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雪:公共事件背后的權力生態(tài)

        發(fā)布時間:2020-06-19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盤點已經過半的2009年,不能忽視的是“公共事件”正以不同以往的速度攀升至社會關注詞匯的前列。處女賣淫案、公交車自燃、鄧玉嬌案等或仍未蓋棺定論,或尚未給民眾以足夠的時間消化釋懷,隨后短短的二十天時間(六月末七月初),接踵而來的石首、倒塌、相撞、惡性交通肇事、與鄧玉嬌相對應的嚴曉玲案等,直接將突發(fā)公共事件的頻率推至了近年來的歷史最高點。

          當一些本發(fā)端于單純的刑事、治安、民事或經濟案件演變?yōu)楣彩录蚋M一步變成群體性事件時,我們幾乎都可以看到這樣的影子:涉及的法律、司法程序多會受到公眾的普遍質疑,相關執(zhí)法人員或當地政府也不是以中立的調查者和公正的仲裁者之形象出現于公眾議論之中,甚至大部分與之無切身利益相關的民眾都將憤怒和懷疑指向相關政府。

          政府行使公權力的目的是管理公共事務,公權力是私權力的讓渡和委托。但系列公共事件體現出的卻是權力濫用、腐敗等公權力的異化。這些與公權力相伴生的現象表明,權力已經悖離了它的公共性質成了掌權者的私有物,服務于掌權者的私利。從而侵蝕和破壞了政府的公信力,更動搖著社會道德的底線和三十年來國人艱難推進的法治國理想。

          

          被濫用的公權力

          

          柏拉圖曾告誡世人,“絕對的權力對行使這種和服從這種權力的人,對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子孫及其后裔都是不好的;
        這種企圖無論以任何方式都將充滿災難。”

          在“6·17石首事件”中,石首政府未及時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信息,未能成功說服死者家屬和公眾,導致事態(tài)不斷惡化升級,搶尸、數萬人上街、推翻警車、燒毀建筑與武警發(fā)生沖突的起因是死者家屬和公眾根本不相信當地警方所做的“自殺”結論。石首事件中,一名圍觀的中年女子被架離現場時表示,“我在這里守了兩個通晚,就想知道這個事情到底會不會公正解決。”

          石首事件的當天,湖南邵陽也發(fā)生了數百公安和武警人員從死者家屬手中“搶走死者尸體”的事件。護住了尸體,也就護住了可能被歪曲的真相,民眾的“護尸行為”最終引發(fā)了這一次群體性事件。

          從貴州甕安、云南孟連到湖北石首,從今年內的西寧及重慶等地的出租車罷運、會寧警民沖突、巴中公交車司機停運、南康征稅到鄭州民辦教師集體上訪,群體性事件背后既有民眾的非理性因素,更不能回避是當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領導干部不斷拖延處理、不公布真相的不作為,濫用警力的亂作為以及政府公信力塌陷的惡果。

          公權力的自由裁量與恣意妄為的分野在于,前者是受法治約束的、權力執(zhí)掌者理性與自律狀態(tài)下的一種自由,而后者則是濫用公權力的產物。不可否認,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冷處理”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智慧。但是濫用公權不僅包括行政亂作為,更包含著行政不作為的因素,行使公權力中的滯后是一種失職,刻意的拖拉則構成了瀆職,造成的后果往往比被濫用的公權力本身更可怕。

          為什么“6·30南京交通肇事案”中,肇事者張明寶3年內有80起交通違法記錄后,還能醉酒駕駛,造成五死四傷的慘劇?為什么高考考生民族成分加分問題由公安、民委、教育等眾多部門聯合監(jiān)管,重慶造假事件仍未被杜絕?而一度轟動全國、造成27人死亡74人受傷的“6·5成都公交車燃燒案”最終公布結論為:人為的“倒汽油”,但這并不能讓關注公共交通安全的民眾完全滿意。人為縱火不能解釋公交車門無法打開的事實,也不能作為車上承載110名乘客、逃生空間狹小的借口。恰恰是這兩者,成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直接因素。按照國標,公交車上“每平方米允許站立8人”,成都公交車燃燒事件后,國內民眾、媒體和相關專家對做出相關規(guī)定的法律法規(guī)的合理性產生了極大的質疑,自發(fā)的各種實驗在各地上演。

          株洲一座投入使用僅14年就要被爆破拆除的高架橋,在預定爆破期前3天坍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距離膠濟線山東段的客車相撞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傷的重大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僅14個月,湖南郴州再次發(fā)生兩車相撞。真相究竟是什么?在這一系列事件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公眾對于“官方說法”和“官方調查結論”極大程度的不信任,網絡的分析熱議、媒體的調查追蹤、甚至相關行業(yè)知名專家也對其紛紛表示不敢茍同。

          權力的神秘化與公開化,是人治與法治的重要分野。2009年的夏天,中國民眾關心的并不是29歲的周森鋒市長本人,也不是杭州、遼陽車改后每級干部到底補了多少錢,民眾希望看到的是官員選拔制度真正的公平公開公正,將車改的標準、程序和執(zhí)行置于公眾監(jiān)督之下,讓公權力在法律與陽光下受到制約和監(jiān)督,我們已等待了很多年。

          

          權力與資本合謀

          

          上!吧徎ê优暇霸贰13層空樓倒塌,后果相比株洲橋梁坍塌和郴州列車相撞似乎要幸運一些,但換一個角度看,這座連玻璃都沒碎就齊刷刷從最底部呈“俯臥撐式”倒塌的大樓,體現出的權力與資本的媾和與扭曲,更令人心寒。

          大樓倒塌后,對于當地政府隨后發(fā)布的調查結論和部分專家的背書保證,民眾并不認可。在開發(fā)商的三級資質早已過期,地塊出讓是邀請招標而非公開出讓,尤其是樓房所在地政府的多名人員與開發(fā)商梅都房地產的股東同名同姓等消息傳出后,質疑達到頂峰。

          樓房做起了俯臥撐,政府是不是在打醬油?在震起的滿天塵土中,我們不僅看到購房者安全感的喪失、開發(fā)商和建筑商信譽掃地,更有監(jiān)理單位和當地政府公信力的大面積塌陷。

          房地產新聞還遠不止如此:武漢經濟適用房搖出了千萬億分之一機率的六連號,而當地政府創(chuàng)紀錄的開了一個55秒的新聞發(fā)布會說明情況;
        面對鄭州保障房用地上蓋起大片別墅一事,鄭州市規(guī)劃局副局長逯軍高聲質問媒體“你是準備替黨說話,還是準備替老百姓說話”,引起輿論嘩然;
        6月30日北京首個限價房項目的一名業(yè)主跪謝市領導一幕,分外讓人心酸。安居本是民眾的權利、政府的義務,若非民生艱難,權利兌現不易,又何用下跪的極端方式來表達心愿。

          這一系列事件體現了中國房產業(yè)飛速發(fā)展背后的畸形,開發(fā)商可以由著性子改變規(guī)劃、增密加層、延期交房、捂盤抬價,讓官員、學者、明星成為代言人。7月初被爆出的麻城“官場地震”,正是市委書記、副市長和規(guī)劃、建設各部門官員們聯合經營房地產,用公權撐腰以中飽私囊的范例。

          民眾并不仇富,他們仇恨的是貪官、官倒、官商勾結、壟斷經營,簡而言之,就是權力和資本的不義結合。被扭曲的“仇富”言論背后掩蓋的是民眾“仇腐”的怒火,是因缺乏對權力制約導致公共資源和財富被洗劫。更深層次的問題則是社會公平,是對“為什么改革開放”、“發(fā)展成果究竟被誰享用,是大眾還是極少數特權階層”、“社會公共資源的權屬和分配規(guī)則是什么”這一系列基本問題的深刻拷問。

          

          權責失衡的權力場生態(tài)

          

          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認為,“公共權力”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于社會之上”,并日益同“人民大眾相分離”,直至國家公職人員“由社會公仆變?yōu)樯鐣魅,”是剝削制度下的一種不可避免的政治弊端。

          公權力的直接行使者是官員,F今中國的官員,絕大多數由上級直接任命;
        官員“政績”考核標準決定了中國官場呈現出一種“太監(jiān)心態(tài)”:在我任內,為求短期政績不惜竭澤而漁;
        為對上負責不惜吹牛造假;
        為平穩(wěn)過渡不惜圍堵壓制。

          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所長,中國政治與社會問題專家鄭永年提出,很多社會現象表明中國社會一些地方的基層正在進入令人擔憂的“無政府”狀態(tài)。基層“無政府”狀態(tài),首先可以指基層權力出現真空,給各種惡勢力如黑幫團體等提供了巨大的空間。其次也可以指地方政府職能失效、失控甚至失敗,導致惡性社會后果,比如特殊病村(如癌癥村、艾滋病村等)的出現與地方官員對經濟發(fā)展的惡性追求有關。更為重要的是第三類,即政府本身制造的“無政府”狀態(tài)。惡勢力世界各地都有,但可以整治。政府和惡勢力之間的較量從未停止過。最可怕的是個別代表公權力的地方官員被惡勢力所利用,或者利用惡勢力。在這里,群眾和政府都成為受害者。

          道德一直是政權的基石,甚至比政府的政績更重要。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官員的道德也應該是商業(yè)信譽、公民誠信的典范。但在鄧玉嬌案、貴州習水大規(guī)模性侵幼女案、浙江麗水數十名中學生遭強奸案中,主犯竟然都是縣干部、村主任、黨支部書記等,這聽來實在令人匪夷所思。由此,也讓人們理解了“云南孟連事件”后,云南省委副書記李紀恒形容當地官員“說話沒人聽,干事沒人跟,群眾拿刀砍”的憤慨。

          改革開放以來,中央反復強調基層政權的重要性,但為什么基層政權狀況越來越令人堪憂?問題的癥結之一在于,官員權責的嚴重不對稱。

          在兩次撞車事故發(fā)生之間的14個月里,中國鐵路重大事故不斷,雖然也有意外和不可抗力的因素,但疏于管理和玩忽職守等問題顯而易見,1988年因昆明至上海的80次特快列車側翻,時任鐵道部長丁關根引咎辭職。而21年后,因膠濟線事故被免職的鐵路部門責任官員卻異地平級安置,甚至在這次事故發(fā)生前的5月份,國務院才剛剛對膠濟線山東段相撞事件履行完問責程序。而權力壟斷強勢的鐵道部,竟無一人為民眾的非正常死亡擔責受罰。

          與此相同的是重慶民族考生加分事件,15名涉事官員被處以黨內警告處分,但卻用“違規(guī)”字眼避重就輕,用黨紀處分避過了事實上的公文造假罪、瀆職罪等國法處罰。更值得深思的是,面對媒體的采訪要求,重慶市招辦綜合處處長李萍的回應只有四個字“別管他們”。

          在一次次的公共事件中,我們不斷聽到官員們的“雷人之語”,就如“逯軍的選擇題”和“組織部的管不了”為當地失地民眾數年不得解決的上訪問題帶來了最大程度的社會關注。然而這樣的偶然性機率是多少?

          與之相對的是,官員腦中那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加之制約監(jiān)督機制的缺位、官民信息極不對稱、官員財產不公開等等,使得創(chuàng)制雷人語錄的官員們在處理公共事件時的態(tài)度和立場可想而知。

          當立法者在立法中夾雜利益偏向,當執(zhí)法者用人治思想取代法治精神、躲避承擔法律責任,當習慣和潛規(guī)則凌駕于法律原則和條文,如何能讓民眾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堅守正義必彰的法治理念?

          幸而,7月12日《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頒布。其中明確規(guī)定針對濫用職權引發(fā)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處置失當等七種情形,將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同時,對被問責干部異地任職做出明令限制,并稱“問責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而這可以看成是中央對于培訓基層官員、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等舉措后,對治吏和治理的又一種表達。

          

          (來源:《中國改革》200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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