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三畏:巴東縣公安局的“5·10案”立場和視角

        發(fā)布時間:2020-06-22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如果有一個地方的公務機關向公眾報盤,稱自己“一以貫之地秉承‘忠于事實、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則”,你能不贊嘆這里的人民生活在法治的天堂里嗎?

          這里就是湖北省巴東縣,這樣表揚自己的是巴東縣公安局。

          5月18日,巴東縣公安局在發(fā)布關于“5·10案件”的案情公告時,附帶有“幾點說明”,第一點第一句就這樣劈頭蓋臉給自己灌了一劑甜言蜜語迷魂湯。

          可是,5·10案是一個自我表揚的機會嗎?如果這些自我表揚都是真實的,豈不應該掀起“全國公安學巴東”的新高潮,卻怎么會釀成震驚天下的5·10案呢?

          當然,你應該體諒一個基層公安局,突然成為全國的焦點,需要向全國公眾喊話,但平時沒有這方面的操練,其話語系統(tǒng)不支持“公眾會話”,自覺不自覺就把平時“一以貫之”的“匯報材料”的套頭語,抄到這個面對公眾的文本里來了。

          然而,巴東縣公安局并不覺得5·10案跟上述冠冕堂皇的大話有什么矛盾。

          

          一、“5·10案一件很普通的命案”

          

          巴東縣公安局長楊立勇接受媒體采訪時,一再告誡媒體和公眾,“從整個情節(jié)看,這確實是一件很普通的命案”,對于公眾的驚諤和憤怒,表示“我不知道為什么弄得這么復雜”(南方都市報5月22日報道)。而這正是巴東縣公安局的統(tǒng)一認識。

          可是,這樣看待5·10案,既不政治正確,也無德良心,還不符合事實。黃德智、鄧貴大和鄧玉嬌能夠在一個公開營業(yè)的色情場所“相遇”,這“很普通”嗎?如果這里沒有一個環(huán)境,一種小氣候,如果不是鄧貴大似的“客人”養(yǎng)成了驕橫拔扈的惡習,敢于在營業(yè)場所以武力和金錢脅迫色情服務,能有5·10案嗎?

          你可以說,這是普遍的現(xiàn)實,公開經營色情行業(yè)的并非巴東縣,你只不過是跟其它地方一樣,奉行了放任的,或者難免有所“沾染”的潛規(guī)則,公眾也不必苛求巴東縣之一時一地;
        你還可以說,公務員成為色情消費的主流,也是你們無能為力的事;
        甚至你們自己成為色情行業(yè)的“消費者”,也在公眾的“理解”范圍。但是,作為公安部門,你們是否“從實際出發(fā)”,去“過問”了一下色情行業(yè)里的性服務人員,那些容易受到各種各樣的傷害,沒有任何自我保護能力的女子的人權狀況?或者“警告”一下老板“加強管理”,出了事情“大家都不好說”?

          從保一方平安的公安局長應該具備的素質來說,你應該有能力聯(lián)系社會現(xiàn)實,聯(lián)系政治經濟環(huán)境,并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則,綜合地考慮你的職責。你還需要有視性服務人員同樣有平等人權的懷情。從而認識到,5·10案不僅“很不普通”,而且你們正是應該負直接責任的公務部門。在5·10之后,你們需要對巴東縣的父老鄉(xiāng)親有一個合理的交待,局長本人應該本著公務員的基本道德,向公眾深深地鞠躬道歉,請求諒解。怎奈你們卻統(tǒng)一咬定“這是一件很普通的命案”?

          此外,楊局長也應該理解5·10案被“為什么弄得這么復雜”。首先,它不是公眾“弄復雜”的!它本身有復雜的社會背景,又因為你們對它的認識讓公眾感到擔憂,因此顯得更加復雜。

          并且,5·10案件還觸動了人性中最敏感的層面。人們都渴望生活在文明的環(huán)境里,但是,他們看到,在一個鄉(xiāng)鎮(zhèn),一個本是民俗敦厚的熟人社會,兩個醉醺醺的男人來到色情場所,見一洗衣女子就要強求,人家聲明,拒絕,逃避,都不能幸免。兩個父親般年齡的公務員,對一個二十一歲,正在夢想愛情的貧民女子,有暴力脅迫(如“推坐”),有金錢侮辱(如“扇擊”)……這不已經構成了千百年來流傳的,“女子抗暴”的經典悲劇的所有要素嗎,在民間傳播的故事和戲曲,不正是頌揚這樣的故事嗎?在自古以來的傳統(tǒng)教養(yǎng)里形成的女孩子的正常心理,在那種無助的情況下,不都是要不計后果地反抗嗎?反過來說,一個女子如果服從了,她的整個人生就改變了,她的青春的夢想就斷絕了嗎?

          同時,在這個案子的黃德智、鄧貴大也幾乎全面符合這類傳統(tǒng)悲劇的反派嘴臉。誠如某種市井間的評論所說,鄧、黃之流的流氓行徑,不僅女人恨,男人恨,而且“流氓恨”;蛘呷缦愀弁膱蠹埳系臉祟},叫“烈女殺淫官”!傲遗焙汀耙佟倍际俏幕拍,但是,你能說它用在這里不準備嗎。這樣的案情,不是你想引導人們認識它普通,它就能普通的,它確實“很不普通”,它可能還有希望以文藝的方式流傳。

          

          二、“客人”的立場和視角

          

          觀察巴東縣公安局在5·10案中的表現(xiàn),你會發(fā)現(xiàn)他們是以鄧貴大、黃德智的視角和立場處置和表述案情的。

          案發(fā)后,警方立即把鄧貴大“扇擊”過鄧玉嬌的“頭、肩”的四千塊作為遺物給了鄧的妻子!而鄧妻則給“隨身揣四千塊錢”的丈夫一個“他隨時要打麻將”的理由,我并不在意這種解釋的合理性,我的問題是,如果警方以公正的立場,把鄧貴大看作同一個案件中的當事一方,而不僅僅是“受害者”,至少應該把它作為重要物證固定下來。有一天,或者法庭上需要它來告訴法官,它是怎樣“扇擊”了一個捍衛(wèi)貞操的女子的尊嚴。

          接著是巴東縣公安局的第二次公告,即5·18公告。這份公告以鄧貴大、黃德智的單邊角度來敘述案情的。它的“主語”就是鄧貴大、黃德智。文中充斥“黃誤認為”和“黃認為”之類的心理描寫!直接為“強行要求性服務的”“客人”代言。

          我不認為公安部門的案情文書中,需要像現(xiàn)代小說一樣,以上帝般的全知全能,認定其中一方的心理活動的真實性,同時,對處于被動和弱勢地位的另一方當事人,在整個掙扎和逃避攻擊的過程中內心的劇烈沖突,則付諸闕如,不作對等呈現(xiàn),和相互印證!

          這里有必要引述公告原文,但限于篇幅只好略去,這里直接分析公告文本。而網絡上很容易搜索,有興奮的讀者可以搜索對照。公告跟在黃、鄧后面觀察案情。用黃“誤以為”,“黃認為”作為“見一位洗衣女子就開始強行要求性服務”的惡行的狀語。用“口角”和“爭吵”這種描述對等關系的中性詞,來掩蓋“強行”——公安方面應該比誰都清楚,一個女子在兩個男人明確的強行性要求威脅下,從一間屋子逃避到另一間屋子,這到底該叫一方的“強迫”,還是雙方的“爭吵”?至于“扇擊”和“推坐”等語言選擇,是人所共知的了,此處不論。我注意到,在整個公告的敘述里,只有這兩個動詞成為惟一的身體接觸。如果這是真的,黃、鄧二人真是天下最文明的“客人”,而鄧玉嬌則是最“故意”的抗暴女子了。

          在整個過程里,作為被動、弱勢一方的鄧玉嬌的主體性被模糊,她是從黃、鄧二人眼里被觀照的。常識告訴我們,在公正的敘述中,應該由被動的弱勢的一方“主訴”,而由攻擊的一方的說法來對襯。例如我們這樣敘述:鄧玉嬌正在洗衣服,兩個醉酒的男人突如其來,直接提出“性要求”……顯然,被動、弱勢一方的處境更有接近真實的價值。而黃德智的“誤以為”則毫無價值,如果承認黃的“誤認為”的合理性,那就等于說鄧玉嬌的存在本身有錯!

          律師會見鄧玉嬌后得出的結論是,她思路清楚。為什么公告里沒有她主訴的角度?在公告里,兩個飲酒過量尋性而去男人的被格式化成標準的“來消費就應得到服務”的“客人”,他“合情合理”,“不合理”的地方,有“誤會”來補足。在這種情況下,女子殺人,就成為“故意”的了。所以,我稱公告有兩個角度:一個是男權的角度,另一個是強權的角度。

          公告里還出現(xiàn)了兩位女子“上前勸解”的情節(jié)。這應該不是“勸”兩個正在強迫鄧玉嬌“提供性服務”的男人放手(她們敢么?),而是“勸”在被控制狀態(tài)下的鄧玉嬌“服從”、“服氣”吧?此情此景,這也只能增加鄧玉嬌的無助、絕望和反擊的決心?墒牵诠胬,這個情節(jié)似乎是隱隱指向鄧玉嬌不聽“勸解”的。

          以這樣的立場和角度敘述的案情公告,除了顯示公安方面自覺不自覺地為黃德智、鄧貴大之流背書,顯示公共立場的偏廢,對于一般受眾,有可能造成黃、鄧二人是“合理的”,而鄧玉嬌則是“不合理的”,甚至是“偏執(zhí)的”效果。

          然而,在任何案件中,公安都不能選擇立場,它有一種立場,即公共立場,公安站在任何單邊的立場表述案情都會令公眾感覺深深的不安。細究5·18和楊局長的談話,讓人覺得目前公眾對鄧玉嬌案的公正的擔憂,并非沒有道理。

          

          三、公安局長心里的“異性洗浴”和“性交易”

          

          當記者問巴東縣公安局長楊立勇先生,“異性洗浴”的概念是什么?他的回答是:“那就是異性洗浴唄”!接著,他又說,“也許很多人理解為色情服務,性交易。但是這個案件當中,交易還沒有發(fā)生……”

          可以想像,一個基層公安局長對社會的熟悉和行事的方式,有許多超出普通公眾的直覺經驗的范圍。楊局長回答記者提問的話,字面是不好理解的。但是,楊局長當然知道“異性洗浴”是怎么回事,只是他不說。但是,根據(jù)楊局長的談話,和相關的觀察,我傾向于對“異性洗浴”是可以作任何解釋的“性服務”。

          最后,我領會一下楊局長關于“這個案件當中,交易還沒有發(fā)生”的說法。我覺得,面對5·10案說這個話,是令人寒心的。

          楊局長一定要明白,在這個案件中,前提就是沒有“性交易”,它不可能“完成”,鄧玉嬌是不出賣性的。這里是一個“強迫”的關系,或者“強迫交易”的關系。局長這個話,仍然有黃德智的意味,似乎在那里,沒有不可以交易的性。看來局長還沒有記住鄧玉嬌是怎樣成為“烈女”的。這一點局長要牢記,下次一定不說偏了。另外,我們不知道,局長先生是否承認,根據(jù)對強奸的某種定義,就算是按字面理解的“異性洗浴”,只要是強迫,也應該構成強奸?

          

         。2000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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