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玉順:民主理念及其觀念基礎的設定問題——伊拉克戰(zhàn)爭沉思錄
發(fā)布時間:2020-05-25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伊拉克戰(zhàn)爭只是一個能指,它的所指是深刻的倫理學問題——涵蓋了道德哲學原則、政治哲學原則、法哲學原則等等問題的倫理學的問題。然而就在美英聯(lián)軍向巴格達挺進之際,人們每天通過媒介全神貫注地傾聽著軍事專家津津樂道的戰(zhàn)略戰(zhàn)術分析,關注著戰(zhàn)事的瞬息變化,猶如在觀看一場精彩的足球賽,卻無視或者遺忘了這場戰(zhàn)事所隱含著的倫理意義。在這種關注中,伊拉克戰(zhàn)爭已被“能指化”了。
一
讓我們從這樣一個簡單的問題入手:美國究竟憑什么打擊伊拉克?
眾所周知,美國有一個叫得震天響的口號:“解除薩達姆的武裝!”其理由是:伊拉克擁有“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我們知道,這只是一個直接的理由,并不是最終的理由,因為稍有常識的人誰都能回答:在當今世界上,到底是誰擁有數(shù)量最多、效率最高的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事實上,眼下美英聯(lián)軍正在使用更多更強的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來尋找——而且至少目前尚未找到——伊拉克所擁有的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如果這就是美國打擊伊拉克的充足理由,其邏輯前提只能是:誰擁有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誰就該受到打擊。但是這樣一來,首先應該受到打擊的就不是伊拉克、而是其他某些國家了。
由此可見,假定說伊拉克確實理當受到打擊,那么,他擁有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這一點并不是其理應受到打擊的唯一充分的根據(jù)。這里還需要更根本的理由。什么理由呢?根據(jù)美國一向行事的邏輯,這個理由顯然必須出自對這樣一個問題的回答:誰才有資格擁有、而誰沒有資格擁有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為此,美國確實有他的冠冕堂皇的理論,而不少人附和這種理論:只有“民主國家”才有資格擁有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
“無賴國家”不能擁有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
于是,我們的討論就可以進入更具實質性的層面了:這涉及到了倫理原則問題。我們現(xiàn)在就來討論上面那個看似堂而皇之的理論。
一方面,所謂“無賴國家”不能擁有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其邏輯是:就因為它“無賴”,它必然會“濫用”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這里顯然需要兩個邏輯前提:一是何謂“無賴”,二是何以無賴與濫用之間是具有必然聯(lián)系的。就第一點來說,美國公然指稱的“無賴國家”雖然為數(shù)不多,但實際上他心目中的所謂“無賴國家”泛指所有的“不民主”“不合法”的國家。但他也有雙重標準,凡是親美的國家,即使“不民主”“不合法”,也不計入無賴國家之列。所以,無賴國家的定義還必須加上一個標準:不親美。這條標準恐怕沒有人會認同;
但有很多人是認同“不民主就是不合法”這條標準的。我們下文將會證明,這條標準仍然很成問題,這里暫且按下不表。就第二點來說,我們也可以說,即使我們承認無賴與濫用之間確實有某種必然聯(lián)系,我們仍然不能保證不無賴與不濫用之間就確有必然聯(lián)系。這是我們下面就要討論的,即:
為什么說只有民主國家才有資格擁有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據(jù)說因為:只有民主國家的理念及其制度,才能保證不會濫用他所擁有的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據(jù)我所知,有為數(shù)不少的理論工作者確實非常贊同這個推論。對于這樣的學者,我們能說什么呢?我只能說:他這是孟子所謂的“弗思耳”——不動腦筋。我們要問:民主制度及其理念真能保證不會濫用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嗎?我們試想美國這個民主國家的所作所為吧。例如,原子彈就是一種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然而人們記得,美國在廣島、長崎悍然投下了原子彈,遺患至今。類似的事例,在美國歷來的行為中實在可謂屢見不鮮。對此,全世界愛好和平的人們是記憶猶新的,惟有美國、尤其日本等國自己顯得極其健忘。事實勝于雄辯,于是我們面臨這樣的邏輯選擇:要么否認原子彈是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要么否認民主國家的理念及其制度能夠保證不會濫用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的假設。但是我想,恐怕沒有人會否認原子彈是一種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吧?如此說來,我們首先應該解除美國的武裝:既然我們現(xiàn)在已經(jīng)解除了他所謂“民主國家的理念及其制度能夠保證不會濫用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的理論武裝,那么按照美國自己的邏輯,我們難道不該解除他的物質武裝嗎?
但我們無法做到這一點,因為如果我們要解除美國的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我們首先必須擁有比美國更眾多、更精良的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這顯然是一個悖論。這個悖論揭示了一個嚴酷的事實:以某個民主國家為世界警察的當今國際社會,仍是一個弱肉強食的世界。怎么會這樣呢!
怎么會這樣呢?現(xiàn)實狀況迫使我們追問:民主制度及其理念到底如何?
這里我想首先聲明:我不反對民主制度,相反,我是贊同民主制度的。但我同時還須聲明:我之所以贊同民主制度,并不是因為它完美無缺,而只是因為它在現(xiàn)存制度中較好一些而已。問題在于,當年羅馬帝國的制度及其理念或許曾是最好的,但絕非永遠是最好的。不過,就我們這里的話題而言,我們仍不妨在這樣兩種假定上進行討論:一是姑且認為美國的民主制度沒有問題;
二是承認現(xiàn)存的民主制度確有問題。
就第一種假定來看,問題似乎變成了民主原則的實行問題:民主原則本身是好的,但是美國未能真正貫徹。有人告訴我:美國此番繞開聯(lián)合國自行其是,這是不對的,這違反了他自己主張的民主理念;
但是他的動機是沒有問題的。什么動機?據(jù)說是要從不民主的制度下“解放”伊拉克人民。我們姑且承認這就是美國的動機所在(即假定石油、地緣政治勢力等等不是他的真實動機),問題依然存在。這使我想起過去在中國大陸流行的一種說法,說某種喜歡用馬克思主義原則來批評別人的人“把馬克思主義裝在電筒里:只照別人,不照自己”。美國所裝的當然不是馬克思主義,而是他自己標榜的民主理念;
他裝這個理念的地方也不是電筒,而是炮膛。美國是把民主理念裝在自己的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里,用它來打擊其他據(jù)說擁有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的國家。
而且問題在于,上述第一種假定未必是可靠的。美國之所以采取雙重標準,那是有其必然性的,而這個必然性,就深藏在民主理念本身之中。其實,現(xiàn)存民主制度存在的種種問題,早已為許多有識之士、尤其后現(xiàn)代思想家所反思檢討。正如上文已經(jīng)證明了的,象美國這樣的據(jù)說是最民主的國家仍不能保證不會濫用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那么顯然,現(xiàn)存民主制度肯定存在著問題。我們還可以舉出許多例證來,例如聯(lián)合國據(jù)說就是按民主原則建構起來的,但我們發(fā)現(xiàn)它確實存在著嚴重的問題,這次的無所作為就是一個明證。
二
如果我們承認現(xiàn)存民主制度確實存在著諸多問題,那么我們必須追問存在這些問題的根源所在。最根本徹底的追問,是現(xiàn)代民主制度的建構依據(jù)。我們這里要追問的,是民主理念得以確立的觀念基礎。我們知道,這個基礎就是啟蒙思想、尤其是契約論的觀念。問題在于,究竟是啟蒙思想及其契約觀念當中的什么因素必然地導致了現(xiàn)存民主制度的種種問題?在我看來,啟蒙思想及其契約觀念是基于這樣幾個根本假設的:
1.實體論假設
民主理念的最根本的觀念基礎乃是個體主義原則,個體主義原則的觀念基礎則是“第一實體”哲學。這可以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在《工具論·范疇篇》里告訴我們,世界的真正基礎乃是第一實體,即是個體。在這種觀念下,顯然,在社會生活中,這種第一實體就是個人;
在國際社會中,這種第一實體就是單個的民族國家。因此,這是一種個體主義的原則:社會生活中的個人至上,國際社會中的民主國家至上。
2.性惡論假設
稍加思考不難發(fā)現(xiàn),個體至上的原則必然存在著這樣的問題:要使每個個體都能夠在現(xiàn)實中落實自己的至上性,其條件是他們之間不會發(fā)生沖突,否則你爭我奪的結果是只有強者的個體至上性才能得到實現(xiàn)。為此,只有兩種可能:他們或者老死不相往來——但這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這樣就根本無所謂“社會”了;
或者他們結成社會生活,則只能假定他們總是與人為善的——但這同樣不符合歷史事實,我們不可能作這樣的假設。因此,實體論假設的結果不可能是性善論;
正好相反,啟蒙思想及其契約觀念的假設前提是:人性惡。這就是一句名言所表達的狀況:“人對人如豺狼。”然而這樣一來,所有個體的至上性都得以落實同樣是不可能的了。于是,我們需要下面的假設:
3.理性論假設
這個假設告訴我們:人是理性的動物。人們?yōu)榱吮苊饣ハ鄽垰⒍鴮е聜體利益的落空,他們能夠運用自己的理性。契約正是理性的設計:每個個體為了保障自己的部分權利,必須讓渡出自己的另一部分權利;
為此必須制定并且遵守游戲規(guī)則亦即契約,并設置仲裁者。誰都知道,現(xiàn)代民主制度就是這種契約觀念在制度建構上的體現(xiàn)。
總而言之,規(guī)則,包括民主制度,只是實現(xiàn)個體利益的工具。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提出這樣的疑問:當一個個體為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而可以不參與或不遵守規(guī)則、且不會因此受到懲罰時,他為什么必須選擇遵守規(guī)則?換句話說,性惡論、理性論的設定是并不能保證契約原則的貫徹的。歷史事實告訴我們,比起實力政治來,契約政治往往是顯得那樣的虛弱無力。這次美國繞開聯(lián)合國而自行其是,正是一個現(xiàn)成的例證:他無須通過聯(lián)合國這個契約民主機構授權而實現(xiàn)其目的并不受懲罰,只因為他擁有的強大實力。并且就聯(lián)合國本身來看,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一個民主的建制,還是一個問題。
根本的問題在于,民主理念的假設前提本身就是值得質疑的。
首先,理性并不能保證性惡者的為善。人并不是只有理性,他還有欲望、情感與意志等等。既然假定人性是惡的,那么為善就只能是手段性質的東西。這使我們想起墨子的觀念:“兼相愛,交相利!边@里,由于兼愛成為了交利的手段,即愛本身成了工具性的東西,那么,要保證人們總是會兼愛的,你就必須證明兼愛乃是唯一可能的工具選擇。但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工具是為目的服務的,衡量工具選擇的標準只有目的:凡能達到目的的就是有用的工具,凡能更好地達到目的的就是更好的工具。在這種前提下,只要能夠達到目的,如果兼愛需要更多的付出或者利益讓渡,而不愛則需要更少的付出或者利益讓渡,那么,人為什么必須選擇兼愛這個工具?當一個人作出這樣的工具選擇的時候,他恰恰是在運用他的理性。
而正如上文所說,理性的設定并受到極端推崇,乃是出自人性本惡的設定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們必須更進一步質問人性本惡這個設定。經(jīng)驗事實告訴我們,人確實有追求自我欲望滿足的一面;
但當我們把它視為人的本性、并且是人的唯一的本性的時候,那就陷入了偏頗,而且在事實上必然導致上面談到的不擇手段的局面。按照事情的邏輯來說,如果人性本惡,那么契約、民主制度也都是惡的產物了,因為它們都不過是滿足這種惡劣的人性欲望的工具而已。而不幸的是,這恰恰是我們在當今世界上經(jīng)常看到的事實。
但正如上文所說,性惡的設定乃是由“第一實體”觀念逼出的。第一實體觀念并非毫無真理性可言,何況它是現(xiàn)代性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基本觀念;
并且在某種意義上我也承認,中國的傳統(tǒng)中是比較地缺乏這種第一實體精神的。我甚至也愿意承認,越是缺乏第一實體精神,越是容易走向專制主義。所以我在很多場合呼吁“重建第一實體”。但是,我也必須指出:歸根到底,個體至上的原則與集體至上的原則一樣是偏頗的。當個體主義(Individualism)被推向極至的時候,那就成了楊朱式的一毛不拔的利己主義(Egoism)了。這就是說,當個體自我的利益被視為絕對的、至上的、唯一的目的的時候,其合乎邏輯的結果當然是:一切都可以成為他的手段,他人、他國、他族當然也都是達到他的目的的工具了。
三
如果作為民主制度及其理念的基本觀念的那些假定都是很成問題的,那么我們該怎么辦?顯然,我們應該尋求另外的觀念設定;
在這個基礎上,我們才能重新設計我們的制度建構。為此,我們不妨檢索一番古今中外一切既有的觀念設定。這里,我想談談中國儒家的倫理觀念及其基本設定。
民主乃是一種制度建構,或者說是一種“制度”。在儒家詞匯中,制度即所謂“禮”,它作為社會規(guī)范,體現(xiàn)在諸如道德、政治、法律、規(guī)則、儀式等等諸多領域。自從五四運動以來,儒家遭致病詬最多的就是在禮的層面。但那卻是基于一種嚴重的誤讀的:人們把特定時代的專制的禮等同于儒家的禮,完全無視儒家在禮這個問題上的更根本的原則:損益。禮有損益的思想,在孔子那里是有其明確的表達的,例如,他說:“殷因于夏禮,所損益可知也;
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
其或繼周者,雖百代可知也。”簡而言之,禮是一種歷史地變動的、“與時偕行”的東西。其實如果按照儒家“禮有損益”的原則,(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那么,假如民主制度是當今最適宜的制度,民主就不妨是儒家在當今條件下的制度選擇;
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如此,下文將會表明,這種民主制度選擇的根據(jù)卻必定與西方的選擇根據(jù)大為不同。禮是變易的,而這個原則根據(jù)是不易的。
這就是儒家的另外一個更為根本的觀念:義。我們知道,道德、政治、法律等等方面的制度規(guī)范的建立,是建基于某種更為根本的原則基礎之上的,這里,最核心的問題是關于“正義”原則的問題。正當?shù)幕蛘咚^“合法”的制度,根本上是基于正義原則的制度。在儒家詞匯中,這種Justice(正義)即所謂“義”。義是為禮奠基的觀念,亦即正義原則是為制度建構奠基的觀念。眾所周知,“義”的基本語義就是“宜”;
這就是說,義的基本語義與Justice是一樣的:適宜,適當,恰當,正當,正義,公正,公平,合理……等等。一切制度建構的原則,都應該是“義”或Justice。
顯然,這是中西之間的一個共同的語義平臺。但是,如果我們追根究底,那么,中西正義觀念的根據(jù)之間便表現(xiàn)出極大的差異。前面說到,西方制度建構的根據(jù)乃是契約精神;
我們也可以說,契約便是正義的體現(xiàn)。而我們還知道,契約觀念乃是基于理性設定的。而儒家則不然,儒家的“義”亦即正義觀念卻是基于“仁”這個設定的。什么是仁?“愛人”。這就是說,為正義奠基的是仁愛。前面提到了墨子的兼愛思想,這里我想指出:在愛這個問題上,儒與墨的區(qū)別并不在于是否“愛有差等”,而在于愛的性質本身。正如上文所分析過的,墨家是把愛作為一種工具性的東西對待的;
而儒家正相反,愛是目的性的。愛沒有任何外在的目的,愛就是目的本身。墨子的思想倒是比較接近西方的觀念,而與儒家拉開了距離。而在儒家看來,如果說正義原則是為制度建構奠基的,那么,仁愛精神則是為正義原則奠基的。于是便有孟子的“仁→義→禮→智”的邏輯序列。
儒家認為:能愛,這就是人的本性。所以,愛是儒家的最為根本的人性設定。這就是性善論。儒家并不否認現(xiàn)實中的人的惡劣的一面,但不認為這就是所謂人性,而認為這恰恰是人性的遮蔽狀態(tài);
唯其如此,這就需要解蔽,所以儒家強調修身明德,即通過修養(yǎng)工夫去體認、澄明、敞現(xiàn)自己固有的仁愛本性。(這就是“仁→義→禮→智”序列中的“智”的問題:智是一個反思問題,或更確切地說,是一個反身直觀的問題。)我們知道,極少有人贊同人性唯惡的觀點;
就連小布什也至少在口頭上不會認同,所以他說他是要“解放”伊拉克人民。確實,現(xiàn)實中的人既有為惡的傾向,也有為善的傾向。關鍵在于:哪一種傾向是、或者應該被設定為所謂“人性”?如果我們承認趨利避害乃是一切動物的屬性,那么它就不是人所特有的東西,亦即不是所謂“人性”,否則人性與動物性就會毫無區(qū)別了,這也就無所謂人性了。如果我們承認人性不同于動物性,那就會承認孟子的說法:“人之異于禽獸者幾稀。”這“幾稀”的一點兒東西正是人性,它的名字叫“仁愛”。
最后,我想表明這樣的態(tài)度:如果作為現(xiàn)代性的“禮”的民主制度確實是由正義原則奠基的,并且這種作為“義”的正義原則確實是由仁愛精神奠基的,那么,這樣的民主建構我是贊成的。
200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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