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步克:“品位—職位”視角中的傳統(tǒng)官階制五期演化

        發(fā)布時間:2020-06-03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內(nèi)容提要】本文揭著“品位分等”和“職位分等”概念,對傳統(tǒng)官階制演變大勢,嘗試提出一個五階段的分期:先秦的爵級命數(shù)具有濃厚的“品位分等”色彩;
        秦漢“若干石”構(gòu)成的祿秩等級具有附麗于職位的鮮明特征;
        魏晉南北朝的中正品、大量品位性官銜和涉及士庶清濁的選例,形成“品位分等”的一個高峰;
        唐宋的階官制度呈現(xiàn)為又一種“品位分等”;
        明清時的品級制則又出現(xiàn)了向“職位分等”的一定回歸。以上變遷與官僚群體的“自利取向”和“服務(wù)取向”的此消彼長密切相關(guān)。

          【關(guān) 鍵 詞】中國古代/官階制/品位分等

          

          參考現(xiàn)代文官等級制的“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兩大類型,筆者打算引申出一對“品位分等”和“職位分等”概念:在前者之下,職位之外另有官階,它所確定的是官員個人品位,所以可以有階無職、有職無階,甚至階高職低或階低職高;
        在后者之中,等級是附麗于職位的,無官則無等級、品位可言!捌肺环值取庇欣诰S系官僚個人的地位、身份和報酬,賦予其安全穩(wěn)定之感,它是以“人”為中心的;
        “職位分等”則相對重視效率,同工同酬,是以“事”為中心的。期待這個“品位—職位”視角,可以為解析傳統(tǒng)官僚等級制提供一個便利的工具。

          進一步說,筆者還打算把這兩種分等,與帝國官僚的“自利取向”或“服務(wù)取向”分別聯(lián)系起來。所謂“服務(wù)取向”指示如下情況:鐵腕君主的無情控制迫使官僚完全順從,官僚只有很小的自主性,被視為君主或國家的仆從,由此成為較有效能的行政工具;
        而“自利取向”意味著官僚的特權(quán)和自主性大為擴張了,他們盡量擺脫監(jiān)督、淡化職責,令官額膨脹、效率下降,將其職位僅僅視為薪俸之源甚至世襲私產(chǎn),這時候官僚開始“貴族化”了。由此我們設(shè)定:重身份、以人為中心的“品位分等”安排,與官僚的“自利取向”或“貴族化”傾向具有更大的親和性;
        重效率、以事為中心的“職位分等”,則與官僚的“服務(wù)取向”呈內(nèi)在契合關(guān)系。

          一個分析框架就這樣構(gòu)筑起來了:對歷代各色文官等級,觀察它們是偏重從屬官員個人的,還是從屬于職位的;
        若某朝官階更富“品位分等”色彩,可以推論這與其時官僚的更大“自利取向”和“貴族化”傾向相關(guān);
        若某朝官僚等級較具“職位分等”色彩,可以推論這與其時官僚較濃厚的“服務(wù)取向”相關(guān);
        其間因果,則涉及皇權(quán)的專制強度和官僚的自主程度(注:參看拙作《品位與職位——傳統(tǒng)官僚等級制研究的一個新視角》,《史學月刊》2001年1期。)。隨后就可利用這一框架,嘗試為歷代官階演變勾勒大致輪廓了,這大致是一個五階段的分期模式。

          

          一 戰(zhàn)國秦漢:從爵命到祿秩

          

          戰(zhàn)國秦漢官僚等級制的變遷線索之一,就是從“爵命”到“祿秩”的轉(zhuǎn)折,它具有從“品位分等”到“職位分等”的演化意義。

          相對于“事”,越富傳統(tǒng)性的社會越重視“人”,所以歷史上較早的官員等級制,一般都是品位分等。周代的官員體系仍屬貴族政治范疇,顯示了濃厚的封建性、宗法性。其時卿、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之類爵級,以及相關(guān)的“命數(shù)”,被用來標志貴族官員的個人身份并與“職位”分立;
        其下則是一個無爵的府史胥徒、皂輿臣僚或官師小吏階層。這種身份性的官員等級格局,無疑應(yīng)該定性為“品位分等”。爵級、命數(shù)決定了服章鑾旗車馬之賜和禮儀等差,并且以土田人民的擁有作為重要內(nèi)容,往往可以終身以至世代享有。貴族官員保有重大的自主性,君主對其權(quán)勢利益的予取予奪能力,較之后世是相當有限的。

          戰(zhàn)國變法時秦國出現(xiàn)的二十級爵制,可視為品位文制的一種過渡形態(tài)。軍功爵制令“有功者顯榮”,貴族和宗法身份不再是授爵的天然資格,這無異于一場社會革命。但同時秦代“爵重于官”,“爵”仍是官員以及社會成員的地位之本,與“爵”相關(guān)的待遇比居官俸祿優(yōu)厚得多,如益田宅、給庶子、賜邑賜稅、免除徭役、豢養(yǎng)家客、減刑抵罪、贖取奴隸等等。《漢舊儀》:“秦制爵等,生以為祿位,死以為號謚!痹谝陨矸轂楸旧,二十等爵的品位意義與周爵仍有一脈相承之處。

          戰(zhàn)國官僚制的發(fā)展伴隨著祿制的普及,而且俸額在秦、燕還被直接用來標志官吏等級,從而構(gòu)成了秦漢祿秩等級制之濫觴!盾髯印妵罚骸笆看蠓蛞婢,官人益秩!薄笆看蠓颉迸c“爵”相應(yīng)而“官人”與“秩”相應(yīng),這說法不是無因而發(fā)。戰(zhàn)國時的士大夫當然也領(lǐng)取俸祿,但他們最終以晉身封君、擁有爵號、領(lǐng)有田土人民為安身立命之所,這依然滲透著“爵祿”的傳統(tǒng)色彩;
        同時“官人百吏”惟以俸祿為生、并以俸額標志等級,相應(yīng)的“秩”可以視為“吏祿”。

          春秋戰(zhàn)國間的俸祿最初是年俸,而秦漢祿秩的典型形態(tài)卻是“月錢”,后一按月授祿之制可以追溯到周代“稍食”。與士大夫的采邑、祿田這種“長時段”的酬報方式不同,周朝對胥吏采用按月考績、分等授廩之法,時稱“稍食”,所謂“日省月試,既廩稱事”、“月終則均秩”、“以能詔事,以久奠食”。與田邑這樣永久性的產(chǎn)業(yè)相比,按勞取酬領(lǐng)取“稍食”是一種寄人籬下、仰人鼻息的生計,當然又更富于功績制的意味。我們推測:年俸與月錢各有不同來源。年俸來自士大夫的封邑。最初由領(lǐng)有者自行管理的封邑,后來逐漸由國家代管,并代征代發(fā)其中租稅;
        再進一步,代征代發(fā)的租稅便演變?yōu)椤叭f石”、“千鐘”之類年俸了。月錢則可以通過秦國的“月食”追溯到周代“稍食”。稍食之多寡事涉職事之簡繁輕重,其額度可以被用做職事的等級。秦漢俸祿按月發(fā)放,且以俸額劃分職等,這明顯是被“稍食”形式所同化的。在這個深刻的演進過程中,昔日用以待胥吏的按月考績、分等授廩之法,逐漸被用以待百官了(注:參看拙作《從稍食到月俸——戰(zhàn)國秦漢俸祿等級制新探》,《學術(shù)界》2000年2期。)。

          戰(zhàn)國官僚政治的迅猛推進,伴隨著一個士、吏分途的重大進程,它最終因秦漢的“文吏政治”而達頂點(注:參看拙作《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4、6章。)。這在俸祿、等級方面也體現(xiàn)出來了。由商鞅變法時的“吏祿”看,“吏”群體已向上擴張到了千石左右,侵入了士大夫“爵命”的領(lǐng)地。秦統(tǒng)一的前夕,領(lǐng)取月俸的“吏”進而跨入“二千石”層次,漢代則是“中二千石”。奉行“法治”、“霸道”的統(tǒng)治者,逐漸以“吏”的形象為百官定性定位了。月俸這種“短時段”的酬報方式,更好地適應(yīng)了秦漢官僚的流動性和更新率,更便于專制統(tǒng)治者對文武官吏驅(qū)策馭使!芭c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以“若干石”標志等級的“吏”,才是皇帝治天下的左膀右臂。在行政等級領(lǐng)域中,“爵命”逐漸讓位于“吏祿”。隨爵位的買賣和泛授,二十等爵在漢代不斷貶值,最終淪落到“奪之民亦不懼,賜之民亦不喜”的地步。雖說列侯與關(guān)內(nèi)侯的封授依然是官僚權(quán)益的重要補償,但爵位已喪失了與官職的直接聯(lián)系,既無分等功能,也并不構(gòu)成候選資格。

          “若干石”的祿秩等級都是附麗于職位的,若無職位則官員本身無等級可言。要是某一位郡守被解免了,那么“二千石”之秩也就非其所有了。這顯然是“職位分等”的特點。陳夢家先生說:“所謂俸給或吏祿制度,其內(nèi)容是秩別(秩級)、俸祿數(shù)量、官職和俸祿性質(zhì);
        即哪一種官職屬于哪一秩級,每年或每月應(yīng)得多少俸祿(所謂歲祿或月俸),用什么物資作為俸祿(如錢、谷或二者各半)。”(注:陳夢家:《漢簡所見俸例》,《文物》1963年5期。)“哪一種官職屬于哪一秩級”,一語道破漢代祿秩的如下特點:秩級不是官員的個人品位,像唐代散階那樣(詳后)。楊樹藩先生以唐代散階為參照,推定“秦漢以來,文官有職而無階”(注:楊樹藩:《中國文官制度史》上冊“緒論”,臺北黎明文化事業(yè)公司,1982年,10頁。后引同此。),也不是無根之辭。

          漢代祿秩是附麗于職位的,這還可通過因病、因喪離職后的再仕情況得到進一步證實。在這種非因罪過而一度中斷勤務(wù)的情況下,對官員的既往官資漢廷一般不予保留。所以再仕時其祿秩低于原官者屢見不鮮,如原官六百石者再仕為此三百石官,原官二千石者再仕為六百石官之類。還有不少一度離職的官員以察舉辟召、甚至出仕州郡而再入仕途。經(jīng)辟召而為公府掾不過百石或二百、三百石,察舉為郎亦不過此三百石。州郡掾吏乃長官私屬,而非朝廷命官,那么這時再仕者的以往仕歷便幾乎白費,幾乎與初仕者處于同一起點了。官員非因罪過一度中斷勤務(wù)也要喪失昔日秩立,朝廷不予保有其既往官資,這便可旁證祿秩并沒有跟隨官員本人走。

          漢代的“故官”構(gòu)成了某種資格,“故九卿”、“故諫大夫”之類時或被朝廷委以差使。不過即令如此,漢廷仍未設(shè)立品位序列以為安置離職官員之需,他們的既往祿秩對新職秩級的影響是有限度的。“故公”在擔任較低官職時有時略予增秩,但“不以贓罪免”的“故二千石”,就連這種優(yōu)待也沒有了,只能依從新職之秩。揆今度古,宋人洪邁生發(fā)了不平:“王梁罷大司空而為中郎將,其后三公去位,輒復(fù)為大夫、列卿。如崔烈歷司徒、太尉之后,乃為城門校尉。其體貌大臣之禮亦衰矣!”(注:洪邁:《容齋隨筆》卷11《漢丞相》,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106頁。)這種模糊不清的“故官”概念,其“品位”意義是很淡薄的。

          當然,漢廷采用“增秩”、“貶秩”及“增秩留任”為獎懲之法,而這就將造成個人秩級與職位秩級不相一致的情況。在這時候,祿秩確實開始呈現(xiàn)出了“品位”色彩,并反映出對“品位分等”的內(nèi)在需求了。“品位分等”在協(xié)調(diào)能力、功績和年資的矛盾時確實更富靈活性。不過,無論增秩、貶秩,都是以職位的確定秩等為基準而上下浮動的,增秩者的調(diào)遷取決于其才績,所增之秩并沒有構(gòu)成就任新職的條件,也不能被帶到新職上去。也就是說,增貶秩仍未使祿秩轉(zhuǎn)化為一種超越職位而獨立累加的“品位”序列,官員可以依其序列而穩(wěn)步上升。

          離職再仕之官高于原官者也不是沒有,但之所以要特別揭著那些低于原秩之例,是因為這樣才更能顯示,“職事”才是漢廷統(tǒng)治者的關(guān)注所在,對官員的個人權(quán)益則相當漠視。漢廷特重吏能功勞,“以能取人”、“積功升遷”是其時選官的基本精神。直接以俸額為官秩,也意味著它不是官員的個人等級,而是對業(yè)績的直接酬報。秦漢官僚的權(quán)益在眾多方面都異于唐宋,例如較少的法律特權(quán)、較微薄的俸祿(所謂“百里長吏,荷諸侯之任,而食監(jiān)門之祿”),在職、離職及致仕后的待遇也遠不若唐宋那樣無微不至;
        甚至唐宋官員結(jié)銜時成串成堆的名號,也是秦漢官僚所夢想不及的。秦以“刀筆吏”治天下,漢承秦制,依然視官為“吏”。其時自佐史至三公皆可稱“吏”,這大有深意。賈誼曾痛心疾首于“王侯三公之貴”而被朝廷“如遇犬馬”、“如遇官徒”,正反映貴族的坐享天祿、安富尊榮已成明日黃花,專制君主以“吏”的形象為臣僚定性、定位,他們只能在專制權(quán)力之下俯首貼耳,聽憑其役使、遷黜和宰割。對官吏的權(quán)益、地位和榮耀,“以吏治天下”的統(tǒng)治者經(jīng)常漫不經(jīng)心。職此之由,此期官吏的酬報和等級,便具有了更多從屬于職位的意味;
        此期的官僚,便顯示出了更濃厚的“服務(wù)取向”(注:以上請參看拙作《論漢代祿秩之從屬于職位》,《北京大學學報》1998年6期;
        《略論漢代祿秩的特質(zhì)和傾向》,《杭州師范學院學報》1999年1期。)。

          

          二 魏晉南北朝:“門品秩序”和“官品秩序”

          

          當然,漢廷經(jīng)常依據(jù)祿秩向官僚授予特權(quán),如六百石以上的免役權(quán)、“先請”權(quán)和子弟入學權(quán),二千石以上的任子權(quán),以及各種相應(yīng)的輿服禮遇,都使祿秩等級日益蒙上“品位”色彩。魏晉以降,官僚等級制再度發(fā)生重大轉(zhuǎn)折。

          曹魏末年出現(xiàn)了九品官品,北魏孝文帝進而把九品官品析分為正從上下三十級;
        此后梁武帝別出心裁創(chuàng)十八班制,北周又參照《周禮》改用九命九秩,隋唐繼承的則是孝文帝所創(chuàng)之法。透過諸如此類的品級形式變換,我們的關(guān)注更多聚焦于分等方面的“品位化”變遷。

          魏晉以降,朝廷上各種散官、名號便開始委積泛濫開來。漢代的郎官在魏晉已成“散郎”,諸大夫最初只是沒有固定職事,而不是沒有職事,在魏晉以下則純?yōu)閮?yōu)崇冗散之位。更清貴的散官,則以“黃散”——黃門侍郎、散騎侍郎、散騎常侍——最為典型,此外還有給事中、奉朝請等。特進、開府儀同三司是高級加號,加官侍中、散騎常侍也成了通常做法。南北朝時東省和西省分別容納文職和武職散官,兩省散官成了漢代郎署的替代物(注:參看拙作《仕途視角中的南朝西省》,《中國學術(shù)》2000年1期。)。這些散官的品位意義大大超過職能意義:被用作起家之選,被用作遷轉(zhuǎn)之階,被用來安置冗散,被用作加號——標示品級或增加資望,奉送一份俸祿和其他好處。由此“官”與“職”的分離便日趨顯著,(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等級秩序中“品位”因素為之大增,這就是后代散階制的搖籃或濫觴。

          與此相應(yīng),九品中正制應(yīng)運而生。中正事實上是依據(jù)門第來定品,“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還,遂成卑庶”。中正二品是士族與寒庶的身份界限,許多特權(quán)僅僅“二品清官”才能享有。中正品不僅是“人之品”——士人的個人官資,而且各種官職都標有高下不等的中正品資格,由此中正品還成了“官之品”,官品之外衡量官位的又一級差。進而又發(fā)展出了“清濁”選例,由“濁官”遷為“清官”居然被認為勝過官品的晉升。官品對職位的高下認定多少還要依據(jù)于職事權(quán)責,而中正品和“清濁”的認定則更多適應(yīng)了士族維系門第的需要(注:參看拙作《鄉(xiāng)品與官品關(guān)系之再檢討》,《學人》8輯,江蘇文藝出版社,1995年。)。所謂“清官”大抵以清貴、清閑和文翰性質(zhì)為特征,與文化士族的平流進取、尸位素餐相適應(yīng)。

          南北朝還出現(xiàn)了流外七品和流外七班,“吏”階層從此淪落到了“流外”。這個制度也源于九品中正制。中正二品以上為士族士大夫,三品以下則是寒庶擔任的吏職,“流外”便是由中正品的三品至九品這七等轉(zhuǎn)化而來的(注:參看拙作《北朝對南朝的制度反饋》,《傳統(tǒng)文化與現(xiàn)代化》1997年3期。)。在周代,擁有爵命的士大夫與無爵的“府史胥徒”呈現(xiàn)為兩個階層,戰(zhàn)國至秦的社會變革卻打破了這種身份界限。秦漢基本沒有官、吏分途制度,入仕者皆“本于小吏干佐,方至文學、功曹”,經(jīng)察舉、辟召而“遷為牧守,入作臺詞”(注:《通典》卷16《選舉四》。)。中古時期,官與吏卻由行政等級之別,變成了以流內(nèi)流外相隔的身份鴻溝,而且與之相似,文、武之別也由職類之異變成了一種身份之異,這都是由士庶之別而衍生出來的“品位”性質(zhì)的制度。

          這種以身份為本的“品位”格局,我們稱為“門品秩序”。它大異于漢代祿秩下的等級秩序。士族門第本身就構(gòu)成了居官資格,則其“品位”在居官之前就隱然存在了,這就是“門品秩序”的本質(zhì)。與皇權(quán)“共天下”的士族門閥,是一個充分“貴族化”了的并呈現(xiàn)強烈“自利取向”的階層,他們把祿位占有視為一種應(yīng)得私利和身份特權(quán),并使“分官設(shè)職”時的“效率考慮”讓位于“優(yōu)惠考慮”,以至人稱南朝官僚組織與其說是政府的得力工具,倒不如說是“流亡貴族的福利體制”(注:Dennis Grafflin,"The Great Family in Medieval Southern China",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41:1,1981.)。同時在這個分裂動蕩時代,每奉送一頂官帽子便等于增加了一位政權(quán)擁戴者;
        為維系統(tǒng)治集團的穩(wěn)定,朝廷也必須給官僚更多權(quán)益以為籠絡(luò),并盡量從長期合作的家族中錄用官員,官僚隊伍因而日趨封閉,冗位冗號與日俱增。至如十六國北朝的官、職分離,比南朝有過之而無不及。眾多的部落貴族們的“一損俱損,一榮俱榮”,便是“選賢任能”的限度。原始粗糙的政治體制容納不下眾多顯貴子弟,然而也不能讓其同于白民,所以朝廷向之大把大把地散發(fā)著各種爵、位、銜、號而毫不吝惜。

          此期還存在著另一類型的“品位”之制,亦即由將軍號構(gòu)成的軍階序列。漢代的常設(shè)將軍本來寥寥可數(shù),但世入魏晉,將軍號卻迅速繁衍。軍隊編制中另有牙門將、騎督、五百人督或隊主、幢主、軍主等等軍職,將軍號則變成了類似軍銜的品位標志。由于地方行政的日趨軍事化,地方牧守及都督大抵以軍號作為位階,往往用東、西、南、北等等方位字樣與征、鎮(zhèn)、安、平相配,例如征西將軍、鎮(zhèn)南將軍之類。上承漢代以將軍輔政的傳統(tǒng),中央官僚加軍號的情況也在擴大蔓延。晉宋間的軍號分布于官品的一至五品和八品,并按同類軍號為一階的原則,構(gòu)成了有異于官階和祿秩的又一序列。梁武帝以125號軍號為十品、二十四班,再加上14個不登二品之軍號共八班,單列于官品之外。學者指出:“梁棟的散號將軍已成為整個職官體系中最基本的身份等級尺度!保ㄗⅲ宏愄K鎮(zhèn):《南朝散號將軍制度考辨》,《史學月刊》1989年3期。)史稱“后魏及梁,皆以散號將軍記其本階”(注:《舊唐書》卷42《職官志一》。以上又可參拙作《魏晉南北朝將軍號的散階化歷程》,將刊于中華書局《文史》;
        陳奕玲《魏晉南北朝軍號散階化的若干問題》,待刊。)。

          軍號最先發(fā)展為首尾完備的散階序列,至如文散官的“散階化”進程就遲緩了不少,其決定性的轉(zhuǎn)折是在北朝魏周之際,并得益于軍號的“拉動”。魏末戰(zhàn)亂中出現(xiàn)了軍號、散官的濫授現(xiàn)象,而且軍號往往還是與諸大夫及東西省散官成雙成對“雙授”的,《魏書》卷75《爾朱世隆傳》所謂“皆以將軍而兼散職,督將兵吏無虛號者。自此五等大夫遂致猥濫,又無員限,天下賤之”。這“雙授”到西魏便制度化了,在“九命”等級中,除大將軍到武牙將軍的軍階之外,還有一個由開府儀同三司到山林都尉等文散官構(gòu)成的文散階序列,赫然兩立而雙峰并峙;
        二者依然成雙加授,如驃騎將軍與右光祿大夫雙授,車騎將軍與左光祿大夫雙授,征南將軍與右金紫光祿大夫雙授,中軍將軍與左金紫光祿大夫雙授之類。由此而來的重要進步至少有二:第一,此前與官品仍呈參差齟齬的軍階,轉(zhuǎn)而均勻分布在官品各階之上,軍階、官階一致化了;
        第二,就是前述的“拉動”:先已成為散階序列的軍號,通過“雙授”而把零落散亂的文散官也“拉”成了首尾完備的序列,并把自身性質(zhì)“傳遞”給了文散官,將之“拉”入了位階的境界。由此而帶來的軍號與散官的兩列分立,顯已構(gòu)成唐代文武散階體制的先聲(注:參看拙作《西魏北周軍號散官雙授制度述論》,《學人》13輯,江蘇文藝出版社,1998年。)。至于東魏北齊,把“雙授”視為濫授而加抑制,由此一度阻礙了文散官的散階化;
        不過對西魏“軍階與官階一致化”這個進展,北齊統(tǒng)治者還是怦然心動了,步其后塵,依官階重新安排了軍號的排序(注:參看拙作《周齊軍階散官制度異同論》,《歷史研究》1998年2期。)。

          魏晉以降軍號最早形成為散階,文散官的階官化得軍號的“拉動”之力,非常值得注意。在軍事領(lǐng)域中功績制維系了士氣和戰(zhàn)力,而提升軍階便是戰(zhàn)時褒獎將士之良方;
        盡管五朝門閥的典型形態(tài)是文化士族,但其時軍政仍是帝國政治的重要領(lǐng)域,地方行政軍事化的后果之一就是都督、牧守都把軍號用做位階。換言之,將軍號之散階化,在相當程度上出于功績制的原因,服從于軍政需要。因此軍階并未被士族所獨占,也不是專意維護士族特權(quán)的制度!伴T品秩序”由門第、中正品、清濁以及文武之別、官吏之別等要素構(gòu)成,它來源于并“散漫”地存在于各種慣例、選例之中,君主的“革選”也很難變動它;
        而軍階則采取了階次清晰、嚴整有序的外在形式,從而與唐代的散階更為接近了。盡管它們都體現(xiàn)了“以人為中心”的特色,但前者是以人的“門品”為中心的,后者則是以人的“官品”為中心,可稱“官品秩序”。此處的“官品”不是指九品官品,而是特指因供職服勤而被君主授予的祿位,亦即“官僚政治性質(zhì)的品位秩序”。軍階因其功績制色彩和服從軍政考慮,就蘊含著整齊劃一、形成序列的更大動力,以便中央權(quán)威有效管理和依功加授。

          文散官在北周的進化得益于“雙授”的“拉動”,由此也獲得了與軍號相近的功績制色彩,被軍號“拉”入了“官品秩序”范疇。相應(yīng)的政治背景,則是北朝軍功階層的新一輪崛起和所伴隨的權(quán)益再分配。江左門閥政治的終結(jié)者是次等士族(注:參看田余慶《東晉門閥政治》,北京大學出版社2版,1991年,“劉裕與孫恩——門閥政治的‘掘墓人’”及“后論”兩章。);
        但南朝次等士族重振皇權(quán)和官僚政治的動量,遠不如北朝軍功貴族之大。魏晉以來趨于衰敗的專制官僚政治,在北朝逐漸走出低谷而再呈生機;
        官僚的“自利取向”開始衰減,而“服務(wù)取向”明顯回升。這個變動波及于位階制度,便是周隋間文武散階的上述重大進展,由此“門品秩序”讓位于“官品秩序”(注:參看拙作《南北朝的散官發(fā)展與清濁異同》,《北京大學學報》2000年2期。)。

          

          三 唐宋的“階職分立制”

          

          隋廷面對來自北周、北齊和梁陳三方面的制度資源,在這個百川歸海、承上啟下的當口,散階制進程一度呈現(xiàn)了大幅度的動蕩搖擺(注:參看拙作《隋代文散階制度補論》,《唐研究》5輯,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經(jīng)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唐太宗貞觀十一年(637年)幾次調(diào)整,終于形成了品、階、勛、爵與職事官相互為用的復(fù)合等級體系,它為帝國的官員管理提供了更靈活的手段。文武散階各29階,前者由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大夫和郎官構(gòu)成,后者由大將軍、將軍、校尉和副尉構(gòu)成。

          楊樹藩先生立“階職分立制”之名:“階稱代表一切文官之共同身份標準,職稱代表各官府個別職務(wù)性質(zhì)及權(quán)力范圍。運用之法,是依出身及考績定‘階’,以才華及能力補職。有職者必有階,階從職司中考核升進,職從進階而調(diào)遷。雖并任而分立。故稱‘階職分立制’也!比胧苏咦畛跛@和考課所升遷的品級都是“本品”,進而還有眾多的權(quán)益待遇曾與“本品”直接相涉,黃清連先生臚列有薪俸、給田免課、刑罰、班序、車輿、衣服,以及致仕、封爵、置媵、營繕、喪葬、謚議眾多節(jié)目。在乾封元年(666年)之前,在京文武官的防閣、庶仆、俸料都依散階而定,此后才依照職事官發(fā)放;
        至少在開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前,官僚的資課仍依本階(注:黃清連:《唐代散官試論》,《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58本1分。)。王德權(quán)先生還認為,唐律中“散官”指不帶職事官而僅僅擁有散階者,而所謂“某品職事官”,實指同時擁有散階和職事官者,其諸多待遇仍然是以散階為誰(注:王德權(quán):《唐代律令中的“散官”與“散位”——從官人的待遇談起》,《中國歷史學會史學集刊》21期,1989年。)。

          較之漢代祿秩的“職位分等”性質(zhì),唐代散階制顯屬“品位分等”;
        但相對于江左五朝的“門品秩序”,唐代散階上承的卻是北朝“官品秩序”,即北周的軍階和文散階。在這一背景中,唐代散階制的傾向性就凸顯出來了!吧⑽粍t一切以門蔭結(jié)品,然后勞考進敘”(注:《舊唐書》卷42《職官志一》。)。就“勞考進敘”而言,王德權(quán)先生有論:唐制“將‘考績’與‘散階的升降’緊密結(jié)合,而散位的高低具體地反映在各種官人待遇的等級中,形成‘考績—散階—待遇’間的密切聯(lián)系……正是唐代官制中極具合理性的部分。”(注:王德權(quán):《唐代律令中的“散官”與“散位”——從官人的待遇談起》,《中國歷史學會史學集刊》21期,1989年。)但“一切以門蔭結(jié)品”的做法,則無疑包含著上一時代門資制度的歷史余緒。所以池田溫認為,唐代官階是一種“身份官人制”,因為官人由官品而來的待遇,超過了與職務(wù)有關(guān)的合理范圍,而泛及于生活的一切。這種對品官的優(yōu)待,并不是針對職務(wù)的保障,而表示附屬在品官本身的身份特權(quán)(注:〔日〕池田溫:《中國律令と官入機構(gòu)》,《前近代ァジァの法と社會——仁井田升博士追悼論文集》,東京勁草書房,1976年,159-168頁。)。唐人經(jīng)常說“置階級所以彰貴賤”(注:崔嘏:《授內(nèi)諸司及供奉官敘階制》,《全唐文》卷726,中華書局,1983年,8冊7483頁。),由此看來,散階制的演生,也是歷史發(fā)展中官僚階級所獲權(quán)益的一部分。

          唐代的文武散階制雖頗嚴整,但傳統(tǒng)政治中名號位階往往趨于猥濫,秦漢二十等爵、魏晉南北朝的將軍號都曾越授越濫。唐代散階也未免俗,唐中期的“泛階”做法導致了散階的貶值,包括俸祿在內(nèi)的部分待遇只好向職事官品轉(zhuǎn)移。但在政治形態(tài)尚未發(fā)生決定性變化之時,官僚等級制的“品位分等”色彩并不會驟然淡去。以“職”為實,以“散”為階的制度低落之后,以“使”為實、以“職”為階的新制一波再起。隨著“使職差遣”的發(fā)展,三省六部官、御史臺官、卿監(jiān)長官、諸衛(wèi)大將軍等等官位,借助“檢校”、“試官”、“加憲銜”一類形式而開始階官化了,開始變成為“使職”之“階”。在唐末五代,甚至連一些使職本身也階官化了。與散官構(gòu)成的階官相類,這種由“帶職”構(gòu)成的階官,也發(fā)展出了一套年考成資、依資改轉(zhuǎn)的成熟制度(注:參看張國剛《唐代階官與職事官的階官化論述》,《中華文史論叢》1989年2期。);
        在散官構(gòu)成的散階因貶值而變質(zhì)之后,這明顯構(gòu)成了代償性的機制。

          宋初散官幾乎僅僅是榮號而已,至于“本官”則使用三省六部官名,是所謂“寄祿官”。宋太宗時“始定遷敘之制”,所制訂的官階包括“文臣京官至三師”共42階,“武臣三班借職至節(jié)度使”共27階。(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朝廷向寄祿官發(fā)放俸祿,向任職的“差遣”發(fā)放職錢,二者共同構(gòu)成了官員報酬(注:參看俞宗憲《宋代職官品階研究》,《文史》21輯,中華書局,1983年;
        丁凌華《宋代寄祿官制度初探》,《中國史研究》1986年4期;
        龔延明《宋代官吏的管理制度》,《歷史研究》1991年6期;
        朱瑞熙《中國政治制度通史》6卷(宋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650頁以下;
        苗書梅《宋代官員選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414頁以下。)。由于職錢已經(jīng)依“差遣”而定了,所以有人認為這兼采了“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之長(注:羅文:《由現(xiàn)代行政學的職位分類看宋代的人事行政制度》,《華岡文科學報》1978年11期,145頁。)。然而這時依然存在跟人走的品位,仍有大量的官僚權(quán)益從屬于“本官”,這仍屬“階職分立制”。楊樹藩認為:宋代“其階職分立制之運用,較唐尤佳!葏^(qū)別勞考之分序,又顧到同職而同酬,堪稱良制。”至宋神宗元豐改制,又重新啟用開府儀同三司到承務(wù)郎等散官作為本階,繞了一個彎子,又回到唐初那種以散官為階官的辦法上去了。

          唐末五代逐漸蕩滌了士族和貴族因素,宋代科舉制的繁榮標志著“士大夫政治”的發(fā)達成熟。但無論唐、宋,其時發(fā)達繁密的“階職分立制”,都大異秦漢祿秩從屬于職位的情況。這可視為魏晉南北朝士族門閥政治的歷史余緒,盡管它已由士族門閥政治的“門品秩序”回歸于官僚政治的“官品秩序”了。這種“品位分等”,對應(yīng)著官僚群體較大的自主性,較優(yōu)厚的特權(quán),較濃厚的“自利取向”和較淡薄的“服務(wù)取向”。

          更多事實可以旁證這樣一點。洪邁云:“國朝官制,沿晚唐、五代余習,故階銜失之冗贅!保ㄗⅲ汉檫~:《容齋三筆》卷4《舊官銜冗贅》,《容齋隨筆》,368頁。)唐宋散官、勛官、封爵、檢校官、寄祿官、祠祿官、加憲銜、功臣號、提舉宮觀官等充斥于職位之外的情況,都大異秦漢。秦漢帝國還未及炮制出花樣繁多、五光十色的名號頭銜,來滿足官僚的夸示榮耀與維系品位的需要。唐代科舉制誕生了,但絕不能以此低估了門蔭的分量,不僅唐初眾多仕途中科舉并不占重要地位,而且唐后期進士科又“變成了公卿大臣用來世襲高位的工具”(注:吳宗國:《科舉制與唐代高級官吏的選拔》,《北京大學學報》1982年1期;
        《進士科與唐朝后期的官僚世襲》,《中國史研究》1982年1期;
        《唐代科舉制度研究》,遼寧大學出版社,1992年,8、12章。)。至于宋代,“恩蔭之濫”為一時之盛。南北朝以官當刑的“官當”制到隋唐就更臻發(fā)達了,職事官、散官、衛(wèi)官及勛官一一折算,毫不吃虧,以官當罪者期年后但降先品一等敘,從此又可享受種種特權(quán)了!耙岳砣ス佟敝,給了那些無罪過離職的官員以更多保障。對解職官員依舊擁有特權(quán)的制度,瞿同祖指出這顯示了“官職是一種身份”,在此唐宋“辦法較前代為復(fù)雜,而對于大官的優(yōu)待亦較前代為厚!啤⑺喂佼敺▋(yōu)禮官吏可謂無微不至”(注: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1981年,212-213、218頁。)。唐代對官員實行退休時贈以高一級散階的做法,唐宋官僚在致仕后都享有半俸待遇,宋代官員享受“致仕蔭補”,還可“加官致仕”或“帶職致仕”(注:朱瑞熙:《中國政治制度通史》6卷(宋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689-692頁;
        金中樞:《宋代公教人員退休制度研究》(一),《宋史研究集》28集,臺灣國立編譯館,1998年,65頁以下。)。宋代制俸“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注:趙翼:《廿二史札記》卷25《宋制祿之厚》;
        王樹民:《廿二史札記校證》下冊,中華書局,1984年,534頁。),這與秦漢君王“厚自封寵,而虜遇臣下”正成對比。有的學者認為,漢代不僅小吏,甚至高官月俸亦較唐宋微。ㄗⅲ号硇磐骸吨袊泿攀贰罚虾H嗣癯霭嫔,1965年,468、471頁。)。宋朝官額之冗,時人嘆為“病在膏肓”(注:洪邁:《容齋四筆》卷4《今日官冗》,《容齋隨筆》,521頁。)。其祠祿之制、恩蔭之濫、恩賞之厚又何嘗不是如此。錢穆先生評論說:宋代“元豐改制,一依唐規(guī)。不知唐代政府組織,已嫌臃腫龐大,宋在冗官極甚之世,而效唐制,自不能徹底。漢之中都官,不及宋什一,郡守少于宋而令長過之,此宋代治政所以終不足以追古。”(注:錢穆:《國史大綱》下冊(修訂本),商務(wù)印書館,1994年,572頁。)

          秦漢官吏等級管理的簡單性無疑包含著草創(chuàng)的粗糙,但同時又是簡練明快、富有新生朝氣的;
        唐宋品、階、勛、爵的復(fù)合體系,入流、進階、磨勘、改官的復(fù)雜程序當然可以視為制度進化,但其過分的繁文縟節(jié)、繁瑣細密,也反映了王朝不得不為官僚的權(quán)益分配而窮思殫慮,這部分事務(wù)畸形膨脹開來,用于國計民生的精力就只好“忍痛割愛”了。

          

          四 明清“階職分立制”的破壞

          

          世入明清,新的變化發(fā)生了。《明史》卷72《職官志一》:“唐制,有勛、有階、有官、有爵!瘢鳎┲莆┮怨贋槎。為是官,則勛、階、爵隨之,無復(fù)敘勞、敘功之意!保ㄗⅲ和貊耍骸墩饾砷L語·官制》,沈節(jié)甫輯《國朝紀錄匯編》卷125,上海涵芬樓影印明萬歷刻本,王云五主編《宋元明善本叢書十種》,臺灣商務(wù)印書館,1969年,14冊。)明代文散階九品十八級,但各品散階又有“初授散官”、“升授散官”和“加授散官”之別,合計42階;
        武散階亦有“初授散官”、“升授散官”和“加授散官”,合計30階。

          乍一看,明代散階與唐宋似無大異,但一深究就不同了。二者在一個關(guān)鍵點上已經(jīng)名同實異:唐代是據(jù)門蔭而授階、據(jù)階而授官,官職是來自位階的,或說以“階”為基準;
        明代轉(zhuǎn)而據(jù)官授階,有官職才有位階,散階通過入流和考滿來授受,并依據(jù)職事官的遷調(diào)改降而加調(diào)整,盡量與“見授職事”相應(yīng)(注:參看《明會要》卷43《職官十五·勛階》,中華書局,1956年,下冊785頁;
        徐學聚《國朝典匯》卷35《吏部二》,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4冊2936頁;
        萬歷朝重修本《明會典》卷6《散官》,中華書局,1989年,34頁。)!懊鞔㈦A的性質(zhì),也就與唐代大不相同了。其主要效用,無非是區(qū)分和體現(xiàn)官僚的年勞資格,以便朝廷據(jù)以進行較正從九品十八級更為細致的管理和激勵活動罷了”(注:樓勁、劉光華:《中國古代文官制度》,甘肅人民出版社,1992年,532頁。);
        “雖然形式上仿效宋代官制,但實際上明朝不僅把職事官歸入品秩序列,而且使散階、勛位和官職所屬品級逐漸接近”(注:葛承雍:《中國古代等級社會》,陜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192頁。);
        “散官與勛級既是附加性官銜,又可視為考核制度的補充,但與實職和俸祿并無關(guān)系”(注:杜婉言等:《中國政治制度通史》9卷(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445頁。)。散階一變而為職事官的附屬物,也就是所謂“今制唯以官為定。為是官,則勛、階、爵隨之”的意思。所以有人把明代散階只看成“官員的一種榮銜”(注:王天有:《明代國家機構(gòu)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81頁。)。

          清代散階自正一品到從九品十八階而已,盡管清人自夸“洵為法則精而密,施于事則簡而易知者矣”(注:紀昀等撰《歷代職官表》下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1302頁。),其實不過榮號而已,甚至可以yì@①封父母,混同于“封贈”(注:光緒二十五年《欽定大清會典》卷12《吏部·驗封清吏司》,臺灣新文豐出版公司,1976年影印本,1冊140-141頁;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143《吏部·封贈》,同上,8冊6975頁。又《清通典》卷40《職官十八》,江蘇古籍出版社,1988年,2231頁;
        《清文獻通考》卷90《職官考》,江蘇古籍出版社,1988年,1冊5645頁;
        《清朝續(xù)文獻通考》卷146《職官考》,江蘇古籍出版社,1988年,2冊9069頁。)。這比之唐代散階,好比退化之后殘留下來的一段盲腸。京官俸祿雖依于官品,但大大高于正俸的“養(yǎng)廉銀”,則是按官職的事務(wù)繁簡、地方?jīng)_僻、用度多寡而一一確定的。學者都肯定了這種做法的合理性(注:薛端錄:《清代養(yǎng)廉銀制度簡論》,《清史論叢》5輯,中華書局,1984年;
        郭松義等:《中國政治制度通史》10卷(清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571頁;
        黃惠賢、陳鋒主編《中國俸祿制度史》,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551頁。),而這應(yīng)該視為“職位分等”因素!扒宄賳T的品階之制已大為削弱,官員等級及待遇等,皆以官員的實際職務(wù)為主”(注:曾小華:《中國政治制度史論簡編》,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1年,227頁。);
        “清代更進一步使階官與品級完全對應(yīng),官居幾品即授幾品階官,散官失去了身份地位的意義,基本做到職階一體”(注:葛承雍:《中國古代等級社會》,192頁。)。楊樹藩認為:自明以來,“文官之勞考,不以階定矣,反之階隨職事官之升進而賦予。于是‘階’之價值已失,無復(fù)敘勞之意矣。清代雖有階稱及階品,其法悉如明舊。是知階職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壞殆盡矣”。

          如何認識這種變遷呢?學者認為:這“反映了明代不像唐那樣面臨著士族官貴子弟安流平進、直接做官的沉重壓力等社會背景”(注:樓勁、劉光華:《中國古代文官制度》,537頁。)。進而,明清君主專制大為強化,王朝官僚的“服務(wù)取向”分量加重,“自利取向”的空間變小,“貴族化”傾向受到了更大抑制,優(yōu)惠、特權(quán)相對減少。明清官階制向“職位分等”的一定回歸,似當于此求之。

          朱元璋廢宰相而隆君權(quán),專制制度邁上了一個新臺階。宋朝忌武人而竭力優(yōu)遇士大夫,明廷則改故轍而忌士人,不惜嚴刑酷法“期使士人震懾于王室積威之下,使其只能為吾用而不足為吾患”(注:錢穆:《國史大綱》下冊,668-669頁。)。法有“凌遲”,始于元明。朱元璋大興“文字獄”,以“寰中士大夫不為君用科”入律,以致官僚入朝必與妻子訣,及暮無事則相慶以為又活一日。薛允升比較漢、唐、明律:“明祖猜忌臣下,無弊不防,所定之律亦苛刻顯著,與唐律迥不相同。漢有非所宜言、大不敬及執(zhí)左道亂朝政法,唐律不載,明此律更甚矣!”(注: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卷9,中國書店,1990年,72頁。)唐代自簿尉以上就不加捶楚了,故杜甫詩云:“脫身簿尉中,始與捶楚辭!保ㄗⅲ侯櫻孜洌骸度罩洝肪28《職官受杖》;
        《日知錄集釋》下冊,1248頁以下。)而明朝皇帝以“廷杖”待大臣,動輒“血濺玉階,肉飛金陛”,還通過廠衛(wèi)特務(wù)機構(gòu)的天羅地網(wǎng)監(jiān)視百官,這都上承明太祖“開國規(guī)!敝鳚伞

          一方面,“明代皇帝權(quán)力之大,遠遠超過了前代”(注:陳高華:《從〈大誥〉看明初的專制政治》,《中國史研究》1981年1期。),而與“明代君權(quán)與官權(quán)相比,君權(quán)大為增強”現(xiàn)象結(jié)伴而來的,便是“貴族、官僚法律特權(quán)地位的降低”(注:張顯清:《〈大明律〉的形成及其反映的時代特點》,《中國史研究》1989年4期。)。與宋代“制祿之厚”有異,“明官俸最薄”、“自古官俸之薄,未有如此者!”(注:趙翼:《廿二史札記》卷32《明官俸最薄》;
        王樹民:《廿二史札記校證》下冊,750頁;
        顧炎武:《日知錄》卷12《俸祿》、《日知錄集釋》上冊,549、552頁。)以至清初“正俸”依然微薄如故(注:黃惠賢、陳鋒等主編《中國俸祿制度史》,388、493、504頁。)。明代致仕待遇也比唐宋簡薄得多,國初致仕者并無俸祿,賜半俸終身就算優(yōu)禮,后來雖有了“月廩歲夫之制”,“然視唐、宋則甚減矣!”(注:趙翼:《陔余叢考》卷27《致仕官給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455-456頁。)唐宋門蔭和恩蔭都可直接做官,而明代“蔭敘”所敘的只是“祿”而非“官”,想做官仍要參加考試,而且“后乃漸為限制”(注:《明會典》卷6《蔭敘》,中華書局,1989年,32頁。)。歷代期親亡故都可離職奔喪(注:顧炎武:《日知錄》卷15《期功喪去官》;
        《日知錄集釋》上冊,702頁以下。),但朱元璋為免曠官廢事,定制除父母、祖父母承重者丁憂外,期喪只能遣人致祭而已(注:顧炎武:《日知錄》卷15《奔喪守制》;
        《日知錄集釋》上冊,708頁以下;
        張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121頁。),士大夫只好為皇上“以義斷恩”了!肮佼敗痹谔扑握橛诩毭,在明律中卻被一筆勾銷。薛允升:“唐律于官員有犯除名官當,免官免所居官,委屈詳備,其優(yōu)待群僚之意溢于言外。明律一概刪去,(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古誼亡矣!”(注: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卷9,26頁。)官吏的免刑也只限于笞杖輕罪,徒流以上便須實配,“明、清律在這方面對于官吏的優(yōu)待不如唐、宋遠甚”(注: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214頁。)!按蟮质玛P(guān)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較明律為重;
        賊盜及有關(guān)帑項錢糧等事,明律則又較唐律為重,亦可以觀世變矣。……唐律猶近古,明律則頗尚苛刻矣!”(注: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卷9,73-74頁。)用來管制官吏的法制在明代大為完善了(注:關(guān)文發(fā):《明代政治制度研究》9章“明代官吏的法律責任制度”,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朱元璋決意以重典治吏(注:楊一凡:《明初重典考》,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
        《論明初的重典治吏》,《求是學刊》1982年2期。),所頒《大誥》的鋒芒所向就是貪官污吏(注:楊一凡:《明大誥研究》,江蘇人民出版社,1988年,80頁。)。守令貪贓達60兩便剝皮囊草,枉法至80貫則論處絞刑(注:《明史》卷226《海瑞傳》。)。史稱明太祖“重繩貪吏,置之嚴典……吏治澄清者百余年”(注:《明史》卷281《循吏傳序》。),趙翼以為“幾有兩漢之遺風,且駕唐宋而上哉”(注:趙翼:《廿二史札記》卷33《明初吏治》,《廿二史札記校證》下冊,760頁。)。

          由唐宋與有明政治之異,便可察知“階職分立制”在明代的變質(zhì)緣由。此種變質(zhì),乃君權(quán)強化、官權(quán)低落之波及于位階制度的直接結(jié)果。至于唐宋、明清間為何發(fā)生了這種變動,據(jù)張帆先生的精彩見解,金、元二朝的制度簡化和專制強化,應(yīng)是最重要的轉(zhuǎn)折動因(注:2000年4月,我在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就本文內(nèi)容發(fā)表學術(shù)報告。事后張帆先生就唐宋到明清之間散階制為何發(fā)生變質(zhì)問題,向我提示了一些重要看法,并寫成了約5000字的論述垂賜本人。張先生認為,對于上述變動,金、元二朝是一個重要的轉(zhuǎn)折點。第一,金、元的官僚制雖以唐宋為藍本,但因其是北方少數(shù)族王朝,只能做到輪廓大致仿佛而已,實際的復(fù)雜精密程度較唐宋遠為遜色。金、元雖然設(shè)立了42階散官,但徒具形式而有名無實,以往繁密的資格、階級制度大大化簡了,并傾向于向職位提供待遇。第二,金、元王朝帶有明顯的北方民族“家產(chǎn)制國家”特征,由父家長權(quán)力發(fā)展而來的皇權(quán)很少受到約束,唐宋以來皇帝與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傳統(tǒng)大大削弱了,官僚自我擴張和“自利”的趨向受到了明顯抑制;
        專制者至高無上,奴視臣下,前代優(yōu)禮臣下之舉多成具文。值此之時,用來優(yōu)遇官僚階級的散官制度受到漠視、趨于貶值,是順理成章的。張先生的意見使本文有關(guān)論述大為深化。期待他的文章早日刊出,以饗讀者。)。

          基于以上各節(jié)所述,歷代官階制的變遷就可以歸納為一種五段分期:

          第一階段,即先秦貴族政治時代。其時由爵級命數(shù)構(gòu)成的官員等級制,以及作為“另類”的“府史胥徒”之無爵等級的存在,呈現(xiàn)出最濃厚的“品位分等”色彩。

          第二階段,即秦漢階段。因戰(zhàn)國變法的劇烈政治轉(zhuǎn)型保持著強勁慣性,由昔日“府史胥徒”擴張而來的官僚隊伍被視之如“吏”,維持了濃厚的“服務(wù)取向”,以祿秩標示的官僚等級,便相應(yīng)透射出了“附麗于職位”的鮮明特征,應(yīng)該定性為“職位分等”。其“品位”因素則較為淡薄,后代那種士庶、官吏、文武間森嚴的身份性界限,此期闕如。

          第三階段,即魏晉南北朝時代。這時官僚充分門閥化、“貴族化”了,其“自利取向”得以充分擴張。與中正品相關(guān)的士庶、清濁、文武、流內(nèi)流外等制度或慣例,以及委積繁衍的散官、名號等等,共同構(gòu)成了以“門品”為中心的“品位分等”秩序。同時將軍號演化為軍階序列,并在北朝后期拉動了文散官的階官化,這是此期相對較具功績制色彩的另一種“品位分等”。

          第四階段,亦即唐宋時期。這也是個“階職分立制”的發(fā)達階段,以成熟的文武散階制為內(nèi)容。唐代散階“一切以門蔭結(jié)品”,顯示了其時官僚所殘留的“貴族化”程度;
        同時“勞考進敘”之制,又表明它大體已回歸于官僚政治范疇之內(nèi)了。宋代官階,由于俸祿依散階支付而職錢依差遣支付,“職位分等”成分有所增加,但總的說依然屬于“階職分立制”。優(yōu)厚的品位待遇,體現(xiàn)了皇權(quán)對士大夫官僚的優(yōu)寵寬容。

          第五階段,繼承元朝余緒,明初君主專制高度強化,官僚的眾多利益、特權(quán)遭到削減,其自主性受到壓制,官僚作為鐵腕君權(quán)之行政工具的“服務(wù)取向”又濃厚起來。散階制相應(yīng)開始變質(zhì),由據(jù)階授官一變而為據(jù)官授階,散官成了官品、職位的一種補充,“階職分立制”遂遭破壞。這種情況延續(xù)到了清代。

          在“品位—職位”視角的照耀之下,以往只當做級差被敘述的歷代官階,其錯落有致的不同發(fā)展階段便由隱而顯。以形象語言描述其左右搖擺或上下動蕩,可以說在歷史前期有較高的波峰和較低的波谷,即如先秦爵命與秦漢祿秩的較大反差,從祿秩等級到魏晉南北朝“門品秩序”的重大轉(zhuǎn)折;
        后期則依舊存在著動蕩不定,但其波幅已趨減小,例如由唐宋的“階職分立制”到明清這個制度的變質(zhì)。大致說來,秦漢的祿秩等級可視為“職位分等”的一個波峰,兩晉南北朝唐宋的“本階”可視為“品位分等”的一個波峰;
        明清官階表現(xiàn)了向“職位分等”一定程度的回歸,但考慮到官僚在十幾個世紀中累積的眾多等級特權(quán),已大大遮掩了“階職合一”所帶來的“職位分等”亮色,此期官階制的特質(zhì),應(yīng)該視為前兩個此起彼伏的波峰之綜合。

          當然,這個分期模式主要是基于官階制而做出的,而且較深入的考察只限于秦漢魏晉南北朝時代。若把更多事象納入視野,對歷史后期做更多考察,則可能還有復(fù)雜得多的情況,還有不少漏洞有待填補,還有更多問題有待開掘。不過,對一個論題若無話可說或只能泛泛而論,那反倒是思考的困境;
        而尚有眾多線索等待深究的感覺,卻預(yù)告著廣闊的研究前景。所謂“無所因而特創(chuàng)者難為功,有所本而求精者易為力”,不管眼下認識還多么簡陋粗糙,一個不無新意的敘述框架畢竟已被搭起,隨后的修補雕鏤就容易多了。今后我們將沿此方向繼續(xù)前行。

          

          字庫未存字注釋:

         。愧僭重惣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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