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績效考核制度淺析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檢察官績效考核作為公務員考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自1978年檢察機關重建以來,一直以“檢察人員”對其稱呼,對其考核也一直沿用政府公務員的考核方法。直到1995年7月頒布《檢察官法》,我國才開始推行檢察官制度,為此,同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制定《檢察官考核暫行規(guī)定》,把“檢察官”單獨作為考核對象與一般公務員加以區(qū)分,為職業(yè)化檢察官奠定了基礎,也開始了專業(yè)化的檢察官考核制度探討,但是實踐中檢察官的績效考核仍沒有擺脫公務員考核的束縛,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而在2002年3月的《人民檢察院基層建設綱要》就隊伍管理等方面明確要求,提出績效考核要以“動態(tài)評價為主,定量和定性相結合”,從此,檢察官的績效考核制度在我國有了政策依據(jù)。2011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人民檢察院基層建設的意見》再次重申檢察官績效考核的作用,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檢察官的日趨職業(yè)化使得檢察官績效考核制度成為一種歷史的必然選擇。
          一、檢察官績效考核制度概述
          我國《檢察官法》第2條規(guī)定:“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睓z察官績效考核應當是,以《憲法》、《檢察官法》限定的檢察官職能為依據(jù),法定的考核主體(檢察官考評委員會)依照考核程序對檢察官從事檢察業(yè)務過程中所體現(xiàn)出的態(tài)度、能力和業(yè)績進行全方位、公正、客觀的計量和評價的過程。而檢察官績效考核制度是關于檢察官績效考核主體、內容、程序、方法、結果運用等法律化的規(guī)范以及檢察系統(tǒng)公認的行為規(guī)則和公序良俗;\統(tǒng)講績效考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個層次的內容:“績效考核的主體、績效考核內容、績效考核程序、績效考核的方法、考核結果運用!蔽覈稒z察官法》第51條對于檢察官的績效考核主體明確規(guī)定為檢察官考評委員會;而第26條“對檢察官的考核內容包括:檢察工作實績,思想品德,檢察業(yè)務和法學理論水平,工作態(tài)度和工作作風,其中重點考核檢察工作實績”,對檢察官的考核內容也做了專門規(guī)定;但是關于程序的規(guī)定是最為簡單,實際操作中任意性較大;在考核方法方面,《檢察官法》用“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一句話簡單概括;至于績效考核結果的運用:第36條、第39條、第41條、第43條分別就處分、工資福利保險、辭退等方面做了概括性規(guī)定。
          二、我國檢察官考評制度面臨的困境
          目前,檢察官績效考核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并且在各級檢察系統(tǒng)內得到了較好的貫徹落實,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1.考評行政化色彩濃厚,不能很好的體現(xiàn)檢察官職業(yè)特點
          當前,我國檢察官績效考核制度的主體是以同級黨委組織部為主體的年終考核以及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會等形式的平時考核和上級檢察機關考核下級檢察機關的組織考核中的附帶檢察官個體考核。檢察官的績效考核與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基本一致,仍是《公務員法》框架下的“德、能、勤、績、廉”五方面,完全無法凸顯檢察官的職業(yè)特色,無法真正做到有針對性的考核,極大的挫傷了檢察官的履職積極性,影響法律公平正義理念的實現(xiàn)。
          2.缺乏科學的考評方法和程序
         。1)考評方法與模式人際化?荚u方法上,平時考評與年度考評相結合的方法,平時考評基本流于形式,年度考核也是院內全院干警民主測評,而后統(tǒng)一填寫由黨委組織部下發(fā)“公務員年度考核表”,使得目前民主測評摻雜了太多的個人情感及利益。
         。2)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爸挥袑⒖冃гu價的結果與人們所獲得的回報掛鉤,才能真正使績效管理發(fā)揮應有的作用”。[1]對檢察官績效考核結果的有效運用直接關系著其制度存在的根本意義。當前,檢察官績效考核結果都未與工資福利、晉升調級、獎優(yōu)罰劣聯(lián)系起來,全國性法律法規(guī)關于考核結果的運用也是停留在紙面上,缺乏可運作性的細則,致使考核制度無法對檢察官履職起到促進作用。
          三、我國檢察官考評制度的現(xiàn)實選擇
          完善我國檢察官考評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正視當前檢察官績效考核制度現(xiàn)狀,查找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在現(xiàn)有的體制環(huán)境下逐步改進。
          1.確立檢察官考評的目標
          考評本身并不是目的,檢察官考評的目標必須與檢察職能的目標一脈相承,才能體現(xiàn)它的價值所在。應以保障司法獨立和實現(xiàn)司法正義為考評的終極目標,以檢察官自我發(fā)展為其直接目標。
          2.充分發(fā)揮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的績效考核作用,激活檢察官績效考核制度考核主體活力
          “人民檢察院設檢察官考評委員會。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的職責是指導對檢察官的培訓、考核、評議工作!盵2]《檢察官法》雖然明確規(guī)定了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的對檢察官績效考核的主體地位,但實踐中仍然在相當程度上架空了檢察官考評委員會考評作用的發(fā)揮,這就需要各級檢察院給予充分重視,逐步放權給由檢察官考評委員會,這樣即很好的發(fā)揮了《檢察官法》賦予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的職能,又很好的完成了績效考核。
          3.建立健全科學的考評方式
          首先在考評步驟方面,主要分為檢察官述職、考評組織考核、評議及考評異議四個部分。對考評過程或考評結果有異議的檢察官,可以通過復議程序處理。其次在考評頻率方面,應當建立平時考評與定期考評相結合、并側重平時考評的考評體系。在建立平時考評機制的過程中需明確以下兩點:一是簡便實用的考評指標體系是平時考評的基礎,指標體系不宜太過繁瑣,否則只會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得不償失。二是建立檢察官考評業(yè)績檔案,對檢察官行為進行追蹤、記錄,借用網(wǎng)絡管理系統(tǒng),對檢察官的辦案行為進行動態(tài)量化管理,建立電子化信息的終端記錄,確保業(yè)績檔案的客觀性、及時性。
          四、科學、合理地運用考評結果
         。1)應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檢察官進行獎懲、培訓、免職、辭退以及調整等級和工資的重要依據(jù),防止恣意提拔任免。
         。2)作為檢察官個人,應當參照考評結果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改進,有針對性地改進欠缺的法律知識,完善技能,使各項工作有的放矢。
         。3)社會公眾有權獲知檢察官的職務行為能力和職業(yè)道德水平,對檢察官的考評結果公開是公眾獲知其履職情況的一種有效途徑。檢察院可以通過設立網(wǎng)上專欄、開辦公共宣傳欄等形式,將考評結果與社會公眾進行互動交流。
          參考文獻:
          [1]孫柏瑛,祁光華著.《公共部門人力資源開發(fā)與管理》[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164.
          [2]《檢察官法》第51條.
          作者簡介:
          張媛,內蒙古包頭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檢察院業(yè)務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主任。
          盧海燕,內蒙古包頭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檢察院業(yè)務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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