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經濟刑法的百年回顧

        發(fā)布時間:2020-04-10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經濟刑法本身就是一個有爭議的名稱,一般而言,就是指用刑法的手段來禁止在經濟領域中的犯罪。那么刑法的使用是如何受制于或支持經濟政策的呢?要考查刑法和經濟政策之間的關系,也許我們可以用歷史的方法。因此,在這里我們選擇了德國,一方面是出于經濟上的意義——德國一直是經濟上較為發(fā)達的國家之一;
        另一方面是出于法系上的意義——德國在法律傳統(tǒng)上屬于大陸法系。

          

          一個國家在制定了自己的經濟政策之后,總要采取各種手段來實現(xiàn),而刑法應該說是最為有利的手段。但即便是刑法的作用發(fā)揮的最充分時,刑法也并不總是能發(fā)揮積極的作用。下面,我們就通過對德國經濟發(fā)展的百年回顧來看看經濟政策與經濟犯罪及經濟刑法之間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

          

          第一、經濟政策的特點決定經濟犯罪和經濟刑法的特點。

          

          德國自由經濟時代之前經濟犯罪的特點都是圍繞財產犯罪,而在自由經濟到一戰(zhàn)這段時間里,德國圍繞著國家干預的程度確定了經濟政策,其經濟自由的建立和對經濟自由的限制是同時進行的,這與其他國家的經濟政策不同,主要表現(xiàn)在1833年的稅制改革,這次改革的成就主要以下兩個方面:撤消了封建時代的國內稅卡,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交往;
        同時,又建立了統(tǒng)一的關稅聯(lián)盟,這又對經濟交往進行了限制。這次稅制改革對經濟刑法發(fā)生了三個方面的影響:

          

         。ㄒ唬┙洕缸镉韶敭a犯罪向經濟違規(guī)的形態(tài)轉變。具體表現(xiàn)在十九世紀的德國先后建立了企業(yè)制度,勞動和社會福利制度以及國家經濟計劃制度,與此相聯(lián)系,頒布了《度量衡檢測法》、《反高利貸法》、《不正當競爭法》、《執(zhí)業(yè)條例》等法律,并在郵政、鐵路、銀行等領域實行國家直接壟斷經濟,此時刑法條款總是和經濟法規(guī)規(guī)定在一起,這樣刑法就成為阻止經濟向最壞方向發(fā)展的重要措施。

          

         。ǘ┑湫偷牡聡洕谭ǖ牧⒎ǚ绞介_始形成。1910年,德國頒布了《鉀鹽法》,通過這部法律,減少了國家的干預,實現(xiàn)了經濟的自我管理。不僅如此,這部法律中第37條規(guī)定的空白罪狀再加上一些其他的規(guī)定便構成了德國經濟刑法的立法藍本。

          

         。ㄈ┑聡洕谭ㄔ诮洕械牡匚缓妥饔冒l(fā)生了變化。在德國,經濟刑法是作為經濟法的后盾法來使用的,為國家經濟管理控制提供了最強有力的控制。經濟刑法也成為糾正經濟違規(guī)的經濟警察。國家開始改變面對財產犯罪的“看護者”和“守夜人”的角色而成為積極的塑造者。

          

          第二、經濟政策的動蕩導致了經濟刑法和經濟犯罪的動蕩。

          在兩次世界大戰(zhàn)之間,德國經濟政策表現(xiàn)出激烈動蕩,出現(xiàn)了一波三折的現(xiàn)象,使經濟刑法和經濟犯罪也出現(xiàn)動蕩。

          

         。ㄒ唬┮粦(zhàn)期間,由于戰(zhàn)爭,德國放棄了自由經濟,采取的是計劃經濟和行政管理經濟的形式。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加快經濟刑法的立法速度,提高刑罰的嚴厲程度。1914年的一部法律使參議院可以不用經過立法程序而使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發(fā)布保護戰(zhàn)爭經濟的條款,且可以將這項權力授權其他機構和個人行使。行政機關也可以行使刑事立法權,這就使其可以用刑法手段來實現(xiàn)行政管理的目的,經濟刑法變成了行政管理的工具,且為了保障法律執(zhí)行,刑罰變得空前嚴重。這里我們可以看一個例子,在開始時的《反暴利法》中,可以判處的最高徒刑為一年,最高罰款金額為一萬帝國馬克;
        而在后來的《哄抬物價法》中,可以判處的最高徒刑上升為五年,最高罰款金額上升為二十萬帝國馬克。其刑罰之嚴厲便可窺見一斑了。

          

          其次,嚴格限制物價,保證日用品的供應!蹲罡邇r格法》中規(guī)定,超過最高限價的合同的簽定和執(zhí)行就要受到刑事處罰。價格刑法是德國戰(zhàn)爭經濟刑法中最重要的部分,此時刑法使用的正當性是很難被考慮的。1917年1月18日,德國聯(lián)邦參議院通過了關于認識錯誤的法令,其影響雖然有限,但在刑法發(fā)展歷史中卻很有意義。因為當時的法律過于龐多繁雜,人們往往很難記清楚,所以該法令規(guī)定,當行為人對刑事責任沒有認識或對刑事規(guī)定錯誤理解,則應終止刑事責任。這對認識錯誤理論的發(fā)展很有意義。而德國的刑法學界則認為,當時并不是出于對人的關懷,而是由于法規(guī)太多,犯罪人太多,法院無時間處理這么多的案件而造成的。

          

          (二) 從一戰(zhàn)到20年代末經濟大蕭條發(fā)生之前的這段時期,開始糾正并撤消了國家干預經濟,從而轉向自由經濟。但其經濟在戰(zhàn)爭后仍是很不景氣,所以仍需嚴刑來維護經濟穩(wěn)定。當時設有暴利審判庭,其特點為程序簡化,比如,不用起訴書,證據采納由法庭自由裁量,不得上訴等。當時規(guī)定的主要經濟犯罪為價格暴利,以抬高物價為目的的囤積行為等,這些刑法規(guī)定對經濟發(fā)展是非常不利的。

          

          到了1923年后期,經濟刑法開始表現(xiàn)出有節(jié)制的特點,重建經濟自由,國家干預減弱,在客觀上表現(xiàn)了對個人的關心。1926年廢除了《反哄抬物價法》,后來有撤消了暴利審判庭,哄抬物價的案件開始通過正常的形式程序來解決。

          

          (三)1929年經濟危機到納粹上臺。1929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使德國經濟重新陷入黑暗,政治方面出現(xiàn)了極端思潮,自由經濟政策又被國家干預所代替。政府經常援引魏瑪憲法“緊急狀態(tài)法”,魏瑪共和國時期剛開始的在經濟領域中有節(jié)制的特征又結束。1926年已廢除的價格刑法于1931年又開始,還新設了價格監(jiān)督專員;
        外匯管制適用外匯刑法,審判程序簡捷,被告進行辯護的可能性很少;
        重新動用卡特爾法。此時,經濟刑法和行政措施界限模糊。

          

          第三、經濟政策的反動惡化了經濟犯罪與經濟刑法。

          

          1933年,納粹上臺,建立了第三帝國,實行的是命令/指揮型的經濟,這是一種反動的為戰(zhàn)爭服務的經濟政策,在這種政策的影響下,德國經濟刑法也隨之發(fā)生了一系列的變化。

          

         。ㄒ唬┬姓谭ㄈ找鏀U大,強化了國家干預經濟的速度和強度。

          

         。ǘ┬姓幜P與犯罪刑罰的界限模糊。行政處罰是與行政管理相聯(lián),而犯罪刑罰是與倫理聯(lián)系,二者界限的模糊就使行政處罰成為規(guī)避法律的工具。比如,當時頒布了《價格刑法》,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選擇是由自己處罰還是送入刑事程序,這有利于納粹對社會經濟的干預,其關心的只是國家干預的程度。

          

         。ㄈ┮幌盗谐绦蚍ǖ男薷膶е铝朔杀U系耐耆珕适АP姓ㄍ嘞薜牟粩鄶U大,其實是為了節(jié)約人力、物力,而不意味著其地位的上升。在這一時期,法律實用的思想極端化,“對人民有用的就是正確的”。法律成為強權政治的工具,這時政策是為了戰(zhàn)爭的經濟政策,它使經濟刑法朝著廢除法治的方向發(fā)展。所以,經濟刑法在納粹時期發(fā)展成為最經濟的具有管理功能的手段。

          

          第四、進步的經濟政策有效的遏制了經濟犯罪。

          

          二戰(zhàn)之后,戰(zhàn)爭中的經濟刑法被保留,但很短暫,大約只有半年到一年的時間。之后便開始改革,首先從貨幣改革著手,1949年,又頒布了基本法,重新回到自由經濟制度上,其要建立的是社會市場經濟,是以以下三方面為特征的一種經濟:個性自由;
        社會公正;
        經濟效率。其試圖通過競爭手段在個人、社會、國家之間建立一種平衡,對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予以同等注意。他們認識到不能完全依靠經濟的自我調整,在保證經濟政策方面仍需法律,只不過在法治國中,這種國家干涉是有限制的。

          

          1949年《簡化經濟刑法法》通過,對經濟刑法開始進行全面法典化,適應了德國初期不得不實施計劃經濟的要求,與經濟行政法配套。1954年,頒布了《進一步簡化經濟刑法法》;
        1968年,這部法典中,由計劃管理經濟的法律只剩下十個條文;
        70年代初,在社會福利背景下,德國經濟刑法的改革完善問題被提了出來。

          

          戰(zhàn)后確立的經濟政策對經濟刑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經濟刑法開始和社會福利呈現(xiàn)同步發(fā)展,即懲罰越重,福利越多。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只有經濟政策的成功,才有經濟刑法的成功。在打擊經濟犯罪,發(fā)展經濟刑法方面,經濟政策起著基礎性的作用;
        同時,還應通過法律保證經濟政策的實施。只有這樣,才能實現(xiàn)雙方的良性互動,更好的促進經濟社會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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