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松泉:對于經濟類犯罪死刑存廢問題的非專業(yè)性思考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最近一個民工因為討要工錢受到侮辱而殺死4人的案件引起了高度關注,其中有學者從法律的專業(yè)角度建議不要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他的理論依據在未來可能會被普遍地接受,但現(xiàn)在要讓人接受很難,更何況這位民工不只是針對侮辱他的一個人,而是連殺4人。法學界近年來也有不少人主張全面廢除死刑,但在今日可能還沒有被現(xiàn)實接受的空間。因此,對此問題考慮的第一步應該是非暴力犯罪尤其是經濟類犯罪的死刑存廢問題。

          與一些侵害他人生命與身體權利的暴力犯罪不同,經濟類犯罪并不侵害他人的生命,但卻要付出生命的代價,因此主張廢除死刑的法學專家們業(yè)已指出其中罪與罰的不相等,因而并不體現(xiàn)公正,從這個角度看,對這類犯罪廢除死刑應該是有其明顯的合理性的。但是,這遇到非常強烈的反對意見,反對的最主要的理由是當今中國經濟類犯罪特別是腐敗的趨勢越演越烈,如果廢除死刑將無法有效地遏止其發(fā)展態(tài)勢。同時,現(xiàn)在民眾對腐敗現(xiàn)象深惡痛絕,對那些貪污受賄數額非常巨大的犯罪分子“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然而,這兩個理由其實都經不起嚴格的推敲,且不說從法律專業(yè)的角度,就是從非專業(yè)的角度看,也難以找到堅實的依據。

          經濟類犯罪除了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同時,這類犯罪的主體在主觀上是通過經濟犯罪而追求自己極端的快樂與幸福,因而對這種主觀意圖與行為的最恰當的懲罰是讓其失去一個自由人所能夠享受的快樂與幸福,其中最主要的是人身的自由和財產的被剝奪,而且可能一直到生命的終結也不可能再獲得。他(她)主觀上追求奢侈的生活,有富足的生活,更多的瀟灑,更多的性的滿足和從中得到的更多的快樂,等等,因此,針對這種主觀意圖的最針鋒相對的懲罰就是他(她)將永遠沒有了自由、瀟灑、快樂、滿足。他(她)沒有了自由,終生守在監(jiān)獄里;
        沒有了財產,并且還得進行勞動改造;
        他(她)不再能夠享受性的快樂與滿足,在這個享樂主義時代,“性福”是多么地被看重,而且許多的犯罪分子在這方面非常地看重甚至沉溺其中,不僅如此,他(她)失去了本來可以擁有的合法的性生活,并且可能在雙重意義上失去自己的妻子或丈夫;
        他(她)也不再能夠享受親情、游戲、娛樂等方面的快樂。這是怎樣痛苦難熬的生活!這就是對他(她)及他(她)的主觀意圖與行為的最恰當的懲罰。中國人一直說“好死不如賴活”,那是因為采用不同的參照。這種代價對犯罪分子的威懾作用具有幾乎同樣的強度。犯罪分子并不是不怕坐牢而大膽犯罪,而是存在僥幸心理,并不是有死刑就不敢去犯罪,沒有了死刑就敢于犯罪,惟一的因素是在強大的誘惑面前存在僥幸的心理;
        如果能夠意識到會被發(fā)現(xiàn),即使只是坐一年的牢和剝奪財產,他也不會去選擇走犯罪的路;
        如果他意識不到,哪怕死刑存在也未必起多大作用,現(xiàn)在腐敗越演越烈就說明了問題。中國歷史上法家的治理方式并不證明有效,在巨大的誘惑面前,在被發(fā)現(xiàn)與處罰的概率普遍比較低的情況下,死刑的存在與否只對那些比較膽小的人有影響,而膽小的人即使犯罪可能也不會犯到要動用死刑的程度。因此,真正關鍵的因素是社會能夠發(fā)現(xiàn)并懲罰的概率有多大,犯罪分子能夠僥幸逃脫懲罰的概率有多大。

          如果上述說法成立,那么,社會的首要任務不是加大加重懲罰的力度,或者放低死刑的標準,而是加大發(fā)現(xiàn)犯罪和落實懲罰的概率,這也從西方一些廢除死刑的國家的經濟犯罪情況中得到說明。一些國家廢除了死刑而經濟犯罪沒有特別的上升,說明犯罪率的上升與下降雖然在一定時期可能與懲罰是否嚴厲有關,但主要與社會的管理水平有關。最早提出廢除死刑問題的貝卡利亞詰問“在一個組織優(yōu)良的社會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這里非常重要的是“組織優(yōu)良”。中國現(xiàn)在遠還沒有達到組織優(yōu)良,所以可能還不適宜立即全面廢除死刑。但反過來說,我們不夠優(yōu)良的組織是今日經濟犯罪如此難以抑制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們的重要任務是建設更好的社會組織和社會管理體制,以一個管理嚴密的制度抑制犯罪率的上升勢頭。同時,要通過增加社會透明度、加強新聞輿論的監(jiān)督達到抑制犯罪的目的,各國的歷史與經驗證明這是一個非常重要而有效的辦法。我們不努力在這些方面加大力度而寄托在用更嚴厲的死刑上,實際上是治標與治本的倒置。嚴格說來,將不廢除經濟犯罪死刑的理由建立在擔心這樣會引發(fā)更多犯罪這樣的說法上,不僅不符合法律本身對罪與罰的原則與標準,而且可以說是把兩個不同的概念等同與混淆在一起了。我們用嚴厲的死刑消解了我們建立更優(yōu)良組織和體制及增強透明與監(jiān)督的責任。

          另一個與死刑存廢本來無關的問題也影響了我們的判斷,這主要是對一些嚴重的經濟犯罪特別是高官犯罪的服刑問題。人們擔心,如果廢除了死刑,這些人可能利用一切可能的機會通過假釋、保外就醫(yī)等各種方式逃脫法律對他的嚴厲制裁。這樣的擔憂不是沒有道理,但是,這與前述問題一樣,屬于不同的概念問題,F(xiàn)在在這方面的管理已經越來越規(guī)范,今后可以在這方面更加嚴格與規(guī)范,而在法律本身,在廢除此類犯罪的死刑時,本應該會有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也就是說,盡管廢除死刑,但對犯罪分子的刑罰的判決與執(zhí)行與其所犯的罪行嚴格相當,這才是需要考慮的問題。也就是說,雖然不會被處死了,但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也別指望什么,按照通俗的話說,“死罪可免,活罪難饒”。

          本人還有一種判斷,在廢除死刑后,終生監(jiān)禁或無期徒刑上升為對經濟類犯罪的最嚴厲的懲罰,實際上也提升了終生監(jiān)禁的分量。這里有一種微妙的關系,也就是說,到那個時候,人們會把失去終生的自由看作是最重的懲罰,自由會被看重,而失去自由的威懾將能夠達到今日死刑所產生的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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