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汀陽:民主的最小傷害原則和最大兼容原則
發(fā)布時間:2020-06-13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摘要:世界上流行的民主制度設計雖然各有優(yōu)點,但都仍然不能有效地減少民主所可能導致的對少數(shù)人的傷害以及對高尚觀念的傷害,所以都并非最優(yōu)民主。目前最被人們推崇的投票民主雖然看似公正,但在缺乏公眾知情和辯論的情況下,投票民主很容易淪為既得利益集團的工具。要解決投票民主的局限性,有必要引入兩條減災性的基本原則:最小傷害原則和最大兼容原則,分別用于改進投票制度和公共領域的運作。
關鍵詞:民主 公共領域 投票
引言:假定民主是可取的
假如非要選擇民主制度,那么必須思考:(1)在什么樣條件下民主是正當?shù)?什么樣的民主能夠通得過普遍理性的正當性證明?(2)是否能夠通過改進民主制度而創(chuàng)造一種最優(yōu)民主?在這里,我準備提出一種改進的民主理論,可以稱為“兼容民主”(compatible democracy),即最有希望與各種普遍價值和普遍理性達到兼容的民主。
對于評價社會行為或者社會選擇,存在著一個或許最好的檢驗原則:普遍模仿原則。如果一個行為或者制度策略是經(jīng)得起普遍模仿的,那么它就是普遍有效的,這意味著:(1)當策略s被普遍模仿,s必定形成任意人之間對稱的相互關系(reciprocity),沒有人會處于被歧視地位;
(2)當s被普遍模仿,不存在導致自取其禍、玩火自焚(backfire)的可能性。顯然,許多事情是經(jīng)不起普遍模仿的考驗的,而那些能夠經(jīng)得起普遍模仿考驗的事情必定體現(xiàn)了每個人能夠共享的普遍價值,那些普遍價值就將被視為任何一種制度必須加以參照的正當性標準。在分析民主問題時,我們將以那些經(jīng)得起普遍模仿的普遍價值作為評價標準。一種比較好的民主就是與普遍價值具有更高兼容性的民主,相反就是壞的民主。
一、民主的優(yōu)勢與道義無關
政治必須有利于那些能夠惠及所有人的普遍價值。這一要求對于民主政治來說顯然有些高,因為民主注定更有利于多數(shù)人而非所有人。人們想要并且需要的價值很多,但能夠經(jīng)得起考驗的普遍價值并不太多。一種價值v如果是普遍有效的,它必須滿足:(1)任意一個人如果要求享用v,那么就沒有任何理性有效的理由去拒絕其他人以同樣理由要求享用v,就是說,其他人享用v的理由將自動成立;
(2)如果v是普遍價值,那么,相對于缺乏v的情況,v的出現(xiàn)將使每個人的幸福獲得帕累托改進,沒有人能夠排斥他人同時受益;
(3)任何一種破壞v的行為都經(jīng)不起普遍模仿,如果某人p破壞v,他人的模仿最終必定對p不利,使p的破壞行為形成自取其禍的效果,并且,沒有人能夠幸免于破壞v所帶來的災難。根據(jù)如此苛刻的標準,可以發(fā)現(xiàn)公正、自由、和諧是合格的普遍價值,因此可以用來作為制度的評價標準。當然還有別的普遍價值,但以上三種價值是最典型的。社會的基本邏輯關系是人際關系,因此,普遍價值必定能夠形成任意人與他人之間有益的相互性(reciprocity),而這三種價值正是人際有益相互性的最重要條件。
公正理所當然是最好的。這里的公正指古典公正,即邏輯結(jié)構(gòu)上的對稱性,主要包括兩種對稱:(1)行為與結(jié)果的對稱。所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2)人際對稱。大致相當于各種道德金律的精神原則,你如何對別人,別人就如何對你。就理論可能性而言,不存在能夠有效反駁公正的理由。
自由也是無法拒絕的普遍誘惑。自由總是有限自由,即使所謂的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也只能是有限的。如果自由權(quán)利可以是無限多種的,人們就總能編造理由把自己所不喜歡的他人的各種行為都說成是對自己的干涉,于是,無限自由反而否定了自由,這是自由所隱含的一個悖論。不過這一自由悖論并不嚴重,因為人們?yōu)榱双@得部分真實可靠的自由就總會理性地限制自由的膨脹,總能夠達成共識而承認部分自由(總有某些自由能夠通得過普遍模仿檢驗)。一個制度越能夠有效地保護自由就越好,否則是壞的。
和諧是同樣重要的普遍價值。和諧可以有多種表述方式,這里我把它定義為一個比帕累托改進更強的作為嚴格共榮關系的“孔子改進”:(1)對于任意兩個博弈方X,Y,和諧是一個互惠均衡,它使得,X能夠獲得屬于X的利益x,當且僅當,Y能夠獲得屬于Y的利益y,同時,X如果受損,當且僅當,Y也受損;
并且(2)X獲得利益改進x+n,當且僅當,Y獲得利益改進y+m,反之亦然。于是,促成x+n 出現(xiàn)是Y的優(yōu)選策略,因為Y為了達到y(tǒng)+m 就不得不承認并促成x+n,反之亦然[①]。和諧是能夠保證沖突最小化并且合作最大化的最優(yōu)策略,一個制度越有利于形成和諧關系就越好,否則是壞的。
無論霍布斯版本(人人之間天然發(fā)生沖突)還是荀子版本(人們在群體中分利不公而發(fā)生沖突)的社會初始狀態(tài)都是沖突,政治的首要問題就是如果形成社會合作。即使人們都有合作的誠意,也仍然難以克服意見分歧。政治試圖以某種制度安排去解決利益沖突和意見沖突。制度似乎有許多種,但其根本形式只有專制和民主兩種。專制是替民做主,民主是人民作主。專制固然不好,但要證明民主好過專制也不容易。對民主的真正挑戰(zhàn)是,民主與專制一樣也傷害某些人的利益,而且同樣沒有正當理由。如果說多數(shù)人傷害少數(shù)人好過少數(shù)人傷害多數(shù)人,恐怕于理不通。而且,關于專制只為少數(shù)人服務的故事其實也不太真實。在許多情況下,專制采取的也是維護多數(shù)人利益而迫害少數(shù)人的政治策略,因為這樣能夠獲得更多人民的支持而使專制比較鞏固,只有不可理喻的暴君才會昏到搞成眾叛親離。按照博弈規(guī)律,無論民主政府還是專制政府,明智的首選策略都是代表多數(shù)人的利益。問題不在于專制和民主何者傷害的人數(shù)更多,而在于傷害是否具有正當理由。令人吃驚的是,專制以權(quán)力去傷害某些人與民主以票數(shù)去傷害某些人同樣都沒有道德上過硬的理由,無論專制還是民主,都同樣偏離公正、自由以及和諧等等普遍價值。
首先,專制以強凌弱和民主以眾暴寡同樣是不公正的。民主的邏輯是多數(shù)人的偏好高于正義或天理,這是對少數(shù)人的歧視和對真理的蔑視。如果說專制沒有理由被證明是正當?shù),民主也同樣沒有理由被證明是正當?shù)模?br>其次,專制和民主同樣抑制了某些人的自由。關于民主優(yōu)越性的論證往往認為,民主最大的好處就在于能夠避免對自由傷害力度最大的暴政。但有兩個疑問:(1)如前所述,根據(jù)理性博弈原則,暴政幾乎是最失敗的政治策略,除非失心瘋了,沒有人會采取如此差的策略,而失心瘋的專制領導如果沒有失心瘋?cè)罕姷闹С郑彩请y以成功的。何況民主也并非不可能導致暴政;
(2)至于民主國家往往比較自由的證據(jù)卻是一種證據(jù)的誤用,民主國家比較自由的真實原因是有效法治保證了自由,并非因為民主。對于一個成功的制度,法治比民主重要得多。自由是民主的一個必要條件,但民主卻不是自由的必要條件,兩者的邏輯關系不能顛倒;
至于和諧,無論專制還是民主,都不能顯著地減少社會沖突,都不能明顯增大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相關性,因為專制和民主畢竟都是權(quán)力游戲,而權(quán)力游戲暗含的邏輯是零和博弈,它直接就把人們劃分為贏家和輸家,這必定有損共同幸福。如何使一個社會沖突最小化而合作最大化,這是一個比民主更深刻的問題。
總之,民主和專制都同樣嚴重偏離公正、自由、和諧等普遍價值,這意味著,民主的優(yōu)勢并不在其道義優(yōu)勢上。既然民主優(yōu)勢與道義無關,民主絕不高尚,那么,民主的優(yōu)勢到底在哪里?這才是真問題。民主的真實優(yōu)勢在于它是一種具有技術優(yōu)勢的政治策略,尤其從博弈論角度看,民主是政治風險最低的策略。從目前已有的所有政治制度來看,任何制度都不得不面對一個巨大麻煩:既然總有某些人的利益會受損,那么如何對付利益受損人們的反抗?一般地說,利益受損人們的政治反抗策略主要有:革命、反叛、分裂和消極抵抗。對于專制制度來說,這四種危險都存在,這是專制的劣勢。對于民主制度來說(如果是合格的民主制度而非偽裝的民主制度),則革命和反叛的危險幾乎不存在。這是因為,在民主制度下,各種利益集團通過選舉而獲得勝利的機會和策略永遠存在,于是,通過政治技巧去競爭顯然優(yōu)于革命和反叛的暴力冒險。因此,民主制度能夠提供更為安全穩(wěn)定的政治,盡管政治不合作的危險仍然存在(分裂和消極抵抗),但畢竟不是最危險的挑戰(zhàn)。在這種技術性意義上,民主明顯優(yōu)于專制。可以看出,民主雖然不是一種更為高尚的政治,卻是一種更為成功的政治,它有效地回避了最危險的政治動亂(革命和叛亂),因此民主是一個政治風險最低的策略,這才是越來越多的國家采取民主制度的真實原因。
二、民主的合理性與正當性
當公共選擇成為需要制度去解決的問題,民主才成為必要,而公共選擇所以成為問題,則是因為共同體成員的偏好不同。不過,共同體本身就是一個有些詭異的問題:如果一個共同體是由榮辱與共、志同道合的人們組成,那么,這個共同體本來就是萬眾一心的,公共選擇不會成為問題,顯然,一個事事同心同德的完美共同體總會有完美民主,而完美民主反而使民主成為多余。因此,只有當共同體是不完美的,民主才有意義?蓡栴}是,人們?yōu)槭裁捶且M成不完美共同體?這是因為,完美共同體幾乎不可能(沒那么多同心同德的人),即使可能,其規(guī)模一定太小而做不成什么事情,尤其在與比較大的共同體競爭時會非常不利甚至無法自保,所以,能夠立足的共同體都需要有一定的規(guī)模。
不完美共同體有兩種情況:(1)共同體包含一些其實不愿意加入而不得已加入的人,這意味著共同體具有強迫性;
(2)共同體成員在某些事情上有著共同利益,在另一些事情上卻存在著沖突,但每個人通過共同利益之所得畢竟大于互相沖突之所失,因此那些利益相對受損的人們?nèi)匀焕硇缘剡x擇留在共同體中,以便享受相對更大的共同利益。(1)顯然是壞的共同體,但最為常見。在(1)中的民主必定往往成為明顯無理的壓迫。民主所以需要改進,意義就在于此,一種改進了的民主或許能夠使(1)轉(zhuǎn)變?yōu)椋?)。盡管(2)也不完美,但足夠好。
在不完美共同體內(nèi),人們是否應該追求完美的公共選擇?答案是否定的,其中道理是這樣的:完美的公共選擇所遵循的是全體一致規(guī)則(unanimity),看上去很美,其實是災難性的。秘密在于,假如采用全體一致規(guī)則,那么每個成員都有否決權(quán),這樣勢必拒絕任何改變現(xiàn)狀的可能變化,表現(xiàn)為兩種困難:(1)好事都做不成。導致社會整體變化的好事(比如技術、經(jīng)濟和物質(zhì)的進步)會影響某些人的既定利益,而導致社會局部變化的好事又與某些人的利益不相干,這都非?赡苡腥诵惺狗駴Q權(quán);
(2)壞事都難以改變。總會有人為私利去否決糾正壞事的方案,比如奴隸主會否決取消奴隸制[②]。由此看來,全體一致不僅難以做到,而且全體一致規(guī)則本身就是不可取的,于是,以多為勝的民主就成為最合理的公共選擇,因為沒有更好的辦法。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民主的合理性并不等于民主的正當性。前面談到,民主或許是政治合法性的一種證明,但民主自身的正當性卻還是個問題。人們有時候誤以為民主的合理性就證明了民主的正當性,這看上去似乎相去不遠:既然沒有比民主更好的辦法,那么民主就是正當?shù)。這種相似性其實似是而非,其錯誤類似于說,既然沒有能夠治療感冒的藥,因此水就算是合格的藥。如前所證,既然民主必定損害部分人的利益,這就已經(jīng)嚴重偏離公正、自由以及和諧等普遍價值,因此民主在正當性上并無可信優(yōu)勢,民主的優(yōu)勢僅僅在于它的合理性。但這一點決不是以合理性代替正當性的理由,以蒙混過關的方式去論證民主正當性反而拒絕了對民主的發(fā)展和改進。如果滿足于“民主畢竟是最不壞的……”之類的安慰性陳詞濫調(diào),就不可能深入民主的問題。由于民主本質(zhì)所注定的局限性,也許民主不可能被改良成完全公正的,但仍然有機會去增大民主與公正、自由、和諧等普遍價值的兼容性,從而具有相對的正當性,這才是必須努力的。
民主以公共權(quán)力允許并鼓勵了積極自由(positive freedom),這是民主的危險本質(zhì)。和消極自由一樣,積極自由本身不是壞的,但由于積極自由是“積極的”,因此容易被不良人性所利用。積極自由意味著人們可以追求他們認為是好的事情,而那些所謂好的事情只是對于某些人是好的,而對于另一些人則是有害的,真正普遍好的事情是很少的。因此,民主就有義務減少它所帶來的傷害。民主的目的僅僅是使公共選擇在操作上成為可能,即打破意見分歧的僵局而使公共決定與行動成為可能。民主正是在理性無法決斷的地方才成為一種替代性的選擇方式,(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這一民主語境可以表達為:
(1)給定某共同體需要做出公共選擇;
(2)但是存在著兩種以上的不同意見;
。3)而且根據(jù)理性,無法找到不可懷疑的理由證明其中任何一種意見是正確的或是更為正當?shù)模?br>
(4)于是,在缺乏知識判斷和價值判斷的情況下,以多為勝的選擇比其它選擇更為合理。
民主就是在這樣的語境下才成為合理的。民主的目的不是要傷害少數(shù)人,也不是多數(shù)人利益最大化的專用工具,只不過是終結(jié)分歧而形成公共選擇的一種操作。對少數(shù)人的傷害是民主在技術上無法避免的一個缺點,既然對少數(shù)人的傷害不具有正當性,只是不得已而為之,這就注定了民主承擔著盡量減少對少數(shù)人的傷害這樣一項先驗義務,或者說,既然民主是積極主動地造成了負面影響,就必須對此負面影響負責任。
目前流行的民主就似乎暗含著忽視民主的義務這樣一種錯誤傾向。流行的民主制度更多考慮到人們更喜歡什么,而相對忽視人們更不喜歡什么,更多地考慮讓多數(shù)人得利,而相對忽視不讓少數(shù)人受損,特別表現(xiàn)為投票制度一般只設計贊成票(這個似乎微小的問題其實極其重要,后面將進一步討論)。對于人類生活而言,避害顯然比趨利更根本也更重要,因為安全和自由的重要性高于利益,更多的安全和更有保障的自由對于每個人都永遠是適宜的,而更多的利益往往是一種奢華,于是,對安全和自由的傷害最小化必定高于利益最大化。在這個意義上,民主的義務問題就變得至關重要,強調(diào)民主的義務正是為了減少民主的害處。由此我們獲得關于民主的一個義務原理,可以稱為“最小傷害原則”:既然民主所決定的公共選擇必定有損部分人的利益,那么民主有義務使這一傷害降到最低程度,否則民主就變成贏家對輸家的專制。
忽視民主的義務,尤其是忽視民主的最小傷害原則,在邏輯上蘊含著嚴重的民主危險,這就是共同體的分裂與輸家的不合作。如前所論,民主在政治合理性上優(yōu)于專制,從而大致能夠避免革命和叛亂這兩種最大的危險,但仍然不能有效避免分裂與不合作這兩種危險。在某種意義上說,在民主制度下,由于放棄了專制的強大暴力控制,共同體分裂(尤其表現(xiàn)為國家分裂)的可能性有所增加。我們不能忘記,最強的民主方式(也是最原始的民主方式)是以腳投票,那么,一旦部分人在共同體中的利益過于明顯受損以至于無利可圖,甚至其景況還不如不加入共同體,這一部分人就非?赡苤\求分裂以便自己組成新的共同體。即使由于缺乏足夠?qū)嵙Χ鵁o法達到分裂,利益受損的輸家也會采取各種非暴力的不合作方式去解構(gòu)和逃避強勢贏家的剝削或支配,這樣最后必定導致社會各群體之間的互相拆臺而使利益普遍受損。很顯然,社會合作程度越低,各方收益就越差。因此,要有效保證合作,民主就必須能夠保證輸家在與贏家合作中的收益仍然明顯大過不合作的收益,或者其利益受損程度明顯小于不合作狀態(tài)的受損程度。這可以看作是最小傷害原則的另一種表述。只有保證利益?zhèn)ψ钚』拍軌蚓S持人們對共同體的興趣,而只有當共同體得以維持,民主才有意義。假如民主的結(jié)果反而使得共同體分裂崩潰,大家利益都受損,這必定是一種壞的民主。
三、最小傷害原則的投票規(guī)則
民主的基本原則是多數(shù)決勝,但如何產(chǎn)生多數(shù)?以何種方式產(chǎn)生多數(shù)?產(chǎn)生什么樣的多數(shù)?這都是問題,因為存在著多種在程序上或者技術上同樣好的表決規(guī)則,而這些不同的表決規(guī)則能夠產(chǎn)生完全不同的結(jié)果,操縱了表決規(guī)則就在很大程度上操縱了表決結(jié)果,于是,民主難以避免陰謀、欺騙和腐敗。
孔多塞早就發(fā)現(xiàn),當競標方案(或人選)在三個以上時,多數(shù)規(guī)則無法杜絕贏家循環(huán),由人們的偏好循環(huán)導致的投票悖論稱為“孔多塞悖論”。人們本來幻想能夠創(chuàng)造一種“最好的”投票規(guī)則以消除孔多塞悖論,但阿羅定理毀滅了這一希望。要消除投票悖論,除非采取某種強加的規(guī)定,可是那樣的話,民主就又幾乎變成專制了。布萊克的單峰偏好模式以及森的價值限制條件都是比較有趣的方案,但可惜都不是真正的解決,因為都包含某種強加于人的限制條件。投票悖論所以解決不了,并非人類智力不夠,而是因為人類偏好本來就包含各種循環(huán)或兩難,就是說,人的偏好本來就不像機器人那樣,總能滿足A>B>C……這種非循環(huán)的傳遞性。民主歸根到底不是數(shù)學問題,我們有理由質(zhì)疑追求無懈可擊的投票規(guī)則是否有根本性的意義,或許將來人們能夠天才地解決投票悖論,即使那樣也并不能使民主變成公正的,因為真正的問題在于,民主以多勝少原則本身就已經(jīng)不公正了。即便是只有兩種候選方案(比如兩黨制的競爭)的理想投票狀態(tài),投票悖論就自動消失了,在這種情況下,絕對多數(shù)規(guī)則也不是公正的,它只不過反映了超過半數(shù)的民心。既然總是多數(shù)傷害少數(shù),那么51%比49%還是40%比30%又有什么本質(zhì)區(qū)別?我們必須改變關于民主的思考方向。
原來人們的思考重心是去考慮什么樣的投票規(guī)則才能最好地反映出多數(shù)人的偏好,這一思考方向是錯誤的。人不是數(shù)字,數(shù)字優(yōu)勢不能轉(zhuǎn)換為道義優(yōu)勢!岸鄶(shù)”并不必然蘊含“更好”或者“更正確”,相反,多數(shù)為勝必然蘊含對少數(shù)人的非正當傷害,所以說,如何使民主減少傷害,這才是更應該思考的投票問題。當把思考重心轉(zhuǎn)到如何減少傷害的問題上,避免投票悖論就相對簡單了,只要采取單輪多數(shù)決勝規(guī)則(不需要超過半數(shù),以最多票為勝)就足夠好了。
現(xiàn)在問題在于如何改進單輪多數(shù)決勝規(guī)則以減少多數(shù)人對少數(shù)人的傷害?紤]這樣的情況:方案a有利于所有人,每個人收益為n;
但方案b有利于51%的人,收益為n+1,而有損于41%的人,收益為n-1。多數(shù)人為了利益最大化就非?赡苓x擇b。按照多數(shù)規(guī)則,b顯然能夠通過,而試圖抑制b是不可能的,F(xiàn)在如果根據(jù)最小傷害原則去改進投票規(guī)則,為了給無視輸家利益的贏家方案增加通過的難度,同時使弱勢方擁有更強能力去抵抗傷害,我們就必須引入反對票,于是,每人都有兩票——贊成票和反對票,這樣,人們的肯定性偏好和否定性偏好就都得到同等的表達,只有雙向偏好都得到表達才是全面的。按照前面所論,人們“不要什么”比“要什么”甚至更重要,因為“不要什么”涉及安全和自由的問題,而“要什么”涉及奢華利益增長的問題,因此可以說,人們的否定性偏好比肯定性偏好更需要加以考慮,而決不能以肯定性偏好的表達去替代否定性偏好表達,這兩者并不能兌換。
我們將發(fā)現(xiàn),雙向票的結(jié)果可能非常不同于單向票。雙向票規(guī)則如下:(1)凈支持率計算。如果A獲得51%贊成票,但同時獲得41%的反對票,則51%-41%=10%凈支持票;
如果B獲得41%贊成票,但同時獲得21%的反對票,則41%-21%=20%凈支持票,于是B勝出。容易看出,這一結(jié)果完全不同于單向票表決。這一規(guī)則體現(xiàn)了考慮傷害率而不僅僅考慮得利率的最小傷害原則;
(2)支持率比較。如果A和B碰巧獲得同等凈支持率,則按照傳統(tǒng)的多數(shù)勝出規(guī)則,比如A獲得51%-41%=10%而B獲得41%-31%=10%,那么A勝出。
可以看出,雙向票的一個好處是它能夠相對地增強弱勢群體的自保能力。假如采用雙向票規(guī)則,任何一個政治集團為了增加勝出的可能性,就不得不對利益最大化的自私欲望有所控制,就會去改進其候選方案以避免獲得太多的反對票。而弱勢集團本來就沒有能力去過分傷害其他人群,因此獲得的反對票可能就相對比較少。由雙向票規(guī)則所引導的博弈必定迫使博弈各方都盡量公正地去思考問題和分析形勢,最后,無論是哪一個集團的方案勝出,可以想象,這個中選方案必定是比較有利于社會普遍利益的方案。
雙向票的根本設計意圖正是要盡量體現(xiàn)最小傷害原則,而最小傷害原則背后的理由則是全體每個人的自由和安全高于多數(shù)集團的利益。按照雙向票的規(guī)則設計,應該能夠保證:(1)輸家在與贏家的合作中的收益仍然明顯大過不合作的收益,因此能夠有效地維護共同體的政治穩(wěn)定,避免共同體的分裂;
(2)使贏家對輸家的損害降到最低,從而使公共選擇的利益分配盡量接近和諧和公正(盡管永遠不可能完全達到和諧和公正),這樣就能夠使民主獲得某種程度的正當性,同時能夠比較有效地促進社會合作。
四、公共領域如何去劣存優(yōu)
除了投票制度,民主還有另一方面,即它的公議制度。民主本來就源于古希臘的公議制度(agora,即廣場制度),今天稱為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在其中,所有公民都有同等資格參與公共選擇的公議,這是希臘民主的核心,而投票本來只是一個輔助性的技術性制度,就是說,公議制度是投票制度的前提條件,只有先通過公議去擺明問題,發(fā)表意見,進行辯論而使人們獲得足夠清楚認識之后,投票才有意義,不然的話,無知盲目的投票顯然是非常冒險的,而且不負責任。由于現(xiàn)代社會的變化,現(xiàn)代民主特別推崇投票制度而弱化了原本作為民主核心的公共領域,因此全民投票才變成了現(xiàn)代民主的核心。現(xiàn)代民主這一轉(zhuǎn)變與平等成為現(xiàn)代核心價值觀有關,很顯然,投票比公議更具平等色彩,但也更加偏離公正。在嚴格意義上說,不以公議制度為核心的民主是不合格的民主,公共領域的退化意味著民主的衰退。從阿倫特和哈貝馬斯以來,許多人要求修復足夠強大和健康的公共領域,道理即在此。
不過,公共領域的問題可能比投票問題更復雜,甚至更難解決。希臘的公議制度就已經(jīng)暴露出公共領域的內(nèi)在困難。廣場(agora)是公共領域的表達場所,公民們在廣場公議城邦事務。由于所有公民都有發(fā)表意見和進行辯論的自由和平等權(quán)利,于是agora就具有了雙重功能:它既是意見的“廣場”同時也是意見的“市場”(agora本來就既意味著議政場所或者商業(yè)場所)。廣場與市場兩種意義的合一暗含了公共領域的內(nèi)在矛盾:一方面,廣場是政治性的,人們的意見應該是嚴肅認真的,是為公益著想的,因此,意見辯論的決勝標準應該是真理與理性規(guī)則;
但是另一方面,市場是商業(yè)性的,人們發(fā)表意見是為了推銷意見,就像推銷商品,于是,更為成功的意見推銷就需要花言巧語和欺騙,意見辯論的決勝標準變成了話語感染力和炒作欺騙的魅力。這一意見和話語的民主困境在希臘表現(xiàn)為“辯證法與修辭術之爭”。
話語和意見的民主所以形成困境,問題在于,真理、知識以及理性分析不如花言巧語、欺騙和詭辯那么有著蠱惑人心的魅力。主要原因是:(1)真理和知識表達事實,而真實世界或者真相顯然沒有人們希望的那么美好,真理和知識總是冷酷的,人們不愛聽;ㄑ郧烧Z總是描述了不真實而美好的事物,向人們許諾各種不靠譜但美好迷人的事情,人們更愿意聽,即使明知是虛假的,還是為之所惑;
(2)真理和知識為了能夠切實解決問題而使用理性分析和邏輯推論方法,因此顯得單調(diào)枯燥;ㄑ郧烧Z則動員了一切能夠打動人心的資源,尤其是情感感染力;
(3)真理和知識總是有一定難度的,不如花言巧語通俗易懂,因此花言巧語更符合多數(shù)人的喜好?傊,真理和知識的市場競爭力不如花言巧語。意見和話語民主本來的意圖是使得包括正確知識在內(nèi)的各種意見都有自由表達的機會,以此克服專制的一言堂,但又正是在民主的條件下,錯誤的意見往往(盡管并非必然)勝過正確的知識。這一民主悖論的實質(zhì)在于:必須有了思想的自由“廣場”才能夠有民主,但思想廣場一旦是充分自由的,就難免蛻變?yōu)榛ㄑ郧烧Z的“市場”。
當“廣場”所定義的民主蛻變?yōu)椤笆袌觥彼x的民主,就形成“民主叢林”。如果說霍布斯叢林是個人主義的弱肉強食叢林,那么,民主叢林就是多數(shù)主義的以眾暴寡叢林;
霍布斯叢林以強權(quán)為真理,民主叢林則以聲高為有理。很顯然,思想民主如果是有意義的,就必須有一種制度或者規(guī)則使得民主不能隨便為任何事情辯護。決不能說,一種意見無論多么錯誤荒謬,無論多么低俗墮落,只要是大多數(shù)人喜聞樂見的,就是應該勝出并且以此決定人類的命運。公共領域的運作本是為了使投票表決具有清楚理智的意向,假如辯論民主退化成為投票民主,那么,任何丑惡的事情就都有可能假民主之名而橫行。因此,作為公議制度的民主必定需要有不同于投票制度的民主規(guī)則,簡單地說,公議制度或者公共領域的民主規(guī)則肯定不能采用以多為勝規(guī)則。這是解決公議問題的一個基本條件,否則就不可能解決民主叢林的困境。
為什么公議制度不能采取以多為勝規(guī)則?因為無論多數(shù)人,只要支持的是同一種觀點,這在思想上就等于一個人,所謂同心如一人,或者說,一種思想背后無論有多少人支持,它都只是一種思想,而不是許多種思想。人數(shù)對于一種思想來說并非這一思想是否正確的一個變量。(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意見公議并不是在比較人數(shù),而是在比較各種思想的合理性和優(yōu)越性,思想觀念所要求民主公議本質(zhì)上不是某些人與另一些人的競賽,而是一種觀念與另一種觀念的競賽。這正是希臘哲學家們反對嘩眾取寵的修辭術并且要求以辯證法作為意見檢驗標準的理由。
既然排除了以人數(shù)證明思想的可能性,那么,邏輯分析和推論是否能夠解決問題?毫無疑問,邏輯是非常有用的,它能夠清除混亂模糊的表述和荒謬矛盾的觀念,也就消除了大部分理性上不合格的意見。宣傳家和煽動家最喜歡的就是混亂含糊的美麗話語,因為隨便許諾給人們美麗而模糊的東西最能博得人們的歡心。比如說,某種宗教可能聲稱能夠使每個人幸福,聲稱它代表了真善美,能夠拯救每個人,乃至包治百病,如此等等,但其中所有的美麗話語都是含義模糊的,沒一樣能夠落實,甚至說不清到底指的是什么。美麗謊言不能說清楚,一旦說清楚,就不再有魅力了。邏輯雖然能夠清除胡說,卻不能夠決定什么是好的或者什么是更可取的,就像除草劑只能清除雜草,卻不能決定種蘋果樹還是種梨樹更正確,因為邏輯只管形式而管不了內(nèi)容。這正是希臘的辯證法無法勝過修辭術的原因。
觀念的抉擇問題至少有兩個根本困難:(1)決定人們行動的觀念都是在選擇某種未來,而無論有多少知識積累都不可能形成關于世界的全部知識,也就不可能構(gòu)成關于未來的必然推論,相當于不存在事先諸葛亮,因此,知識永遠不能證明某個觀念的選擇是否正確。這是休謨定理;
(2)對于任意一個人,他幾乎不可能具有一個傳遞性的偏好排序,即使在某個特殊時刻是可能的,也是不穩(wěn)定的,原因是,人類價值體系中并不存在一種絕對的最高價值,而是多種價值并列為最重要的價值,無法分出高下,因此必定造成許多無法兩全的兩難選擇,或者難以比較的選擇。既然存在這樣兩個基本困難,因此永遠也不可能絕對地證明哪個觀念是最可取的。這是思想不能克服的困難。
但這并不意味著不存在一種相對合理的解決。正如表決民主的意圖是反對并且抑制對社會行為的專制,公議民主的意圖則是反對和抑制思想的獨斷,但是從公共領域的形勢分析可知,通過思想辯論不可能證明哪一種觀念是最好的,這意味著,不存在一組充分必要條件可以保證某種觀念在未來的實踐中永遠正確,于是我們只能追求次優(yōu)條件。次優(yōu)條件只是好觀念的必要條件:如果一種觀念與已經(jīng)證明為普遍優(yōu)越的事物不能兼容,則一定是壞的;
如果一種觀念與盡量多的已經(jīng)證明為普遍優(yōu)越的事物是兼容的,它雖然未必是最好的,但一定是諸種好觀念其中的一種,這種觀念必定對于所有人都至少不是一件壞事。這是民主的“最大兼容原則”。
這一民主的最大兼容原則可以進一步落實為公議民主的一組有效條件:
。1)與普遍價值的兼容。任何一種試圖成為公共選擇的觀念必須與普遍價值是兼容的,即必須與普遍價值不矛盾并且在其前提中暗含對普遍價值的承認。一種價值如果是普遍有效的,它意味著,這一價值所定義的人際關系在任何可能生活情景中對任何人都不會形成歧視,因此不存在反對這一價值的理性理由。能夠經(jīng)得起如此嚴格的理性批判的普遍價值并不很多,如前所論,最明顯的普遍價值有公正、和諧和自由,當然還應該有真理、人權(quán)和各種美德(但其中某些具體內(nèi)容或許有爭議)。既然普遍價值對于所有人都是有效的,那么,如果一種公共選擇與各種普遍價值都不能兼容,就顯然是壞的;
如果與某種普遍價值不能兼容,也意味著是相當可疑的。
。2)相關知識和信息的充分公開和共享。盡管從知識論上說,無論什么樣的知識和信息都永遠是不充分的,但無論如何,已有知識和信息的充分公開和共享對于人們形成相對正確的偏好、利益考慮和形勢判斷仍然是非常重要的。正如蘇格拉底指出的:無人故意犯錯。如果人們能夠了解某一問題的相關知識和信息,顯然就更有可能知道什么是比較好的,至少比盲目選擇或者被蒙蔽情況下的選擇要更可靠一些,因此,知情也是民主的一個重要的生效條件。
。3)公共領域的理性對話和辯論。如果公議是有意義的,就必須承認言論自由,同時,不同意見和觀點必須有權(quán)利進行公開對話、討論和辯論,而且,所有的對話和辯論必須遵循理性規(guī)則(可以參考哈貝馬斯條件,盡管哈貝馬斯條件有些天真而且也不夠全面),以避免暴力、權(quán)力、利誘以及煽情炒作等修辭術所施加的無理影響。由于人類所面對的問題總是非常復雜,不確定因素很多,因此,即使充分理性的對話和辯論也不可能完全正確地解決問題,但肯定至少有助于澄清問題和形成共識。
以上條件只是形成正確的公共意識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充分條件,仍然不可能保證一種公共意識是最優(yōu)選擇(人類永遠都需要運氣)。無論如何,最大兼容原則可望改善公共領域的運作。
五、關于兼容民主一個初步結(jié)論
根據(jù)前面分析,我們獲得這樣一些初步結(jié)論:
。1)民主不可能生成一個完整的政治制度,民主必須與保證個人自由和平等的法治相配合,否則沒有任何制度上的優(yōu)勢。中國傳統(tǒng)的“好社會”標準即“治亂”標準是一種非常優(yōu)越的社會評價標準,一個社會如果是好的,首先必須是治世,然后才談得上各種價值取向,如果是亂世,無論什么樣的價值都將土崩瓦解,沒有什么原則能夠幸免于亂。如果沒有法治,民主和專制所產(chǎn)生的政治效果將同樣差。所以說,能夠保證個人自由和平等的法治是民主生效的前提條件,法治能夠有效地預防失控的民主給個人帶來的災難性傷害,同時預防民主可能導致的社會動亂。
(2)民主至少由兩方面制度構(gòu)成:公議制度(公共領域)和投票制度。一般地說,投票制度用于形成利益分配方面的公共選擇;
公共領域用于形成觀念意見方面的公共選擇。對于公共領域,意見的決勝標準是符合普遍價值和遵守公正的表達和辯論程序,多數(shù)原則并不適用;
對于投票制度,表決標準是多數(shù)原則。如果沒有健康的公共領域,民主將是糊涂和誤導性的,因此,公共領域比投票制度更為基本,只有當公共領域持續(xù)一貫存在,才能保證意向清楚的投票。
。3)目前世界上流行的民主制度設計雖然各有優(yōu)點,但都仍然不能有效地減少民主所可能導致的對少數(shù)人的傷害以及對高尚觀念的傷害,所以都并非最優(yōu)民主。要改進民主制度就必須引入兩條減災性的基本原則:最小傷害原則和最大兼容原則,分別用于改進投票制度和公共領域的運作。在某種意義上,最小傷害原則和最大兼容原則可以看作是中國傳統(tǒng)的“仁愛”原則和“和諧”原則在民主問題上的一種具體實現(xiàn)。盡管中國傳統(tǒng)思想中確實沒有民主觀念,但卻對發(fā)展民主理論有所幫助。以最小傷害原則和最大兼容原則為基本精神的民主設想可以看作是關于民主的一種中國方案。
注釋:
[①] 趙汀陽:《沖突與合作的博弈哲學》,《世界經(jīng)濟與政治》2007年第6期。
[②] 參考D.C.繆勒著:《公共選擇理論》,楊春學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頁,第134頁。
(本文原載于《哲學研究》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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