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制度的修改對行政訴訟效率的影響

        發(fā)布時間:2018-06-21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摘 要:行政訴訟管轄作為一項行政訴訟程序制度,對行政案件的處理發(fā)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2014年12月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正式出臺后,新的行政訴訟法在原來的行政訴訟法有關管轄權的內(nèi)容進行了修改,在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新司法改革的浪潮下,其在理論和實踐的基礎上增加了異地管轄和提級管轄的新管轄制度。在這種國情下以及現(xiàn)有的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產(chǎn)生了不少問題,也對行政效率產(chǎn)生了深刻的影響,本文重點從管轄制度的缺陷方面來談談對行政效率的影響。
          關鍵詞:管轄制度;行政訴訟;效率;影響
          中圖分類號:G6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6)19-004-01
          一、管轄制度概述
          行政訴訟管轄是指關于上下級法院之間以及同級法院之間審判案件權限的劃分。行政訴訟管轄制度確立的目的就是要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確、公正審判,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有利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減輕當事人負擔,有利于法院負擔均衡。新的行政訴訟法中的第三章對管轄作了專門的規(guī)定,一共有11個條文。其中,14、15、16、17條是關于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實際上確立了以基層人民法院為主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這也使得中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管轄范圍很有限,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轄本轄區(qū)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18、19、20條則是關于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其實也確立了一種“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之后的幾個條款就是關于共同管轄、指定管轄、移送管轄等的規(guī)定。相比原行政訴訟法,新的行政訴訟法對于管轄制度這方面還是沒有太大的變動。
          二、行政訴訟管轄制度存在的問題
          1、管轄法院級別低,難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基層人民法院的轄區(qū)在一般情況下既是原告與被告的所在地,又是行政行為和行政爭議的發(fā)生地,大量的行政案件放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這樣雖然便于法院調(diào)查取證,也利于原告和被告參加訴訟,但這樣著實會影響行政審判權的公正行使,會導致上訴率高,申訴率高,而實體裁判率低的現(xiàn)象,這也正是行政案件可能陷入的困境。
          2、“原告就被告”原則增加訴訟成本
          這個管轄原則不能有效排除地方干預,反而會為地方干預創(chuàng)造一定的便利條件。如果受訴法院和被訴行政機關同處一個地方,那么行政案件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政府、人大、黨委等的非法干預,使得法院受理和公正裁判的行政案件面臨較大的困難,同時也大大降低了行政訴訟的效率。而且原告就被告原則使得原告訴訟成本增加的可能性增大,不方便原告進行訴訟。所以容易出現(xiàn)浪費資源成本,效率低下的現(xiàn)象。
          3、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問題
          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guī)定,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但是這里并沒有對“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做出明確的劃分標準,也就是說實現(xiàn)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的具體路徑?jīng)]有規(guī)劃。這樣就沒有充分尊重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從而不能夠保障案件的公正審判性,公民的合法權益的保障也是岌岌可危。更容易出現(xiàn)的一個問題是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權沒有有效控制,造成交叉管轄,顛倒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的主次關系,會打破現(xiàn)有的行政訴訟管轄秩序,從而使得基層人民法院之間推諉、爭奪管轄權現(xiàn)象并存,對現(xiàn)有的審級制度造成一定的破壞。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又降低了行政訴訟的辦事效率。
          三、管轄制度的完善對效率的影響
          1、可以增加基層法院糾紛解決方式
          無論是公權爭議還是私權爭議都屬于糾紛的一種,既然糾紛可以多元化,那么解決方式也可以多樣化。在行政訴訟原告請求標的是較小的財產(chǎn)權益或者行政機關輕微違法的情況下,可以在雙方合法且自愿的情況下進行調(diào)解,這么做有利于提高行政訴訟的效率,也可以節(jié)約司法自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能得到及時的保障。
          2、增加行政訴訟原告人的管轄選擇權
          賦予原告在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之間更多自由進行訴訟的權利,增加相對人法律救濟方式的可選擇性和多樣化。而且隨著社會福利國家給付行政的發(fā)展,在涉及公民權益的新型行政訴訟案中,法律往往賦予原告廣泛的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也修復了原告權利在行政訴訟法權結(jié)構(gòu)中的基礎性地位,這也符合行政訴訟的首要目的,即保護行政訴訟原告的合法權益,這樣可以減少訟累,換取原告對所在地法院的信任,從而取證變得容易,大大地提高訴訟效率。
          此次的修改確實對行政訴訟的效率產(chǎn)生了兩面性的影響,整個有關管轄權的修改目的還是應該站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角度上來考慮,從細節(jié)上去拓展,增加司法對行政的廣度控制,為公民盡可能提供安全無漏洞的法律保護,更符合法治國家的原則。同時,也能最大化的發(fā)揮行政訴訟管轄制度的效用,提高行政訴訟的效率,實現(xiàn)行政領域的司法公正,使其相互影響和滲透,也有利于推動整個行政訴訟的發(fā)展能夠與時俱進,緊跟時代潮流,符合公民的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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