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道暉:民主革命中的中國共產(chǎn)黨與中國憲政運動

        發(fā)布時間:2020-06-18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提 要] 中國共產(chǎn)黨在民主革命中反對一黨專政, 倡議實行“新民主主義憲政”, 對中國走向人民民主起過重要作用。在紀念百年憲政運動之際, 中國共產(chǎn)黨在中國憲政運動歷程中的作用及其經(jīng)驗與教訓, 值得加以回顧和總結。

          [關鍵詞] 孫中山 毛澤東 中國共產(chǎn)黨 憲政運動

          

          2008年是中國憲政運動一百周年紀念。

          

          我之所以稱為百年“憲政運動”, 而不說是百年“憲政”, 是覺得有憲法不一定有憲政。中國的憲政幾乎一直處于前赴后繼爭取實現(xiàn)的運動過程中。中國共產(chǎn)黨在民主革命中倡議實行“新民主主義憲政”, 領導中國走向人民民主。在紀念中國百年憲政運動之際, 民主革命中的中國共產(chǎn)黨在中國憲政運動歷程中的作用及其經(jīng)驗教訓, 值得加以回顧和總結。

          

          一、什么是憲政

          

          筆者認為, 憲政有三要素:
        人權、民主與法治。憲政是以實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為原則, 以保障人權和公民權為目的, 創(chuàng)制憲法(立憲) 、實施憲法(行憲) 、遵守憲法(守憲) 和維護憲法(護憲) 、發(fā)展憲法(修憲) 的運作全過程。實行憲政還必須貫徹“共和”精神。憲政包涵以下一些基本元素:

          1. 人民是憲政的主體。憲法不只是執(zhí)政黨和政府“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2. 憲法的本質首先是“人權和公民權的保障書”。尊重與保障人權和公民權是憲法的基本原則, 也是執(zhí)政黨和政府應承擔的核心義務。

          3. 依法治國首要的是依憲治國, 實行憲治。

          4. 實行憲政要貫徹“共和”精神。強調權力和社會資源全民共有、共享、共治。保護“每個人”的人權與公民權。

          5. 憲法是死的條文, 憲政是活的憲法, 憲政三要素的運作過程是動態(tài)的。

          6. 憲政是憲法的靈魂、動力和支柱。有無憲法是有無憲政的一個重要標志, 但并不能因此

          得出有了憲法必然就有憲政, 或沒有憲法(如英國無成文憲法) 就一定沒有憲政的結論。

          由此可見, 憲政是憲法的靈魂。沒有憲政精神和憲政運作, 憲法就徒有其名, 只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而已。憲法是靠實行憲政來得到實施、維護和完善的, 因此, 憲政也是憲法的動力和精神支柱。

          

          二、民主革命中中國共產(chǎn)黨的憲政歷程

          

          對照上述憲政的本質和原則, 下面對民主革命中中國共產(chǎn)黨的憲政歷程略作評述。

          (一) 建黨與第一次國共合作時期

          中國共產(chǎn)黨不是像西方那樣在有了憲法和民主憲政制度才據(jù)以產(chǎn)生的政黨, 而是在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過程中自行建立的革命黨。當時通過的黨綱對中國革命的性質與現(xiàn)階段的任務, 還只是根據(jù)《共產(chǎn)黨宣言》規(guī)定為“以無產(chǎn)階級革命軍隊推翻資產(chǎn)階級”、“廢除資本私有制”、“消滅階級”、“采用無產(chǎn)階級專政”等等。1922年7月通過的《中國共產(chǎn)黨第二次代表大會宣言》,除保留上述黨的最高綱領外, 已明確其政綱是要“消除內亂, 打倒軍閥, 建設國內和平”;

        “推翻國際帝國主義的壓迫, 達到中國民族完全獨立”。體現(xiàn)了革命時期中國共產(chǎn)黨對民主政治的追求, 但還限于工農(nóng)階級專政的民主, 而不像后來在黨的第七次代表大會上所提出的建立各階級的聯(lián)合政府那樣廣泛“共和”的憲政目標。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中國政黨活動基本上是共產(chǎn)黨和國民黨兩黨之間的合作和分裂、斗爭, 這是中國近代史上規(guī)模最大的黨派合作與斗爭。其他政黨只處于從屬或附庸地位。中國共產(chǎn)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還決定與中國國民黨組織聯(lián)合戰(zhàn)線, 旨在推動國民黨的改組和革新, 其目標是打倒軍閥, 完成國民革命。國共合作對中國憲政運動、對中國共產(chǎn)黨的憲政理念有正負兩方面的重要影響, 為此有必要回顧孫中山的憲政思想與實踐, 考察孫中山憲政思想的演進。

          1912年, 在南京成立了以孫中山為臨時大總統(tǒng)的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 頒布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開始了民主憲政的實驗。孫中山熟悉西方英美式民主政制, 號召“奉大法以治國”!按蠓ā奔粗笐椃, 亦即他主持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他強調憲法“為立國之大本”。他痛斥軍閥“蔑法律而徇權勢”, 認為“民國若不行法治之實, 則政治終無根本解決之望”。他幾次領導“護國”、“護法”的斗爭, 旨在“樹真正共和于根本不拔之基”, “俾全國永處于法治之域”。

          在探索建立“完全民國”的過程中, 孫中山看到了西方國家政黨政治的重要性, 多次聲稱:“國家必有政黨, 一切政治始能發(fā)達!薄叭魺o政黨, 則民權不能發(fā)達, 不能維持國家, 亦不能謀人民之幸!。

          孫中山的憲政思想是貫串民主共和精神并與時俱進的。他的“三民主義”——“民族”、“民權”、“民生”的特征是“三大主義皆基于民”。列寧贊譽孫中山是“充滿著崇高精神和英雄氣概的革命的民主主義者”。

          1912年8月, 同盟會改組為國民黨以后, 以“鞏固共和, 實行平民政治”為宗旨。這時他極力主張, 中國實行議會政黨政治應以英美為模范, 實行兩黨政治。一國政黨之興, “只宜二大對峙, 不宜小群分立”。顯然, 此時的孫中山主張兩黨制而不是“一黨治國”, 他是在中國把政黨政治與法治同現(xiàn)代民主憲政實踐結合起來的第一人。他認為“只有以人就法, 不可以法就人”。他倡導的法治是以民權為基礎的。他說:
        “憲法者, 國家之構成法, 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這同僅僅把憲法視為統(tǒng)治者治國治民的“根本大法”或統(tǒng)治工具的觀念, 有很大不同。他認為法律上的國家之主權在國民全體, 國民是國家的主人翁, 左右統(tǒng)治權力者, 為多數(shù)之國民。“凡事都是應該由人民作主”, “用人民來做皇帝”。

          孫中山的政黨理念是先實現(xiàn)“以黨建國”, 即依靠革命政黨以革命方式奪取政權;

        然后再“以黨治國”。民國創(chuàng)建后, 他把革命黨時期實行“軍法、約法、憲法”的“三期”的構想, 修改為“軍政”、“訓政”、“憲政”三個時期。其中“訓政時期” (他規(guī)定為6年) 要實行“以黨治國”。強調此時期內, 不能搞議會選舉, “一切軍國庶政, 悉歸本黨負完全責任”。他把新創(chuàng)立的民國中的人民比做“初生嬰兒”, 而“革命黨者即產(chǎn)此嬰兒之母也”, 其職責在于對“嬰兒盡保養(yǎng)、教育之責, 使之成為自覺的國家主人。待主人成年后, 就還政于民, 實行憲政, 黨權讓位于民權, 隸屬于民權之下”。

          可見, 孫中山的“以黨治國”論是一種過渡措施, 有時間的限制(只6年) ;

        同時, 他還批評了把“以黨治國”歪曲成黨員做官、黨人治國的謬誤。他說:
        “所謂以黨治國, 并不是要黨員都做官, 然后中國才可以治;

        是要本黨的主義實行, 全國人都遵守本黨的主義, 中國然后才可以治。簡而言之, 以黨治國并不是用本黨的黨員治國, 是用本黨的主義治國, 諸君要辨別得很清楚”。

          在俄國十月革命的影響下, 1922年1月, 孫中山在建國和建黨方略上作了重大的改變, 在政治理念上基本拋棄了西方政黨模式, 接受蘇俄顧問對于中國國民黨改組的指導, 明確表示:“法美共和國皆舊式的, 今日唯俄國為新式的;

        吾人今日當造成一最新式的共和國”, “此后欲以黨治國, 應效法俄人”, “要取法俄國革命黨的組織”。

          1924年, 經(jīng)過改組以后的中國國民黨, 號稱是工人、農(nóng)民、小資產(chǎn)階級和民族資產(chǎn)階級四個革命階級的聯(lián)盟, “以黨治國”與“聯(lián)俄”“容共”的政策, 是此時國民黨的基本綱領。國民黨的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案及宣言等一系列文件, 把舊三民主義發(fā)展為“聯(lián)俄、聯(lián)共、扶助工農(nóng)”的新三民主義;

        所制定的新黨章基本確定了按照布爾什維克黨模式建黨和按照蘇俄模式“以黨治國”的新方針, 并吸收了共產(chǎn)黨人和其他工農(nóng)革命分子加入國民黨;

        仿照俄共的組織制度, 制定了一整套嚴格的紀律。這一系列的舉措, 為贏得北伐戰(zhàn)爭的勝利, 奠定了政治和組織基礎。但也因為拋棄了資產(chǎn)階級民主憲政和政黨政治的一些積極因素, 仿效俄國共產(chǎn)黨的“黨專政”瑏瑥, 成為國民黨政權確立“黨國”體制的理論基礎。

          孫中山的“訓政”和“以黨治國”方略, 在理論上低估了人民的民主要求與覺悟, 在實踐上也有違“以法治國”的憲政原則。雖然它是有嚴格限制的(時間短暫, 并強調只是以主義治國) , 但卻被其后繼者所利用、篡改。蔣介石搞“訓政”長達20余年, 實行一黨專政、領袖獨裁的黨國體制, 完全背棄了孫中山的民主憲政與法治精神, 蛻變?yōu)楣倭刨Y產(chǎn)階級專政。

          縱觀孫中山的建黨思想與實踐, 應當說他是中國現(xiàn)代政黨制度和憲政運動的首創(chuàng)者和不懈推行者, 特別是他將建黨同建立“完全民國”和實行“憲法之治”、“還政于民”的目標聯(lián)結起來,這些思想對中國共產(chǎn)黨人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和提出新民主主義憲政的構想, 有一定的積極影響。而其后國民黨所推行的“以黨治國”, 則如鄧小平所指出的, 對中國共產(chǎn)黨是一種遺毒。

          (二)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zhàn)爭時期

          這一時期, 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革命人民和武裝力量, 先后建立了江西中央蘇區(qū)、陜甘寧邊區(qū)政府, 在局部地區(qū)成為執(zhí)政黨, 局部地采取了一些民主法制措施。如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開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工農(nóng)兵代表大會, 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蘇維埃地方政府組織條例》和土地法、勞動法等文件, 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憲法大綱規(guī)定蘇區(qū)政權的性質是“工人和農(nóng)民的民主專政國家。蘇維埃政權是屬于工人、農(nóng)民、紅色戰(zhàn)士及一切勞苦大眾的”。這是中國前所未有的、屬于勞動人民的地方政權, 形式上也比國民黨政府超前地試行憲政, 對于宣傳和動員工農(nóng)群眾, 鞏固和擴大紅軍和革命根據(jù)地有一定作用;

        同時也有利于以政權地位同南京國民黨政府作斗爭。但在嚴酷的被“圍剿”的戰(zhàn)爭環(huán)境底下, 不可能真正施行憲政;

        何況, 從名稱到體制完全仿效蘇聯(lián), 并沒有脫出階級專政、黨專政的格局。黨權高于政權之上, 一切軍政大事概決于黨和紅軍, 更無嚴格的法制。這在革命戰(zhàn)爭時期有一定的必然性;

        但也造成某些惡果。如在富田事件、反AB團等內部“左”傾殘酷的肅反斗爭中, 不經(jīng)司法審判, 憑黨的領導人和紅軍將領個人的決定就可將同志宣布為“反革命”, 被槍斃者不少, 顯示其與民主的憲政嚴重背離。

          (三) 抗日戰(zhàn)爭時期

          由于1937年日寇入侵, 在全國抗日浪潮推動下, 蔣介石發(fā)表談話承認共產(chǎn)黨的合法地位,使國共二度合作, 共同對敵。這是一種雙方各自擁有部分政權和軍隊的合作, 但無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具體組織形式, 也無形諸文件的共同綱領, 只有遇事談判協(xié)商的調節(jié)機制, 兩黨各自代表不同階級與利益集團, 在抗日統(tǒng)一戰(zhàn)線中又聯(lián)合又斗爭。這是不同于第一次國共合作的新形式。

          1938年3月, 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決定設立國民參政會, 作為各黨派參與的“咨詢機構”, 中共方面的毛澤東、董必武等7人作為參政員(第四屆增加了周恩來) 。第一次會議在武漢舉行, 大會通過了“切實保障人民權利”、“發(fā)動廣大民眾抗戰(zhàn)以救危亡”等有積極作用的提案?箲(zhàn)時期的參政會共歷4屆, 開會共14次(其中自1945年7月第四屆第一次會議起, 中共參議員即拒絕參加) 。至1947年5月會議后, 因國民黨已決定召開全國國民代表大會, 參政會宣告結束。

          在參政會, 中共議員提出了一些促進政治民主化的提案, 對國民黨政府行使權力有一定的輿論約束作用。1944年9月的三屆三次參政會議上, 董必武代表中國共產(chǎn)黨提出了立即廢止國民黨一黨專政, 成立民主的聯(lián)合政府的主張, 雖遭國民黨的拒絕, 但受到民主黨派人士的贊同, 在國統(tǒng)區(qū)有重大的政治影響。

          至于共產(chǎn)黨領導下的陜甘寧邊區(qū)政府, 于1937年9月正式成立并得到國民黨政府的承認。各抗日根據(jù)地也先后成立鄉(xiāng)、區(qū)、縣政府。1939 年又成立了邊區(qū)參議會, 在參議會中都實行“三三制”的組織結構。董必武指出:
        “這個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呢? 就是反對一黨包辦, 反對一黨專政(引者注:
        這里的‘一黨’是指共產(chǎn)黨) , 而和各黨派、無黨派的各階級人士, 更好地團結合作。中國共產(chǎn)黨是主張民主政治, 反對一黨專政的”。這是符合憲政與共和精神的。1940年, 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中提出, 中國未來要建立“新民主主義共和國”, 它既不是歐美式的、資產(chǎn)階級專政的、資本主義的共和國, 也區(qū)別于蘇聯(lián)式的、無產(chǎn)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的共和國。政權組織形式(政體) 要采取人民代表大會制和民主集中制。(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同年2月20日, 他在延安憲政促進會上發(fā)表《新民主主義的憲政》的演說, 揭批蔣介石所謂實行憲政的欺騙宣傳, “是在掛憲政的羊頭, 賣一黨專政的狗肉”, 指出:
        “憲政是什么呢? 就是民主的政治。”他提出要實行“新民主主義的憲政”的口號, 指出新民主主義的憲政“就是幾個革命階級聯(lián)合起來對于漢奸反動派的專政”。

          這時, 在重慶的《新華日報》上, 著名法學家、共產(chǎn)黨員張友漁教授等人發(fā)表了許多論述憲政、批判國民黨一黨專政的評論文章, 在國民黨統(tǒng)治區(qū)民主人士和進步青年中引起強烈反響。

          但也毋庸諱言, 在革命的民主進程中, 也并非十全十美。表現(xiàn)在黨政關系上仍然沒有擺脫國民黨“以黨治國”和蘇共“黨專政”的影響。為此, 1941年4月, 鄧小平在他《黨與抗日民主政權》一文中就嚴厲批評一些同志把黨的領導解釋為“黨權高于一切”, 遇事干涉政府工作, 隨便改變上級政府的法令, 甚至把“黨權高于一切”發(fā)展成“黨員高于一切”。他指出這是國民黨“以黨治國”的“惡劣傳統(tǒng)反映到我們黨內的具體表現(xiàn)”。他尖銳地說:
        “‘以黨治國’是國民黨遺毒, 是麻痹黨、腐化黨、破壞黨、使它脫離群眾的最有效的辦法”。他認為, 黨對政權的正確領導原則是“指導與監(jiān)督政策”, “黨的領導責任是放在政治原則上, 而不是包辦, 不是遇事干涉, 不是黨權高于一切。這是與以黨治國完全相反的政策”。由于“黨權高于一切”又往往不是黨的集體權力而是黨中央的領導人和各級黨委書記個人決定一切, 因而產(chǎn)生不少弊端。延安整風后的“搶救運動”一夜之間就“搶救”出一窩一窩的“特務”!巴鯇嵨妒录钡亩ㄐ院吞幚(最后未經(jīng)法院審判就將他槍斃) , 都表明當時對人權和公民的言論自由、批評監(jiān)督權利的漠視和對法治的蒙昧。當然也同憲政精神相悖。

          (四) 解放戰(zhàn)爭時期

          1945年4 - 6月, 在延安舉行的中國共產(chǎn)黨第七次代表大會上, 毛澤東在《論聯(lián)合政府》的報告中, 號召打敗日本侵略者, 解放全國人民, “在廣泛的民主基礎之上, 召開國民代表大會,成立包括更廣大范圍的各黨各派和無黨無派代表人物在內的同樣是聯(lián)合性質的民主的正式的政府, 領導解放后的全國人民, 將中國建設成為一個獨立、自由、民主、統(tǒng)一和富強的新國家”瑐瑣。這個國家是“一個以全國絕大多數(shù)人民為基礎而在工人階級領導之下的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民主聯(lián)盟的國家制度”, 即“新民主主義的國家制度”瑐瑤。這是中國共產(chǎn)黨在抗戰(zhàn)后的政治綱領, 體現(xiàn)了共產(chǎn)黨對實施憲政的追求。報告中批判了國民黨所謂“國家至上”、“民族至上”, 實質上是“封建法西斯的獨裁國家, 并不是人民大眾的民主國家”。重申廢除國民黨一黨專政、建立民主的聯(lián)合政府的要求。并指出:
        “中國在整個新民主主義制度期間, 不可能、因此就不應該是一個階級專政和一黨獨占政府機構的制度”瑐瑥。報告還以專門一節(jié)的篇幅論述和要求實現(xiàn)“人民的自由”,指出“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思想、信仰和身體這幾項自由, 是最重要的自由”。

          “這種聯(lián)合政府一經(jīng)成立, 它將轉過來給予人民以充分的自由”瑐瑦。同時報告還確認“‘軍隊是國家的’, 非常之正確, 世界上沒有一個軍隊不是屬于國家的。..什么時候中國有一個新民主主義的聯(lián)合政府出現(xiàn)了, 中國解放區(qū)的軍隊將立即交給它”。

          毛澤東提出的這些新民主主義政治綱領, 為中國共產(chǎn)黨勾畫了在新中國實行民主憲政的藍圖, 卻被國民黨當局完全拒絕。雖然后來根據(jù)國共簽定的“雙十協(xié)定”, 于1946年1月10 - 31日舉行了有國、共、民主同盟和無黨派人士參加的政治協(xié)商會議, “協(xié)商國是, 討論和平建國方案及召開國民會議各項問題” (“雙十協(xié)定”) 。在共產(chǎn)黨與各方協(xié)調、磋商、妥協(xié)下, 通過了有利于實現(xiàn)人民民主的憲法草案、國民大會案、政府組織案、和平建國綱領和軍事問題案等5個決議案, 但后來都被國民黨撕毀。國共第二次合作破裂, 內戰(zhàn)開始, 舊憲政運動至此以失敗告終。

          

          來源:廣東社會科學 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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