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治平:故紙中的法律與社會

        發(fā)布時間:2020-06-07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拙著《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1996)出版之前,為了讓讀者對書中討論的清代社會風貌有一點感性的認識,我特地向藏書家田濤先生借了幾張清代契紙作制版之用。田濤先生收集民間契約文書有年,曾經千里跋涉,深入鄉(xiāng)間,尋訪民間故紙,其中的艱辛與甘苦,不是外人可以輕易了解。如此得來的珍貴文書,我想,即使不是珍愛有加,總會妥善收藏吧。因此,看到他從陽臺堆放的紙箱里翻出一堆堆紙卷攤在地上挑選,我著實吃了一驚。

         

          自然,讓這些年深月久的故紙塵封于紙箱和麻袋之中非其本意。所以,他不僅慷慨地把這些材料提供給需要它們的學者和學生使用,而且同另兩位中國法制史學者一道,著手將所收藏的契約文書裝裱整理、影印出版,以便更多的學者可以利用這批材料。當時,這項工程剛剛開始,而當它最后以《田藏契約文書粹編》(以下簡稱《粹編》)之名與讀者見面時,已經是5年以后了。

         

          《粹編》共三冊,八開本,布面精裝,收各類契約文書九百五十件,其起迄年代為明永樂六年(1408)到1969年。所有三冊均分圖版、錄文、英文提要三個部分,并附主題及地域索引。其中,圖版部分最為珍貴。因為以往的契約文書匯編,最多只是在書前選印幾幀或十幾幀圖版作樣本,正文的部分則只有錄文,以致一般讀者很難窺見傳統(tǒng)契約文書的原樣,如契文的字體、寫法,契紙的開本、比例,官契的版式、形制,印章和簽押的式樣、位置,以及其他對于相關研究并非可有可無的細節(jié),而比這些更重要的是,讀者們可能因此而失去了解傳統(tǒng)契約文書全貌的機會。明清時代的契約文書,在形式和內容兩個方面都已經非常成熟。凡是涉及田土交易的契約,按照規(guī)定要填寫統(tǒng)一印制的官板契式,然后到官府投稅,并將官府頒發(fā)的契稅憑證粘貼于正契尾部,這樣的契約文件便有正契和契尾兩個部分。在很多情況下,填寫官板契式之前,交易人先訂立草契,這份文件也被要求與正契一同呈遞,這樣,當時的一件契約就可能包含三個部分。民國初年,政府訂立驗契章程,要求民間更換新契,結果是在舊文書中又增加了一道新的官契。這些文件在《粹編》中分別被命名為連二契、連三契和連四契。它們原本是一個整體,其中包含了豐富的政治、經濟、法律和社會的消息。以往的契約文書匯編,基于種種原因,通常只錄原契契文,因此難免割裂之虞。

         

          《粹編》又題為“田濤藏契”,這些名稱多少易致誤解,讓人以為這是一部單純的民間契約匯編。其實,《粹編》的內容遠不止此。大體言之,《粹編》所收材料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各種民間私約,包括賣契、典(當)契、租約、借約、合伙文書、婚書、禮單、休書、繼嗣文約、分書(鬮書)、遺命書、會單、和解約,以及商號的章程、行規(guī)、行票、當票等,其數量最巨。第二類是所謂公文書,其類別從地方官的文告,到官府為管理社會經濟活動和維護社會秩序而頒發(fā)的各種文據,如鹽商的鹽引,米商的米票,牙人的牙帖,捐輸的收據,土地的執(zhí)照,納糧的憑證,還有煙戶門牌,推收稅票,以及上面提到的契稅憑證等?梢宰⒁獾氖牵@兩類材料關系非常密切,它們之間長時期的相互作用和滲透,構成古代社會制度發(fā)展的一個重要側面,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塑造著傳統(tǒng)社會生活的面貌。因此,從二者結合的角度去閱讀和利用《粹編》所收契約文書應當是一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這方面一個很好的例子就是前面提到的合私約與公文于一的連二契和連三契。

         

          明清時代,官契的行用已經十分普遍。《粹編》所收官契,最早的是明嘉靖三十一年(1552)的一件買地契(第4號)。與后來的官契紙相比,當時的官契公文氣十足,私約內容甚少。(又見第5、6號)崇禎八年(1635),稅契改用契紙,由官府刊印,編定號簿,鈐以巡按號印,再由坊、里長領取轉給受業(yè)人戶。這種官頒契紙分作兩聯,右聯由立契人填寫,與一般草契內容同,左聯亦分兩段,前段主要是關于契紙(產生原因和使用辦法等)和相關法律原則的說明,后段則是相關規(guī)則,其內容包括契紙的效力、官吏的責任、稅率及契紙價格等。(參見第11號)后來許多官板契紙只是格式化的契式,以供立契人填寫。不過,將寫契投稅章程逐條論列的官契亦非鮮見。這類章程無一例外都規(guī)定了使用官板契紙的強制性。如上引崇禎十年官契紙第一條就規(guī)定:“頒式后有用白頭文約不用部頒契紙者,不論被人告發(fā)及推收編審時驗出,即以隱漏課罪,照律追半價人官,坊長、中見等役一并連坐!(第11號,又參見第232、251號)這種通過推廣官頒契式規(guī)范和控制民間不動產交易的努力一直延續(xù)到民國乃至1949年以后。

         

          據考,官為訂立契約樣文的記載最早見于北宋,其目的是為了規(guī)范民間交易和確保國稅。稅契之制則建立更早。東晉時的“文券”,即是稅契后鈐有官印的契約。唐時,“文券”稱“市券”,見于正式的法律。契尾之制行用稍晚,但也不晚于明代。契尾之設,主要是為了對付稅契過程中官吏蒙混欺瞞、中飽私囊的行為。契尾一般分作兩聯,一聯用作收據,由業(yè)戶收持,另一聯用作存根,備有司查核!洞饩帯匪掌跷,最早的一件出于崇禎六年(1633,第10號),最晚的一件出于宣統(tǒng)二年(1910,第304號)。與早期的“契尾”如元代的“稅給”和明代早期的契稅文憑不同,這一時期的契尾字數增加至數百字乃至千余字:其內容包括對契尾制度尤其是其利弊的歷史敘述、相關規(guī)則的內容、稅率、罰則、稅契程序等,其中所包含的信息十分豐富。如果把不同時期的契尾加以對照,更能看出這種制度的發(fā)展軌跡。

         

          十九世紀的外國觀察家曾對中國契約制度跨越地域差異的統(tǒng)一性感到驚異。但是我們了解到宋以后官板契式的推行和民間標準文約的流行,就不會對此感到奇怪。我們感興趣的問題更多是,在這種具有相對統(tǒng)一面貌的制度形成過程中,地方性知識與國家厲行的統(tǒng)一規(guī)范是如何融合的?它們怎樣互動和相互滲透?傳統(tǒng)社會中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究竟怎樣?在這方面,《粹編》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很特別的視角和許多具體的例證。比如,那些把私約和公文聯接在一起的連二契、連三契就是測度國家滲入社會的一個重要指標。它們不只是形象地表明了一種國家與社會的結合方式,而且指示出這種結合的具體途徑。官契和契尾所包含的大量信息,對當事人來說主要甚至完全不是一種有價值的歷史記錄,而首先是重要的規(guī)范性知識。尤其重要的是,這種知識并不是通過官府告示或者律例宣講這類形式來加以傳播,而是在日常生活實踐中進人到尋常百姓家,并且作為重要的家庭財產文件代代相傳或在不同家庭間流轉。具有類似功能的文件還有官府下發(fā)的煙戶門牌。煙戶門牌本是一種地方戶籍管理文件,由官府發(fā)給,有一定格式,須填人戶籍地、戶主名、丁口、雇工、生理等項資料,懸于門首以備查核!洞饩帯匪臻T牌當中,有兩件清嘉慶二十二年蘇州府昭文縣的煙戶門牌,長逾千言,其中開列有十數條“民間易犯嚴例”,儼然是一部微型法例。(參見第86、87號)門牌雖然不是值得珍藏的財產文件,但也構成日常生活場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況且張于門首,出入恒看,其內容如果不是深入人心,至少也是“眼熟能詳”了。我們不妨由這類歷史遺存重新構想當時的社會控制方式和程度。

         

          一個有趣的問題是,我們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由見于公文書中的規(guī)范內容來構想當時的社會秩序?比如說,寫契投稅章程列明的各種強制性要求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的交易實踐?更進一步說,民間通行的交易秩序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如果說官板契約的推行和稅契程序有助于型塑較具一致性的交易習慣,那么這些契式和程序又是如何構成的?這是一個單向的改造過程,還是一個雙向的互動過程?光緒時期的寫契投稅章程規(guī)定:牙記行用與中人、代筆等費,準按契價給百分之五分,買者出三分,賣者出二分。系牙記說成者,準牙記分用二分五,中人分用二分五。如系中人說成者,僅交量立契,只準牙記分用一分。(參見第215號)如此具體細致的分配,其標準何來?民間田土交易有所謂中三筆二、買三賣二一類說法。這類習慣得之于官府的安排,還是相反,官府的安排乃是基于民間的習慣?這些問題并不容易回答。因為,收集于《粹編》的那些故紙殘簡終究只是一些歷史的碎片,本身不足以構成一幅完整的圖景,更不必說,它們的虛實需要考辨,它們的意義有待發(fā)掘。盡管如此,我們還是不妨說,這些無言的歷史碎片乃是最堅實最有價值的史料之一。

         

          從某種意義上說,《粹編》中的材料更近于出土遺存,它們是前人不經意留下的生活痕跡,雖然斷斷續(xù)續(xù),零星不成系統(tǒng),但是比之自覺的歷史敘述另有一種真實性。這首先是因為,它們是生活日用的一部分,更近于生活的實相。那些褪色殘破的文契每一件都稱得上是歷史的記錄,今人不僅可以從中了解當時的地價、稅率、租稅、銀錢比率、結婚的費用、捐輸的種類和價格等,而且可以真切地瞥見當時生活的諸多環(huán)節(jié)、側面與細節(jié)。對于那些構建歷史大廈的人來說,這些細節(jié)便是堅實的磚瓦。只是,在絕大部分有文字記載的歷史當中,社會生活的這一部分鮮有表達自己的機會。作為一種生活材料,這類故紙曾經數量巨大,但是作為史料,它們的價值卻長期被人們忽略,只能塵封于鄉(xiāng)間閣樓土壁之中,任由蟲咬鼠嚙,煙熏水漬,而日漸銷蝕。部分地因為此,我們今天看到的古代社會契約文書,不過是滄海一粟。也因為此,這些陳年殘簡才變得格外珍貴。

         

          記得第一次看到《粹編》,印象最深的還不是它的內容、編排和裝幀,而是封底標示年代的兩個數字:1408和1969。這兩個年份引發(fā)的第一個反應是,是什么東西能夠跨越時空,把不同的時代和社會聯結在一起?這種編史的嘗試在理論上意味著什么?接下來則是好奇,1960年代末期正是“文化大革命”的全盛時期,當時的“契約文書”會是何種樣態(tài)?這一件賣房連三契,稱得上是“珍稀”史料,值得引錄于此。

         

          立賣房契人秦學增,茲口祖遺產,計正房一間半,東廂房三間,棚子一間,口圈兩間,大門二門各一半。經中人說允,情愿賣與秦懷增名下永遠為業(yè)。賣價一千六百元正,筆下交足。并無短欠?挚湛跓o憑,特立此據為證。

         

          宅基地圍房后兩丈以外,計地四分八厘  

          四至開清:(略)  

          中證人(略)  

          代筆人(略)  

          這是一張毛筆手書的契紙,單看這張文契,無論內容還是形式,都與比如一件清代契約無大差別。不過,相連的“官契”大書“河北省盧龍縣革命委員會印契”,令人頓生時代倒錯之感。細看這張契紙,還可以發(fā)現其形制與明清官契并無二致,其表格化的格式固然不同于清代的式樣,但卻傳自民國時期。能夠表明其時代的,除了契紙頂端的大字之外,便是表格中的“人民幣”、“大隊”等字樣。那種時空倒錯的感覺究竟何來?真的是時代倒錯,還是我們的歷史觀與時代脫節(jié)?誠然,單憑這樣一件歷史殘片不足以建立任何法律或者社會理論,但是作為一種堅實的史料,它卻可能動搖一些我們久已接受并且習以為常的觀念、預設和理論。它把我們注意力由政治革命的表面引向社會變遷的深層,讓我們重新思考和理解變化中的法律與社會。

         

          一般的傳統(tǒng)契約匯編,如果是通史性的,其下限也只到民國時期,而且實際上,已經出版的民國契約數量甚少,1950年代以后的契約更是難得一見!洞饩帯返诙䞍詫J彰駠鴷r期和1949年以后的契約文書及相關文件,雖然不能夠完全彌補這一缺憾,但卻是一個好的開端。無論如何,它為我們了解這一時期相關制度的變遷,進而深入思考法律與社會的傳統(tǒng)和變遷提供了一個重要基礎。

         

          《粹編》的不足主要有二,一是因為篇幅的關系,錄文中省略了大量的契尾,當然,許多契尾內容大同小異,甚至完全相同,因此也沒有必要一一照錄。編者采取的辦法是,錄文只收最具典型性的契尾,并在書中另附一紙,注明所有同類契尾(號數)以供讀者參考。然而,仔細對照之后或可發(fā)現,這個特殊索引的編排與實際的錄文不盡相符。換言之,現在我們所看到的契尾錄文,未必是對收錄在《粹編》中材料的最佳選擇,而被遺漏的部分也可能包含一些有價值的法律與社會的消息。另一個問題是標點。錄文標點是《粹編》工程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費時費力,但于《粹編》的使用卻極為便利,美中不足的是,有些地方標點或者有誤或者前后不一。當然,這類問題為數不多,不至影響對《粹編》的使用,更不會減損其價值。

         

          對社會史和日常生活的重視,在歷史研究中已經蔚為傳統(tǒng),因為這一傳統(tǒng)的崛起,歷來為史家輕忽的材料如碑銘、檔案、民間故紙等便登堂人室,一變成為撰寫歷史的重要史料。在中國,學術研究中對于民間私約和各種公私文書的重視和利用始于史學,而且直到今天也主要因為史學的發(fā)展而得到推動。與之形成對照的是,占有最多資源的法學的中國法制史研究并未充分利用這一成果,更不曾積極參與創(chuàng)造這一新的傳統(tǒng)。《粹編》的出版應當有助于改變這種狀況。畢竟,參與《粹編》的學者們基本都出于法學而不是史學。不過,他們并不代表中國法制史研究的主流,這一點也是事實。就此而言,居于主流的中國法制史研究要消化《粹編》和《粹編》所代表的那種學術傳統(tǒng)和成就,恐怕需要一定的時間,而一旦做到這一點,我們便有理由相信,它會以一種新的和更有生氣的面貌呈現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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