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加寧:日本的中央與地方關系
發(fā)布時間:2020-06-02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日本雖然是單一制國家,但是實行地方自治,有一個情況就是地方政府或者叫地方公共團體,作為獨立法人與中央政府保持相對獨立。這跟我們一般理解的政府之間的關系不太一樣。在這種情況下,日本的中央政府如何協(xié)調(diào)、如何處置中央與地方關系?去年我們組織去日本考察,我這里主要從機構(gòu)設置、人員交流、司法行政干預等方面來進行探討。
第一個方面,日本的中央與地方關系中,在機構(gòu)設置上有幾個很有意思的機制。
首先它是一個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管機制。中央財政是由財務省也就是財政部管理,地方財政是另外一個中央部委來管理,現(xiàn)在是總務省管理。這個機制的好處是,中央政府在做任何決策的時候,都可以有一個部門能夠把地方的財政狀況說清楚,而且要替地方政府反映情況,能夠事先平衡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并且制訂地方財政計劃,管理地方財政。我們知道中國計劃經(jīng)濟下主要是管地方的項目,市場經(jīng)濟下中央政府主要是管地方的財政。這是一個比較有意思的、我們比較感興趣的差異。
再有一個是中央政府相關部門設置派出機構(gòu)。與我們各省市到北京搞駐京辦事處不同,現(xiàn)在駐京辦事處包括一些地級市甚至一些縣,據(jù)說已經(jīng)上千家,有的說是上五千家,搞得北京交通都受到嚴重的影響,這是“跑部錢進”的影響。日本與我們不一樣,很多部門按照經(jīng)濟區(qū)劃和職能需要來設置派出機構(gòu),就不會出現(xiàn)一些“跑部錢進”的情況,很多的事在當?shù)鼐徒鉀Q了,不必跑到首都。
第三個我們比較感興趣的機構(gòu)設置,是在中央政府設立了一個中央與地方糾紛處置委員會。在總務省下面設置的中央與地方糾紛處置委員會,專門負責協(xié)調(diào)地方政府與中央部門之間的糾紛,如果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某個部門有了矛盾,可以先到這里來打內(nèi)部官司,由中央與地方糾紛處置委員會來進行獨立的、中立的、公平的調(diào)查和仲裁。
第二個方面,中央與地方的人員交流。
大家都知道,和我們不太一樣,日本的公務員區(qū)分為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是不同的公務員,分別考試錄用,服務的對象不一樣,工資待遇也不一樣。公務員的種類也有區(qū)別,國家公務員又分特別職和一般職,地方公務員也分特別職和一般職。
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政府怎么對地方政府進行控制和影響呢?一個是地方的首長是選舉產(chǎn)生的,國家公務員退職以后可以成為政治家,可以參加各地方公共團體首長的選舉,相當一部分都道府縣的知事曾經(jīng)就是中央政府的官員或者國會議員;
而在他當選了地方首長以后,也和中央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員,說是地方政府的官員,但是身份是定位為國家公務員,比如說日本的警察事權,戰(zhàn)后初期是由省町村等基層地方政府負責,后上收到都道府縣,是作為國家職的一般公務員,任免權是在國家公安委員會。再有一個,就是定向掛職,地方公共團體里的副職,以及一些特定的重要職位,往往是由特定的部門派遣掛職,比如說由總務省派到地方的某一個總務部,等等。
第三個方面,中央對地方的行政干預。主要有三種形式。一個是立法機關干預,在不違反《憲法》規(guī)定的地方自治宗旨范圍內(nèi)可以干預。第二是司法機關的干預,以地方公共團體為當事人的有關訴訟,都必須服從司法機關的判決。日本的司法機關是獨立于地方政府的垂直體系,是中央集權的一個支柱。第三種干預是行政機關干預,這是中央政府對地方公共團體實施干預的最一般、最常見的形式,包括準立法性干預、準司法干預,最主要的還是行政性的干預。行政性的干預包括非權力性的干預(建議、勸告、申報等等)和權力性的干預(審批、指示等)。但是這些都需要有法律依據(jù)或者是依法制訂的政令依據(jù)。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干預不服時,可以要求中央與地方糾紛處置委員會進行獨立、中立、公正的審查和仲裁。
第四個方面,就是財力配置。從稅源的分配來看,國稅與地稅的比例大概是3:2,然后經(jīng)過一般性轉(zhuǎn)移支付和專項轉(zhuǎn)移支付,從支出的結(jié)果來看,中央與地方支出比例大概是2:3。
第五個方面,關于事權配置。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日本政府的行政事務及權限主要可以分為外交、安全、治安、國土、土地利用、交通、社會資本、基礎設施建設、經(jīng)濟活動、勞動、福利、保健、環(huán)境以及教育、文化體育等方面,如何將這些事權在各級政府間進行配置,不僅關系到社會公平的問題,同時也關系到行政效率的問題。
在國家、都道府縣、市村町三級的權限分配中,有一項“非自治事務”也叫做“機關委任事務”,也就是說這些事務本來屬于國家的工作,應由中央政府來負責實施,但是考慮到這類事務與居民的生活直接相關,如果委托給地方來做的話,效率會更高,于是通過法律法規(guī)的形式來委托地方管理。這是地方公共團體的分類。由地方公共團體的首長,根據(jù)法律代替中央政府或其他地方公共團體,管理或執(zhí)行的所謂“機關委任事務”,曾經(jīng)被視為日本中央集權型行政體系的核心部分。需要說明的是,根據(jù)1999年7月制定的《地方分權一覽法》,日本對《地方自治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廢止了“機關委任事務”,并對中央政府與地方公共團體的作用和分工重新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廢除了“機關委任事務”制度以后,地方公共團體的行政事務被調(diào)整為自治事務和法定委任事務。制度、政策、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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