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嶸:吉林國資委在通鋼血案中充當了什么樣的角色?

        發(fā)布時間:2020-06-19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就通鋼集團24日爆發(fā)大規(guī)模群體事件,吉林省國資委于27日發(fā)布消息稱,建龍集團增資擴股通鋼的方案仍是最有利于發(fā)展的方案,其履行了相關審核、審批手續(xù),方案的實施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并表示該事件是極少數擔心既得利益和別有用心者制造的一起嚴重的群訪事件。

          作為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并享有收益的政府特設機構,國資委的首要目標是“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實現(xiàn)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因此,它是企業(yè)的股東,對國有股的處置,考慮的是國有資產的利益最大化,依據的是相關法律法規(guī)。從這個角度說,國資委對企業(yè)職工似乎并無義務。吉林國資委對改制方案的理直氣壯,原因恐怕就在于此。也因此,即使在工人表示不滿后,仍堅持方案“最有利于發(fā)展”。

          然而另一方面,國資委雖然并非行政機構,卻同樣擔任了部分行政管理職能,最重要之一即是“指導推進所監(jiān)管國有企業(yè)改革、重組和破產”。這不是完全的市場行為,而帶有部分行政主導的意味。因此,從國家行政職能上來說,國資委在改制中有義務保護企業(yè)利益以及企業(yè)原有職工的利益,并要通盤考慮改制的后果以及對社會穩(wěn)定的影響。

          實際上,國有資產利益最大化,與保護具體企業(yè)的利益和職工利益之間是存在矛盾的,理論上正確的做法是找到一個平衡點。但是這對于像國資委這樣的機構來說,在技術上存在一定困難。這類似于計劃經濟時代確定經濟指標的困難,更何況因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和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約束,國資委也沒有足夠的動力和壓力來尋找這個平衡。這樣,“減員增效”不僅成為一種便于操作的措施,更上升為一種富有成效的指導思想。這樣做不僅拋棄了職工的利益,更將其視為理所當然。

          遺憾的是,改制時國企工人缺少利益表達和爭取的能力。在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yè)中,工人作為抽象的“人民”的一員,是企業(yè)的“主人”,與市場經濟下私營企業(yè)中的員工相比,具有更多的民主管理權利和參與意識。但是,這只是一種漸漸淡化的政治權利,并且沒有能夠充分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反而增加了國企工人的“失落感”,F(xiàn)實中,工人在法定的民主管理權、知情權表達權被侵害時,難以通過正當渠道尋求救濟。

          那么,該如何解決國企改制中工人利益難以得到保護的問題?簡單的想法是要求國資委在確定方案時對此加以考慮,但我認為這很難實施。目前國企改制中缺陷的來源主要就是國資委的定位不清晰,自身職能有矛盾之處,常為現(xiàn)實目的而放棄作為準行政機構對企業(yè)和員工的義務。要求其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點,必須以相當力度的外部監(jiān)督相配套,這樣做成本既大也未必有效。

          正確的做法是通過制度安排,使改制中的各個利益群體達到一種權利、權力上的平衡,通過各方博弈來找到利益的平衡點,以達到多邊共贏。這需要明確國資委在企業(yè)改制中的性質:讓它作為一個純粹的“資方”,以獲得國有股的最大收益為己任;
        剝離掉行政管理的功能,不要將保護工人利益寄托給這個另有首要目標的部門,并且避免國資委依靠與工人間的官民關系,以國家權力剔除工人利益的表達。這需要同時賦予企業(yè)職工同等的權利和能力:不是傳統(tǒng)上“工人階級”作為企業(yè)“主人翁”的那種虛化權利,而是首先承認工人階級有其具體的切身利益;
        承認工人需要有自我組織能力來作為爭取自身利益的后盾和工具,并且在法律上逐一落實。實際上,改制中民營企業(yè)的權利也應得到進一步保護,并相應做到為自己的行為負全責,以改變其依附于國資委而帶來的種種弊病。

          最后我想說的是,由吉林省國資委出面對通鋼事件進行定性,也是其行政職能與“資方”職能沖突的表現(xiàn)之一。它是事件的一方當事人,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通鋼事件應由無利益關系的更高層級政府加以定性。

          

         。ㄔ}《國企改制應平衡各方利益群體》,刊《南方都市報》中國觀察于建嶸專欄200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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