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俠女”鄧玉嬌的文學合法性
發(fā)布時間:2020-06-17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湖北巴東的鄧玉嬌刀刺污辱她的官員案,還在輿論空間里發(fā)酵。除了網(wǎng)上一貫對弱勢方鄧女的同情、聲援之外,鄧還被網(wǎng)民冠以“貞女”、“烈女”、“俠女”的名號,甚至寫出一篇篇回腸蕩氣的詩詞贊其“貞烈”——“砰然門破更何因?擊破秋池水月心”、“官人善自珍格調(diào),妾身非比賣笑娘”、“燕趙悲歌動易水,越女長劍倒為輕”……
鄧玉嬌契合了中國傳統(tǒng)的文學想象——民女反抗胥吏欺凌的經(jīng)典題材。比如膾炙人口的詩篇《羽林郎》、《陌上桑》都是講官家馮子都仗勢欺凌酒家女的,“昔有霍家奴,姓馮名子都。依倚將軍勢,調(diào)笑酒家胡”,羅敷女不畏強暴的正義形像深入人心。從美學、文學的角度看,鄧反抗“官家”羞辱,拔刀相向,有著充分的合法性。
然則,這種文學想象中的“合法性”混淆了刑法意義上的“正當防衛(wèi)”的合法性,跟現(xiàn)代法治有著話語權上的緊張。
首先,可以肯定鄧貴大等人要求鄧玉嬌提供性服務,再用錢扇打鄧,無疑是在羞辱這位社會地位卑微的女孩,但無論是鄧官人們對其是“按倒在沙發(fā)上”還是“推坐”,這個行為本身不能證明鄧官人們企圖強奸,他們或許只是為了猥褻、羞辱鄧,而且他們也沒有其他相應的性侵犯的動作佐證強奸的犯意。僅以“按倒”或者“推坐”認定強奸,在刑法意義上是很難成立的。一如林嘉祥案中“掐脖子”、拖拉女孩的行為很難從法律上認定其猥褻幼女未遂。
其次,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正在遭受性侵犯存疑不論,按《刑法》第20條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強奸、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此即所謂的對強奸行為擁有“無限防衛(wèi)權”。有人即以此條推論,鄧玉嬌為反抗“強奸”而殺人,屬正當防衛(wèi),不構成犯罪。雖然學理上對該法條有著不同理解——“無限防衛(wèi)權”是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強奸,還是只要是強奸都適用?但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前者。從立法本意上說,“無限防衛(wèi)權”應與犯罪危害性相匹配,不應該對所有的強奸、搶劫犯罪都有“無限防衛(wèi)權”。
本案中,鄧官人們“強奸”的場所不是深夜的荒郊野外,也并未手執(zhí)兇器,且在鄧玉嬌的工作單位,現(xiàn)場還有她的同事,按常理很難推論說鄧官人的“強奸”行為會“嚴重危及鄧的人身安全”,在這種情況之下,鄧玉嬌執(zhí)刀刺死一人,刺傷一人,似乎已經(jīng)超出了“正當防衛(wèi)”的邊界,構成防衛(wèi)過當,但應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撇開所謂的“憂郁癥”不說,面對官人們的淫威,鄧玉嬌的殺人行為有著“文學上的合法性”,如果拍成電影,相信她也是一個令人同情、心酸的正面人物;
但從法律上卻屬防衛(wèi)過當了。文學上的合法性不能替代法律意義上的合法性。其實很多贊鄧俠女者,只是拿別人的悲劇,澆自己的胸中塊壘。
在另一方面,這種民女抗暴的正當性在中國有著深厚的歷史基礎,中國自唐律一直到《大清律例》都規(guī)定,官員奸污管治之下的女性,都是加重處罰的。但中國目前個別公務員“淫威”正熾,嫖宿幼女、潛規(guī)則女下屬如此種種,民憤極大。鄧玉嬌事件自然成了一種正義的“符號”。
輿論對于民女抗暴的文學合法性的認同,是一個信號——中國的法治遠未讓群眾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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