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曙光:榮譽原來無稱號——關于榮譽及榮譽稱號的法律哲學思考
發(fā)布時間:2020-05-24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內(nèi)容提要:榮譽稱號過多、過濫,以及對榮譽權過早地給予私法保護,給社會治理帶來很大的副作用。榮譽過于依賴稱號,受益的也許僅僅是授予者和被授予者等當事人,社會未必能從中受益。因此,需要規(guī)范公共組織授予榮譽稱號的內(nèi)容、標準和程序。除法律明確授權以外,國家機關,特別是國家行政部門應當?shù)鰳s譽稱號的授予活動。
關鍵詞:合法性危機、道德評判、私法保護
出于職業(yè)的敏感,每當看到那些花花綠綠的錦旗、獎牌和五花八門的榮譽稱號,我總在思考一個問題:這些錦旗、獎牌和稱號到底想告訴人們什么?或者說,它們的主人,以及頒發(fā)它們的人們究竟想說什么?近來我似乎有所心得。我總覺得這些林林總總的匾牌和稱號告訴了我們兩個字:無奈。展示這些獎牌和稱號的主人是出于無奈,頒發(fā)這些獎牌和稱號的機關也是出于無奈。下面,我想從法律哲學的角度分析榮譽及榮譽稱號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法律的態(tài)度。
一、什么是榮譽?人為什么需要榮譽?
根據(jù)《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6年版)解釋,榮譽是光榮的名譽,與榮耀同義;
而榮耀又解釋為“美好的聲譽”。我認為,將榮譽解釋為美好的聲譽比較貼近當前公眾的認識。
人們?yōu)槭裁葱枰篮玫穆曌u呢?我們不妨推測一下遠古時期人類社會的情形。在原始社會里,人們在極其惡劣的自然條件下共同生活,對生命存在的追求是人的唯一使命。人們也許會對在戰(zhàn)爭或者狩獵中表現(xiàn)極為勇敢的人給予贊譽,也許還會弄點花花草草以示表彰。但人們是不是真的很需要這些,我很懷疑。作戰(zhàn)、狩獵中表現(xiàn)的勇敢,對當事人本人來說,也許是迫不得已。如果真的為了這種美好的贊譽去做某事,所謂純粹的“為榮譽而戰(zhàn)”,社會就已經(jīng)發(fā)展到另一個階段了。
對大自然來說,每一個人都是合法的存在。在原始社會,挑戰(zhàn)人作為個體合法存在的也只有大自然。它通過疾病、食物匱乏、衰老等方式否定個體的生存,回收了它原先賦予的合法性。至于外族入侵造成的屠殺,那是發(fā)生在人類強大到?jīng)]有天敵的時候才發(fā)生的事。
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之后,人們突然發(fā)現(xiàn),個體的存在的合法性不僅受到大自然回收的威脅,而且會受到同類的侵害。同類的侵害有不合法的侵害,如犯罪等;
但更多的是合法的侵害,例如將部分人劃分為奴隸進行階級排斥,或者將部分人宣布為敵人進行政治排斥,或者將某些人列入“壞人”名單進行道德排斥,不一而足。隨著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這種合法的侵害在不斷地減少、減弱,但還遠沒有被根除。
相比而言,同類的排斥和侵害比大自然的回收更加難以接受,并且隨著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變得更加現(xiàn)實、激烈。人為了在集體中合法存在,特別是遭到合法侵害的時候,除了采取其他反抗措施,求助于人們的道德評價以擺脫困境,也是一種現(xiàn)實的選擇。因此,爭取榮譽是反抗排斥和侵害的一種積極的,但是很溫柔的、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無可奈何的手段。
善良的人需要榮譽保護,惡人也許更需要榮譽保護。但都是發(fā)生在自身存在(包括行為)的合法性受到挑戰(zhàn)的時候。惡人已經(jīng)意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不合法,需要用榮譽來掩蓋或者說明其存在和行為的合法性。
如果一個人的合法性存在不是問題,也沒有人質(zhì)疑他行為的合法性,他是不需要榮譽的。對他來說,榮譽與其說是一件武器,還不如說是一個負擔。榮譽越高貴,負擔越沉重。例如空軍英模林茂光在接受榮譽稱號之后說:“我活得很累,壓力很大”。(引自《中青網(wǎng)》)
批評者也許會說:人在滿足生存安全等基本需求之后,自然會有精神追求,包括對榮譽的追求,或者說是對成就感的追求,這與合法性危機無關。
人人平等,人人不為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受到他人侵害而擔憂,就目前來看還只是一個理想。也許確有一部分人無衣食之憂,無受人惡意侵害之憂,以實現(xiàn)個人心目中的理想而奮斗。但為什么需要社會公開、直接贊譽來滿足其成就感呢?說到底,還是對其作為的合法性沒有把握,或者擔心其行為的合法性受到(或者已經(jīng)受到)質(zhì)疑,需要社會公開、直接的贊譽來證明其合法性。
小結:合法性危機是榮譽成為必需品的法理依據(jù)。對沒有合法性危機感的人和組織,榮譽不僅不是必需品,反而是一種負擔。
二、什么是榮譽稱號?為什么榮譽需要稱號?
榮譽稱號是組織或者個人賦予某人或者某組織的美好名義,如勇士、楷模、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由以下幾個要素構成:
第一,榮譽稱號授予者。授予榮譽稱號的一般是社會組織,也有個人,例如疾病患者康復后授予醫(yī)生的諸如“賽華佗”之類的稱號。但以個人名義授予的榮譽稱號證明力太弱,除非這個授予稱號的人地位非常之高,或者有無數(shù)個個人分別授予相同或者類似的稱號。因此,榮譽資源一般掌握在公共組織手中。
第二,榮譽稱號的內(nèi)涵。榮譽稱號是授予人對被授予人的一種主觀上的積極評價,它可能是以被授予稱號人的能力或者業(yè)績?yōu)榛A,但一定是超越了能力和業(yè)績被拔高為一種德行,能力和業(yè)績只是一種鋪墊。例如體育比賽的第一名不是榮譽稱號,而“優(yōu)秀運動員”才是榮譽稱號。由于“優(yōu)秀運動員”一般以其比賽成績?yōu)榛A,而比賽的前幾名的名次也包含了一定的榮譽價值,所以許多人將競賽名次混同于榮譽稱號。
第三,榮譽稱號必須包含特定的名義。這種名義的適用范圍即不能太寬泛,例如“好人”;
也不能太嚴格以至于無人可以匹配,例如“圣人”。因此,關鍵是這種名義必須包含了一種普通人難以達到、但又可能達到的境界。
第四,榮譽稱號的接受者。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也可以是特定非組織群體,例如“三勇士”、“五壯士”之類。但是,被授予榮譽稱號者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有道德主體資格,如嬰兒就不行;
二是無嚴重道德劣跡,例如未因犯罪正在服刑。這也正是榮譽稱號可以被撤銷的緣故。競賽名次獲得者被撤銷名次的唯一理由只能是違反了本次競賽規(guī)則。而榮譽稱號獲得者可能因為事后的惡行被撤銷榮譽稱號。
榮譽本來是一種公議,不需要特定的稱號。但人們?yōu)槭裁闯诵枰玫焦_的贊譽之外,偏偏還需要一個特定的稱號呢?這里主要有兩個原因:
其一,人們的公開贊譽大多是一種零散、動態(tài)、無序的行為,直接證明能力不強。真正需要榮譽的人希望獲得一種凝固了的贊譽。榮譽稱號顯然能夠滿足這一要求。
其二,特定的稱號可以直接說明某項道德價值的主題。例如“勞動模范”等稱號所包含的價值觀讓人一目了然。
其三,特定的稱號必須出自某一組織或者個人,并且由其授予。榮譽稱號的授予可以彰顯授予者的合法性及其權威。時下一些名不見經(jīng)傳的組織之所以熱衷于頒發(fā)這個稱號、那個稱號,其用心不言而喻。在許多情形下,授予榮譽稱號的比接受榮譽稱號的更需要榮譽稱號。在這時,接受榮譽稱號者反成為陪襯和工具了。
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榮譽和稱號逐漸合為一體。講榮譽不能離開稱號。現(xiàn)今法律上講的榮譽權就是特指有稱號的榮譽,沒有稱號的榮譽被稱為“名譽”。至于時下一些機構利用一些莫名其妙的榮譽稱號欺騙消費者,使榮譽稱號的授予成為一種不道德的交易,這屬于商業(yè)欺詐,不在本文研究的范圍之內(nèi)。
小結:榮譽與稱號結合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榮譽的價值;
在某些情況下,授予榮譽稱號的比接受榮譽稱號的更需要榮譽稱號。
三、榮譽稱號是一把雙刃劍
榮譽是一個社會、一個組織的精神力量源泉。對個體而言,獲得榮譽可以部分或者暫時化解人們存在和行為的合法性危機;
對一個正常的社會而言,榮譽稱號有助于宣傳、推行一些積極的價值觀,還可以增強社會的凝聚力。這也是榮譽以及榮譽稱號的誘人之處。
但社會的榮譽資源是有限的。這種資源的短缺程度與榮譽的價值成正比。榮譽資源越稀缺,榮譽的價值越高。如果在一個學校里,“三好學生”占到80%以上,這個稱號的價值也要遞減80%。
由于榮譽資源短缺,一般人不能輕易得到。人們要想得到榮譽,特別是要獲得榮譽稱號,必須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在許多情況下,人們得到的與付出的相比,付出的反而更多。封建統(tǒng)治者利用人們對榮譽的需求,不斷抬高官方榮譽的價碼。在以“三綱五!比寮覀惱頌楹诵牡赖聝r值的中國封建社會,要獲得關于“忠臣”、“孝子”、“節(jié)婦”的榮譽稱號,人們可能要付出生命的代價,還不一定能得到。我在安徽歙縣牌坊村看到的一座座牌坊,與其說是榮譽的象征,還不如說是一座座墳壘,告訴人們被舊道德扼殺了多少青春和理想。
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榮譽資源大多掌握在社會公共組織手中。在封建專制社會里,統(tǒng)治集團壟斷榮譽資源的情形更加嚴重。榮譽資源過分集中,至少會帶來兩個副作用:
第一,產(chǎn)生了通過投機取巧騙取榮譽的需要。如果大量發(fā)生騙取甚至直接用金錢購買榮譽的現(xiàn)象,榮譽的社會導向功能和對個人的保護功能自然也就削弱了,甚至還會產(chǎn)生相反的效果。
第二,榮譽授予機關利用榮譽資源為自身利益服務,甚至宣傳、推行一些阻礙社會發(fā)展的價值觀。在成效不顯著時,還可能不惜利用權力,濫用榮譽資源,甚至推行“赤字”榮譽。這樣也會削弱榮譽對社會的積極作用。
因此,大至一個國家、小至一個地區(qū)、一個團體,我們可以從其榮譽資源的利用狀況和利用水平分析其治理狀況和治理水平。一般來說,榮譽資源運用得當,這個社會、這個地區(qū)就是基本有序的;
如果濫用榮譽資源,或者榮譽已經(jīng)不是一種有效資源,這個社會、這個地區(qū)就處于一種失衡或者無序狀態(tài)。
此外,對榮譽稱號的獲得者和授予者來說,榮譽稱號也是包含很大風險的。
對榮譽及榮譽稱號的獲得者來說,最大的風險就是:一旦成為道德楷模之后,他的正常私利可能不被人們接受,他可能被要求付出更多代價。前面提到的空軍英模林茂光還說:“當?shù)湫捅旧硪彩莻奉獻,也是一種犧牲!保ㄒ浴吨星嗑W(wǎng)》)
對榮譽稱號的授予者來說,最大的風險就是:他們樹立的道德楷模可能有一天會轟然倒下。一旦發(fā)生這種情形,就將榮譽稱號授予者推到無比尷尬的境地。問題是這種情形發(fā)生的概率還很高。這也可以解釋為什么我們有些組織比較喜歡向死去的人追授榮譽稱號。
小結:榮譽這么神圣的東西,為什么總和地位、金錢、美色放在一起說事?原因很簡單:都是雙刃劍。
四、什么是榮譽權?榮譽權需要私法保護嗎?
人們有公法上的權利,也有私法上的權利。從憲法上講,人所有的合法權利都是公法權利。但公法權利不一定都是私法權利;蛘哒f,公法權利不一定都有私法保護,例如目前選舉權、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都不受私法保護。
對人的權利進行私法保護的技術意義在于進行損害賠償?shù)挠嬎。公法權利一旦進入私法保護領域,就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換算成財產(chǎn)權益。例如對毀壞他人名譽的,除了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之外,還要賠錢,即賠償精神損失。甚至婚姻關系中的侵權行為,被損害方也可以要求經(jīng)濟賠償。這等于將名譽權、婚姻的部分權利間接標上了價格,而且這種價格因人而異,水漲船高。而單純的公法權利受到侵害,是不鼓勵要求經(jīng)濟賠償?shù)摹?/p>
榮譽無價,這似乎是不成問題的命題。從法律哲學的角度,榮譽代表做人、做事的合法性;
而從道德哲學的角度,榮譽代表做人的尊嚴?档略凇兜赖滦味蠈W》第二章里說過:“一樣有價格的東西,可以用另外一種等價物來代替它;
而超越所有價格,即不可能有等價物的東西,才有它的尊嚴!辈粌H是榮譽,人的許多權利都是不能用價格衡量的。例如一個公民的選舉權值多少錢,法律上是無法回答的。
首先我懷疑的是:榮譽權究竟是不是一項法律權利。說“我有權獲得榮譽”,以及“你損害了他的榮譽”,聽起來有點別扭,好像都不構成一項法律命題。因為榮譽是一種公議,榮譽稱號主要是政權機關及其他公共組織單方面授予的,權利從何而來?我有權利要求某人給我一個好的評價嗎?我又有權要求某個公共組織給我頒發(fā)榮譽稱號嗎?
即使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榮譽是一種公法上的權利,也不應當過早地進入私法保護的領域。
我國1986年《民法通則》在許多方面都不完善,唯獨在榮譽的私權性質(zhì)上毫不含糊。它的第一百零二條全文是:“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民法理論在解釋這一規(guī)定時說,榮譽權就是指獲得榮譽稱號之后,享有不被非法剝奪的權利,以及享有規(guī)定的相關物質(zhì)待遇或其他待遇的權利。確有這樣的一些規(guī)定,例如獲得一定榮譽稱號的學生高考可以加分,獲得一定榮譽稱號的公務員可以加薪。(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那么,榮譽權被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嗎?如果獲得一定榮譽稱號的考生因為錄取工作失誤沒有加分,導致沒有被錄取,或者沒有被理想的學校錄取,能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嗎?
我不反對給獲得一定榮譽稱號的學生加分,原因是他們也許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價。問題是不應當過早地給孩子們套上榮譽的光環(huán)(也許是枷鎖)。我也不反對給獲得一定榮譽稱號的公務員加薪,理由同上。問題是:為什么一定要給榮譽稱號套上物質(zhì)利益呢?榮譽套上物質(zhì)利益之后,它的價值往往就只有被套上的利益那么一點了。這明明是對榮譽的玷污嘛。
為什么人身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都還沒有進入私法保護,單單榮譽被匆匆忙忙列為私法權利呢?真正的原因可能是:授予榮譽稱號是一種公共權力,為了保障公共權力的價值才讓榮譽權撿了個便宜。這也是當時的歷史條件決定的。我國80年代的社會背景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剛剛起步,公權優(yōu)先是立法的基本指導思想。
與榮譽權相關的一項權利是名譽權。人的名譽保護進入私法保護領域是有道理的。原因是:人的名譽權是與生俱來的,天賦的,是絕對的私權利。而榮譽權不是天然的,也不象選舉權那樣一到法定年齡就自然享有的。
小結:我不贊成現(xiàn)在將榮譽權列入民法保護。因為它真正保護的是公共組織授予榮譽稱號的權力。今后榮譽權要進入私法保護也可以,但要排隊等候,等到人身自由、選舉權等公法權利進入私法保護之后。
五、合理開發(fā)、保護、利用社會榮譽資源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課題
在一個正常的社會里,榮譽資源凝聚了民族的文化和民族的精神,也是民族進步的重要動力。如何合理開發(fā)、保護、利用社會榮譽資源,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課題之一。從法律哲學的角度來分析,我認為至少要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榮譽價值繼承與發(fā)展的關系。榮譽以及榮譽稱號代表一定的社會價值觀,它表示鼓勵什么、支持什么(但不直接表示反對什么)。我國正處于社會轉(zhuǎn)型期,各種價值觀并存是不爭的事實。鼓勵什么,支持什么,對社會進步有直接的影響。因此,我們需要認真研究對傳統(tǒng)的價值觀念的繼承和發(fā)展問題。繼承要批判地繼承,發(fā)展要多元化發(fā)展。十三億人口,五十六個民族,三十幾個省份,960萬平方公里的面積,又處在經(jīng)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沒有多元化的文化是不可想象的。
現(xiàn)在有人主張全面回歸儒家思想,我不懷疑他們的善良愿望,但我擔心的是弄巧成拙。將兩千多年前的東西翻出來,陳舊發(fā)霉不說,在經(jīng)過了歷代封建統(tǒng)治者改造之后,儒家學說成為地地道道維護封建宗法制度的理論工具。它所倡導的和諧,是建立在人與人絕對不平等的基礎上的和諧。不平等,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君臣、父子、夫妻、長幼之間的關系都是以不平等為前提的。
第二,榮譽資源不宜過于集中在國家政權機關。榮譽資源相對集中在公共組織的掌握之中也許是必要的,但不等于國家政權機關要壟斷或者主導榮譽資源的開發(fā)和利用。國家政權機關,尤其是政府部門不應當濫用公共權力和公共資源去搞這個評比、頒發(fā)那個稱號。因為政府部門的職責是執(zhí)行法律,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而授予榮譽稱號主要是一種道德評判,主要應當由社會公共團體在公議的基礎上去做。政府機關充當社會的道德評判者,其法理依據(jù)不是很充分。
從技術上講,如果政府部門過多參與社會道德評判,一方面會因為公共權力的強制性妨礙道德評判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也承擔了不必要的道德風險以及政治風險。在一個開放的社會里,評判者必須接受更加嚴厲的評判。如果政府部門樹立的楷模倒下,政府部門也難逃社會輿論的聲討。
第三,應當?shù)瘶s譽稱號的利益色彩。給榮譽稱號套上某些利益,包括金錢、實物及待遇等,也許有利于吸引人們對該稱號的關注,因而達到推廣某種價值觀的目的。但道德評判的目的就是要將某種價值觀從物質(zhì)利益當中剝離出來,給予肯定,讓人們從精神上受到激勵。如果給榮譽簡單套上物質(zhì)利益,反而容易遮蓋榮譽的光輝,起到相反的作用。用一句成語說就是:飲鳩止渴。
如果某人、某團體為社會作出了突出貢獻,需要給予物質(zhì)獎勵,就直接給予物質(zhì)獎勵,不要和榮譽稱號掛鉤;
如果被授予榮譽稱號的人確實需要物質(zhì)上的救濟,依照規(guī)定直接給予救濟。俗話說:橋歸橋,路歸路。榮譽和利益應當分道行駛。
第四,應當規(guī)范公共組織授予榮譽稱號的行為。個人或者純粹民間組織授予榮譽稱號的活動需不需要規(guī)范,如何規(guī)范,我還沒有想好。我關心的是國家政權機關或者有國家政權背景的組織授予他人榮譽稱號的行為需要進行規(guī)范,包括內(nèi)容、程序和主體三個方面都需要進行規(guī)范。
從榮譽稱號的內(nèi)容來看,要注意法律范圍內(nèi)各種不同價值觀之間的協(xié)調(diào),不能在宣傳一種價值觀的同時,有意無意貶低其他價值觀。例如“大公無私”的稱號就有問題,因為“大公”可以,“無私”不合適。
從程序上來看,榮譽稱號的授予應當以公議為基礎。向某人授予榮譽稱號,首先是以他(她)的行為表現(xiàn)為依據(jù),而這些行為表現(xiàn)能不能說明某種公共價值觀,應當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如果群眾不認可,就不應當授予。
從授予榮譽稱號的機關來看,應當以行業(yè)協(xié)會、人民群眾組織為主。國家機關授予公民和法人榮譽稱號必須要有法律依據(jù),包括授予什么稱號、由哪個機關授予、按照什么標準授予、通過什么程序授予、在什么情況下撤銷榮譽稱號等,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小結:珍惜我們的榮譽資源;
合法的榮譽授予必須遵循合法的規(guī)則。
不重視榮譽的社會,不是一個健康的社會;
過于依賴榮譽的社會,是一個不安定的社會。榮譽過于依賴稱號,受益的也許僅僅是授予者和被授予者等當事人,社會未必能從中受益。珍惜榮譽,淡化稱號,就是我想說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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