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公民隱私權保護的法律規(guī)制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內(nèi)容摘要:我國在引進和研究“私域隱私權”方面有了一定成績,但在公法領域特別是刑事訴訟領域如何有效保護公民的“公域隱私權”卻是長久以來一直困擾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難題。本文從刑事偵查行為這一角度出發(fā),提出完善我國偵查階段公民隱私權保護的建議,具體包括建立隱私侵權救濟機制;完善偵查行為審查機制;建立程序違法制裁機制。
關鍵詞:刑事偵查 隱私權 令狀制度 沉默權
一、偵查階段隱私權保護的基本問題
。ㄒ唬╇[私權的內(nèi)涵和性質
隨著公民意識的不斷覺醒,國內(nèi)有關隱私權的研究越來越多。然而,大部分的研究主要是從“私域隱私權”的定位和視角出發(fā),即主要研究在私人領域內(nèi)的隱私權保護問題,主要使用民法的保護方法。在公法領域,特別是涉及刑事司法權行使過程中如何對公民私權利加以保護的研究鳳毛麟角。何為隱私?這個源頭性的問題似乎長期以來并沒有得到重視。如果概念的界定都存在模糊或爭議的話,那么對于權利本身的保護也一定不會盡善盡美。相比較國內(nèi),國外在這一問題上的研究就成熟了許多!半[私”的英文單詞為Privacy,本身包含了秘密、獨處等含義。國外最早提出“隱私權”概念的學者是美國人Louis D. Brandeis 和Samuel D. Warren,他們在1890年發(fā)表的論文中首次提出“隱私之權利”這樣一種人格權。對于隱私權的定義,在國內(nèi),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王利明教授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張新寶教授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
。ǘ﹤刹殡A段的隱私權
不可否認的是,由于偵查行為的多樣性以及案件的復雜性,倘若機械地適用上述給出的隱私權概念,并不足以科學地解釋和解決在偵查階段遇到的各種侵害公民隱私權的問題。問題并非出在對隱私權內(nèi)涵的界定上,而是出在偵查階段這一特殊的背景環(huán)境因素中。比如在偵查活動中,作為重要線索的日記,有的案件因其把它作為重要書證使用從而不會侵犯特定公民的隱私權,有的案件則由于該日記與本案牽連不大而極容易得出侵犯他人隱私權的答案。另外,特定相關公民在采取何種強度的保護其隱私權不受侵犯的措施和程度不同,也導致了偵查活動是否構成對公民隱私權侵害的答案不同。如有的公民自愿將自己的個人隱私公之于眾,則在此前提下公安機關查獲這些與案件有關的重要隱私內(nèi)容,就不會構成對公民隱私權益的侵犯,反之則構成。[1]再者,偵查行為的不同,對隱私權造成的影響也不盡相同,不可一概而論。可見,判斷偵查活動是否構成侵權,不僅局限于是否與案件關聯(lián)性的大小,同時還受制于公民個人是否享有對“隱私利益保護的合理期待”以及具體的偵查手段類型上。[2]
二、具體偵查行為中的隱私權保護
(一)搜查對公民隱私權的影響
1.人身搜查對公民隱私權的影響
所謂人身搜查,即是對被搜查人身體的搜索檢查。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搜查的規(guī)定籠統(tǒng)而模糊,導致司法實踐中實際搜查的強度和深度各有不同,極易出現(xiàn)侵犯公民隱私權的情形。即使《刑事訴訟法》專門規(guī)定了搜查女性身體只能由女工作人員進行,但如果操作不當,仍難以避免因搜查行為而造成的對被搜查對象隱私利益的侵犯。一般而言,搜查通常采用拍摸的行為方式進行,這就使得現(xiàn)實中一些被搜查者不愿暴露的身體隱私很容易為他人知曉,更不用說特定情況下的脫衣檢查和洞穴(如肛門、耳朵等)檢查了。[3]
2.住宅搜查對公民隱私權的影響
一個人的住宅,就是一個人自由的堡壘。[4]在特殊情況下依法進行的對公民住宅的搜查中,被搜查者家中許多帶有隱私特征的書信、用品等,都有可能隨著搜查工作的不斷深入而暴露在搜查人員眼中,如果與案件并無關聯(lián),則這些帶有隱私性質的私人物品就很有可能造成對公民隱私權的侵害,同時也破壞了私生活的安寧。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對住宅的搜查中,與被搜查者共同居住的人的個人隱私或將同時遭受威脅。特別是在夜間采取的搜查活動中,一些更為私密的活動也可能會隨著搜查的進行而公之于眾,不得不引起重視。
3.虛擬空間搜查對公民隱私權的影響
隨著網(wǎng)絡信息時代的到來,網(wǎng)絡科技與公民日常生活聯(lián)系的程度日益加深,成為人們?nèi)粘I畹囊徊糠。為查找證據(jù)、查獲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偵查機關在對公民的電腦以及在網(wǎng)絡虛擬空間中進行搜查時,也容易造成對公民隱私利益的侵害,因為其中有可能涉及到公民自身私生活領域中的一些不想為外人所知的內(nèi)容在里面,因此,虛擬空間搜查對公民隱私權的影響,將隨著信息網(wǎng)絡的不斷拓寬而進一步增強。
(二)強制取樣對公民隱私權的影響
與搜查手段相比,強制取樣行為對公民隱私權益侵犯的威脅更高。首先,采樣行為是一種強制行為,“強制”本身就天然地含有一種對特定公民隱私利益侵犯的屬性,一定程度上會違背相關公民的意志,造成生活安寧秩序上的影響。其次,強制采樣的對象多是一些體液或者特殊身體組織,這本身就屬于個人隱私的范疇,因此強制采樣通常與被采樣人的隱私直接接觸,更容易侵犯到公民的個人隱私。再次,在強制采樣獲得的標本中,經(jīng)過鑒定,有些東西可能成為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證據(jù),但有些東西,如血液等,經(jīng)過技術鑒定后,很有可能將被采樣人身體里患有的某些不想為人所知的疾病暴露于外,加之如果鑒定意見或者采樣標本保管不善,一旦出現(xiàn)泄漏,被他人捕獲,極有可能在更大范圍內(nèi)造成對公民隱私權益的侵害,進而帶來更大的無法彌補的損失。
。ㄈ┯崋、詢問對公民隱私權的影響
誠然,如上所述,在查獲證據(jù)方面,兩種手段具有高效的便捷性,也正因為如此,在過去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現(xiàn)象,即采取暴力的手段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當然,針對被害人、證人采取類似逼供的現(xiàn)象也偶有出現(xiàn)。這在很大程度上對于公民自身隱私權的保護設置了一道不可逾越的“屏障”。另外,盡管在我國的刑事立法領域明確規(guī)定了“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以及“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等,但是,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偵查權與代表公民個人私權利的隱私權在此正面沖突,有時候很難明確判斷哪些信息屬于公民個人的隱私而有權拒絕回答云云。因此,此時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將更加敏感且難以界定。筆者認為,在這個問題上應當堅持權利平衡的價值取向,盡管對于有些犯罪事實本身包含著的個人隱私而言,基于偵破犯罪的需要,此時應當私權利益讓渡于公共利益,不應包含在隱私權保護的范圍,反之則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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