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定:嵌入性與關系合同

        發(fā)布時間:2020-06-15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內容提要:本文在嵌入性視角的引導下,進入關系合同理論領域。對關系合同的分析,以威廉姆森的合同治理結構理論作為基點。在分析了他的理論脈絡和隱含假設后,本文提出了三個假定,即約前關系導入、多元關系屬性、對關系屬性的有限控制。在新的假設下,首先討論了合同治理結構和嵌入關系結構之間不同的對應關系,并特別探討了兩者間的結構性摩擦。繼而,在關系合同的研究中引入了委托-代理關系,于是“二次嵌入”問題被提了出來,這給再締約過程注入了新的不確定性。最后,以中國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組織為例,說明了關系合同理論在現(xiàn)實問題研究中的應用意義。

          

          一、嵌入性:視角與操作性

          

          1.從波拉尼到格拉諾維特

          50年代,當主流經濟學醉心于以“競爭-均衡”為核心的精巧理論模型研究,而將制度內容置之于腦后時(注1),經濟史學家卡爾。波拉尼發(fā)表了他的論文:“作為制度過程的經濟”。這是他繼1944年發(fā)表《大轉變》以后的又一重要論著。他在這篇論文中指出:“人類經濟嵌入并纏結于經濟與非經濟的制度之中。將非經濟的制度包容在內是極其重要的。對經濟的結構和運行而言,宗教和政府可能像貨幣制度或減輕勞動強度的工具與機器的效力一樣重要“(Polanyi ,1957/1971)。

          在這里,波拉尼不僅提醒經濟學家重視制度的重要性,而且將政府和宗教作為降低成本的機制與貨幣、工具和機器相類比,其思路隱約與后來興起的以交易成本為核心概念的新制度經濟學相契合。這一思路,與新制度經濟學的重要代表人物、經濟史學家道格拉斯。諾思提出的以國家、產權、意識形態(tài)為基石的理論之間,有著更濃的聯(lián)系色彩(諾思,1991)。(注2)

          不過,對許多經濟學家來說,波拉尼上面的論述在理論意義上,除了提醒他們注意制度對經濟績效的影響之外,并沒有比古典經濟學家在這方面告訴他們的東西更多。但值得注意的是,如諾思所言,波拉尼在對經濟學家產生較小影響的同時,卻對其他社會科學家和歷史學家有著很大的影響(諾思,1991,47)。在人類學家和社會學家中,他使用的“嵌入”概念受到特別重視,引發(fā)了為數(shù)不少的討論。討論的重點一度集中于經濟行為是否僅在前工業(yè)社會里嵌入于社會關系中,而在工業(yè)社會中經濟行為是否日益具有獨立性從而是“非嵌入”的。到80年代中期,經格拉諾維特的更為理論化和操作化的探討“,嵌入性”視角得到更為廣泛的重視,并成為目前美國新經濟社會學的一個基礎性概念。

          在格拉諾維特看來,主流社會學和經濟學中,由于受到人類行動過度社會化和不充分社會化概念的束縛,因而使理論的解釋力和預測力減弱;
        這兩種看似極端對立的概念,都會導致將人作為原子化的行動者來處理,忽略人們之間具體的社會關系;
        而人的行動緊密嵌入在人際網絡關系中的視角——這正是格拉諾維特的主張——,則避免了過度社會化和不充分社會化的極端觀點;
        運用這一視角,將可以對新制度經濟學組織理論中特別關注的機會主義行為的避免、市場和等級制等問題提供新的理解(格拉諾維特,1985/1997)。格拉諾維特的探討事實上涉及到兩個基本層面,一是社會科學中研究人的行動的視角,即以“嵌入性”視角來挑戰(zhàn)主流經濟學和社會學中關于人的行動的基本假設;
        二是在“嵌入”的具體內容上,把人際關系網絡作為要素,從而把社會學研究中的一個主要關注領域引入進來。這兩個層面使他和卡爾。波拉尼相區(qū)別。在波拉尼那里,一方面,問題沒有提到人類行動的基本假設的抽象程度,另一方面,注意的是嵌入于制度,而不是人際關系網絡。提出一個視角,并不等于型塑了一個具有分析力的操作性架構。從操作性架構的角度來看“,嵌入性”可以引導出不同的研究策略。一種策略我稱之為“可分析策略”。在這種策略下,當我們說“A 嵌入于B ”時,是將A 和B 作為兩個相對獨立系統(tǒng)看待,并認為嵌入的機制是可分析的。與此相對的策略可稱為“不可分析策略”。在這種策略下說“A 嵌入于B ”時,恰是反對將A 和B 看作兩個相對獨立系統(tǒng)的觀點,強調面對的是不可解的一體化事物,從而嵌入機制是不可分析的。我認為,在格拉諾維特1985年的那篇討論“嵌入性”問題的著名文章中,操作性研究策略的路向是不清晰的。當他認為經濟行動是受人際關系網絡的約束,并認可理性選擇作為工具性假設時,傾向于“可分析性策略”;
        當他把承認制度對行為的約束并特別關注制度實施過程的新制度經濟學對人的行為的分析也歸入“原子化行動者”設定,而從“嵌入性”視角而加以批判時,又表現(xiàn)出“不可分析策略”傾向。本文以下與嵌入性有關的分析,將僅在“可分析策略”下展開。

          采用可分析策略,自然要求概念清晰和命題的有界性。格拉諾維特把自己對“嵌入性”的討論限定在人際關系網絡的范圍之內,而且強調他所進行的是一種“近因”分析,便是力求使他的討論是有界的。這正是格拉諾維特的高明之處。

          相比之下,諸如“經濟嵌入于社會”那樣的命題便顯得大而無當。(注3)這樣一種陳述存在的問題,一是概念不清晰:“經濟”是指什么,“社會”又是指的什么,常常是不明確的。對于這個看來簡單的概念問題如果不能明確,那么討論的成效必定大打折扣;
        二是命題的內容過分稀薄,甚至稀薄到與“普遍聯(lián)系”的哲學陳述基本等同。例如,伯納德。巴伯爾對工業(yè)社會中“非嵌入”的觀點進行批評時認為,這種看法使人們的研究注意力偏離對市場如何與社會體系的其他部分相互依存進行分析,而賦予市場一種在分析上及具體形象上的錯誤的獨立性(巴伯爾,1977)。對“非嵌入”觀點進行批評是有道理的,但以“與社會體系其他部分的相互聯(lián)系”來理解“嵌入性”,則過于蒼白。如果“嵌入性”命題僅僅是指出“經濟”與“社會”的相互依存,那么它只不過是一個哲學思考,而不是一個社會科學概念。哲學思考固然有意義,但它和具有明確的條件設定的社會科學命題畢竟不是一回事。

          2.關系合同和古典合同

          在接受“嵌入性”視角并采用可分析性策略進行研究方面,本文將關系合同(relational contract )的研究作為進一步的討論基礎。之所以如此,概出于以下三個考慮:一是就理論而言,在關系合同已有的研究中,問題相對說來提得比較明確,具有進一步探討的基礎;
        二是就經驗資料的取得而言,合同研究不失為探討嵌入性問題的一個較方便的入口,如諾思所說,合同問題的探討“有一個重要的優(yōu)勢,即合同的一般界定是成文的,這就提供了獲得一系列觀察資料的可能性,而從這些資料中援引出來的可檢驗的假設對于有用的理論化工作是必不可少的”(諾思,1991,234);
        三是就社會實踐意義而言,合同理論對中國的組織和制度變遷過程的研究相當重要。

          從學科傳統(tǒng)來看,經濟學家不像社會學家那樣敏感于經濟活動向人際關系的嵌入,但是在新制度經濟學的某些研究領域,從70年代以后,已經在社會學家和法學家的影響下滲入了這一視角。關于關系合同的研究就是這樣。

          關系合同的概念是由法學家伊恩。麥克內爾提出的,而他的思想則受到法律社會學家馬柯利(Macauly ,1963)的影響。麥克內爾區(qū)分了分立的交易和關系交易(discrete and relational transaction ),并將合同分為古典的、新古典的和關系的(Macneil ,1971,1974)。他強調,在對于各種類型合同的研究方面,正確方法的核心是認識到所有交易在社會關系上的嵌入性(Embeddedness)(Macneil ,1998)。

          麥克內爾的研究很快引起威廉姆森、哥德伯格等制度經濟學家的注意(Williamson,1979/1996;
        Goldber g ,1980),并將一些重要的思想吸納進他們的經濟學體系。哥德伯格寫道:“關系交易框架將我們的注意力轉向了被標準微觀經濟學忽略了的許多問題上。它也指出,在許多情況中,經濟學家們一般面對的靜態(tài)最優(yōu)問題的重要性被高估了。為了追求其關系目標,關系雙方愿意承擔大量明顯的靜態(tài)無效率”(Goldberg,1980)。也就是說,為了維持長期關系,當事人寧愿克制對短期最大效用的追求,避免苛刻的交易。

          通過新制度經濟學家的工作,合同理論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新制度經濟學的視野中,根據菲呂博頓和瑞切特的概括,合同被分為兩類,即古典合同和關系合同。古典合同是完全合同,其特點是,事前對于合同有效期及各項權利、獲得收益的條件等條款做出明確規(guī)定,而遺漏條款則有合同法可依循并予以彌補。古典合同的概念是新古典微觀經濟學理論中隱含的基礎。分立的、瞬時的交易接近于古典合同概念描述的狀態(tài)。而關系合同則是不完全合同。這種合同的特點是,由于簽署合同各方的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合同是有缺口的,并且這種缺口無法通過合同法來彌補,而要依靠在一個關系體系中的連續(xù)的協(xié)商來解決。也就是說,未來訂立新合同的社會關系基礎在事前就已經建立。

          關系合同內生于一定的社會關系體系中,這種關系的起始和終結都無法準確地確定(FurubotnandRichter,1998,21222)。

          從嵌入性的角度看,可以這樣說:在古典合同條件下,交易雙方簽署的合同(通常是成文的)依憑合同法,合同法構成了完全的締約背景;
        在關系合同的條件下,交易雙方簽署的合同只部分依靠于法律體系,部分則嵌入于人格化的關系體系之中。

          

          二、威廉姆森的關系合同理論:交易特征分析和隱含的假設

          

          1.交易特征和治理結構

          在新制度經濟學家中,威廉姆森被認為是關系合同理論方面的一個重要代表人物。

          威廉姆森對于合同的研究,是在治理結構(governance structure)的視野下展開的。他的理論基于兩個重要的行為假設,即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有限理性假設來自西蒙,在這一假設下,人被認為在主觀上追求成本最小化,但由于認知能力有限,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實現(xiàn)這點。所謂機會主義,威廉姆森把它定義為,欺詐性地追求自身利益。它既包括一些明顯的形式,如說謊、偷盜、欺騙,也更多地涉及復雜的欺騙形式。一般而言,機會主義指不完全或歪曲的信息揭示,尤其是有目的的誤導、歪曲、假裝、含混其詞或其他形式的混淆(Willianson,1985,1998)。

          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存在,不僅意味著簽署合同是有成本的,從而合同是不完全的,而且使合同的實施成為重要環(huán)節(jié),用威廉姆森的話來說,就是事后支持制度變得很重要。他認為,不同的交易特征,會使追求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最小化的人尋求不同的治理結構。而交易的特征,主要取決于三個要素,即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交易次數(shù)。在這三個要素中,威廉姆森特別重視的是資產專用性,這指的是為支持某項特殊交易而進行的耐久性投資(他區(qū)分出了四類資產專用性,包括地點專用性、實物資產專用性、人力資產專用性、專項資產)。威廉姆森認為,在沒有專用性投資并且交易次數(shù)不多時,交易雙方維持長期關系的意義不大,雙方的具體身份也不重要,所以市場治理是相對有效的方式。但在有高度專用性資產時,情況則不同。對高度專用性資產來說,如果交易失敗,把它用到另外的用途上時收益會低得多。更準確些說,資產專用性程度越高,交易失敗導致專用資產擁有者的損失越大,他對機會主義行為造成的傷害的承受力越脆弱。

          在這樣的條件下,關系的持久性是有價值的,因而交易雙方的具體身份就變得很重要。所以,在具有高度專用性投資且交易需要經常進行的條件下,關系性締約有相對優(yōu)勢。這時,有效的合同是關系合同(Williamson,1979/1996,1998)。

          威廉姆森曾將治理結構和交易特征的匹配關系以圖表的形式擺列出來,見表1.

          

          上表是威廉姆森以麥克內爾的合同分類(古典的、新古典的、關系的)為基礎展開討論的結果。他關心的核心問題是,何以會有不同形式的合同和相應的治理結構?這個問題在新古典經濟學體系中是不存在的。他對這個問題的關心和討論,顯然是他關于《市場和等級制》研究的繼續(xù)(Williamson,1975)。在合同理論中,他的主要貢獻之一是將資產特征、交易頻率等變量和合同的差異聯(lián)系起來,從而提供了一個有相當大擴展余地的研究生長點。

          在關系性締約的研究方面,威廉姆森的一個基本論點可以說是在交易成本分析的基礎上,將關系的功利性發(fā)育看作是專用資產投資和多次交易的因變量。(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這一論點固然還大有進行更精確討論的余地,但它對于關系與交易、對于嵌入性的研究來說,應視為一個重要的推進。

          2.隱含的假設及局限性

          如果對威廉姆森的合同理論做一番思考,便會發(fā)現(xiàn)它不僅存在于那些已經明示出來的假定和條件之上,而且還包含著一些隱含的條件和假定以及與此相聯(lián)系的特征。后者也是不容忽視的:

          (1)威廉姆森的關于不同治理結構的相對優(yōu)勢的分析,建立在一定的制度背景條件下。具體而言,它要求存在著至少使沒有專用資產而且次數(shù)不多的交易在不依靠特殊人際關系的條件下順利進行的合同法體系,以及其他一般社會道德倫理體系。只有在這樣的制度體系存在的條件下,威廉姆森所設想的不依靠關系體系的“市場治理”方式的相對優(yōu)勢才能存在,從而關系性締約活動的相對優(yōu)勢才能限制在存在專用性資產和經常性交易的條件下。如果沒有這樣的法律體系和一般社會道德的約束,為了防止機會主義行為的侵害,沒有專用資產、且頻率很低的交易也常常會嵌入到特殊人際關系中進行。這時,人格化的交易方式可能比威廉姆森所說那種非人格化的“市場治理”方式更具有優(yōu)勢。(注4)

         。2)在威廉姆森的關系合同理論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人際關系是減少機會主義行為從而降低交易成本的,人際關系和成文合同之間事實上被假定為沒有摩擦。(注5)這一假設和他對于關系的發(fā)生學的看法有關。在他看來,在存在專用性資產和多次交易的情況下,因為關系的維持具有價值,從而雙方有形成持久關系的需要,所以關系將會自然發(fā)展起來!笆煜び兄诮涣鹘洕膶崿F(xiàn):隨著經驗的積累和細致差異信號能被靈敏地發(fā)送和接收,專用的語言發(fā)展起來了,制度和人的信任關系也都逐漸發(fā)育!谌藗冋J為人的誠實起重要作用的地方,……人們會拒絕一部分利用(或依賴)合同文本的機會主義做法”(Williamson,1979/1996,31)。在關系隨交易需要而發(fā)育的條件下,關系和成文合同之間自然被假定為協(xié)調的。

          (3)當威廉姆森將關系視為被資產專用性和多次交易的需要誘導出來時,他對于專用投資何以發(fā)生的條件并沒有給予充分的關注。事實上,這里存在著一個重要的問題,即如果沒有一定的人際關系存量及與此相聯(lián)系的對未來關系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預期作為前提,專用投資決策如何能夠做出。顯然,沒有這樣的前提,做出專用投資決策是不明智的。然而,如果將締約前關系導入,那么成文合同和人際關系之間的關系將可能變得復雜起來。在下一節(jié)中,我們將對此加以論述。

          由于隱含地假定存在雖不完全但卻相當良好的法律制度體系,假定關系會恰如其分地在對其有著需要的交易中發(fā)育出來,因此,威廉姆森的關系合同理論很自然地將人際關系和成文合同之間的復雜的交織關系、合同所嵌入的人際關系的結構差異以及這種差異對合同實施過程的影響等問題放到并不重要的地位上。他雖然十分注意研究合同的“過程特征”,并提出了一些重要之點,如“根本轉換”、“私人秩序”、“過程的公平性”等(Williamson,1998),但恰恰是和“關系”本身相聯(lián)系的一些重要特征被忽略了。他力求說明何以會有不同形式的合同,并在其理論架構中為關系合同定位,但由于以上的假設和忽略,使我們在面對一些重要的現(xiàn)實問題時,失去了嵌入性視角下的關系合同概念所可能提供的幫助。

          比如在我們面對“為什么在滿足關系性締約活動所需條件的情況下,同樣形式的合同會出現(xiàn)不同的實施過程和結果”這一問題時,威廉姆森的上述架構便難以給我們提供有解釋力的答案。

          

          三、合同治理結構和嵌入關系結構

          

          1.約前關系和對關系屬性的有限控制

          以上討論引出的一個關注點是,關系合同中文本合同治理結構和它所嵌入的關系結構之間的關系。為了彌補威廉姆森理論中的簡化理解的不足,我們在接受他關于關系會在某些交易特征(特別是專用性投資和多次交易)下發(fā)育這一命題的同時,還需要增加若干基本假定,以使理論更加貼近現(xiàn)實。這些基本假定包括:約前關系對交易特征的影響、多元關系屬性、對關系屬性的有限控制。

          (1)約前關系對交易特征的影響

          我們已經指出在交易特征和關系合同之間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即如果沒有一定的人際關系存量(注6)需要依托(在有合同法存在的條件下是部分依托)

          人際關系來保障日后實施過程的專用資產投資決策是難以做出的。先形成專用資產再等待日后關系的發(fā)育,將有很大的風險,并會使自己在締約活動中處于不利地位(當然,風險的大小將視合同法體系的完善和有效實施程度、實施過程對關系的依賴程度而有所不同)。因此,對于預期需要依托人際關系來維持的具有多次交易特征和使用專用資產的活動來說,能適應這種活動的締約前關系的存在是十分重要的。事實上,正是在約前人際關系良好的條件下,預計有著多次交易并伴隨專用資產投資的合同才得以締結,而這樣的交易又會引起關系的演進。所以,約前關系是關系合同的一個重要條件。

         。2)多元關系屬性

          人際關系存量作為先賦因素和后天諸多因素的綜合積淀物,其屬性是多元的。

          當我們說,兩個人或若干人之間存在著特殊人際關系時,常常包含著多方面的內容。例如,在信息方面的相互了解(包括對相互間大量微妙信息的辨識,對對方行為的預知等),在道德方面的相互責任感,在規(guī)范方面的相互認同,在影響力方面的相互認可(得到雙方認可的影響力可能是對稱的,也可能是不對稱的)等。

          對研究者來說,這諸多的屬性雖然可以在理念上抽象地分開來,但在現(xiàn)實的當事者關系中是交織在一起的。因此“,人際關系”應被理解為一個具有多元屬性的關系叢,只有單一屬性的關系應被理解為一種特例。

         。3)對關系屬性的有限控制

          在關系合同締結當中,人們可以在其關系人集合中選擇合約人,這是一個基本的事實。當然,這也就意味著,人們可以選擇與人相聯(lián)系的關系叢。事實上,人們在締結關系合同時,通常正是根據關系叢的性質來決定合約人的。

          在一個抽象的理想世界中,可以想象進入合同實施過程中的只是與文本合同相協(xié)調的關系屬性。但在現(xiàn)實中,情況遠不是這樣簡單。這是因為,關系的多元屬性是復雜地交織在一起的,要把它們分離開來,控制某些方面不進入合同實施過程是要付出成本的。有時這樣做的成本甚至會大到使關系破裂的程度。這種成本包括:達成一些特殊約束性協(xié)議的成本;
        在未達成特殊協(xié)議的條件下,策略性地阻止某些屬性進入的成本;
        因阻止而導致的摩擦和不愉快等。例如,如果締約的某一方既需要借助對方和自己在信息上的相互了解及道德上的相互責任感,同時又不想讓對方對自己有對稱的影響力,即試圖把影響力屬性控制住,那么他就要付出成本。他可能會設法在不對相互關系產生不利影響的形式下使對方懂得和理解自己的意圖,而對方則可能因此產生不快并由此導致他們關系的密切程度下降。由于要付出成本,因此,對關系屬性的控制通常是有限的。

          由于約前人際關系存量的導入,由于關系屬性的多元性及對它們的有限控制,致使合同治理結構(即成文合同所體現(xiàn)的治理結構)和成文合同所嵌入的人際關系結構之間的關系,將變得比威廉姆森設想的更為復雜。兩者間的摩擦可能存在,無摩擦的假定將被拋棄;
        與摩擦相伴隨將產生交易成本;
        簡單地將有人際關系介入狀態(tài)和無人際關系介入狀態(tài)相比較,從而得出人際關系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作用的結論是不夠的;
        比較合同治理結構和嵌入關系結構之間不同的關系,并在相應的條件下討論其交易成本將是重要的。

          下面我們在一種相對簡化的結構中來討論兩者間的關系。

          2.同構與非同構

          我們假定,合同治理結構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權威治理,此時合同認可剩余控制權由一方掌握;
        另一種是雙邊治理,此時合同認可剩余控制權由雙方掌握,當出現(xiàn)了合同中事先未加明確規(guī)定的問題時,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注7)相應地,假定合同嵌入的人際關系結構也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影響力對稱結構,也就是說,關系人雙方認可相互間關系平等,而不是一方高于另一方。單純的朋友關系通常是這樣。另一種是影響力不對稱結構,即一方認可另一方有更大的影響力。先賦的長輩與后輩的關系、后天在等級結構中生活而積淀下的老上下級關系,常常是在不對稱結構下。

          

          根據以上四種形式,可以在合同治理結構和嵌入關系結構間組合出四種基本對應關系。見表2.表中大寫字母A 、B 分別代表合同治理結構中的兩方,小寫字母a 、b 則分別表示嵌入關系結構中的兩方;
        A 和a 同為一個主體,B 和b 同為另一個主體:“>”或“< ”表示權威治理結構和影響力不對稱結構,“=”則表示雙邊治理結構和影響力對稱結構。

          從表2中可以看到,有兩欄中的關系是同構的。在左上的(Ⅰ)欄中,當合同采取權威治理結構時,嵌入關系結構也同向不對稱;
        在右上的(Ⅱ)欄中,當合同采取雙邊治理結構時,嵌入關系是對稱結構。在這種條件下,通過關系來彌補合同的不完全,不產生結構性摩擦。威廉姆森考慮的關系性締約大致就是在這個范圍內。當然,關系在怎樣的程度上彌合合同的不完全性,在彌合過程中交易成本的大小,會因合同的具體內容不同、關系性質和程度的不同而有差異。

          在現(xiàn)實中不難找到與以上兩欄對應的實例。如對合同的權威治理結構配之以舊有的上下級關系,可與(Ⅰ)欄相對;
        朋友之間的長期買賣合同,屬于第(Ⅱ)欄的情況。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非同構的兩欄。在左下方的(Ⅲ)欄中,合同是權威治理結構,而嵌入關系則是對稱結構或反向不對稱結構。在右下方的(Ⅳ)欄中,合同是雙邊治理結構,而嵌入關系卻是不對稱結構。這種非同構現(xiàn)象似乎有些奇怪,但它絕非只是邏輯游戲的結果。在現(xiàn)實經濟生活中,我們同樣可以觀察到相應的實例。企業(yè)主管人聘用朋友、族內兄弟進入企業(yè)重要崗位,以保證經營不受在陌生人中更可能發(fā)生的機會主義行為的影響,可與第(Ⅲ)欄描述的情況對應;
        在等級關系背景下,簽訂雙邊治理的企業(yè)經營承包合同,可以歸入第(Ⅳ)欄的狀態(tài)。

          在非同構條件下,通過關系來彌補合同的不完全時,會出現(xiàn)結構性摩擦。之所以會產生這種狀況,如前所述,是因為可選擇的關系人是有限的,對關系屬性的控制也是有限的。比如,當企業(yè)主管人利用朋友和家族關系中的知根知底和道德責任來防止機會主義行為時,并不能完全控制朋友和家族關系中各種屬性的滲入。在這里,由于合同治理結構嵌入了不同質的關系結構,因此雙方小心地調整關系邊界和合同治理結構的硬度成為關系維持的必要條件,調整不當則會導致關系破裂。

          關系合同運行的一個伴生品是合同約束軟化。為了維持長期關系,常常要在合同實施的嚴格性上做出讓步。合同約束軟化意味著對與合同相聯(lián)系的預期利益的調整,它既會導致生產成本提高,也會有交易成本存在。反過來,合同約束不軟化,也可能產生摩擦和交易成本。將合同軟化的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與因陌生人的介入所帶來的不確定性相權衡,是關系性締約決策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合同約束軟化在同構和不同構條件下都可能存在,然而具體性質卻有差異。在合同治理結構和關系結構非同構的條件下,軟化不僅根源于某些純粹交易方面的原因,而且根源于結構性摩擦。如當權威治理結構嵌入于對稱關系結構中時,為避免前者傷害后者,可能使合同中的權威性軟化;
        當雙邊治理結構嵌入于不對稱關系結構時,弱方可能會對強方的某些違約行為做出讓步。而在同構條件下,合同約束軟化不會根源于結構性摩擦。

          在上一節(jié)中,我們曾提出一個問題:同樣形式的合同何以會出現(xiàn)不同的實施過程和結果;卮疬@個問題當然要考慮許多方面的因素。本節(jié)討論提供的啟示是,合同治理結構和關系結構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重要因素?v看表2可以發(fā)現(xiàn),同一種合同治理結構,可能嵌入于不同的關系結構之中。事實上,正是合同治理結構和嵌入的關系結構的共同作用,融成了運行中的治理結構。而運行中的治理結構,直接影響著合同實施結果。

          

          四、經營代理人的“二次嵌入”

          

          前面有關合同治理結構和嵌入關系結構的討論是在一個比較簡單的前提進行的,即當事者直接締結合同,并將合同嵌入于他們之間的關系中,而不借助于代理人的運作。然而,在復雜程度較高的組織中,借助代理人運作是不可避免的。(注8)在本節(jié)中,我們把代理人的關系運作納入考察范圍,并在這種條件下討論合同的實施和再締結。

          1.二次嵌入

          威廉姆森對治理結構的“過程特征”的分析提示我們注意合同締結后出現(xiàn)的“根本轉變”。(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他所謂的“根本轉變”的原本涵義是指,即使締約前存在著為經濟學家們所推崇的多人競價局面,但在此后的合同執(zhí)行階段,會因為專用性投資的產生而使締約者比其他競爭者處于更有利的地位,從而使多人競價局面不能持續(xù)下去,這樣,多人競價轉化為少數(shù)人間的交易。由此導致的結果是,匿名合同被雙方身份極為重要的合同所取代(Williamson,1998,79—80)。威廉姆森強調的,仍然是前面討論過的專用性投資對關系性締約的影響。

          類似的思路可以用于經營代理人選擇的分析。對委托人來說,通過應聘者的競爭可以恰當?shù)剡x擇出代理人。在合同締結后的過程中,隨著經營代理人對業(yè)務日益熟悉,委托人對代理人日益了解,他們之間的默契日益形成,專用性人力資產得以發(fā)展。由于專用性人力資產的存在,使已締結合同的經營代理人比其他潛在競爭者處于有利地位,因此最初的競爭局面被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二人交易取代。使他們之間的多次交易持續(xù)下去的合同是關系合同。威廉姆森式的分析到此為止。在這一分析架構中,文本合同嵌入于委托人和經營代理人之間的關系中。

          然而,委托-代理式的經營活動的特點,不僅在于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會有持續(xù)的交易,而且在于代理人有一個由合同所賦予的獨立的經營活動空間。合同實施階段的“根本轉變”會在這兩個方面發(fā)生。威廉姆森式的“根本轉變”發(fā)生在前一個方面,下面我們將指出另一個方面的“根本轉變”。

          在經營活動由代理人來從事的情況下,可以觀察到的另一種“根本轉變”是,出現(xiàn)了與委托人和經營代理人之間締結的合同不同的另一類關系合同。通過前一個合同,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權利邊界得到確定(當然是不完全的),同時合同嵌入于他們之間的關系。而在這個合同締結之后,經營代理人在相對獨立地從事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和他的經營伙伴締結合同,并使合同嵌入于他們之間的關系。我將后一次嵌入稱為“二次嵌入”。因為“二次嵌入”的出現(xiàn),使合同和嵌入關系變得復雜化了。為了避免混淆和敘述方便,我們將前一個合同稱為一次合同,將后一個合同稱為二次合同。

          我們可以假設一次合同和二次合同所嵌入的人際關系之間是完全直接連通的,也就是說,不僅委托人和經營代理人、經營代理人和他的經營伙伴之間有直接的密切關系,而且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經營伙伴之間也有直接的密切聯(lián)系。但是,這種假設只是一種現(xiàn)實性程度很低的極端狀態(tài)。在更具普遍意義的情況下,兩個合同所嵌入的人際關系之間盡管可能有直接連通的部分,但也還會存在并未直接連通的部分,即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經營伙伴之間沒有直接關系。如果說他們之間有聯(lián)系,也只是以代理人為中介間接發(fā)生的。

          經濟學家們確認,在委托人和經營代理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從嵌入性和關系合同的角度來看,信息不對稱程度不僅取決于監(jiān)督技術、雙方獲取信息的能力差距、在分工條件下各自敏感的信息類型差異等,而且還特別取決于一次合同和二次合同所分別嵌入的人際關系的性質。在一個人際關系網絡內部的某些信息,是不可能等水平地傳遞到關系網絡外部去的。格拉諾維特曾指出,信息是有質量差別的,人際關系網絡內傳遞的信息通常質量較高(格拉諾維特,1974/1995)。如果兩次合同嵌入的人際關系不是直接連通的,那么,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就會比嵌入的人際關系直接連通時高。當然,一次合同嵌入的人際關系越密切,兩次嵌入的人際關系之間出現(xiàn)阻隔的可能性就越小,存在較低的信息不對稱程度的可能性也會較大。

          在二次嵌入的條件下,代理人在人際關系及其他信息方面通常會對委托人有所保留。這種保留,特別是有意識的保留,是否是威廉姆森所說的機會主義行為(欺詐、不誠實)?對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于特定社會和人際網絡中的道德規(guī)范。對于人際關系資源的個人保有范圍和程度,在不同的社會和人際網絡中有不同的認可規(guī)范。在某種規(guī)范下被認可的保留,在另外的規(guī)范下會被認為是欺詐性的機會主義。不過不論認可或不認可,保留是存在的。而保留便可能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潛留著不確定性。這表明,人際關系在彌補合同的不完全性方面固然有意義,但其作用也是有限的。

          2.再締約過程

          當事者將合同嵌入于有選擇的人際關系中,其目的之一是有利于未來的多次交易和再締約。在二次嵌入出現(xiàn),代理人專掌一部分人際關系資源的條件下,再締約過程和初次締約相比,注入了新的因素。由此將引起一些重要變化。

          這時,代理人的談判地位將比初次締約時更強。因為他知道,委托人若另選他人,會冒使經營活動至少在一段時間中不能正常開展的風險。當然,風險的大小要視現(xiàn)有經營伙伴對該代理人的依賴程度、對委托人的認同程度、雙方業(yè)務在技術上的依賴程度等情況而定。對委托人來說,他可能會為對代理人失控的前景所困擾,但在考慮代理人的重新選擇時,必須要估量替換所帶來的風險。同時,其他人與該代理人競爭也會有較高的難度,他們不僅需要贏得委托人的信任,而且一般說來還需要具備使經營活動給委托人帶來的收益不低于原代理人的能力。

          如果原代理人難以替代,那么,委托人事實上便被代理人“套牢”(Hold-up)。

          我們在第三節(jié)中曾討論了約前關系引入、對關系屬性的有限控制等假定,那里是就初次締約而言的。對再締約過程來說,約前關系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初次合同實施中積淀的關系構成了合同再締結的前提。而對關系屬性控制的有限性,則在再締約中表現(xiàn)得十分突出,特別是在“套牢”的情況下。這時,關系呈現(xiàn)出“路徑依賴”特征,甚至出現(xiàn)“鎖閉”。(注9)打破鎖閉可能要付出使關系完全破裂的代價。

          所以,在再締約的過程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關系會因二次嵌入而變得微妙。

          這種微妙,不同于前面所講述的因合同治理結構和嵌入關系結構的非同構而導致的摩擦和適應性調整。這里可能出現(xiàn)新的不確定性:雙方可能會通過調整原有關系并在新的基礎上建立信任,使關系保持下去;
        也可能因摩擦而導致關系的破裂。

          從交易成本的角度看,這時可能出現(xiàn)此低彼高現(xiàn)象。一方面,當代理人將二次合同嵌入于他和經營伙伴的關系之中時,可能會降低他的交易成本(和與陌生人交易相比)。另一方面,由于二次嵌入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注入了新的不確定性,因此從再締約的角度看,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交易成本都可能提高。

          二次嵌入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將會促進一些制度和組織安排的發(fā)展。比如,委托人為避免自己被某一個代理人套牢,可能會實施同時委托多個代理人的組織安排。這種安排使代理人之間相互監(jiān)督和競爭,增大了每一個代理人的可替代性,從而有利于委托人對代理人的控制。但這種組織安排在實施中,也可能因代理人之間出現(xiàn)“串謀”而失效。因此,防止串謀又成為委托人的一個關注點。而在串謀的防止過程中,關系的運用仍是一個重要的策略。

          委托人對自己或其企業(yè)的“品牌”的強調和宣傳,也是降低代理人的二次嵌入帶來不確定性的一種方式。品牌效應引導代理人的經營伙伴認同委托人及其企業(yè),即使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經營伙伴們未能建立直接連通的條件下,亦可淡化他們在業(yè)務上對代理人個人的依賴。

          3.變化的制度環(huán)境

          前面的討論是在締結合同的制度環(huán)境不變的前提下展開的。如果制度環(huán)境處在變化之中,那么,代理人的二次嵌入可能引導出一些新的組織演變現(xiàn)象。(注10)

          在一個組織中,委托人的權力是和制度環(huán)境相聯(lián)系的(當然,影響其權力的不僅有制度環(huán)境,還有其他因素)。在變遷的制度環(huán)境下,依賴原制度環(huán)境而形成的委托人權力會軟化和動搖。因此,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關系合同的實施和維護將更多地依靠關系。在這種條件下,如果形成了代理人的二次嵌入,并由他獨占主要經營伙伴的關系資源,那么代理人在日常經營中權利擴張的彈性、在再締約中對委托人形成的壓力,都將比在制度環(huán)境穩(wěn)定時要更大。這種狀態(tài)甚至會演變?yōu)槲腥藱嗔ε月涞拇砣丝刂啤?/p>

          一些經濟學家研究了轉軌經濟(transitional economy)中的“內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 )問題。所謂“內部人控制”指的是,經理人員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權,他們的利益在公司決策中得到充分體現(xiàn),而外部人(如股東)則很難校正他們的行為。這種現(xiàn)象在東歐國家、俄羅斯、中國的轉軌經濟中普遍存在。

          研究顯示,內部人控制常常是和串謀行為相聯(lián)系的(青木呂彥、錢穎一,1995)。

          這些研究所揭示的現(xiàn)象,對我們上面論述的邏輯結論提供了支持。不過,這些研究對嵌入性問題在其中的重要性并未十分敏感。

          在制度環(huán)境迅速變遷的條件下,當人們預期依托于原制度的委托2代理關系即將結束時,甚至會誘發(fā)出將長期關系的維護讓位于一次做絕的交易的行為。在博弈論中,有一個所謂“終結博弈”問題。這個問題揭示出有限重復博弈和無限重復博弈的不同邏輯特點。在無限重復博弈中,一方的欺騙動機會因考慮到在下一輪博弈中對方針鋒相對的懲罰而收斂,從而可以形成持續(xù)的合作。而在有限重復博弈中,會存在在最后一輪的博弈中欺騙不會受到懲罰的問題。但當雙方都想到對方會在最后一輪欺騙,理性的策略會使他們試圖在倒數(shù)第二輪中率先欺騙。

          然而同樣的邏輯可以一直推到開始的一輪,因此導致合作的不可能。這一邏輯成立的一個前提是雙方都有潛在的欺騙對方的動機,并完全無法估計對方將在重復博弈的什么階段出現(xiàn)欺騙行為。當然現(xiàn)實中的人們的行為并不這樣簡單,但終結博弈的邏輯卻確實指出了長期關系在最后階段破裂的可能。對關系合同來說,終結博弈問題的重要含義不在于當文本合同接近結束時當事人可能出現(xiàn)欺騙行為,而是在于,當事者是否認為關系需要保持下去。當雙方都認為關系需要保持下去時,文本合同即將到期并不會誘發(fā)欺騙。但是當至少某一方不打算繼續(xù)保持關系時,利用合同的不完全性把事做絕的行為便會出現(xiàn)。所以重要的是雙方關系的性質。如果雙方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特定的制度(如由該制度所賦予的地位),那么在這種制度趨于衰落的情況下,維持關系的價值也越來越小,一次做絕的交易便可能出現(xiàn)。

          

          五、應用分析:中國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關系合同

          

          嵌入性視角和關系合同理論有助于我們理解中國現(xiàn)實經濟運行中的許多組織現(xiàn)象。在本節(jié)中,我們將之運用于中國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某些組織特征的分析,包括合同約束軟化、非正式的排他性和企業(yè)資產控制權交易。

          1.嵌入結構和合同約束軟化

          在鄉(xiāng)(鎮(zhèn))辦和村辦企業(yè)中,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前期,普遍實行了經營承包制。承包制的文本標志是在鄉(xiāng)鎮(zhèn)政府和承包者之間締結了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中,規(guī)定了承包者應完成的經營指標(如利潤、產值等)、經營中應遵守的規(guī)則、承包者報酬等。從合同文本上看,大都采用的是雙邊治理結構,即未明確規(guī)定由哪一方獨掌剩余控制權。

          許多調查案例顯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不能嚴格按合同執(zhí)行即合同約束軟化的現(xiàn)象是相當普遍的。主要表現(xiàn)是:(1)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村領導單方面修改合同規(guī)定的經營指標。對此,企業(yè)經營者盡管不情愿,但也表示接受。(2)根據合同規(guī)定計算的經營者收入如果被鄉(xiāng)鎮(zhèn)領導(在鄉(xiāng)鎮(zhèn)辦企業(yè)中)或村領導(在村辦企業(yè)中)認為過高,則不能完全兌現(xiàn)。(3)在經營者不能完成合同規(guī)定的經營指標甚至經營虧損的情況下,鄉(xiāng)鎮(zhèn)政府和村領導不嚴格實施懲罰。

          對這種現(xiàn)象的流行解釋是所謂產權不明晰。如果產權指的是正式制度安排,那么,這種解釋之缺乏稅服力是十分明顯的,因為這里面臨的問題恰恰是,為什么在文本合同中已經明晰的權利在實施過程中發(fā)生軟化?流行的解釋顯然不得要領。

          嵌入性視角下的關系合同理論對此能提供更有說服力的解釋。這個理論引導人們重視締約背景,包括正式的制度環(huán)境(如法律體系)和嵌入的關系特性。從法律制度環(huán)境來看,在司法決策受政府權力很大影響的條件下,企業(yè)經營者通過法律解決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糾紛絕非好的選擇。從嵌入關系的角度來看,則需要從特定關系的長期維持來理解合同關系的軟化。

          在這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鄉(xiāng)鎮(zhèn)社會中長時間積淀下來的層級依附-庇護關系。在改革背景下,雖然出臺了某些保障企業(yè)實行自主經營的法規(guī),并據此簽訂了有著雙邊治理結構的文本合同,但是合同仍嵌入于層級依附-庇護關系中。

          這時,在層級關系中處于下方的企業(yè)經營者而對居于上方的政府機構的違約行為(單方面修改指標、不兌現(xiàn)收入),考慮到和政府關系的長期維持,寧可接受下來;
        而對于企業(yè)經營者的失敗,鄉(xiāng)鎮(zhèn)政府、村領導從關系的維持出發(fā)也不嚴厲追究。

          2.二次嵌入和非正式的排他性

          (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筆者在討論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占有制度時,論述過“人際關系網絡形成的排他性”。

          我曾指出,鄉(xiāng)鎮(zhèn)辦和村辦企業(yè)的經營者在占有企業(yè)資產時,只是有限方位的排他。

          但不少經營者在他們的經營活動中,由于充分利用人際關系資源,因而使企業(yè)的運營有了私人化的特點,使他自己成了難以替代的人物。這樣就為他們的占有構筑了一道特殊的保護圈,依靠這道保護圈,改變了原有的排他性特征。他們占有的排他性得以強化,排他方位更加完全,鄉(xiāng)鎮(zhèn)政府、村領導這些過去參與占有的主體常常也被排斥在外了(劉世定,1996)。

          上面的意思采用“二次嵌入”的概念框架可以得到簡潔的表述。在一次合同中,由于經營承包合同嵌入于層級關系體系中,經營者對企業(yè)資產只能實現(xiàn)有限方位排他、有限選擇范圍、有限期的占有。但二次嵌入改變了這種狀況。由于經營者將二次合同嵌入于他自己的人際關系網中,并在很大程度上阻隔了鄉(xiāng)鎮(zhèn)政府、村領導和這一網絡的直接連通,因此建構了特殊的非正式排他性。在這種條件下,經營者實現(xiàn)了對企業(yè)的更強的控制。

          3.終結博弈和資產控制權交易

          自90年代中期以來,以政府退出對企業(yè)資產的控制而將控制權轉向經營者為核心的“改制”,在原鄉(xiāng)鎮(zhèn)辦和村辦企業(yè)占主導地位的地區(qū)迅速推進。這種形勢出現(xiàn)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這類企業(yè)的虧損、負債狀況日益嚴重。而這種狀況之形成,除了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政府為追求政績而進行的不負責任的貸款和投資等因素之外,經營者通過各種途徑將資產轉為個人財產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根源。虧了集體,富了個人已不是個別現(xiàn)象。改制的重要原因之二,是許多對企業(yè)擁有很大控制權的經營者已不滿足于代理人的地位,而希望變成所有者,將非正式的排他性占有轉變?yōu)檎降呐潘哉加。兩個原因都涉及經營者的離心傾向。

          將企業(yè)經營者的這種離心傾向歸結為代理人效用函數(shù)和委托人效用函數(shù)的差異是不夠的。在存在委托-代理關系的地方,雙方的效用函數(shù)差異總是存在,但是并非在所有這些地方都存在代理人將委托人資產轉為己有,或經營者轉變?yōu)槠髽I(yè)所有者的現(xiàn)象。將原因歸于委托-代理合同的不健全也是不夠的。同樣的不完全合同,在80年代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迅速崛起時并未帶來90年代中期后的同樣結果。

          在本文中不準備專門討論這個問題。這里要指出的是,受到變遷的制度環(huán)境影響,委托-代理合同所嵌入的關系的價值,對經營代理人來說已經發(fā)生了變化。

          在私有經濟已合法地得到迅速發(fā)展,鄉(xiāng)鎮(zhèn)政府和村集體組織的政治庇護已越來越失去意義,政府退出對企業(yè)資產的控制已成為強大的社會預期時,對企業(yè)經營者來說,按原來的方式維持和政府及村集體組織的關系已不再具有多少價值。于是,終結的博弈出現(xiàn)了。失去以往曾經遵循的規(guī)范的約束,各種形式的機會主義行為得以滋生。

          

          六、結語

          

          對經濟組織的研究來說,嵌入性是一個重要的視角。但要發(fā)揮這一視角的分析潛力,有必要形成操作性的分析架構。在經濟學、社會學和法學的互動中發(fā)展起來的關系合同理論,是一個使嵌入性分析具有操作性的理論領域。

          本文對關系合同的分析以威廉姆森的合同治理結構理論作為基點。威廉姆森的理論將資產特征、交易頻率等變量和合同的差異聯(lián)系起來,并在交易成本經濟學的基礎上,對關系的功利性發(fā)育進行了探討。本文指出,他的研究隱含著三個假設或前提,即(1)存在著雖不完全,但足以保證非多次性、無高度專用資產投資的交易順利進行的法律體系;
        (2)人際關系和成文合同之間沒有結構性摩擦;
        (3)在將關系視為被資產專用性和多次交易的需要誘導出來時,將專用投資何以發(fā)生的條件忽略不計。在這些假設和前提下,威廉姆森的關系合同理論對人際關系和成文合同之間的復雜的交織關系、合同所嵌入的人際關系的結構差異以及這種差異對合同實施過程的影響等問題未給予充分關注。

          本文認為,威廉姆森的這些假設,弱化了他的理論對一些重要現(xiàn)實問題的解釋力。本文在接受他關于關系全在某些交易特征下發(fā)育這一命題的同時,增加了幾個基本假定,即約前關系對交易特征的影響、多元關系屬性、對關系屬性的有限控制。在新的假設下,我們討論了合同治理結構和嵌入關系結構之間不同的對應關系,并特別探討了兩者間的結構性摩擦。當關系合同的研究中引入了經營代理人時“,二次嵌入”問題、一次合同和二次合同之間的關系問題便提了出來,這給再締約過程注入了新的變量。最后,我們以中國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組織為例,說明了關系合同理論在現(xiàn)實問題研究中的應用意義。

          在本文的討論中,特別注意到合同嵌入于人際關系后存在的那些復雜的方面,如摩擦、新的不確定性等。我認為,在嵌入性視角下研究關系合同時,這些方面特別值得注意。一些經濟學家常常在指出正式制度是不完全的,而人際關系可以彌補,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后便止步了。這是不能令人滿意的。他們過多地糾纏于和新古典經濟學所設想的那種不現(xiàn)實的狀態(tài)相比較,在指出了正式制度的不完全后,又過多地糾纏于將交易成本和存在制度空白的狀態(tài)下相比較。我想,在獲得了更現(xiàn)實的假設后,向前走是更重要的。

          

          注釋:

          注1:有制度頭腦的經濟學家,通常要通過對這些模型的再研究來揭示它們隱含的制度假定。這種制度假定的被揭示,并不一定意味著模型的建構者們當初已有明確的制度設定意識。

          注2:諾思是對卡爾。波拉尼的工作給予重視的一位經濟學家。他認為,對于歷史上存在的多種多樣的組織形式進行研究一直是歷史學中的一個主題,但是大多數(shù)研究缺乏分析意義,而波拉尼的研究則是例外。(諾思,1977)他在評論波拉尼的《大轉變》一書時指出,波拉尼在描述“無管制市場”的分裂效應,強調國家締造非人格市場,說明降低交易費用的非市場配置方式時,雖然分析含糊不清,但其基本感覺為理論的重建提供了一個思路。當然,諾思也指出,波拉尼并沒有提供一個既能解釋產權結構的創(chuàng)立,又能說明集團影響國家方式的國家理論,也沒有提供一個意識形態(tài)理論(諾思,1991,2022203)。

          注3:喬治。多爾頓寫道,波拉尼的論著發(fā)表之后,一些概念性詞匯被廣泛使用,如“經濟嵌入于社會”(多爾頓,1992,962)。

          注4:諾思看到,機會主義不僅會受到成員眾多的競爭的約束,而且會受到“人格化交易”的約束(諾思,1991,38)。

          注5:注意,這里所說的沒有摩擦的假定,特指在“人際關系”和“成文合同”之間,而非指在人際關系中不會存在摩擦。威廉姆森曾討論過通過交換人質來保證和平的邏輯,并將結論用于處理長期合同的非正式機制的研究中(Williamson,1983)。交易中的抵押關系的存在當然意味著不能排除人際關系中的策略行為和摩擦。人際關系維持中可能存在的潛在針鋒相對、以牙還牙的策略(如博弈論中所論述的)也意味著某種緊張關系。但和我們這里說的摩擦不是一回事。

          注6:所謂人際關系存量,是指在一定時點上已經歷史地積淀下來、并構成此后人們活動背景的人際關系。

          注7:合同認可的剩余控制權,指對于合同中未能明確寫明的情況出現(xiàn)時的處置權。關于剩余控制權的討論,見O.哈特(1995/1998)。

          注8:事實上,委托-代理關系的研究是經濟學中的合同理論的重要來源之一。新制度經濟學的關系合同理論和委托-代理理論的區(qū)別在于,后者強調約束-激勵機制的設計,并假定這種機制一經設定,便可順利實現(xiàn),而前者則強調合同設計的不完全性和實施過程對關系的依賴。

          注9:關于“路徑依賴”和“鎖閉”的研究,可參見諾思在《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第11章中的分析(諾思,1994)。

          注10:制度環(huán)境和關系合同的關系,特別是制度環(huán)境變遷和關系合同的關系,是一個需要專門研究的問題。在本文僅從委托人和代理人關系的角度做一些提示性的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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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北京大學社會學人類學研究所教授

          來源:《社會學研究》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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