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 九旬夫狀告七旬妻討回居住權
發(fā)布時間:2020-03-01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23年前的黃昏戀后,他們喜結連理 今年91歲的柳春山是湘北某市一家公司的退休干部,家里有一子二女。 柳春山與結發(fā)妻子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他原本指望退休后夫妻關系能有所好轉,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多年的矛盾糾葛讓這對夫妻有了很深的成見。
1988年年初,柳春山與結發(fā)妻子離了婚。
柳春山多年前在長沙市區(qū)購有一套住房,而且女兒也在長沙市工作。與妻子離婚后,他于1988年春到長沙住了一段時間。
一個偶然的機會,時年68歲的柳春山邂逅了時年51歲的喪偶婦女伍玲。伍玲的丈夫生前做生意,家境比較富裕。
兩人交往一段時間后,柳春山感到伍玲不但溫柔賢淑,而且善解人意,但那時他并不知道伍玲的家境。1988年10月,柳春山與伍玲攜手步入婚姻殿堂。
再婚后,柳春山住進了伍玲的家里,兩人情投意合,度過了一段幸福美滿的時光。
因兩人都有子女,為房產夫妻漸起嫌隙
然而好景不長,不久,柳春山與伍玲的婚姻生活開始出現(xiàn)不和諧之音。事情還得從柳春山的房子說起。柳春山與伍玲結婚前,正趕上柳春山在市區(qū)的房子進行拆遷,他一人做主,簽字同意將房屋拆遷款全部留給自己的子女。二人結婚后,伍玲對這件事有意見,而柳春山認為自己的房子留給自己的子女并沒有什么錯。
1996年年初,伍玲聽說自己名下的房子與門面房可能要拆遷,于是向柳春山提出進行財產公證。伍玲的提議無異于給柳春山潑了一瓢冷水,他心想:“我都是快入黃土的人了,還擔心我會分她的財產,這算哪門子事?”后來據(jù)伍玲講,她并不是擔心柳春山會分她的財產,只是雙方都有幾個子女,她擔心以后子女之間出現(xiàn)財產糾紛。1996年1月19日,在伍玲的堅持下,兩人到了公證處作了財產公證。
此后,住在伍玲家里的柳春山總覺得自己是一個外人,即便是伍玲兒女們一句善意的話語,柳春山也認為是對自己的嘲諷。
見丈夫的心態(tài)越來越壞,伍玲覺得長期這樣下去,不但影響兩人之間的感情,還會激化家庭矛盾。于是,她提議兩人干脆另買一套住房與家人分開生活。
兩人結婚10年后的1999年,柳春山出資在市區(qū)購買了一套55平方米的住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時,柳春山開玩笑似地說:“這房子是我出資購買的,是不是也應該做一個財產公證呀?”伍玲聽了正色道:“我公證的那些財產全是我前夫留下的。現(xiàn)在這房子雖說是你出資,但我們結婚10年了,從法律上說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不過,為了讓你放心,房屋產權登記為你的名字吧!”最終,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是柳春山的名字。不久,兩人將房子粗略裝修后就搬進了新房。
與伍玲的子女分開住后,柳春山與伍玲過上了一段平和的日子。但隨著年齡的增長,柳春山的身體狀況每況愈下,而伍玲也患上了冠心病、糖尿病。有一天,柳春山突感身體不適,這時伍玲身體的老毛病正巧發(fā)作,于是她打電話向柳春山在醫(yī)院工作的女兒柳云求助。巧的是柳云正忙著照顧病人,根本沒有聽見自己包里手機的鈴聲,伍玲誤以為是柳云故意不接聽,就打120電話要來救護車,把柳春山送進了醫(yī)院。
由于與柳春山一起生活,伍玲對家人的照顧很少,她心里感到十分內疚。有一天,一位親戚無意中對伍玲說:“伍玲啊,你與老柳的年紀相差這么大,他身體又不好,到時如果他先走了,房子是他的名字,到時如果與他的子女發(fā)生爭執(zhí),你怎么辦喲。”伍玲聽后,就經常向柳春山提起房子過戶的問題,但柳春山不愿意將產權證上的名字換成伍玲的。他認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沒必要來回折騰著換名字。后來兩人的一位朋友得知后說:“那干脆就以柳春山的名義賣給伍玲,以后要是老柳不在了,孩子們也不會說什么。”柳春山同意了。
2007年7月,柳春山與伍玲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柳春山將房屋以7.5萬元賣給伍玲,并以此合同將房屋過戶至伍玲名下。而實際上,伍玲并沒有支付房款給柳春山。
幾個月后,柳春山突然雙下肢軟弱無力臥病在床,吃喝拉撒全靠伍玲的照顧。而伍玲的糖尿病也到了中晚期,加上她還患有高血壓,因此對柳春山的照顧難免有不周到的地方。這讓柳春山大感不滿,兩人為此經常發(fā)生口角,一來二去,夫婦倆的矛盾越來越大。
妻子瞞著丈夫把房子“賣給”兒子,丈夫怒上法庭討回居住權
看到柳春山的身體每況愈下,伍玲決定瞞著柳春山盡快將房子的問題處理好。2009年12月24日,伍玲與兒子程君商量后,兩人簽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伍玲將房屋以8.4萬元價格賣給程君。因伍玲與柳春山還住在這里,因此伍玲并沒有騰出房屋交給兒子程君。
2010年4月2日上午,因柳春山抱怨伍玲對自己照顧不周,二人又發(fā)生了口角。滿懷委屈的伍玲,給柳春山女兒柳云所在的醫(yī)院打電話要來了救護車。伍玲陪同柳春山到醫(yī)院后,就去另一家醫(yī)院住院觀察治療自己的糖尿病了。
幾個小時后,柳云知道父親住院的消息,趕到父親的病房。她沒有看到伍玲,打伍玲的電話也一直處于關機狀態(tài)。第二天、第三天,伍玲仍然沒有露面,電話也聯(lián)系不上,柳春山心里十分氣憤。十余天過后,伍玲從醫(yī)院回到家,柳云終于打通了她的電話。伍玲聽說柳云等人要將柳春山送回家,便稱自己也在生病,沒辦法照顧柳春山。柳云說:“那我們請人來照顧行嗎?我們馬上將人送回家。”一聽此話,伍玲情急之下說道:“這房子我都沒份了,他還回什么家?”柳云將這些話轉述給柳春山后,柳春山急切地說:“不好,肯定是房子出問題了,你們趕快去房產局查查。”
查詢的結果令柳云大吃一驚。原來,房子早在2007年就已變更為伍玲的名字,而就在幾個月前,房產權再次轉移給伍玲的兒子程君了。
對2007年將房子轉給伍玲的事,柳春山還有印象,但最近伍玲將房子轉給程君,柳春山對女兒說自己完全蒙在鼓里。于是,柳云打電話指責伍玲,伍玲回應道:“反正房子不是我的了,要回來住,必須征得程君的同意。”幾經協(xié)商,伍玲還是沒有同意讓柳春山回房居住,而且還拒絕與柳云等人見面。柳云因工作忙,沒有時間照顧父親,只好把父親送進一家福利院生活。
住到福利院的柳春山想起自己的房子變了主人,而且連自己的居住權都被剝奪了,不由悲憤萬分。他決定求助于法律,為自己討回公道。
2010年4月16日,柳春山以伍玲和程君惡意串通侵吞自己合法財產為由,一紙訴狀將伍玲與程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伍玲與程君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并向自己返還房屋、確認該房屋由自己與伍玲共同所有。
2010年6月18日,此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面對柳春山委托律師的提問,伍玲辯稱,其一、該案爭議的房屋產權已過戶至本人名下,本人有權對該房屋進行處置。本人將房屋賣給程君時,產權處也沒有要求柳春山簽字同意,故本人對房屋的處置是合法的;其二、房屋賣價確實不高,但本人賣房后還要住在房內,如賣給別人,別人不會同意這個條件,只能賣給自己兒子;其三、將原告送醫(yī)院是因本人也生病住院,無法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告。為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柳春山的訴訟請求。
庭審結束前,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柳春山提出:“只要伍玲與程君出10萬元錢給我租房住,我放棄追回房子的權利!钡@個要求被伍玲與程君拒絕了。
夫妻之間房屋以轉賣的形式過戶至一方名下后,所有權是否產生了變化?新的產權人出賣房屋是否要經原產權人的同意?母親將房子賣給兒子,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加上原告是位九旬高齡的老人,現(xiàn)在無家可歸,法律如何解決他的居住問題呢?承辦此案的法官不得不慎重處理。
正在法官準備判決此案時,伍玲向法院遞交了一份簽有柳春山名字的申請撤訴報告,說是經過家庭調解,柳春山自愿撤回起訴。承辦法官拿著撤訴申請趕到福利院,找柳春山了解情況,柳春山頓時老淚縱橫:“這根本不是我的真實意思,這個案子我哪能撤訴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柳春山與被告伍玲系夫妻關系,因此,原告柳春山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其名義購買的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之后雖通過買賣形式將房屋過戶至被告伍玲名下,因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歸誰所有無書面約定,且被告伍玲不能舉證證明已向原告柳春山支付了7.5萬元購房款。因此,該房屋產權只是從一方名下轉到另一方名下,其性質仍為夫妻共同財產。而被告伍玲未經原告柳春山同意,將夫妻共同共有房屋轉讓給被告程君,其行為侵害了原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而被告程君,其購房在主觀上并非善意,與伍玲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
2010年7月13日,法院對此案作如下判決:一、被告伍玲與被告程君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二、本案爭議的房屋歸原告柳春山與被告伍玲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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