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地名管理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0-08-30 來源: 民主生活會 點擊:

         昆山市地名管理規(guī)定 (市政府 2010 年第 28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地名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人民生活和歷史文化傳承需要,實現地名標準化、規(guī)范化,根據《蘇州市地名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標志設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地名管理應當堅持尊重當地歷史和現狀,保持地名相對穩(wěn)定的原則。

         第四條

         本規(guī)定所稱地名包括:

        。ㄒ唬┳匀坏乩韺嶓w地名,即山、河、湖、島等名稱。

        。ǘ┬姓䥇^(qū)域地名,即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社區(qū)、建制村區(qū)域名稱。

        。ㄈ) 居民地地名,即住宅區(qū)、自然村落等名稱。

        。ㄋ模┏擎(zhèn)道路地名,即路、街、巷、里、弄等名稱。

        。ㄎ澹┰O施地名,即橋梁、涵洞、隧道、環(huán)島、堤壩,以及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等名稱。

        。┘o念地和旅游地地名,即文物古跡、紀念地、風景名勝區(qū)、歷史文化保護區(qū)、園林、公園等名稱。

        。ㄆ撸╅T牌號地名,即門號、樓幢號、室號等名稱。

        。ò耍└邔咏ㄖ锘蛘呔C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即大廈、商廈、廣場、城、中心等名稱。

         第五條

         市地名委員會負責統(tǒng)一組織和綜合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內地名管理工作。地名委員會成員單位按其工作職責開展工作。

         市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地名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鎮(zhèn)人民政府(區(qū)管委會)協(xié)助市地名主管部門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名專家咨詢制度。

         第六條

         市地名主管部門應當以城市總體規(guī)劃為依據,結合當地自然地理特征、歷史發(fā)展、人文背景和城鄉(xiāng)建設現狀及特點,編制和修編市地名規(guī)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或者修編城市總體規(guī)劃、鎮(zhèn)規(guī)劃、村莊規(guī)劃以及各項專業(yè)規(guī)劃涉及地名的,應當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地名的命名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地名規(guī)劃,反映當地歷史、地理、文化和經濟特征。

         (二)一地一名,名實相符。

        。ㄈ┑孛麘斢蓪C屯麅刹糠纸M成,不得單獨使用專名詞組或者通名詞組作地名。

         (四)使用規(guī)范漢字,符合漢語語法,通俗易懂,含義健康,不使用生僻字。

        。ㄎ澹┍臼蟹秶鷥鹊男姓䥇^(qū)劃地名之間、自然地理實體地名之間、區(qū)域地名之間、設施地名之間、紀念地和旅游地地名之間專名不得重名;本市范圍內的居民地、城鎮(zhèn)道路、高層建筑物或者綜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之間,除派生關系外,專名不得重名。前述不得重名范圍內的地名,應當避免使用同音字(含吳地方言)。

        。┥鐓^(qū)、建制村等區(qū)域名稱以及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等名稱,應當與所在地地名相統(tǒng)一。

         第八條

         地名命名、更名,應當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ㄒ唬┳匀坏乩韺嶓w、居民地、城鎮(zhèn)道路地名,以及高層建筑物或者綜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由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區(qū)管委會)向市地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地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ǘ┬姓䥇^(qū)域地名,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ㄈ┰O施、紀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按照隸屬關系,由市交通、水利、園林、旅游、文化等專業(yè)主管部門向市地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地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ㄋ模╅T牌號地名,由建設單位或者自建房屋產權人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

         申請地名命名、更名,應填寫《昆山市地名擬定名稱登記表》,并附有關材料。整棟民用建筑名稱變更前應征求該物業(yè)的業(yè)主大會或業(yè)主委員會意見。

         住宅區(qū)、城鎮(zhèn)道路、橋梁、隧道、高層建筑物或者綜合性大型建筑群需命名的,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立項前辦理地名預登記手續(xù)。市發(fā)改、規(guī)劃、國土等部門應憑市民政部門核準的《昆山市地名擬定名稱登記表》等有關材料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xù)。

         第九條

         下列重大地名的命名、更名,在命名、更名前,市地名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公示,并組織論證或者聽證:

        。ㄒ唬┰趪鴥取⑹、蘇州市內有較大影響的。

        。ǘ┰诒臼蟹秶鷥染哂兄卮笥绊懙摹

        。ㄈ┥婕皡俏幕孛Wo名錄的。

        。ㄋ模v史文化名鎮(zhèn)、名村。

        。ㄎ澹╋L景名勝區(qū)、文物保護單位。

        。┢渌卮蟮孛。

         第十條

         因行政區(qū)劃調整等原因造成地名重名的,市地名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各重名地名的知名度、使用時間、調整成本等因素提出更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因行政區(qū)劃調整、自然變化、城鄉(xiāng)建設等原因而消失的地名應當注銷。注銷程序按照地名命名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門牌號由公安部門統(tǒng)一編制,公安部門擬定的門牌編號方案,應當征得市地名主管部門同意。

         門牌號順序按照道路走向,從東到西、從南到北、左單右雙的原則進行編排;只需對道路一側門牌編號的,按照自然順序編排。住宅區(qū)樓幢號,按照樓幢排列規(guī)則編排。

         門牌號的編排不得無序跳號、同號。相鄰建筑物的間距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應當預留備用的門牌號。

         第十二條

         經依法命名、更名、注銷的地名,市地名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社會公布,并于十日內報上級地名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符合地名管理規(guī)定,并經批準的地名為標準地名。

         本規(guī)定實施前經市地名主管部門普查認定,仍在使用的地名,視為標準地名。

         第十四條

         機關、部隊、團體、社會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媒體的公告、文件、證件、新聞用語、廣告、牌匾、地圖、地名出版物,以及地名標志和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地名標識等,應當使用標準地名。

         在標準地名批準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行政審批事項時,應當使用土地地塊編號作為暫用名稱。沒有土地地塊編號的,使用項目名稱作為暫用名稱。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公開宣傳、使用未經批準的地名。

         第十五條

         市地名主管部門會同各專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編纂本行政區(qū)域或者本系統(tǒng)的標準地名出版物,及時向社會提供標準地名,其他部門不得編纂標準化地名工具圖書。

         第十六條

         標準地名應當設置地名標志。

         地名標志設置的位置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定:

        。ㄒ唬┳匀坏乩韺嶓w地名標志,設在自然地理實體所處主要道路、航道旁以及自然地理實體的顯著位置。

        。ǘ┬姓䥇^(qū)域地名標志,設在位于主要道路、航道的行政區(qū)域界線上。

         (三)居民地地名標志,設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處。

        。ㄋ模┏擎(zhèn)道路地名標志,設在道路的起止點、交叉口處。當兩個交叉口間隔大于三百米時,可以適當增加地名標

         志的設置數量。有人行道的道路,設置立柱式道路地名標志;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設置附著式道路地名標志。

        。ㄎ澹┰O施地名標志,設在設施所處主要道路、航道旁以及設施的顯著位置。

        。┘o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標志,設在紀念地和旅游地的主要出入口處。

        。ㄆ撸╅T牌號地名標志,設在建筑物面向主要通道的顯著位置。

         (八)高層建筑物或者綜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標志,設在高層建筑物或者綜合性大型建筑群面向主要道路的顯著位置。

        。ň牛┑孛麡酥镜牟馁|、規(guī)格、形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制作式樣應當報市地名主管部門備案。

        。ㄊ┘o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標志除符合國家標準外,其設置形式可以體現當地風貌。

         第十七條

         市地名委員會負責組織、協(xié)調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設置各類地名標志。

         地名標志按照下列分工設置和管理:

        。ㄒ唬┬姓䥇^(qū)域界牌及其地名標志,由市地名主管部門及鎮(zhèn)人民政府(區(qū)管委會)負責。

         (二)立柱式道路地名標志,市區(qū)新建、擴建、改造道路地名標志所涉及的費用由市財政承擔。其他區(qū)鎮(zhèn)級以下道路由各區(qū)鎮(zhèn)建設管理機構負責,所需費用由區(qū)鎮(zhèn)財政承擔。

        。ㄈ╅T牌號、樓幢牌號、樓層號、室牌號等地名標志,由公安部門負責制作,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樓幢牌號、樓層號、室牌號等地名標志損壞的維修資金,按屬地原則由所在地財政部門安排。門店改造裝璜的門牌號標志,由市城管部門責成店主負責恢復。

         (四)設施、紀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標志,由市交通、水利、園林、旅游、文化等專業(yè)主管部門負責。

        。ㄎ澹┢渌孛麡酥荆山ㄔO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設置單位、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護、更新地名標志,并保持地名標志的完好和規(guī)范。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區(qū)、城鎮(zhèn)道路、設施、高層建筑物或者綜合性大型建筑群等地名標志應當在交付使用前設置完成。

         其他地名標志應當自地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內設置完成。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名標志的義務。

         禁止涂改、污損、遮擋、覆蓋地名標志或者在地名標志上懸掛物品。

         禁止擅自移動、拆除地名標志。確需移動或者拆除地名標志的,應當經設置單位、管理單位同意后實施,并報市地名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市地名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地名標志設置、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設置單位、管理單位在三十日內進行維護或者更新:

        。ㄒ唬┑孛麡酥疚词褂脴藴实孛蛘卟馁|、規(guī)格、形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ǘ┮迅牡孛孛麡酥疚锤牡。

         (三)地名標志污損、字跡不清或者殘缺不全的。

        。ㄋ模┰O置位置不當或者缺漏的。

         第二十一條

         市地名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名檔案,加強對地名檔案的管理。在檔案業(yè)務上接受上級地名主管部門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

         市地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名信息化建設,建立地名數據庫,并及時更新地名數據庫信息。同時,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組織開發(fā)地名圖書、地名查詢系統(tǒng)、地名網站

         等地名公共服務產品,并向社會無償提供地名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市地名主管部門應當將吳文化地名保護列入全市地名規(guī)劃,并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規(guī)劃相銜接。

         吳文化地名保護名錄的評定和增補由市地名主管部門根據蘇州市吳文化地名評定標準提出,市地名委員會評審,經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地名管理相關規(guī)定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蘇州市地名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C侵傅孛斜硎局阜Q的地理實體專有屬性的名稱部分。

         (二)通名,是指地名中表示指稱的地理實體通用屬性(類別)的名稱部分。

        。ㄈ┑孛缮侵冈谠械孛A上仿造衍生出新地名的一種命名方式,其中老地名稱原生地名,新地名稱派生地名。派生地名應當與原生地名具有直接、緊密的地緣關系。

        。ㄋ模┑孛麡酥,是指標示地理實體標準地名及相關信息的設施。

        。ㄎ澹﹨俏幕孛侵妇哂袇堑貐^(qū)域特征和歷史、人文價值的地名。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昆山市地名管理規(guī)定》(昆政發(fā)〔1996〕12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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