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三農問題再進言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土地產權矛盾為何重現
今年以來,全國有8個省市自治區(qū)基本取消了農業(yè)稅,全國大多數省農業(yè)稅率一般都減到5%以下了,農民種地的負擔相對2000年減少了70%;
而另一方面,糧食等農產品又大幅漲價。以稻谷為例,每公斤由1元漲到了1.7元,漲幅70%。而農業(yè)生產資料的漲價幅度只有20~30%。這樣一來,種1畝地的收入相對2000年增加了500元以上。由此誘發(fā)了一系列潛在的矛盾:
一是大量的農民工返鄉(xiāng)種地,一時間廣東、福建出現了招工難。這既不利于城市經濟發(fā)展,也不利于農村經濟發(fā)展;
二是過去的拋荒地,由村委會轉包給其他農戶承包,現在外出打工的人回來要自己的土地,而占用地的人以合同沒有到期為由不同意給地;
三是1997年第二輪承包時,由于當時種地收益微小,所以很多地方沒有按照中央規(guī)定調整土地。20多年沒有調地的地方出現了土地占用嚴重不平衡的現象。占地少的農民要求重新分配土地或分享土地收益,理由是土地集體所有,我是集體成員;
占地多的農民認為,農民負擔政策中央有規(guī)定,調整土地必須遵守30年不變的政策,雙方矛盾日益尖銳化。在貧困地區(qū),占地越多的人,越有能力進城,越是占地少的人越沒有能力進城,這樣就出現了地主與佃戶的關系。佃戶是村集體成員,卻沒有集體土地;
而進城人不是集體成員(有的成了國家干部),不盡村民義務,卻擁有集體土地,還成為村里的“地主”。《土地承包法》無法解釋和處置農村發(fā)生的社會實踐;
四是隨著農業(yè)稅的取消,農民種地不交錢了。那么,村民自治的財政基礎在哪里?村集體作為土地的所有者其權益如何體現?土地是村民共同所有的生產資料,村民作為集體成員,在處置共同產權方面如何體現權利?土地實際上還承擔著農民的社會保障,在國家沒有提供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情況下,集體的土地有無必要承擔社會保障功能,該如何實現?農村內部的公益事業(yè)和農業(yè)基礎設施怎么辦?這些問題都不能回避。
取消農業(yè)稅不如“稅轉租”
政府不要種地的農民交錢了,村委會和村民可不可以說不呢?
農民種地再不要交任何負擔,這似乎成為學者專家的共識了。筆者最近到貴州、江西、江蘇、安徽、湖北、河北等地,接觸了很多鄉(xiāng)村干部和農民,他們對取消農業(yè)稅是贊同的,對種地不交錢一說是非常不贊同的。筆者認為基層的不同聲音是很有道理的,農民種地一定要交費。第一,土地承包一定30年或50年不變的政策,導致農民占用土地極不平衡,不收費就無法體現公平。特別是貧困的地方,土地依然是生存的唯一資料,不占用土地的農民如果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就等于他們的基本生存權被剝奪了,這是違反憲法的(《土地承包法》必須盡快修改);
第二,土地屬于村民集體所有,不收費就無法體現所有者的權益;
第三,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必須要有自治的財政基礎和財產權基礎;
第四,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為村民提供公共服務—水利、道路、技術服務、合作互助、發(fā)展基金、五保照顧等,必須擁有一定的資源;
第五,農民放棄土地的權益進城發(fā)展,必須要拿一筆錢加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這筆錢從哪里來,應該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轉移支付—從地租或承包費中支付。
時下在減農業(yè)稅的同時,要研究“稅轉費”或“稅轉租”的相關政策。種地的農民一定要向村集體交納承包費或地租,租金或承包費收多少、怎么收、怎么管、怎么分配,以及未來的農村養(yǎng)老制度、合作醫(yī)療制度、義務教育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合作互助制度、農村人口轉移制度等等,都必須加緊研究、統(tǒng)籌安排。
稅轉租后,民間會獲得很大的一塊經濟資源—每年至少500億以上。用好這500億就能解決以前想解決而又沒有解決的問題。如果沒有這500億,農村也許會派生更多的問題,更難以治理。
還土地權益于民
對絕大多數中西部農村來說,土地是村民自治組織的唯一公共財產。如果村民自治組織對土地沒有任何的掌控權利,其自治功能就無法實現了。國家規(guī)定土地承包必須30年不變,像貴州等地本來就有20年沒有變了,再來一個30年不變就是50年不變了。貴州好多的村子現在就出現了這樣的情況,20%的家庭基本沒有地,20%有地的家庭進了城,沒地的村民成了城里人(進城村民)的佃戶(一般每畝交300斤租子),城里“地主”有些還是國家干部。進了城的“地主”既不參加村內的公共事業(yè)建設,也不參與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一切事務;
20%的佃戶名義上是村民,但實際上不是村民—既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也不是法定的承包人;
村委會根本沒有任何自治功能,只是承擔一點政府管制村民的職能(如計劃生育)。
問題就出在《土地承包法》,它剝奪了村集體的村民土地所有者的權利,也剝奪了村民組織的自治權利,《憲法》、《村組法》和《土地承包法》必須統(tǒng)一到“土地集體所有—村民共同共有”和“自治組織成員是土地的主人”的原則上來。任何人一旦不履行村民義務,不再是村集體成員,其土地所有權應有條件歸還村集體(可補償3~5年的土地收益)。要修改《土地承包法》,還權于民。
信用社:官辦不如村辦
農村信用社對農村經濟發(fā)展作用重大,國家很重視農村信用社的改革。但現在官辦的農村信用社缺乏農民的參與,怎么改都難以解決信用服務遠離小農(所謂的信用低)的本性。讓農民的土地成為信用資本,是增加農村投入、活躍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的最現實的選擇。國家應該成立土地銀行,村一級應該成立土地信用社。村級信用社可以以村民的土地作抵押在國家土地銀行貸款,村民可以用自己的份額土地作抵押在村土地信用社貸款。村級土地信用社由村民民主管理,利息收益用于村內公共事業(yè)和補貼社會保障,村民進城放棄土地所有權,村土地信用社可以墊付資金。
讓土地產權實現社會保障功能
隨著國家財政對三農的傾斜,農民的社會保障開始納入議事日程。這當然是好事,但靠政府財政建立覆蓋全體農民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似乎也是難以實現的。比較現實的選擇是:主要靠農民土地的產權收益建立覆蓋全體農民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同時輔之以國家財政補貼。土地產權的三大塊收益完全可以建立起覆蓋全體農民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一是農業(yè)用地改為非農業(yè)用地的增值收益(每年不少于1000億,拿出500億搞農村社會保障);
二是農村土地承包收益(5%每年也有500億以上,拿出200億搞農村社會保障);
三是土地銀行和土地信用社的經營收益(每年不少于500億,拿出200億搞農民社會保障應該不成問題)。這三筆加起來,每年是900億,如果國家每年補貼500億,那就是1400億。相當于每個農民每年約200元。如果重點解決養(yǎng)老保障問題,人均年可用資金在600元以上。應該說用農民的土地產權實現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是完全可以操作起來的。
農民的土地是當今中國價值最大的財產,其顯性和隱性的巨大產權收益如果被社會強勢瓜分,中國改革開放的事業(yè)就將壽終正寢;
如果用來建立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國改革開放的事業(yè)還會揚帆遠行。
慎言私有化
現在農村公共服務的提供主要有兩個主體。一個是國家,如六小建設、教育和合作醫(yī)療補貼等;
另一個是農民集資—所謂的一事一議。國家增加對農村基礎設施和基本教育醫(yī)療的投入是必要的,但村內的公共服務(道路、水利、文化、體育等建設及其維護),國家短期內難以提供,必須依靠村民自己解決。如何解決呢?對絕大多數村莊而言,現實的選擇當然是用村民共同共有的土地產權收益解決,國家可以適當補貼。
如果土地承包費按5%收取,每年是500億,可以從中拿100~150億做村內的公共服務(取消一事一議),國家可以拿出50億進行補貼。
現在主流的改革思想就是私有化,就像國有企業(yè)和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改革一樣——一賣了之。用這樣的改革思路指導農村改革是非常危險的。企業(yè)改革將數千萬的人推向社會(實際上交給政府),企業(yè)家倒是輕裝上陣了,可是累死了政府。如果再將數億的農民推向社會,那就是將中國推向危險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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