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飛飛:審議民主中的偏好問題:一種質(zhì)疑性的考察
發(fā)布時間:2020-06-09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摘要] 審議民主理論認為人們在進入政治領域時的偏好不是給定的和靜態(tài)的。相反,它認為人們的偏好是未定的、動態(tài)的、是需要轉(zhuǎn)變的。通過公共審議的過程人們的偏好會朝向兩個方向轉(zhuǎn)變,即更真實的偏好和公共利益取向的偏好。但是,由于人們掌握的資源和信息的不對稱,現(xiàn)實中的審議只會朝向更有利于資源占有者和信息提供者的方向發(fā)展,這就為優(yōu)勢群體的操縱提供了可能性;
而且審議民主設想的公共審議會促使人們的偏好向更具公共利益取向的轉(zhuǎn)變,也夸大了人們向善的動機,它忽略了人們在公共審議中的不真誠和虛偽可能造成的審議的失敗。
[關鍵詞] 審議民主,偏好,轉(zhuǎn)變
審議民主理論認為個人的偏好不像聚合式民主那樣將“現(xiàn)存的偏好或至少是修正過的偏好視為給定的,并將其作為集體決策的基礎”[1](p12-13),相反地,它認為人們的偏好不是前定的,人們并非是帶著這些既定的偏好進入政治決策過程的,審議民主認為人們的偏好并非是靜態(tài)的,而是應該交流和爭論的對象?傊,偏好是未定的、總是處于形成狀態(tài)的、是需要轉(zhuǎn)變的,并且通過審議這樣一種過程能夠?qū)崿F(xiàn)偏好的轉(zhuǎn)變而且還會向好的方向轉(zhuǎn)變,“通過參與審議,公民們承認他們贍芨謀湓?械鈉?茫??竅衷謁?岢值鈉?每贍懿皇撬?親鈧賬?M?澩锏鈉?謾,[1](p15)并且人們還可以通過與他人所進行的廣泛而審慎的討論“使他們的偏好更具反思性、更有見識,并認識到共同體中其他人的關懷所在”。[1](p51)可見,審議對偏好的轉(zhuǎn)變作用會朝向兩個方面發(fā)展,即更真實的偏好和公共利益取向的偏好
一、轉(zhuǎn)向更真實的偏好
從審議之前的由于個人信息的不充分或者由于社會、他人或以往的生活方式所強加、虛假的或扭曲的偏好,通過審議之后,轉(zhuǎn)向了更合理的、真實的偏好。
關于政治中的偏好問題,傳統(tǒng)理論以及當下的諸種思潮中,如契約理論和社會選擇理論,對既存的偏好的尊重成為理論界的主旋律,當下的偏好在政治和法律中占據(jù)了核心的地位。這種觀點認為,人們在進入政治過程時的偏好是前定的,政府政策的制定及其行為應該體現(xiàn)出對人們的現(xiàn)存偏好的尊重,而且每個人的偏好都具有同等的分量,它通過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得以最好的體現(xiàn),它將政治過程理解為一種在人們的既存偏好之間予以加總和權衡的制度。這種強調(diào)對現(xiàn)存偏好的尊重的觀點的基本假設是:一般而言,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的維護者,“對于一個人的福祉,本人是關切最深的人;
除了在一些私人性很強的事情上外,任何他人對于他的福祉所懷有的關切,和他自己所懷有的關切比較起來,都是微薄而膚淺的”。[2](p91)誠如達爾所言,“沒有人更有可能比自己成為自身善或利益,抑或采取行動實現(xiàn)自身善或利益的更好的裁決者了”。[3](p129)所以,政府就應該相信人有足夠的認知和判斷能力來權衡自己的最大利益之所在,如果我們不承認這一點,那么我們就沒有理由不采納柏拉圖所建議的護國者制度,依靠哲學王來替人民做出所有的判斷,事實上,為專制政體辯護的一個理由正是斷定普通人民無法認清自己的真實利益之所在,所以需要一個通曉一切的君主來做出判斷、替我們做出有關人生的規(guī)劃,而民主政治則必須假設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這就要求政府尊重公民的選擇和偏好,將公民的偏好或欲求視為既定的,在公民們的諸種偏好之間做到不偏不倚,政府的行為是去公平地回應公民們的偏好,不能因偏好的來源或內(nèi)涵而有所差別地加以對待,它并不要求政府試圖去評判或改變公民的偏好,而且它還進一步反對政府對公民偏好的干預或矯正,認為這種行為既違背了政府行為不偏不倚的中立觀,如果社會或政府在這些地方進行不必要的干預,政府就是“不信任個人的深思熟慮(亦即在不需要干預的地方進行干預),立法者乃是將人民視為是兒童或奴隸”, (邊沁語)[4](p49)這顯然是對個人自主性尊嚴的背棄和否定,而且更為危險的是,這種不適當?shù)母深A還為政府隨意干涉?zhèn)人的行為和動機打開了方便之門,這只會導致政府權力的無限制的濫用。
但是,審議民主理論則對上述論證提出了挑戰(zhàn)和質(zhì)疑,它反對將偏好視為是既定的,它并不認為每個公民在進入公共領域之前就已經(jīng)具有了固定的偏好順序,相反,它認為很多時候人們的偏好是未定的、有可能受到扭曲的。也就是說,偏好并非是靜態(tài)的,而通常是交流和爭論的產(chǎn)物。森斯坦指出,“偏好常常是法律規(guī)則的產(chǎn)物。他們是內(nèi)生于最初對權利的法律配置之中的。在這種情況下,不能通過偏好來確定法律規(guī)則的內(nèi)容。不存在可以被用作分析基線的前法律的偏好”。[5](p288)森斯坦使用“內(nèi)生偏好”這一術語來說明偏好常常并非是穩(wěn)定不變的,“相反要對它予以修正,以適應許多因素的需要——這包括表達偏好的語境、已有的法律規(guī)則、當下的信息、過去的消費選擇以及普遍文化。內(nèi)生偏好現(xiàn)象對于無論在何種語境下,民主政府都應對私人欲求和信念予以尊重的觀念,提出了猛烈的質(zhì)疑”。[5](p191-2)可以看出,如果人們的偏好是當下可得到的信息、已有的消費模式、社會壓力和政府規(guī)則等的產(chǎn)物的話,人們當下的偏好可能就只是代表了對不公正的現(xiàn)狀的無奈的適應。如果這以上論述是正確的話,那么上文所述的政府在公民偏好之間保持中立的原則就不能體現(xiàn)它所欲的對公民的平等尊重的理念,相反的,這種將偏好視為給定的而要求政府在諸種偏好之間保持中立并將其作為政府政策或法律的基礎,這就是從根本上接受甚至強化了社會現(xiàn)有的權力分配格局,就只是對不公正的現(xiàn)狀的維護,這顯然是違背了中立原則的初衷?梢,“因現(xiàn)狀而中立忽視了一個很重要的事實,即既存權利及其現(xiàn)狀,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產(chǎn)物。當現(xiàn)狀——比如說介于貧富之間、黑人和白人之間、或是男人和女人之間的現(xiàn)狀——本身是法律的產(chǎn)物,但卻與公正相去甚遠時,若決定以此作為評估中立與否的基線,那么將是不具正當性的,F(xiàn)狀很可能是法律所針對的目標,而非作為法律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或自然的先決條件”。[5](6-7)這種把偏好當作既定的而應不偏不倚的中立原則的基本問題在于,“它拒絕讓已有的法律實踐接受民主的嚴格審查……它拒絕讓已有的配置或所有權狀況成為審議的對象或目標”[5](p7),這樣的中立原則的實際結(jié)果就是它關閉了通向?qū)徸h性政治的大門。
因此,審議民主反對既存的偏好作為政府行為的基礎,認為政治和法律決定不應是建立在人們“想要”什么的基礎上,相反,偏好是需要轉(zhuǎn)變的,自由平等的公民們通過理性的討論和交流的審議過程,可以提供更多更充分的信息,以及審議過程中的基于相互給出理由之上的相互質(zhì)疑、辯論和反思,公民們進入公共領域可以創(chuàng)造更好的機會,使得他們透過討論的過程,在考量多重觀點的情形下,得以形成、精煉以及修正他們的偏好,這樣,人們才可以形成更“真實的”偏好。
但是,我們不能過快地得出樂觀的結(jié)果。審議民主雖然正確地指出,傳統(tǒng)理論中的那種簡單的偏好聚合式民主,由于沒有意識到人們的偏好容易受到各種外部因素的扭曲,因此,它并不能真實地反映公眾的意志。但是指出傳統(tǒng)民主理論的問題,并不能自然地就證明了審議民主自身的優(yōu)越性和正當性。審議民主的倡導者還必須證明審議過程能夠避免受這些外部因素的影響。人們的未深思熟慮的偏好確實需要轉(zhuǎn)變,審議也確實能夠使得人們的偏好發(fā)生某種轉(zhuǎn)變。但是,這種轉(zhuǎn)變究竟會在多大程度上發(fā)生,以及這種轉(zhuǎn)變又會在多大程度上會向更好的方向發(fā)展而非轉(zhuǎn)向更扭曲的方向,這些都是未經(jīng)證明的經(jīng)驗性問題。但多數(shù)審議民主理論家則忽視了對自己理論的正面辯護,而只是簡單地將這種轉(zhuǎn)變視為理所當然的或是直接當作其理論的前提性預設。但現(xiàn)實并非如此。現(xiàn)實中的公共審議過程,由于普通選民缺少有關政策制定的足夠的信息,他們對于政策信息的獲取主要來自政治精英、利益集團以及大眾傳媒的提供,而這些信息的獲取又進一步塑造選民的偏好。因為現(xiàn)實中出現(xiàn)的選民與精英之間的信息量的多寡,就會形成“信息供給者——信息接受者”的局面。在這種局面的基礎上的公共審議就會形成更加符合信息供給者的利益,而非信息接受者的利益。為了贏得選民的支持,上述的這些政治精英、利益集團以及大眾傳媒就會有選擇性地向選民提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這就可能扭曲選民的偏好而形成某種“虛假的偏好”。這就為操縱選民提供了渠道。正如Susan C.Stokes指出,現(xiàn)實中的審議會出現(xiàn)不盡人意的結(jié)果:它會使特殊利益集團操縱普通公民們有關他們想要什么以及想要政府做什么;
它會使得政治精英們將自己的利益偏好以各種方式(包括利益誘惑以及輿論壓力)不當?shù)毓噍斀o選民,進而替代公民們的真實偏好。這就背離了我們通常認為的觀點:是選民們的偏好導致政治家的建議以及政府的政策的產(chǎn)出,即這樣一種因果順序,選民的偏好→政治家的政策建議→政府的政策。而現(xiàn)實中實際的因果關系則可能會是如下幾種:
1、精英之間的論辯→公眾意見和偏好→政府政策
2、特殊利益集團向公眾傳遞反對政策A的信息→公眾轉(zhuǎn)而反對政策A→政策A不得通過
3、特殊利益集團向公眾傳遞反對政策A的信息→政治代表誤以為公眾也反對政策A→政策A不得通過
4、政府支持政策A→反對派反對、公眾盲從反對派→特殊利益集團趁機制造輿論壓力→輿論壓力報道說公眾反對政策A→反對派相信了這種輿論壓力,更加反對政策A→盲目的公民進一步反對政策A→政策A不得通過。[6](p123-13)
在上述的幾種因果聯(lián)系中,我們發(fā)現(xiàn)選民的偏好并不是主動因,相反它們都是處于因果聯(lián)的末端,是被政治家和利益集團型塑、利用的,政策的制定或否決并非顯示了選民的真實偏好,而只是政治家和利益集團利益偏好的結(jié)果。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審議民主有關人們的偏好在審議過程中會向更真實的方向轉(zhuǎn)變,只能看做是理論家們的良好愿望而已,在現(xiàn)實中并沒有足夠的證據(jù)支持。審議民主在批評了它的對手忽視了影響人們的偏好的諸種外部因素之后,并沒有證明自己能夠克服這些外部因素。因此,我們有理由對審議民主理論所描述的審議過程的這種神奇的轉(zhuǎn)變作用抱持審慎的懷疑態(tài)度。
二、轉(zhuǎn)向公共利益取向的偏好
未經(jīng)審議的自私偏狹的偏好,通過審議過程的相互間真誠地給出理由的過程,以共識為導向,轉(zhuǎn)向了“擴大了的心胸”的公共利益取向的偏好。
即使如上節(jié)所述,通過彼此之間的討論和信息的交流,公民們能夠擺脫受扭曲的、虛假的偏好,進而形成“真實的”偏好,這對于審議民主而言仍然是不夠的。因為這種基于深思熟慮的“真實的”偏好基礎之上的行為與判斷依然是自利的,是以追求自身及所屬團體的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的。這里的每個人,盡管都是理性的,但也都是自利的。此處的“理性”行為指的是那種首先追求自私的目的的理性行為。人們的行為遵循著唐斯所稱的“自私公理”:即“每個人更多地關心的都是自己的而非別人的安全或幸福:當他們之間發(fā)生沖突時,又總是準備為自己的利益而犧牲他人的利益”。[7](p25)它將經(jīng)濟學中的理性人假定引入政治領域,認為人們在政治中的行為和市場上的消費行為是具有同一性的,政治當事人(選民、政黨與政府),也像經(jīng)濟領域中的消費者——生產(chǎn)者一樣,是服從基本的“理性人”假設的,選民等同于經(jīng)濟行為中的消費者或買家,而政客則為供貨商或賣家,二者參于政治活動的目的純粹是基于自利的動機,在給定的情況下,他們“對待每一種情況都是用一只眼睛盯著收益,另一只眼睛盯著成本”,[7](p7)以最大限度追求自己的私利。根據(jù)這種自利的經(jīng)濟模式,選民投票給某人或某個黨派的唯一理由就是他認為該候選人或黨派實行的政策能夠比別人或別的黨派的政策給他帶來更高的效益。政府存在的目的也就僅僅是工具性的,正如洛克在《政府論(下)》中所言,“人們聯(lián)合成為國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chǎn)”。[8](p77)這種基于經(jīng)濟人假設的民主理論可以借用唐斯的一本書名來稱呼它,也就是“經(jīng)濟式的民主理論”,該理論的主要特色就是“用經(jīng)濟行為模式中的概念架構來闡述民主政體以及在該政體中行為者的模式。經(jīng)濟行為的最大特色當然就是追求最高的效益,因此,民主政體中人們政治行為所具有的最主要的特點也同樣是效益的極大化!盵9]
但是,審議民主則反對上述這種將政治領域視為私人利益和政治野心討價還價的市場的過程的“經(jīng)濟式的民主理論”,它反對將法律視為是私意的表達,而是理性的表達,法律應是不受欲望影響的理性的產(chǎn)物。(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審議民主反對將政治參與者類比為市場消費者的純粹自利行為,它認為民主國家的公民參與政治的目的,并不一定是尋求制定反映他們私人偏好的法律,相反,他們可能是在表達集體性的判斷,其中包括集體性的意愿和深思熟慮的反思。政治不同于市場之出在于如下幾個方面:一,政治有著重要的集體特征,它要求對有關集體行動的問題予以回應、給出理由;
二、政治的這種集體特征或許有助于克服在某種程度上是被不公正的現(xiàn)狀所扭曲的偏好和信念上的問題;
三、社會文規(guī)范常常引導人們在政治領域而非市場領域表達社會期望和利他主義的目標;
四、正如上節(jié)所述,政治的審議能夠?qū)⒏嗟男畔⒑鸵暯菐霙Q策過程,這就會對原有偏好產(chǎn)生影響;
五、在市場中,人們的消費決策是根據(jù)個人的支付意愿做出的,而支付意愿又是受支付能力決定的,而政治領域中則不存在這種函數(shù)關系。[1](p266)不同于消費市場的是,“在一個鼓勵真正審議的民主過程中,偏好不僅在公民被給予有關可供選擇的政策的更多信息是能夠發(fā)生改變,而且也會在他們逐漸理解其他公民的偏好并學會相互合作以發(fā)現(xiàn)他們以前未曾考慮到的政策選擇時發(fā)生變化!盵10](p192)也就是說,一種審議性政治過程不僅能夠鼓勵公民在相互交流信息中更加正確地認識到他們自己會真正需要什么,而且更重要的是,它還會鼓勵公民們形成有關他們?yōu)榱怂麄兊纳鐣墓餐娑枰裁吹目捶āT凇睹裰髋c分歧》中古特曼和湯普森由于注意到政治生活中道德分歧的持久性這一特征,指出如果人們是純粹的自利的,那么人們之間的分歧就不會是道德的或是與道德無關的,這就無法解釋現(xiàn)實生活中人們之間存在的諸如墮胎等道德分歧或沖突的現(xiàn)象,因為此種道德沖突是與純粹自利無關的,雖然“公民和官員有時甚至經(jīng)常是按照自利行事,但是并不存在正當?shù)睦碛煽梢约俣ā鳛橐粋理論的先決條件——他們總是或者甚至普遍地是以此為基礎行事的。……我們不應該把自利假定看做應在審議民主中占有一席之地!盵10](p19)它認為政治并非是特定利益間的調(diào)和,而是對公共事務的一定形式審議后的產(chǎn)物?贫髦赋,審議民主的一個重要特征是 “在秩序良好的民主政體中,政治論辯是圍繞關于公共善的多個替代性選擇組織起來的……民主政治涉及的就是集中于共同利益的公共審議”。[11] (p51-52)民主的政策決定是建立在公共審議的過程之上的,參與審議的公民們無論支持還是反對某項法律或政策的主張,都要求他們從該法律或決策是否能夠促進進公民的共同利益或政治社會的正義性這樣的角度來提出論證。參與審議會使得公民以如下方式行動:更加合乎邏輯地、理性地、公正地、考慮他人地、自我批判地以及以公共善為導向的。[12]審議民主的參與者,不是基于互利,而是基于所有參與者都能接受的道德理由來維護他們認可的公共基礎。因此,審議民主所強調(diào)的并不是促使個人政治偏好和利益的最大化,而在于它具有促進個人自我轉(zhuǎn)換的功能,透過參與公共領域中的公共討論鼓勵公民按照公共利益的要求來進行選擇。喬治.M.瓦拉徳姿指出“公共協(xié)商的主要目標不是狹隘地追求個人利益, 而是利用公共理性 (public reason)尋求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協(xié)商民主的一個核心假設是, 協(xié)商過程的參與者要承擔公共利益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為了政治共同體的更大利益而節(jié)制甚至在某種情況下要犧牲自我利益!盵13]這也正是成功實施審議民主理想所需要的最重要、最苛刻的條件。
同樣地,在這里,我們并不能急于樂觀。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審議民主的上述論斷要想證明是有效的,那么它就必須證明審議這一過程本身所具有的“過濾”“凈化”偏好的作用?梢越栌孟到y(tǒng)理論的輸入輸出模式表示如下:
審議民主要想證明其理想的正當性或優(yōu)越性,就必須證明人們通過審議過程能夠發(fā)展出合乎審議理想的諸如理性、包容、公正等品質(zhì)。它的工作必須集中在由②到③的證明中。它不能在①處做過多的假設,也即公民在審議之前的偏好無論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是公正無私的還是偏狹自利的,這些偏好都是既存的事實,我們必須從這樣的事實作為論證的出發(fā)點,正如密爾所言,我們“必須按照人類的現(xiàn)實情況或能夠迅速形成的情況來組織政府”;
[14](p97)而審議民主理論要做的就是證明通過審議的過程能夠?qū)⒅暗闹T種偏好轉(zhuǎn)變?yōu)楦酶侠淼姆较颉K荒芴崆凹僭O說審議之前的公民應該具有如上諸種品質(zhì),因為如果公民們在未審議之前已經(jīng)具備了這些品質(zhì),那么審議所具有的轉(zhuǎn)化優(yōu)勢也就不存在了。審議的優(yōu)勢就在于,它能夠保證“輸入的可能是垃圾”而“輸出的必然是精品”,它必須保證不會出現(xiàn)“輸入的是垃圾,輸出的還是垃圾”的情況。
然而事實上,許多審議民主理論加恰恰是在①出對公民做了過多要求和預設,他們通常假設參與審議的公民應該具備諸如真誠、互信、講真話、相互尊重、廣闊胸襟、傾聽他人意見、理性行事、基于公益去討論等等的公民品德,然后公民帶著這些品德去參與審議。這種要求是荒謬的,“任何形式的政府,把這些高尚的行動原則成為一般人行為中主導動機這一點作為條件來要求是不合理的”。[14](p97)如果公民們已經(jīng)具備了這么多的德行,那么代議民主也就不會出現(xiàn)代表對選民的操縱、公民參與的冷漠等現(xiàn)象了,而審議民主理論更是無從也無需提起了。事實是,正是由于公民不具備上述諸德行,所以才需要通過審議實踐來提升或培育這些德行。遺憾的是,審議民主理論倒因為果,把我們欲求達到的理想,當成了其理論前提來假設,給我們造成了很大的困惑與混淆。審議民主理論的這種預設本身已經(jīng)幾乎解決了所有的問題,即如果公民們已然具備了這些如上這些德行,這些公民實在是成了可以與“哲學王”相媲美的“哲學公民”了,很難想象這些“哲民”怎么還會出現(xiàn)值得審以的問題、分歧或沖突呢?在這些“哲民”之間根本就是永遠和諧而無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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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閆飛飛(1986-),男,山西長治人,吉林大學行政學院碩士研究生;
長春,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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