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法律制度完善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摘 要:隨著經濟的高速發(fā)展,我國的風險投資已經成為了一種很大眾化的投資方式,但是就在風險投資過程中關于風險資本的退出機制一直都沒有完善的制度進行約束。本文從分析了德國風險退出機制法律制度,并對我國的風險退出機制提出了見解,為進一步促進我國風險退出機制的完善。
關鍵詞: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117-02
作者簡介:趙菁洋(1991-),男,吉林長春人,渤海大學經法學院,法律(法學)碩士,研究方向:經濟法。
一、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基本概述
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是指風險投資機構其在風險企業(yè)發(fā)展到相對成熟或不能繼續(xù)發(fā)展的情況下,將風險投資的資本由股權轉為資本的形態(tài),已完成資本的回報或者避免更多財產損失的機制及相關的配套制度。具體的特征如下:
(一)衡量風險投資價值的最佳標準
風險投資的投資對象多為具有潛力的高科技型企業(yè),而高科技型企業(yè)及其產品一般都具有不確定性和較高的風險性,如何衡量其所產生的投資價值就需要用風險投資退出機制來做“標尺”以風險投資退出時資本的累加值的效率和價值為標準。
(二)實現的高收益與風險投資的高風險的結合
任何的投資其最終所追求的目的便是獲得預期的回報,“高新技術產業(yè)的投入特征決定了風險投資是一種高投入的投資,在風險企業(yè)發(fā)展的每一個階段,都必須不斷地注入風險資本,而且隨著風險企業(yè)的發(fā)展資金投入量會越來越大,直到風險投資家通過架種方式退出風險企業(yè)!盵1]而分險退出機制正是得以實現風險投資回報的方式,這是與風險投資的高風險相適應的結合。
。ㄈ┯欣陲L險投資的再循環(huán)
風險投資是一個循環(huán)的投資方式,風險投資者通過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后,又會尋找新的投資企業(yè),實現風險投資的最大收益,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實現了投資資本的良性循環(huán),并使得新的風險投資資本再次“回流”到風險資本體系中。
二、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法律制度的分析
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方式以首次公開上市、企業(yè)的兼并和收購、風險資本的股權回購和清算四種方式,但追其本源并沒有具體的具文法律予以規(guī)定,僅僅以《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來作為參考。
。ㄒ唬┦状喂_上市(IPO)
首次公開上市發(fā)行是指企業(yè)或者公司第一次將其所有的股權向公眾公開出售的方式。具體而言在風險投資領域中,風險企業(yè)不斷的擴充自己的風險資本從而達到具體上市公司的要求經過既定程序,在經紀商和證券從業(yè)機構的“推波助瀾”之下,通過首次公開上市發(fā)行,使得風險企業(yè)實現風險資本轉化為自己股權的現實,達到其從風險領域中退出的,達到回收風險資本和資本增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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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的并購,是指一家風險企業(yè)通過產權的有償轉讓,從而對另一個風險企業(yè)進行的整體和部分的并購。按所接受風險資本對象的不同,被劃分為一般并購和第二期并購,一般并購只是在同行業(yè)或類似行業(yè)下所進行的風險資本的并購,風險企業(yè)通過此種方式退出,對于劣勢落后企業(yè)選擇退出的結果也并不是全部虧損,而對于接盤企業(yè)其有能力改變原退出風險企業(yè)的“現狀”,從而盤活新風險資本領域環(huán)境。相對于一般并購,第二期并購則是面向風險投資公司的收購,在一般并購并不能很好的達到退盤接盤相結合的情況下,由風險投資公司完成風險資本二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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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資的本股份回購,是指以公司股權回購的方式,對風險投資機構的股權所進行的收購,從而達到風險資本從原風險機構退出的一種方式。但我國嚴格的對此種退出方式進行了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明確了除非出現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或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等四種情況,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而且我國對程序性的要求和回購的份額也有著嚴格的限制。
(四)清算
清算,是指企業(yè)解散或被宣告破產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結企業(yè)事務,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并分配財產,最終使企業(yè)終止消滅的行為。[2]這是風險投資者最不想看到的一種退出方式。
三、德國風險投資退出法律制度的分析
。ㄒ唬┑聡L險投資退出法律制度的發(fā)展階段
德國的風險投資退出法律制度,大致被分為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1990到1996年風險退出方式主要表現在同業(yè)收購和回購,其中從證券市場退出的比例只是全觀的一現并不占據主要的份額。第二個階段從1997年到2003年,伴隨著經濟形勢的改變,此階段的風險資本退出總額比較前期有這迅猛的擴大。風險資本的大量退出反而更加刺激投資總量的增長。以IPO的退出為例,風險資本一般并不會在IPO的過程中退出而會選擇在其鎖定期的末期。更完善的退出方式并給予高額回報率不斷的讓更多的風險投資者選擇在首次公開發(fā)行為主要的退出方式,在2000年時,首次公開發(fā)行已成為風險退出的主要方式。2004年到2007年間,德國風險投資迎來了第三個階段,在證券市場的不斷沖擊下的風險投資領域,風險企業(yè)在首次公開發(fā)行的退出方式所占的比例達到了峰值。在這一階段中,風險企業(yè)也改變了原有的退出方式,往往選擇在首次公開發(fā)行之后繼續(xù)持股一段時間,這也使得這一階段的二級市場更加的活躍。
(二)德國IPO退出機制的地位
風險投資者可以對創(chuàng)業(yè)企業(yè)的發(fā)展經營表產生影響,那么這種影響會集中體現在IPO階段。因為在這個階段,風險投資者會選擇重復在IPO階段退出,當時相應的,隨著風險投資者不斷的撤出自己的風險資本這對于所投企業(yè)IPO表現不利所產生負面影響十分明顯。一家具有高水準的風險企業(yè)所具備的理性的投資和準確的時機,這使得風險資本往往最終流向一家高水準風險企業(yè),而通過此種流通方式,也可以看出風險資本會對某次首次公開發(fā)行一個價值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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