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嚴重人格障礙犯罪人的刑事政策完善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摘 要:人格障礙是指明顯異常且根深蒂固的行為方式;加袊乐厝烁裾系K的人因其人格的缺陷障礙,較常人有更大的危險性易成為惡性暴力犯罪的犯罪人。由于未達到刑法中精神病患者的認定標準,既不能適用《刑法》中關于精神病人的規(guī)定,在現行刑事政策中又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所以對該類犯罪人所適用的刑事政策應根據時代和科技的發(fā)展及時調整與完善。
          關鍵詞:嚴重人格障礙;犯罪;刑事政策;完善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241-01
          作者簡介:陳潔(1996-),女,江蘇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訴訟法、犯罪心理學。
          一、嚴重人格障礙犯罪人的特質
          確診為嚴重人格障礙的犯罪人,即為患有“介于正常人格與精神。磶追N嚴重的精神障礙)之間的嚴重的人格適應缺陷”的犯罪人!敖橛谡H烁衽c精神病之間”意味著這類犯罪人在現有的科技水平和精神病醫(yī)學鑒定標準下無法被確診為精神病患者,即無法直接適用有關精神病人的相關政策和法條;“嚴重的人格缺陷”意味著他們的行為方式和思想觀念表現異常,常伴隨著負面的精神病態(tài)心理,如高度的自我主義、缺乏同情心、做事不計后果,正因為如此,這類行為人容易成為惡性暴力犯罪的犯罪人。根據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因為此類犯罪人所犯罪行常為,但是且其心理疾患與其暴力犯罪行為又具有直接的關系。
          二、現行有關刑事政策的制定與適用
          根據我國當前實行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事先精心預謀、策劃犯罪的被告人,慣犯等要依法從嚴懲處。精神病態(tài)犯罪人難以控制的反社會行為,道德弱智、損人利己等表現,使他們很容易成為侵財類犯罪的慣犯;而他們高度的自我中心行為主義,使得這類犯罪人往往會因為瑣事糾紛就實施極端暴力行為,“楊某襲警案”中僅因與執(zhí)法的警察產生了糾紛,楊某便在精心準備后持刀在公安大樓里報復砍殺警員,屬于典型的社會危險性人身危險性極大的犯罪人。綜上所述,在當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下,確診為精神病態(tài)/嚴重人格障礙的犯罪人絕大多數都屬于需要嚴懲不貸的罪犯,司法實踐中,這類犯罪人也確實大都被處以嚴刑甚至極刑。有鑒于此,對于這類犯罪人的刑事處遇我將以較為抽象的法理學和理論學為基礎闡述。
          因為嚴重人格障礙的犯罪人所具有的社會危險性和人身危險性將是長期存在且在現有科技水平下無法得到治本矯治的,對這類犯罪人的無限期隔離已經成了許多國家所采用的應對措施,一方面以強制醫(yī)療為由將已明顯暴露出精神病態(tài)/嚴重人格障礙的人送入戒備森嚴的精神病院予以隔離,另一方面對于已被追訴的該類犯罪人,通過判處終身監(jiān)禁的方式將他們永遠與正常社會相隔離。
          前者,在法理學上遵從了功利主義法學派的主張,即犧牲極少數人的利益以維護絕大多數人的權益,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但也應明確強制醫(yī)療的標準:已經明顯表現出精神病態(tài)+犯罪迫在眉睫+犯罪涉及嚴重暴力。先發(fā)制人地打擊已廣泛投入于反恐行動中,在對上述需要強制醫(yī)療的人的偵查、識別和行動措施可以參考借鑒對恐怖分子的打擊活動,具備較高的現實可行性。不過“強制醫(yī)療”的監(jiān)督必須非常嚴格,作為嚴厲的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適用、監(jiān)督和救濟措施也必須到位,既要借鑒吸收反恐和國外有益經驗,強化對上述人的甄別與風險評估,又要吸取勞教制度或蘇聯“政治精神病院”的教訓,絕不能以強制醫(yī)療為名肆意侵犯公民的自由。剝奪個別人的自由來維護絕大多數人的權益本身就是萬不得已之舉,因而在適用和執(zhí)行上要慎之又慎。
          后者,對精神病態(tài)犯罪人在嚴重暴力犯罪后的終身監(jiān)禁是以隔離代懲罰的突出體現。這在許多國家已經有了相當長時間的使用經驗。通過終身監(jiān)禁,不但可以使犯罪人長期遠離社會,不再對社會和他人產生威脅,還可以讓專家針對他們每個人的情況進行大量科學研究分析并不斷制定和改進為他們量身定制的矯治方案。在戒備森嚴的監(jiān)獄中,即便是最為暴力殘虐的精神病態(tài)者也無法再制造出多大的破壞,在物理上徹底剝奪了他們的再犯可能性,從而達到了理想的預防效果,保護了社會和他人的權益。伴隨著犯罪人數十年的監(jiān)禁,社會的科技進步也是飛速的,許多在他們入獄時無法診斷或矯治的精神病態(tài)、人格障礙,很可能隨著科技水平的進步,能夠通過高科技方式予以矯治。與此同時,通過以這些犯罪人為樣本所做的科學研究毫無疑問也會大大促進犯罪心理學的發(fā)展,這些犯罪人在某種程度上也是通過他們自身提供科學研究材料而對他們犯下的罪行進行補償,一舉兩得。
          三、未來相關刑事政策的調整與完善
          總而言之,在現實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嚴厲打擊下,在現有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下,對精神病態(tài)者的隔離應該成為最為合適的選擇,隔離由以預防為主先發(fā)制人的強制醫(yī)療,和以矯治為主的終身監(jiān)禁為兩個主要措施,在嚴格的依法監(jiān)督下,我想這恐怕是“數害相衡取其輕”下的最佳產物了。
          [ 參 考 文 獻 ]
          [1]唐樹華,張小虎.犯罪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153.
          [2]王牧,趙寶成.“刑事政策”應當是什么?——刑事政策概念解析[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6(2):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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