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島大事記:(自日本占領之日起)
發(fā)布時間:2020-04-10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1895年6月2日
中日簽訂《馬關條約》,清政府割讓“臺灣全島及(包括釣魚列嶼在內的)所有附屬各島嶼”并“澎湖列島”給日本。
1941年
臺灣與琉球均為日本所占領期間,“臺北州”與琉球的沖繩縣為“尖閣群島”發(fā)生主權之爭,1944年由東京法院判決,沖繩縣敗訴,“尖閣群島”屬“臺北州”。
1945年
日本戰(zhàn)敗,宣布無條件投降。按照《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被日本占領的臺灣、澎湖列島及所有附屬島嶼回歸中國。
1951年9月8日
美日簽訂《舊金山和約》,寫明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與要求,但卻錯誤地把日本所竊取的釣魚島等島嶼歸在美國托管的琉球管轄區(qū)里。中國政府堅決不承認該和約。
1958年
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大陸礁層公約,指出在領海以外之海底區(qū)域、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超過兩百公尺,或逾此限度,而有可開發(fā)的天然資源者,其權利即為附近國家所有。
1969年5月
聯(lián)合國ECAFE在曼谷發(fā)表調查結果,稱“臺灣東北二十萬平方公里,包括臺灣北部釣魚島列嶼附近為石油大油田所在! 日本隨即將島上原有的表明這些島嶼屬于中國的標記毀掉,換上了標明這些島嶼屬于日本沖繩縣的界碑,并給釣魚島列島的8個島嶼規(guī)定了日本名字。
1970年4月10-12日
全美留學生及華人在華盛頓舉行保衛(wèi)中國領土釣魚島示威大游行,約有二千五百人以上參加,是在美華人最大的一次示威游行。
1970年5月
琉球石桓市政府在釣魚島建造永久性的行政管轄標志。
1970年9月10日
琉球政府發(fā)表《尖閣列島主權及大陸礁層資源開發(fā)主權之主張》,宣示琉球政府對釣魚島列島的領有權,且聲明1972年琉球“歸還”日本,尖閣列島自然在內。
1972年3月8日
日本外務省公開發(fā)表《關于“尖閣諸島”所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公然曲解《馬關條約》第二條,咬定清政府割讓給日本的臺灣及澎湖列島內不包括“尖閣諸島”。
1972年6月17日
美國和日本正式移交琉球的行政主權,由日本政府接收。釣魚島列嶼正式隨琉球交給日本。
1972年
中日兩國在恢復邦交的談判中,雙方從中日友好的大局出發(fā),同意將釣魚島列島歸屬問題留待以后條件成熟時解決。
1978年
中日談判簽署《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時,鄧小平副總理訪日,表示釣魚島問題可以留待子孫后代解決。
1996年9月26日
“全球保釣華人聯(lián)盟”首領陳毓祥帶領香港抗議者乘坐的“保釣號”到達釣魚島,陳毓祥率領五位突擊隊員躍身入海游向釣魚臺,陳溺水身亡。
1996年10月15日
日本外相重新聲稱日本對釣魚島享有主權,并否認曾和中國達成任何擱置釣島主權問題的協(xié)定。
1997年5月6日
日本右翼國家議員西村真悟等登上釣魚島,并聲稱:“這次在尖閣群島的登陸,標志著大日本帝國的崛起和日本民族意識的覺醒。”
2003年1月1日
日本《讀賣新聞》報道,日本政府已與聲稱擁有釣魚島所有權的國民簽訂了正式租借合同,以年租金2256萬日元的價格租下了釣魚島及附近的南小島、北小島三個島嶼。
2003年6月23日
15名中國內地和香港人士組成的“保釣團”,乘漁船抵達釣魚島西部海域宣示主權,抗議日本政府“租用”釣魚島、實施國家管轄的非法行為。
2003年7月1日
由國家海洋局、民政部、總參謀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中國第一部關于無居民海島管理的國家制度《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管理規(guī)定》正式施行。香港保釣人士計劃向全球華人籌款租借釣魚島,以向國家租借的形式,表明中國政府對釣魚島的主權。
2003年8月25日
東京的右翼團體“日本青年社”的9個成員25日上午再次登上中國固有領土釣魚島,對該右翼團體1978年在島上建造的燈塔進行維修,并于25日下午離開釣魚島。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