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行政法下的社會保障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摘 要:目前為止,社會保障體系制度,可以做出如下解釋,社會保障制度的創(chuàng)建目的在于當社會成員處于特殊情況時,政府給予其救濟,使之不受經濟的困擾,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很多方面,比如疾病、工傷、失業(yè)、傷殘以及生育等等。在設立該制度時,其最重要的價值目標,是使得社會更加公平并且和諧。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民眾幸福指數的提高是根本。而該過程中,政府應當承當其重要職責,不斷提高行政效率,時刻把握執(zhí)政為民的原則。在新時期,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障體系作為政府積極開展其執(zhí)行活動的重要領域,同時與行政職能相得益彰。在政府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時,當以積極干預手段為配合,將民眾利益保護放在第一位。要實現該執(zhí)政理念,需要從行政法視角對社會保障問題進行解析,尋找合適的方法對在社會保障領域的行政權力進行規(guī)制。
關鍵詞:行政法;民眾利益;社會保障
一、社會保障的行政法定位
行政消極行為一度為人們所認可,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即市場經濟的自由發(fā)展要求。人們認為在消極行政中,人們可以獲得更多對自由,權利受到更少的限制,按照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不管是經濟方面的還是家庭方面。但是社會經濟的發(fā)展,這種執(zhí)政理念開始出現不合理的地方,與社會生活出現相互違背之處。其中較為明顯的問題便是我國社會較大的貧富差異,其直接的原因是市場經濟的過度自由化,使得人們之間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政府放任不管,繼續(xù)任由貧富差距擴大,將會導致更多的社會問題,不公平不正義的情況也將會越來越多。出于維護公平的目的,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行為,從而使社會和諧穩(wěn)定,這也是政府的重要職能所在。當政府面臨社會問題時,不應當持回避態(tài)度,而應當采取一定行為積極予以處理,才能夠保證更多人的利益,保證社會的公平政府,符合百姓的心愿,通過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從而避免貧富兩極化。從政府角度來看,在政府各項職責中,公民生存與發(fā)展權利的保障是其中較為重要的一項,將以往的消極行政理念進行轉化,意味著在今后的執(zhí)政過程中,行政部門的權力越來越大,能夠觸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面,比如資源分配、風險化解、市場矯正等等。
二、行政干擾社會保障引發(fā)的問題
1.社會資源分配不公引發(fā)社會風險
著名學者厄斯特·福斯多夫曾有觀點,他認為國家需要為人們的生存與發(fā)展予以照顧,其目的在于維持國家與社會的穩(wěn)定。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里的保障同行政給付的相關內涵有相似之處。即政府需要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從行政法學的角度來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與建立,應當被歸為防控社會風險一類,其目的也是為了保證人們的生存與發(fā)展的權利。在社會保障過程中,政府承擔著重要職責,其職責在于不斷維持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目前為止,城市的現代化不斷加快,社會資源也開始逐漸減少起來,政府在該過程中,需要對相關領域進行干預,進而保證社會保障工作能夠有效進行下去。
2.政府在資源配置中承擔給付角色
社會財富是人們共同創(chuàng)造的,即社會財富是公共財產,而其享有者是民眾。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其維護者政府便是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進而達到整合的目的。維護社會公平是政府的重要職責,該分配行為與社會公平十分相關,該行為在整合過程中涉及到很多群體的利益,在利益的調配過程中,需要考慮都很多方。而行政權力的介入能夠很好緩解各方的矛盾,介入方式主要表現在行政保障機構的設立等,不管是在行政立法還是在行政執(zhí)法方面,都應當執(zhí)行相關制度,對制度中,政府的職責以及其他內容進行相關的變革。比如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過程中,需要籌措資金或者使用資金,此時就需要政府出面應付。同時社會保障體系還有很多方面需要進行完善,政府對這方面的干預還處于一種擴大的趨勢。
三、社會保障的行政權力規(guī)制
1.遵循依法行政原則
首先,堅持法律保留原則。著名學者奧托邁耶曾對該原則進行重點闡述,需要排除行政自行作用,當然排除的范圍需要進行限定。政府在行政過程中,處理社會保障問題,應當對其權力界限進行劃定。政府在履行責任時,不能夠認為是國家在履行責任,當其履行相應行政行為時,需要對行政職責的相應空間予以認定,同時還應當規(guī)定部分事項,行政權力不能夠介入。其次,堅持程序正當原則。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要保證行政執(zhí)法制度,同時還應當完善行政執(zhí)法程序。在保證程序公正的過程中,要對實體公正予以兼顧。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是政府的職責所在,而公平公正的程序原則也不能夠忽略。比如我國廉租房制度由于在程序上存在一些問題,在運行過程中就引發(fā)了不少問題,從而導致了不少社會矛盾。可見,對于一些特定的行政給付,如果不能夠在比較完善的制度下進行規(guī)范,將會妨礙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運行。最后,要堅持社會公平原則,公平與效率是法律的重要價值,也是人們創(chuàng)造并分配社會財富的重要標準。社會保障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人們的生存與發(fā)展,而最重要的手段是使處于弱勢的民眾重新回到市場競爭中。此時,在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過程中,需要對相應的激勵制度予以保障,同時更應當對社會財富予以分配,這也是最重要的價值原則。
2.防范行政權異化
在行政執(zhí)政過程中,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道德與法律意識總是行政公平與效率的重要保證,而社會保障行政權力同樣如此。除此之外,還應當防止社會保障行政權力的濫用,可以通過權利對權力進行約束。此時需要在社會保障制度中,對公民的權利類型與內容予以明確闡述,比如知情權、程序公平權以及異議權等等。同時發(fā)揮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監(jiān)督力量,比如行政監(jiān)察機關、新聞媒體以及司法部門等等,從而保障社會保障行政權力在合理的范圍內使用。同時通過合法合理的行政程序規(guī)范行政權力的行使,使其建立在合法、公平以及公正的基礎之上。
總而言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與實施是解決社會保障問題的根本,而社會保障問題涉及到廣大群眾,與他們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息息相關。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者是行政機關,從這個角度來說,行政機關的實施效果直接同人們的生存與發(fā)展權相關。在本文中,筆者運用歷史分析法,闡述社會保障問題在行政法中的定位及變化,提出目前最優(yōu)的行政執(zhí)法觀念。
參考文獻:
[1]劉翠霄.社會保障制度是經濟社會協調發(fā)展的法治基礎[J].法學研究,2011(3)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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