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古代繼承制度的演變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摘 要:我國已經走過上下五千年的文化歷史,并在這過程中積累厚重的文化及制度,其中就包括繼承制度。相對而言,我國古代繼承制度的演變歷經的時間較長,在繼承制度上主要包括兩種制度,即包括身份繼承及財產繼承。在本文中,主要對古代繼承制度這兩方面制度的演變進行闡述。
          關鍵詞:中國古代繼承制度;繼承制;制度演變
          一、中國古代繼承制度的主要內容
          中國作為一個文明古國,在經過歷史的不斷沉淀后,已經形成自己的文化及制度印記。早在國家形態(tài)形成之初,就已經拉開我國法制文明的序幕。繼承制度是我國的一個重要制度,主要體現在身份的繼承及財產的繼承兩方面。
          所謂的身份繼承,在古代指的是子繼承父的身份,如在夏朝時期,就有父死子繼的說法,也就是說,如果父親過世,那么其身份則由他的兒子進行繼承。古代身份繼承是其中的一種重要繼承,上一代所擁有的身份符號,如具有爵位等身份,在其過世之后則由自己的兒子進行繼承,這就是身份繼承,身份繼承是古代繼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古代繼承制度中的財產繼承,財產繼承簡單來說,就是對財產進行的繼承,即繼承的對象是財產。在早期所采取的是世襲制,也就是父輩或者相關親人等過世之后,則由下一代進行繼承。
          而在古代的不同時期,其繼承制度的具體內容也不同,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古代繼承制度也在不斷的演變;诠糯^承制度在內容上主要包括身份繼承及財產繼承,為此,本文在對代繼承制度的演變進行探究上,主要對古代繼承制度的身份繼承及財產繼承進行分析。
          二、古代繼承制度中身份繼承的演變
          身份繼承在古代出現的時間較早,早在夏朝時期,就出現身份繼承,在該時期強調的是“父死子承”,說的就是在父親死了之后,其所具有的身份由其兒子進行繼承。進入周朝之后,除了吸收夏朝身份繼承的做法之后,還有新的特點,即在“父死子承”基礎上還增加“兄終弟及”。在西周時期,就已經完成身份繼承制度的確立,在該時期的身份繼承制度是嫡長子繼承制度,嫡長子則是正妻所生的第一個兒子,如果是小妾所生的第一個兒子,則不能認定是嫡長子,由此可見,在古代身份繼承等級非常森嚴。秦朝時期對身份繼續(xù)進一步完善,并在《秦律》中對繼承制度進行明確,這可以說是一部完成的繼承制度法律,且在這部繼承制度法律中,還保留有長子長孫繼承制,也就是嫡長子嫡長孫繼承制。
          進入漢朝之后,封建制度逐漸完善,相應的繼承制度也獲得補充及完善。在該時期,對嫡長子嫡長孫的身份繼承進行進一步鞏固,根據其法律規(guī)定,只有嫡長子嫡長孫才能進行封爵位等,這種身份繼承理念在魏晉南北朝更是深入人心。進入隋朝之后,這種理念有增無減。由此可以看出,在當時非常注重對正妻的權益進行保護。
          而到了唐朝及五代時期,在身份繼承方面,則明確要求把宗祧繼承制作為身份繼承制度,宗祧權實際上是家族在祭祀等活動上充當主持人,因此,擁有宗祧權實際上行駛的是家長權,宗祧權的繼承也就相當于家長權的繼承。這個時期的身份繼承制度也強調,正妻所生的長子為第一繼承人。唐朝之后的宋朝,對身份繼續(xù)的規(guī)定則更為細化,同時,也更加靈活。在元朝,逐漸淡化宗祧繼承制,在身份繼承上主張以蒙古人的習慣作為繼承依據。
          明清時期的身份繼承,遵循的是唐朝的做法,也就是強調宗祧繼承制,其中在對明朝,在繼承唐朝做法的繼承上,在宗祧繼承制方面更加靈活及明確。而在清朝,在身份繼承上,主要采取兩種制度,其中的一種為宗祧繼承,另一種則是封爵繼承。我國古代身份繼承的演變大致經歷了這些階段。
          三、古代繼承制度中財產繼承的演變
          古代繼承制度中的財產繼承,在先秦時代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也沒有在法律層面上進行明確。因此,在該時期的財產繼承上,主要采取的是世襲制。進入春秋戰(zhàn)國時期之后,逐漸開始形成封建社會形態(tài),面對私有財產的增多,開始就如何進行財產的繼承進行明確。其中商鞅在進行制度的制定上,就對家庭財產的繼承持肯定觀點,這些思想在《秦律》中得以體現,至此,古代繼承制度開始走向完整化。
          在漢朝的財產繼承制度規(guī)定上,則有了新的內容,根據其法律規(guī)定,在進行財產的基礎上,執(zhí)行的是諸子均分制,規(guī)定只要是其子嗣,都具有繼承財產的權力。在漢代,就已經有專門的繼承制度,且很多內容體現出一定的先進性,并被后來的繼承制度制定中所吸收。
          而在魏晉南北朝及隋朝時期,所制度的財產制度較為嚴格,并強調只有嫡子才會財產繼承權。相對來說,唐朝的財產繼承制度有了新的發(fā)展,在基本原則上采取的是諸子均分制,且在這基礎上更為靈活,不過唐朝法律也規(guī)定,如果是私生子,則不具備財產繼承權。宋朝針對財產繼承方面的規(guī)定更為細化,并把私生子也納入到繼承主體的范圍之中,不過也規(guī)定,私生子在繼承額數較少。元朝在財產的繼承上,針對漢人這一部分,在理念上與宋朝較為相似。進入明朝之后,主要強調的是子嗣理念,也就是需要確保是被繼承人的后代,只有滿足這一條件才能進行財產的繼承。而在清朝,依據的是諸子均分制原則,較為接近金元時期的做法。
          通過對我國古代繼承制度的演變進行論述得知,古代的繼承制度在方式上也強調法定繼承。不過,在不同的時期,在具體規(guī)定上也存在一定的差異,這與各個時代所主導的文化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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