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嶸:農民維權與底層政治
發(fā)布時間:2020-06-09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我對中國底層社會的關注是從農民維權抗爭研究開始的。根據調研,我提出了當代農民“以法抗爭”這一解釋性框架。所謂農民的“以法抗爭”主要是指這種抗爭是指以具有明確政治信仰的農民利益代言人為核心,通過各種方式建立了相對穩(wěn)定的社會動員網絡,抗爭者以其他農民為訴求對象,他們認定的解決問題的主體是包括他們在內并以他們?yōu)橹鲗У霓r民自己,抗爭者直接挑戰(zhàn)他們的對立面,即直接以縣鄉(xiāng)政府為抗爭對象,是一種旨在宣示和確立農民這一社會群體抽象的“合法權益”或“公民權利”政治性抗爭。[①]
如果從學術發(fā)展的角度來說,我提出的“以法抗爭”,直接來源于歐博文教授和李連江教授所提出的“依法抗爭”[②],但它們之間是有區(qū)別的。這些區(qū)別主要有“以法”是直接意義上的以法律為抗爭武器,“依法”是間接意義上的以法律為抗爭依據;
“以法抗爭”是抗爭者以直接挑戰(zhàn)抗爭對象為主,訴諸“立法者”為輔;
“依法抗爭”則是抗爭者訴諸“立法者"為主,直接挑戰(zhàn)抗爭對象為輔甚至避免直接挑戰(zhàn)抗爭對象;
在"以法抗爭"中,抗爭者更多地以自身為實現抗爭目標的主體;
在“依法抗爭”中,抗爭者更多地以立法者為實現抗爭目標的主體。我對農民維權抗爭具有明確的政治性主要是指兩個方面:其一,抗爭的內容具有公共性。目前抗爭的主要問題有“減輕農民負擔”,“反對貪官污吏”、“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等。由于這些問題在目前的農村普遍存在并較為嚴重,同時均有中央文件和國家的法律及政策規(guī)定,因此,很容易確定抗爭精英行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其二,由于上述問題一般都是公共權力機關施政行為造成的,因此以法抗爭的對象主要是鄉(xiāng)鎮(zhèn)一級基層黨政機關以及村級組織。這種用國家法律來抵制國家最基層政權來達到農民維權目標的活動,是一種政治行為。因此,政治性是目前農民“以法抗爭”的一個顯著特征。
對于我的這一研究及其結論,有一些學者也提出了質疑。比如,應星在“草根動員與農民群體利益的表達機制——四個個案的比較研究”一文中通過四個具體的 “農民群體利益的表達”的案例,從“草根動員”的角度指出:作為底層民眾積極分子的“草根行動者”既不完全認同于精英、也不完全代表底層,而是有著自身獨特行動目標和邏輯,其所進行的草根動員,使農民群體利益表達機制在表達方式的選擇上具有權宜性,在組織上具有雙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這就決定當前農民的維權行為在“合法性困境”下,具有“弱組織性”和“非政治性”,并認為我此前的研究具有“強烈的情感介入和價值預設”。[③] 吳毅在“權力—利益的結構之網”與農民群體性利益的表達困境——對一起石場糾紛案例的分析”一文中,依據農民在一起石場糾紛中針對區(qū)政府而采取的“維權”行為特征,提出了農民在官民之爭中處于“權力—利益結構之網”中而不具有政治性,并認為我此前的研究結論“呈現出某種單線進化的圖譜,并顯示出對農民維權行為發(fā)展趨勢的泛政治化理解,這種泛政治化理解雖然因為盡抒激情而獲得較大的影響,但是否與普遍的經驗相符合,卻引起了人們的置疑!盵④]也就是說,我與這些學者在當前農民維權抗爭是否具有“政治性”這一問題上產生了分歧。
如何理解當前中國農民的維權抗爭是否具有“政治性”這一問題的關鍵則在于我們如何理解“政治”。長期以來,政治被視為精英們的事情,因為它從來都是與權力、統(tǒng)治和管理這些公共領域的上層活動聯(lián)系在一起的。著名政治學家加塔諾·莫斯卡在《統(tǒng)治階級》一書中就明確指出:在所有的社會中,都會出現兩個階級,一個是統(tǒng)治階級,一個是被統(tǒng)治階級!扒耙粋階級總是人數較少,行使所有社會職能,壟斷權力并且享受權力帶來的利益。而另一個階級,也就是人數更多的階級,被第一個階級以多少是合法的、又多少是專斷和粗暴的方式所領導和控制。被統(tǒng)治階級至少在表面上要供應給第一個階級物質生活資料和維持政治組織必需的資金”[⑤]。這個由精英構成的統(tǒng)治階級被看成是政治的主體,因此是“政治階級”,而被統(tǒng)治的底層大眾只是政治的承受者,底層無政治——這種精英主義政治觀一直在影響著人們對當今世界政治領域的分析和判斷,也主宰著政治學的研究取向和研究視角。
然而,越來越多的研究成果正在向這種主流的“政治觀”提出挑戰(zhàn)。這其中印度的底層研究(Subaltern Studies)計劃所提供的研究成果正在顛覆傳統(tǒng)政治學的觀點。在以帕薩·查特杰(Partha Chatterjee)為主的印度底層社會研究群體看來,“以歐美歷史經驗為主所延伸出來的國家與公民社會架構并不足以描繪與解釋世界大部分地區(qū)的真實狀況,F代國家在治理的過程中,發(fā)展針對不同‘人口’群的治理機制,這個治理機制反倒提供了弱勢人口在實際的社會關系中創(chuàng)造非主流政治的民主空間。這些人口不是國家的也不是公民社會的主體,他們的存在甚至被認為非法的,或是要在現代化過程中被清除的,也因此基本上被排除在正軌的政治參與過程之外,最多不過成為社會精英動員的對象,在權力分配完成后,繼續(xù)被統(tǒng)治。但是,在許多情況下,為了生存而必須與這兩者周旋。在這個周旋過程中,他們的目的不在奪取國家機器,也不在于取得公民社會的領導權,因而開啟了一個中介于兩者之間極為不穩(wěn)定的暫時空間,稱為政治社會。這些來自下層人口的抗爭其實是后殖民時期主要的政治活動,只是國家精英不以‘政治’來對待他們”[⑥]。
也就是說,在精英政治之外,社會底層的政治主張和行為不僅存在,而且對社會政治過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如果說,精英政治是與國家政權相聯(lián)系的,并通過有組織力量的國家政治而經常表現為制度或秩序,表現為強制性的手段,以及精英們無論是否掌握了國家權力,都試圖塑造自己的合法性并使之意識形態(tài)化。那么,底層政治則更多的是底層民眾的自發(fā)行為,其行為方式也許是隱性的、自發(fā)而零散的!八鼈儙缀醪恍枰獏f(xié)調和計劃,它們通常表現為一種個體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與官方或精英制定的規(guī)范相對抗”[⑦]。底層政治的另一個特點是它具有反應性或應對性,它是對現實生活中的困苦或不滿尋找解釋的方式和解決的路徑。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利益訴求都可以成為底層民眾進行抗爭的誘因。因為“如果遭受壓迫就足夠引發(fā)民眾抗爭的話,那這個世界就會到處都是民眾的抗爭。就東南亞的經驗而言,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會發(fā)生:一種情況是,當農民被壓迫到餓死的邊緣,被迫背井離鄉(xiāng)。比方每年都從農民的口糧里多拿走一杯大米,年復一年。也許很長一段時間,他們的生活都沒有受到明顯影響,但最終會達到一個臨界點,那就是他們無法再養(yǎng)家糊口。這個臨界點就是他們爆發(fā)的門檻。假如村里所有的人都同一個時間達到這個門檻,爆發(fā)就是非?赡芰。另一種可能是,農民爆發(fā)的時侯,他們的境況沒有那么嚴重,而是感覺到精英階層存在分歧,有些精英支持農民,他們可能從城里下鄉(xiāng)來幫助他們,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農民所受的剝削程度較低一些,也可能起而抗爭”[⑧]。當然,在目前的中國,情況也許更為復雜,以社會公平和其它社群為參照而產生的相對剝奪感,以法律規(guī)定和意識形態(tài)為依據而產生的利益受損感,往往是社會底層進行集體行動的主要原因。
在一定的意義上,我們可以這樣認為, 精英和大眾都在追求政治權力,但他們在爭取權力時的表現方式不一樣。政治精英常常視主導國家政治為其政治權力,知識精英則視社會權利為其主要的政治訴求,而社會底層群體最為現實的訴求目標則是具體的利益訴求。這種利益訴求決定了底層政治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政治場域,它一方面受國家政治和公民社會政治的掣肘,另一方面它又具備自身的內在邏輯。也就是說,在很大程度上,底層政治的直接目標既不是為了奪取統(tǒng)治精英所把持的國家政權,也不是試圖主導以知識精英為主體的公民社會,社會底層群體所進行的政治抗爭表現為在國家政權主導下,利用公民社會的力量,試圖謀求某些具體的利益。在這個意義上,關注真實的民生是底層政治真正的意義。但我并不是說以民生為首意的底層政治不會上升到公民政治,甚或國家政治的層面。在一定條件下,這些是很可能發(fā)生的,正如我調查發(fā)現的中國農民和工人的抗爭那樣。
有些政治學家認為,“對于政治過程而言,統(tǒng)治精英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第一,履行所有重要的政治職能,主要是制定國家和社會的重大決策,并實施某些關鍵性的決策;
第二,引導國家的政治生活,控制意識形態(tài),協(xié)調利益集團的矛盾,并且充當象征性的行為者”[⑨]。在一定的意義上,這樣的表述是正確的。但我要指出的是,精英政治對政治過程的這些影響,也要受到底層群體行動的制約。正如底層政治受到精英政治的制約一樣。底層政治所產生的制約可能是多方面的。一種可能是精英要在國家政治動蕩的時候,通過動員和組織社會底層群體的力量來達到奪取權力和掌握權力的目的。在這種意義上,如何動員和組織底層政治群體就成為了精英的主要活動。對此,20世紀中國社會的政治發(fā)展史給我們提供了充分的說明。這有如詹姆斯·C·斯科特所說,雖然“底層政治和抗爭對一個社會并不總具有重大的影響和作用。但當局勢非常不穩(wěn),并且精英內部分裂時,底層抗爭通常會發(fā)生作用。當精英團結的時候,民眾運動所造成的政治變化是很小的。也就是說,只有在時局動蕩不穩(wěn)和精英分裂的時候,底層政治和民眾的抗爭才會出現重大的突破,進而對社會變遷產生關鍵性的影響”[⑩]。另一種情況則是,在國家和社會穩(wěn)定的時候,底層民眾的反抗可能會制約到精英政治的選擇空間!稗r民發(fā)起的形式多樣,數量眾多的小規(guī)模反抗,最終會使自詡高明的大人物們在首都構想的政策陷入全然混亂之中。國家會采取多種措施予以應對,它可能調整政策以符合更現實的期待,也可能通過積極鼓勵自愿順從為維持或強化既有政策,當然,國家還可以直接采取更為強制性的方式。無論國家如何應對,我們不能忽視這樣一個事實,即農民的行動改變或縮少了國家可用的政策選項”[⑪]。事實上,就我們親身經歷的事情而言,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一些社會問題上的政策的改變,包括一些大的農業(yè)政策和社會政策出臺,都與底層人民的反抗是相聯(lián)系的。比如,農業(yè)稅的取消,就與農民的抗稅相關;
比如,土地政策的調整就與農民的土地維權相關聯(lián)。
還可以說,底層政治實際上是公眾參與的一種重要形式,F代社會應該容許有底層政治的存在空間。因為任何制度安排都不可能有效解決大眾參與的問題。事實上,“精英與大眾之間政治參與的差異是民主的一個主要悖論。從理論、法律上說,政治是對民主政體中所有人開放的。但在實踐中,一些人參與得比另一些人更多。由于有著良好教育和經濟境況的人更多地參與政治,他們即處于更有利的位置來獲取自己的利益”[⑫]。而且,在許多理論家看來,這種政治參與上的不平等具有相當的合理性。甚至一些標榜客觀公正的學者還指出,“低階層的社會狀況,特別是在比較窮的低教育水平國家,使這個階層往往傾向于把政治看作非黑即白,非善即惡。結果,在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條件下,這個階層比其他階層更喜歡極端主義運動,因為極端主義容易迅速地對社會問題提出答案,并具有一貫不變的觀點”[⑬]。應該說,這樣的評價也許有一定的根據。但如上所述,我要指出的是,底層政治所具有的這些極端主義傾向,它的意義在于擴長了精英政治選擇的范圍,但它如果不被政治精英們利用,其自身產生的社會危害應是十分有限的。
由此可見,我關于當代中國農民的維權抗爭具有“政治性”就是基于上述對“底層社會的政治邏輯”的理解[⑭]。但是,我們看到,盡管當前中國學術界對底層社會研究多有努力,卻并沒有真正解決基本的研究路線和表達方式,許多學者雖然研究的是底層社會現象,可所運用的理論框架和工具及所得出的結論并不符合底層社會的基本邏輯。吳毅的上述研究就是從精英政治的角度來理解“農民”的維權行動的。從他對文獻的闡述和述事體系中,我們基本上可以判斷他并沒有意識到底層社會的政治邏輯或者根本不知道在學術上還有底層學派的這種努力。而應星的研究則不一樣,他對底層學派的研究成果有充分的理解,他在文中就指出,“底層研究學派對于我們突破西方社會運動理論在思考中國問題上的局限具有重要的意義。尤其是農民底層政治的自主性應該成為我們分析農民群體利益的表達機制的一個基點”[⑮]。那么,為何應星最終并沒有從底層社會的政治邏輯來理解他所分析的案例呢?只能從應星注意到了印度底層學派的研究,可并沒有真正理解這種研究所努力的意義和方向性的結論,或者說,應星實際上還是沒有脫離“精英政治”這一解釋框架。
。ㄔ稏|南學術》2008年第三期)
注釋:
[①]于建嶸:《當代農民維權抗爭活動的一個解釋框架》,《社會學研究》2004年第2期。
[②]李連江、歐博文:《當代中國農民的依法抗爭》,吳國光:《九七效應》,香港:太平洋世紀研究所,1997。
[③]應星:《草根動員與農民群體利益的表達機制——四個個案的比較研究》,《社會學研究》2007年第2期。
[④]吳毅:《權力-利益的結構之網”與農民群體性利益的表達困境——對一起石場糾紛案例的分析》,《社會學研究》2007年第5期。
[⑤]加塔諾·莫斯卡:《統(tǒng)治階級》,譯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頁。
[⑥]陳光興:《簡介Partha Chatterjee教授》,帕薩·查特杰:《被治理者的政治:思索大部分世界的大眾政治》,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版,第6頁。
[⑦]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譯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頁。
[⑧]于建嶸、斯科特:《底層政治與社會穩(wěn)定》,《南方周末》2008年1月24日。
[⑨]俞可平:《權利政治與公益政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頁。
[⑩]于建嶸、斯科特:《底層政治與社會穩(wěn)定》,《南方周末》2008年1月24日。
[⑪]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譯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頁。
[⑫]邁克爾·羅斯金等:《政治科學》,華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頁。
[⑬]西摩·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會基礎》,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頁。
[⑭]于建嶸:《底層社會的權利邏輯》,《南風窗》2008年第5期。
[⑮]應星:《草根動員與農民群體利益的表達機制——四個個案的比較研究》,《社會學研究》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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