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討論決定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0-09-24 來源: 民主生活會 點擊:
干部討論決定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需提交黨委(黨組)審議的干部任免事項,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一般應當在本級黨委(黨組)書記與副書記和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班子成員中進行醞釀。根據(jù)職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還應當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tǒng)戰(zhàn)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事先征求協(xié)管方的意見。
對本地區(qū)(部門)領導成員的調整事項(正職除外),應當召開黨委(黨組)會,研究提出建議方案,并向上級黨委(黨組)報送正式請示。
第三條
擬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的干部任免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ㄒ唬┢聘裉岚胃刹康; (二)黨委非換屆期間一次性調整干部超過××人或者在
連續(xù)××個月內累計調整干部超過××人,××部門黨組(黨委)一次性調整干部超過××人或者在連續(xù)××個月內累計調整干部超過××人的; (三)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tǒng))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qū)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四)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五)領導干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 (六)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guī)定任期需要繼續(xù)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四條
對擬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的干部任免事項,必須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開會議進行討論。討論后,一般應當形成報黨委(黨組)審議的請示,請示應當包括班子功能結構模型要求、任免理由、任免建議、征求意見情況等,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和考察材料等。
第五條
黨委(黨組)審議干部任免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人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其中,新提拔任用的黨政領導干部一般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或電子票決)。
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委會表決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由黨委常委會提名,組織部門征求全委會成員意見后,報黨委審定。
第六條
對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黨委(黨組)決定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條
黨委(黨組)表決干部任免事項,由書記或者受書記委托的副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全委會表決下一級黨政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事項,由黨委常委會主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犎R報。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選,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理由和報批情況。
。ǘ⿻h討論。與會人員(含列席人員)對人選進行討論。對討論中提出的有關問題,由組織(人事)部門作出說明。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
。ㄈ┻M行表決。與會人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棄權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但不得另提他人。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shù)同意形成決定。缺席人員不得委托他
人投票,也不得另行投票。列席人員不參加表決。
黨委全委會表決時,可設監(jiān)票人、計票人若干名。監(jiān)票人由黨委常委會在全委會成員中提名,提交全委會審議通過。計票人由黨委常委會指定。
第八條
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ㄒ唬┌l(fā)出征求意見函。根據(jù)黨委常委會意見,組織部門將征求意見表、提名人選的基本情況、提名理由等材料,一般以書面方式送達全委會成員,特殊情況下可以電傳、電話等形式征求意見,并做好記錄。
。ǘ┦占庖姟H瘯蓡T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反饋。不表示意見或者逾期不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ㄈQ定。由組織部門將征求意見情況向黨委書面匯報,以超過應到會成員半數(shù)同意為通過。對沒有超過應到會成員半數(shù)同意的擬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應當再次召開黨委常委會,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薦的決定。
第九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時,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jīng)黨委(黨組)或者全委會投票表決決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得泄露討論、表決情況和結果。
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jīng)黨委(黨組)超過半數(shù)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在全委會表決和征求意見過程中,任何人不得進行串聯(lián)、拉票或者誣陷誹謗他人等違反組織紀律的活動。
第十條
本辦法由××××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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