社會學研究》,1998年第6期。本文是美國福特基金會資助的《中國農(nóng)村基層司法及其運作》研究項目的成果之一,同時也受到國家教育部跨世紀優(yōu)秀人才研究基金的資助;
在此致謝。本文初稿的一部分曾經(jīng)在北京大學社會學人類學研究所和中國社會與發(fā)展研究中心聯(lián)合舉辦的第三屆社會文化人類學高級研討班(1998/6/15-7/5)上宣讀,感謝會議組織者邀請以及與會的李亦圓先生以及其它諸多學者的批評和評議。趙曉力博士不僅全面參與這一調(diào)查,而且閱讀了本文二稿,并提出了珍貴的批評、提示和修改意見,一并在此致謝。此外,我還必須感謝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的沈原研究員,不僅同他的討論給了我新的啟發(fā),更重要的是由于他的敦促使得我才敢將這篇似乎不很像學術論文的文字得以如同現(xiàn)在這樣發(fā)表。當然,一如既往,所有的責任都將是我個人的。
[1]鄧正來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頁595。
[2]Michel Foucault,Discipline and Punish,the Birth of the Prison,trans.by Alan Sheridan,Vintage Books,1978.
[3]Edward W.Said,The Orientalism,Penguin Books,1978.
[4]皮埃爾·布迪厄,華康德,《實踐與反思――反思社會學導引》,李猛、李康譯,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
以及包亞明主編,《布爾迪厄訪談錄――文化資本與社會煉金術》,包亞明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5]我們訪問的基層法院的經(jīng)費相當困難,不僅辦公經(jīng)費極為缺乏,而且許多法院的法官都只發(fā)80%的工資。在一個貧困縣,一位法官告訴我去年12個月中,有9個月每月只發(fā)了不到200元,其余的100多元由于各種費(例如扶貧、集體組織的“自愿捐款”,抗洪搶險費等)而暫時不發(fā)或扣除了。
[6]在這個意義上,中國目前許多本來似乎更應強調(diào)實證研究的學科,其“研究成果”產(chǎn)出為什么會大量抄書,包括利用古籍,除了中國文史哲的學術傳統(tǒng)范式、缺乏實證研究訓練之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也許就是沒有錢進行實證研究。如果這一猜測成立,那么從這一角度看,錢甚至會影響了一個民族的學術發(fā)展的總體格局。
[7]請注意,這里實際上隱含的就是政治學上對權力的最常見的定義:行為者或機構影響其它行為者或機構的態(tài)度和行為的能力。
[8]在我們訪問的一個法院中,其中有我教過的擔任各種職務的四名學生,此外,還有擔任了相當領導職務的北大老校友,以及熟人的同學在此擔任第一把手。也就是在這個法院的轄區(qū)內(nèi),我們的訪談獲得最大的收獲。
[9]僅舉一例,當我們抵達該城時,我們發(fā)現(xiàn)竟然有兩個機關派了轎車接站,令我們這些調(diào)查者內(nèi)心極其不安。
[10]福柯,同前注2;
又見,蘇力,“為什么送法上門”?《社會學研究》,1998年2期,特別是3、4、5、6節(jié)。
[11]這是李亦圓先生在評論此文之宣讀時的觀點。
[12]但是這一點也還是可以論辯的。因為,我們的知識能力是從那里來的呢?我們的許多觀察和分析能力,特別是用來分析的理論框架,并不是因為我們身體長大了,就自然而然獲得了,而是我們在長期受教育、學習、訓練的過程中獲得的。而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人、或有同等智力潛能的人都能獲得這種學習、訓練的機會,實際上是與許多個人的家庭的富裕程度,社會生活環(huán)境(請想一想“窮人的孩子早當家”以及“培養(yǎng)一個貴族需要三代人”這些俗話中所隱含的財富對于人的不同能力的塑造)相聯(lián)系的。因此,如果將這種能力的一部分視為一種已經(jīng)沉淀了的財富,那么,這個關于權力資源之調(diào)度的命題――至少在邏輯上――對于知識能力的形成甚至仍然是成立的,盡管我還不那么確定。
[13]除了前面提到的?轮,又請看吉登斯,《民族國家與暴力》,胡宗澤、趙力濤譯,三聯(lián)書店,1998年,頁9。
[14]最突出的表現(xiàn)在一些有關真人真事新聞和文學報導,例如《馬家軍調(diào)查》所引起的爭議。
[15]這類著作很多,可參見,斯坦利·費什,“文學在讀者中:感受文體學,”錢彥譯,盛寧校,集于王振逢、盛寧、李自修編,《最新西方文論選》,漓江出版社,1991年。相反的觀點,可參見,赫施,《解釋的有效性》,王才勇譯,三聯(lián)書店,1991年。
[16]參見,蘇力,“解釋的難題,對幾種對幾種法律文本解釋方法的追究”,《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3期。又請看,Richard A.Posner,Law and Literature,A Misunderstood Rela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8,特別是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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