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樹軍:現(xiàn)象學方法與法律思維
發(fā)布時間:2020-05-28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法學是否科學?法學是什么性質(zhì)的科學?怎樣才是科學的法學?這些基本的法理學問題是法學研究首先必須面對的基本的問題。我們知道,法學本質(zhì)上不是人文學科、不是自然科學,也不是普通社會科學,法學是人文社會科學綜合性學科。那么法學在何種意義上才是科學的?法律史上世界觀法學、自然法學、實證法學、社會法學等等法學流派都沒有真正解決這個問題。事實上,法學是否不能成為科學?這個問題的存在本身就說明歷史法學還沒有成為真正成熟科學法學,也可以說法學還處在前科學階段。實際上,法學至少在形式上能夠成為人類普遍的知識體系時才可以稱為科學的法學。這還不充分,還需要這個知識體系的認識具有絕對性、不變性等真正的科學客觀性,需要以對法的認識的自明性、清晰性、無疑問性為前提。這就需要普遍的、科學的法學思維方法,因為科學的方法是一門學科是否成為科學的根本標志。
法應是關于社會的本質(zhì)屬性——自由、平等、仁愛之公正社會關系的科學表達方式。但是,歷史的法學的邏輯方法(歸納、演繹等)、實證方法、世界觀方法、詮釋學方法等法學思維方法各有其適應的范圍,卻都不是真正科學的法學方法,也都不能達于法的本質(zhì)的絕對性、真理性認識。現(xiàn)象學方法就是為實現(xiàn)認識法的真理這一目標而需要法律學人運用的一種重要的法律思維方法。當然,現(xiàn)象學方法也是有其適用條件、范圍的——在社會存在的本質(zhì)領域,法學體系的最基本領域需要運用這種方法。它是奠定科學法學的基礎,也就是建立科學法哲學的重要方法。因為,達到方法與本質(zhì)的高度同一,這是現(xiàn)象學方法認識法的真理的重要保證。在現(xiàn)象學法學中,關于法的真理是此在,它反對相對主義,不是教條主義的一勞永逸,也不是永遠在趨近絕對真理(不存在完全的絕對真理),而是當下、今世的達到,即真理永遠是在知、自知,也就是一般說來的絕對中的相對真理或者是相對中的絕對真理。
本來,社會關系本質(zhì)上是簡單的,實踐是復雜的。對待法制,人們不能簡單化、法律虛無化、工具化,也不能完全技術化、復雜化、法律萬能化。就是說,法律應是是人類理性和非理性意識平衡的科學知識的藝術。實現(xiàn)了法律的科學化和藝術化的統(tǒng)一,才可稱之為科學的法治態(tài)。
本文是關于一種科學法學方法的思考,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科學法學是一門綜合學問,不能簡單歸于人文學科或者社會科學范疇。法學只有自己獨特的思維方法才是一門真正獨立的科學,而這個獨特的思維方法就是科學的法律思維方法。所謂法律思維方法的獨特性在于:和人文學科比較,法律思維考慮的是如何使法律的歸宿達到權利保障的制度化,而不能停留在人性理想的層面上,簡單的說,就是使社會道德達到最大程度的公共性、普遍化;
和社會科學比較,法律思維的特性在于使理性與社會習俗力量之間實踐的平衡,而不能屈從于社會習俗的壓力,甚至是社會習俗的變革主力,簡單的說就是民主活動的科學導引者。顯然,法律不能停留在良知上,不能停留在形而上學上,不能停留在自然科學式技術化水平上。這需要科學法學的作為才成為可能。
下面,我們一起看一下現(xiàn)象學方法與法律思維的一些重要的關系,以達到初步認識科學法學一些重要的基礎知識的目的。
1、現(xiàn)象學方法是科學法學的重要思維方法。
【釋析】1)任何真正的知識理論都必須以現(xiàn)象學為基礎!1】…現(xiàn)象學研究是本質(zhì)研究,從而在可靠的意義上是先天的,所以它全面地考察先天論的一切有理由的動機!炎匀恢髁x認作是一種基本錯誤的哲學,并不意味著要放棄嚴格科學的哲學——“徹底有根據(jù)的哲學”——的觀念!F(xiàn)象學方法是通向關于理性的科學理論的真實道路…【2】科學的真實性要求成為無條件的真實性,它包含著無限,這無限則賦予事實上得到保證的單個的真實以一種僅僅相對的品格,使它成為通向無限的視界的道路!3】2)以上是現(xiàn)象學之父胡塞爾對現(xiàn)象學方法的最基本評價。這是一種狂妄?神秘?還是科學?如果我們結合中國道學思維(如道家直覺、玄思方法)可以重新認識現(xiàn)象學或者認識現(xiàn)象學更加容易一些,而同時也可以促進中國傳統(tǒng)道學的現(xiàn)代發(fā)展。中西方哲人思想能匯集于此,再次顯示了科學理性的獨立、普遍性存在,它不決定于客觀世界,不是主觀唯心主義,而是真正的客觀存在,意識的自在性,F(xiàn)象學方法就是認識本質(zhì)、直達真理的科學認識論。3)法學本質(zhì)上是關于人學、人道之學問,是人的精神學。雖然,法律處理社會主體之間的行為、物質(zhì)關系,但人的行為決定于意識,法律主體行為的本質(zhì)是自由,而自由的本質(zhì)是法,法的保障是普遍的法制,法制的核心是具體的法律技術,而法律技藝卻是法律思維的結果。那么怎樣才能保證法律得到普遍的信賴和有效的執(zhí)行?(法治的重要前提)我們可以采取各種方法,但只有人們掌握了普遍的科學的法律思維,才可以發(fā)現(xiàn)真正有效的、積極的實現(xiàn)法治的途徑。我們知道,歷史法律思維無外乎演繹性思維(包括世界觀理論、自然主義理論、歷史主義理論)和歸納性思維(實證法理論、社會法學理論)兩種基本形式。它們本質(zhì)上卻是主觀主義、神秘主義或者不可知論,都是“無意識”主導的非理性知識,而不是意識的自明性認識,本質(zhì)上是唯心主義或唯物主義,是不真實的、不科學的思維方法。同樣關于法的認識也不是法的本質(zhì)的、真理性的知識。在這些認識中,世界與人是分離的,意識不是意向性的,人的自由也是偶然、任性的非理性自由。但是,法的自由是理性的自由,是真正純客觀的、不以人的主觀意志或者外部世界力量而轉(zhuǎn)移的自由,也是社會本質(zhì)規(guī)律的本在,這種自由才是滿足普遍人性需要的真正的自由,就是道學認識的“有道”的自由。產(chǎn)生這些認識需要新的法律思維方式,它就是現(xiàn)象學法律思維方法;
它可以表達法理性,成為人的普遍的法律思維的科學工具。
2、法律思維需要法律人有對“法治”等基本法律概念的絕對本質(zhì)性直觀能力。
【釋析】1)認識到本質(zhì)直觀無論如何不是知覺、回憶這一類活動的意義上的經(jīng)驗是至關重要的;
而且,本質(zhì)直觀無論如何不是經(jīng)驗概括!瓕Ρ举|(zhì)的把握因而無論如何不是被觸摸到的;
作為“對本質(zhì)的把握”它是直觀的,而且這種直觀是一種與經(jīng)驗完全不同的直觀!4】…作為科學的純粹現(xiàn)象學只要是純粹的并且不使用自然的實存性假定,那它就只能是本質(zhì)研究而根本不是一種對此在的研究。整個“內(nèi)省”與以內(nèi)省“經(jīng)驗”為基礎的判斷都落在現(xiàn)象學框架之外!5】2)胡塞爾反復解釋“本質(zhì)直觀”,告訴我們它不是知覺、回憶、經(jīng)驗直觀、內(nèi)省等等常識理解的“本質(zhì)直觀”。那么,“本質(zhì)直觀到底是什么性質(zhì)的思維?是怎樣的思維?在我看來,中西方許多哲人也沒有解釋清楚這個問題,甚至發(fā)生重大誤解。“本質(zhì)直觀”,最簡單地說,就是意識的自明性、是意向性意識的明晰性(在這時,主客體合一。。這種明晰性首先來自個體我的自明,也就是說,我的意識不能不清晰,對我而言它應當具有不證自明的特征。但是,如果這種自明性只是個體的自明性,那就不是本質(zhì)的直觀,最多是個體直覺的特殊直觀,不具有普遍性,那就沒有逃離唯我論,現(xiàn)象學也就不配稱之為科學哲學了。3)同樣,關于法本質(zhì)的研究無疑需要這種“本質(zhì)直觀”的思維方法。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的藝術需要法律人具有法治的實踐智慧,但現(xiàn)象學認為,這還不夠,這種智慧具有深奧性,難以把握,還不科學。因此,對法治的本質(zhì)認識需要現(xiàn)象學思維,這樣,法治的本質(zhì)就可以成為科學把握的知識,具有更大的普遍性,真理性,也容易理解和傳播。也只有準確把握法治本質(zhì)的絕對性,法治社會才有最堅實的信念和理性乃至科學的支持;
人類才能走向大統(tǒng)一的理性文明的法治社會。
3、法律思維需要拋棄偏見、成見,以保證法律思維的“中正、清晰、自明”。
【釋析】1)任何理性的人都不會懷疑數(shù)學與自然科學的美妙理論中的客觀知識與有客觀根據(jù)的可能性。整個地說,這兒沒有私人的“意見”、“觀念”或“觀點”的棲身之處!6】…哲學按照自己的安排不具有僅僅不完全的和個別事例中不完美的學說體系;
它根本還沒有任何學說體系。這里的各個問題都可以被駁倒,而且每一種觀點都是個人的信條,或者是某個學派給出的解釋,或者是一種“觀點”!7】2)胡塞爾認為,在現(xiàn)象學之前的哲學還沒有科學的理論體系,還停留在個人或者學派的觀點的層次上。所以,他要建立一種科學的哲學。雖然,他的理想至今沒有完全變?yōu)楝F(xiàn)實,但他的目標是正確的。其實,對中國古代哲學來說,似乎問題沒有這么嚴重——中國傳統(tǒng)主流各家哲學思想都沒有脫出道學的范疇。道學從本質(zhì)上具有科學哲學的基本特征——它堪稱是中國哲學的普遍基本理論學說,在今天看來,它也是中西方哲學共同的淵源之一。3)法學在今天似乎也面臨著胡塞爾同樣的問題,就是說也還沒有普遍的科學法學理論體系,歷史上各種法學還是停留在個人信條或者某一學派的解釋的層次上?傮w來說,中西方既沒有共同的法治價值理念,也沒有共同的法律思維方法;
既沒有完全共同的法制技術,也沒有共同的執(zhí)法(廣義)模式。兩大主流法系缺乏溝通、更沒有統(tǒng)一,最多是互相借鑒。法學還停留在大眾化階段、工具化、非獨立的前科學階段。那么法學如何擺脫這種前科學階段的局面而走向真正的科學法學之路呢?無疑這是長期的、巨大的、廣泛的社會工程,但首先需要法律人有拋棄偏見、成見獨立進行法思維的品性,只有如此,才能達于法的“本質(zhì)直觀”,掃除法律統(tǒng)一的思維障礙,做到執(zhí)法(廣義)的中正、客觀、科學,實現(xiàn)普遍的、最大的社會公正。
4、法律思維需要拋棄純粹客觀主義實證化傾向,時刻、處處嚴格把握住“法治”的精神本質(zhì)。
【釋析】1)…自然主義是作為人們發(fā)現(xiàn)自然之后的結果的一種現(xiàn)象,這個自然指的是被考慮服從精密的自然法則的實踐-空間存在的統(tǒng)一體的自然。自然主義認為,任何東西都屬于心理-物理的自然,就是說,任何對象都單一地決定于固定的法則。【8】…在非自然主義者中也有一種廣為流傳地傾向,這種傾向只把實證科學視為唯一嚴格的科學,并認為只有基于實證科學的哲學才是科學的哲學。但是,如果由于這個原因就試圖脫離嚴格科學的路線,那也是偏見,并且是一個根本錯誤。自然主義試圖在自然與精神的整個領域、在理論與實踐中都實現(xiàn)科學嚴格性的原則,還試圖解決關于存在與價值的這些問題——務必考慮到它是以“精密的自然科學”這個方式行事的!9】2)胡塞爾認為,科學哲學必須杜絕自然主義傾向,關于人的本質(zhì)和價值問題,自然主義是無能為力的。這首先是因為人的存在本質(zhì)是精神性的,這是實證科學不可能有效介入的領域。其次是因為精神領域現(xiàn)象具有無限豐富性,不可能遵循一個固定的法則。最后還因為精神問題也是科學問題,但科學性在于存在的本質(zhì)是人的意識的自明、清晰和確定,而不在于對它的實證,它既是自證的,又是普遍的,這是精神的真正客觀性的特征。3)既然法學本質(zhì)上必是關于人的精神自由的學問,因為人的精神自由決定著人的行為自由。那么,法學也同樣是具有科學性的,只不過它不能是實證性的科學,而首先應當是精神文明的科學,F(xiàn)象學方法是關于精神意識的科學認識論,法學需要這種科學哲學作為基本的工具,在法律思維中必須力戒自然主義傾向,始終、處處不離開人的本質(zhì)和人道精神的參照,這樣的法學才能稱為科學的法學。
5、現(xiàn)象學方法以存在的本質(zhì)還原為核心,人是存在-意識統(tǒng)一體,必須除去各種非本質(zhì)遮蔽,使意識達于存在本身,意識是本質(zhì)存在,從而存在-意識達到高度的同一。
【釋析】1)一般都相信實證科學的職能就是維持這種或那種它們還沒有充分推進的事業(yè),還相信它們原則上能完成這個,這個信念已經(jīng)向擁有更深刻洞察的人們表明是一種迷信!10】…自然主義者與歷史主義者圍繞著世界觀而相互戰(zhàn)斗,但二者在不同的陣線都把觀念錯誤地解釋為事實,并把整個實在性、整個生活都轉(zhuǎn)變?yōu)椤笆聦崱钡囊环N不可理解的、無觀念的紊亂。迷信事實是他們二者所共同的!11】2)科學應具有明證自明性觀念,發(fā)現(xiàn)相對絕對的真理。這種自明性是意識本質(zhì)的體現(xiàn),也是道學“象思維”的結果。沒有這種“本質(zhì)直觀”的“象思維”,是無法領會現(xiàn)象學方法的,更不能科學應用于與其它領域,法學領域亦然。3)關于法本質(zhì)的認識必須首先建立在現(xiàn)象學思維方法上,科學的法本質(zhì)認識才成為可能。否則,只能是主觀、偏見、經(jīng)驗等非科學認識。例如,公正原則、自由、平等、仁愛精神都是絕對的、不朽的法治理念,來自直覺,只是在現(xiàn)象學法哲學中才可能成為絕對自明性的科學的知識。(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它們不來自主觀臆想,不來自理論詮釋、不可能實證,是形式與內(nèi)容達到了完全的同一的絕對理念,是普遍的、超越時空的“超驗的”科學客觀性知識,也是一切法思想及法制技術的淵源。懷疑這些絕對的本質(zhì)意識,就是懷疑科學認識本身,在理性范圍內(nèi)是無意義的,是一種悖謬。用《周易》的語言說,這些絕對理念就是“乾”象,是純而又純的的意識存在,是完全絕對的理性存在,是上帝、是太陽,是“君王”,是不可移易的絕對知性權威。就是說,科學真理是有絕對性的。這不正是中國古代天人合一性的認識過程么?4)法律思維重視事實,這是沒有錯的,但不是說,只有取證的事實才是法律適用的依據(jù)。那是自然主義或者實證科學的思維方法,是有局限性的。遵照這些方法,法律永遠不可能走向科學之路,只能停留在主權、民族、歷史、文化、政治、經(jīng)濟,宗教等等偏見之中,只能停留在法律相對主義之中,只能停留在不和諧的社會中,也只能是不合“大道”的法律。這是不能滿足人類的理性需要的,也是“不自然”(道學的自然)的。這種障礙只能是法律人自設的,而不是科學法學的本性使然,更不是法的本質(zhì)顯現(xiàn)。
6、現(xiàn)象學是科學法學的重要工具。
【釋析】1)智慧在偉大的哲學個性中是活生生的,是內(nèi)在最富足的,但對這個性本身來說仍然是模糊的,并且沒有被概念化。以思想來把握這種智慧就是展開邏輯推演的可能性;
在更高的水平上它允許應用在嚴格科學中發(fā)展起來的邏輯方法論。嚴格科學事實上是作為整體精神的有效要求而遭遇個體的;
顯然,嚴格科學的主題內(nèi)容在這個水平上屬于具有全面價值的文化或世界觀的亞結構!13】…深奧是混沌一體的標志;
真正的科學希望把這混沌一體改變?yōu)橐粋宇宙,轉(zhuǎn)變?yōu)橐粋簡單的、完全清楚的、透明的秩序。真正的科學的實在學說一直在擴展,就此而言,它不知道任何深奧性。完成了的科學的任何一部分都是由許多“思想步驟”合成的整體,而每一個步驟都是被直接理解的,因而根本不是深奧的。深奧事關智慧;
概念的獨特性與明確性則事關嚴格的理論。將對深奧性的猜測改造為無歧義的理性形式是重新建構嚴格科學的本質(zhì)過程。【14】…哲學本質(zhì)上是關于萬物之本的真實起點或起源的科學。……需要的不是堅持要人們用自己的眼睛去看,而是讓他不要按偏見的壓力來說明他已看見的東西!軐W必須追溯到終極的起源,在這個程度上說,哲學恰恰屬于它自己的本質(zhì),這種本質(zhì)是它的科學工作在直接的直觀領域中所推動起來的!15】…科學的成就不會過時,它們是不朽的!还苁峭粋人還是一定數(shù)量的人重復了多少次這些成就,它們?nèi)匀槐3质蔷_同一的,在含義與價值上都保持是同一的!16】2)拋棄一切遮蔽,可以直觀或回歸人的本質(zhì)存在。這種探索、認識是個體的,也是人類的。在最低處發(fā)現(xiàn)真理,在最簡單處發(fā)現(xiàn)真理,真理本來就是簡單的。真理是人類智慧的共性,是普遍的,人性的。這是一種人道精神的體現(xiàn)。3)什么是科學法學?嚴格意義上的科學法學就是關于法的本質(zhì)的普遍性知識體系。它具有的基本的特征是——法的本質(zhì)是研究對象;
法制具有普遍性;
法學是動態(tài)、開放的知識體系;
理論法學要嚴格適用“本質(zhì)直觀”的“象思維”科學哲學方法。4)智慧與智力;
道與德;
它們都是綜合與分析、深奧與簡單的對應關系,所謂“道深德簡,道淺德繁”是基本的法的公理。所以,大道理是簡單的,自明的,但實踐是很難的;
小道理復雜,但實踐是容易的。這是人生的真理,也是社會關系的本質(zhì)特征。小道理發(fā)展到盡頭歸于大道理,大道理是絕對的、不朽的。除了新的大道理,它本身是不能發(fā)展改變的,而是一種最高真理。大小道理最終是相通的。法是社會關系的本質(zhì)規(guī)律的表達方式,只有大道理是普遍的,是自明的,簡單的,是智慧的知識?茖W法學是概念化科學知識“體系”,不是深奧的世界觀學說。
7、現(xiàn)象學法學思維反對客觀實證論的法制主義思想。
【釋析】1)我們切不可為了時代而犧牲永恒!17】…遵循自然科學的模式幾乎不可避免地意味著使意識具體化——這從一開始就將我們導向謬誤,并由此而引起問題的、及虛假的研究方向的傾向。【18】2)實證主義法學把人異化為生物性存在,忽視意識的人性、個體性基礎,只有人的現(xiàn)在,過去,沒有人的未來的實用主義、經(jīng)驗主義,是有用既是真理的哲學結論,是偶然、任性的自由,不是法的理性自由,其本質(zhì)是非法的,不人道的。這種法學使個體價值高于集體價值,不能科學衡平“我與世界”的關系,導致法制萬能化、工具化、非人化。例如,蘇格拉底不該等死(非法的程序不會導致真正的法律正義,非法的懲罰是不能接受的,惡法非法,法治的真精神在于此)等思想中不朽的法治理念是與法制主義思想不相容的。
8、反對世界觀哲學指導。
【釋析】1)現(xiàn)代世界觀哲學是歷史的懷疑的孩子。懷疑論一般都不止步于實證科學,給予實證科學真正的有效性!19】…種種世界觀可以參與爭論;
只有科學能夠決斷,而且其決斷打上了永恒的印跡。【20】…現(xiàn)在的實際存在的哲學沒有一種是嚴格的科學。還沒有一種“學說體系”,哪怕上一個不完善的體系,在我們時代的研究共同體的統(tǒng)一精神中被確立!耆庾R到無論如何不可能是完整的個人創(chuàng)造,但仍然與其他志同道合的人們合作,為促進科學哲學的重大突破和進展而獻出自己的全部能量!21】2)…例如關于法的問題。一談到法、法律,人們就會將它同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和專斷,同服從和遵守聯(lián)在一起。當代西方法哲學、法倫理學基本上沒有離開對法的這一主導性理解。如法倫理學家赫費,就主張一種絕對法原則,認為現(xiàn)代個人和社會在政治、倫理上必須肯定法的絕對價值,受法的約束,承認絕對的責任。絕對法原則是滲透于社會各方面的現(xiàn)代精神的一個基本構成要素。施密茨把以身體的情緒震顫、情感為研究對象的身體現(xiàn)象學根本原則應用于法哲學領域,強調(diào)法和非法中無意識的東西,認為它參與決定法的本質(zhì):“在現(xiàn)行且適用的法中無意識的激動和規(guī)定的專斷性是聯(lián)系在一起的。”它使人自發(fā)地判斷法和非法:“法和非法的這種區(qū)別的出現(xiàn)往往連很小的兒童也會無意識地明顯地覺察到!备鶕(jù)這種從新現(xiàn)象學角度描述法特征的基本傾向,施氏詳細地討論了規(guī)范及其整體性、規(guī)范的適用性,法的權威等等,斷言“一種法制度本來就是一種情景而不是可計數(shù)的具體規(guī)則的集合”。憤怒和羞恥作為原始的法情感是“法和非法的無意識糾纏的本源”,是確定法及其權威的基礎!22】這種新現(xiàn)象學“無意識”是精神分析學的翻版,但也不是意識明證性的反對,恰是意識明證性的必要前提。它同樣認為法的本質(zhì)是絕對的,不過是來自“無意識”而已。3)無論世界觀法學多么美妙,智慧,但它終究是個人或者是某學派的觀點,沒有擺脫特殊性,不屬于人道共性,不是社會存在的本質(zhì)直觀,是“強加于”“我”的,不來自“我”的意識自明性,是外在于“我”的意識的僵塊,是“我”無法吸收的存在,不可能成為“我”的真知。而決定的、不朽的認識必是排除偶然性、任何主體在同樣條件和方法中都能完全自明地達到的認識才是真理。而不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那時知識的觀點,但不是科學。科學知識必是體系,體系是活的、動態(tài)的、開放的、生生不息的。這種永葆活力的科學知識體系源自科學的思維方法,這就是現(xiàn)象學思維。法律應當運用現(xiàn)象學思維工具,才能超越世界觀法學,走向科學法學之路,實現(xiàn)真正的社會公平、正義。例如,被逼迫的自衛(wèi)和集體造反是無罪的(自衛(wèi)權的本質(zhì)要求),就是與集體主義世界觀法學不相容的科學法學的基本真理。
9、反對詮釋學方法。
【釋析】1)我完全承認歷史在最寬泛的意義上對哲學家具有非凡的價值。對于哲學家來說,共同精神的發(fā)展與自然的發(fā)現(xiàn)同樣是意味深長的。事實上,對一般的精神生活的探究比起對自然的探究,為哲學家提供更本源、更基本的研究材料,F(xiàn)象學作為本質(zhì)理論,其領域直接由個體精神擴展到一般精神的完整領域。……只有關于本質(zhì)的現(xiàn)象學理論能夠為關于精神的哲學提供基礎。【23】…精神,而且只有精神,是自在自為的存在。它是自主的,從而能夠以一種真正合乎理性的、真正而且徹底科學的方式被掌握在這種自主性之中!24】…僅當精神由外在形態(tài)轉(zhuǎn)向自身、附著于并且僅僅附著于自身時,精神對于自身才能是充分的。【25】…在精神的意向性中把握局勢的疾病本質(zhì)的方法以及通過一種不斷逼近無限的一致性來對精神機械放行的方法,導致先驗現(xiàn)象學的出現(xiàn)。正是先驗現(xiàn)象學克服了自然主義的客觀主義以及任何形式的客觀主義,而真正克服是通過唯一可能的途徑-及通過人們從自身的自我出發(fā)而開始的哲學思考——完成的;
……精神不再被視為自然的部分或者是與之并列的,而自然反倒歸屬了精神范圍!26】…我相信,是意向性的現(xiàn)象學第一次使得作為堅實的韁繩成為系統(tǒng)的、科學經(jīng)驗的領域,從而導致認識任務的一次全面轉(zhuǎn)變。正是意向性的——即是說,先驗的——現(xiàn)象學通過自己的出發(fā)點和方法照亮著主體!27】2)在網(wǎng)上看到中國法學家謝暉的一篇文章中寫到…人們將法學劃分為三大主流法學,即自然—價值法學、歷史—社會法學和規(guī)范—實證法學。法學方法的差異,意味著詮釋法律的不同。從認識視野說明詮釋法律的方法,還可發(fā)現(xiàn)詮釋法律方法存在的特點——對認識對象和認知過程的自在性或獨立性的存在。就詮釋法律而言,詮釋方法不是任何意義上的依附者。它既不依附于詮釋法律的結果,也不依附于所要詮釋的對象。只有詮釋法律的方法成為一種獨立自在的存在時,詮釋法律自身才既能成為達致對法律真理性認知的過程,也能在這一過程中通過對法律的不斷深化的認知,幫助人們對法律的運用。…【28】3)實際上,詮釋學法律認識不可能是“意向性”的自明性認識,它企圖客觀化既存的法思想或者法律技術,但這種方法建立在不真實的、外在的、僵化的理論之上,本身不可能產(chǎn)生真知,而只能是死知識的轉(zhuǎn)化、分解,不能繼承、也不能發(fā)展,是不合科學認識的本質(zhì)性要求的。所謂客觀的、獨立的詮釋學方法并不是科學法學的思維方法,而且是必需反對的。
10、反對各種社會法學(實證性)方法。
【釋析】1)建立在社會現(xiàn)象的歸納思維上的各種社會學方法不能是科學法學的工具,因為歸納法具有無限多樣性,而不可能達到法的“本質(zhì)直觀”,社會學方法仍然是一種實證科學的方法。2)同樣,建立在統(tǒng)計思維上的社會法學,掩蓋了個性、集體價值高于個體價值,導致二者的不平等,往往是暴力法淵源而不是文明的人道法思想的淵源。
11、反對辯證法。
【釋析】1)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不能是法學研究的指導,否則同樣帶來謬誤,即使倒過來說,也只能是在很有限的、宏觀的領域內(nèi)是法學研究的工具之一。2)辯證法來自主觀臆想和經(jīng)驗觀察,本質(zhì)上是一種經(jīng)驗主義,建立在不完全歸納基礎上,沒有“真理”基礎,永遠不屬于個體,是一種人為編制的邏輯工具,不反映存在的本質(zhì),只反映存在的表象,是粗糙的、外化的、強制思維的工具,人在這里沒有思想的自由可言,只能作繭自縛,自取滅亡。這里既沒有個性,也沒有人類共性,而是意識的絕對物化、外化,意識完全喪失主體性自覺,一旦使用它、接受它,自我和他人都成為辯證思維工具的奴隸,成為辯證法的犧牲品。辯證法只有邏輯的意義,但決不是達于真理的科學思維方法。因為它不屬于真正的人意識“自然”,而是屬于意識的“人為”,是純粹的認識的游戲規(guī)則,而不是發(fā)現(xiàn)真理的科學工具。
結論
1、現(xiàn)象學方法等價于道學“象思維”方法,名異而實同,都是關于意識本質(zhì)的科學研究方法。
2、現(xiàn)象學法學適用的基本條件是:1)政治條件——主權相對化,國際統(tǒng)一政府之建立,世界大和平;
2)經(jīng)濟條件——世紀經(jīng)濟一體化;
3)文化條件——多元、平等、對話、寬容;
4)法制條件——普世憲法的發(fā)現(xiàn)和推行,人權的普遍保障。
3、現(xiàn)象學法學的適用范圍是:法哲學和基礎理論法學兩大領域。
4、把握一些重要的推論:1)類推定案;
2)主觀定性;
3)機會均等;
4)程序中立。
【釋析】1)現(xiàn)象學反對成見,但肯定絕對先驗的本質(zhì)。反對教條,但也產(chǎn)生公理。它不是詮釋,不是解析,不是主觀臆想,不是客觀實證。2)科學是代表絕對的、無時間的價值的名稱。每一個這樣的價值一旦被發(fā)掘出來,就屬于后繼的人性的財富,并且顯然決定文化觀念、智慧、世界觀以及世界觀哲學的實質(zhì)內(nèi)容!12】3)例如,類推定案;
主觀定性;
機會均等;
程序中立,等等認識都是科學法學的合理推論。
最后,作者還需要說明,對各種歷史法學方法的反對不意味著它們都是無用的。恰恰相反,只是使我們能更好的研究、運用各種法學方法,使它們各自發(fā)揮其能發(fā)揮的作用,在各自的條件和范圍內(nèi)適用它們。這就好比相對論、量子力學出現(xiàn)不意味著經(jīng)典物理學完全失去效用一樣?茖W法學只是希望開啟一個法學新時代,但它必定是建立在歷史法學的地基之上的?茖W永遠是真理,真理永遠是發(fā)展、更新、成長的,這樣的真理才是真正不朽的。
注釋:
【1】【德】埃德蒙德•胡塞爾著,呂祥譯,《現(xiàn)象學與哲學的危機》,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12月第一版,P109。
【2】同上,P110、P111。
【3】同上,P146。
【4】同上,P101。
【5】同上,P105。
【6】同上,P65。
【7】同上,P66。
【8】同上,P70、P71。
【9】同上,P73。
【10】同上,P126。
【11】同上,P127。
【12】同上,P123。
【13】同上,P120。
【14】同上,P130。
【15】同上,P132,P133。
【16】同上,P142。
【17】同上,P128。
【18】同上,P93。
【19】同上,P118。
【20】同上,P128。
【21】同上,P123。
【22】龐學銓著,《施密茨新現(xiàn)象學簡論》,《思想帝國》網(wǎng)《西方哲學》頻道,2006年7月30日。
【23】【德】埃德蒙德•胡塞爾著,呂祥譯,《現(xiàn)象學與哲學的危機》,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12月第一版,P117。
【23】同上,P171。
【24】同上,P172。
【25】同上,P172。
【26】同上,P173。
【27】同上,P173。
【28】謝暉著,《詮釋方法—通向真理之路》,中國民商法網(wǎng)法學理論頻道, 2006年7月31日。
參考文獻
1、陳宣良著,《理性主義》,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5月第一版。
2、張樹軍著,《現(xiàn)象學是建立科學法學的重要工具》,《中國學術論壇》等互聯(lián)網(wǎng)站,200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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