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釋的社會管理意義_新婚姻法 房產(chǎn)分配

        發(fā)布時間:2020-03-01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新出臺的新婚姻法解釋(三)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chǎn)應歸產(chǎn)權登記方所有。
          
          沖擊社會主流價值觀
          
          經(jīng)過3年多的調研起草和充分論證,《婚姻法解釋(三)》(以下稱新解釋)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525次會議通過,并于8月13日起施行。新解釋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其中“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chǎn)應歸產(chǎn)權登記方所有”、“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chǎn)且產(chǎn)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等內容更是引起了諸多爭議。新解釋之所以備受關注,不僅在于其法律本身的意義,而且在于它的社會管理意義。
          作為法律,新解釋嚴格規(guī)范了婚姻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行為。然而,新解釋的意義遠遠不只是規(guī)范行為那么簡單,它已經(jīng)觸動了社會中某些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并且通過其法律的力量改造這些價值觀念,使之符合自己的意愿。新解釋之所以引起爭議,也是因為它與業(yè)已存在的其他價值觀念相沖突,甚至和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念相沖突。新解釋在司法實踐中能否順利執(zhí)行,取決于它和其他價值觀念的博弈情況,如果它改造了這些價值觀念,它就能夠順利執(zhí)行,如果它最終遷就于現(xiàn)有的價值觀念,它將變成一紙空文。
          新解釋的社會管理意義在于,它提供了一種社會管理的新模式。法律并不能直接實現(xiàn)社會管理目標,二者之間需要某種中介來實現(xiàn)銜接,只有找到這個中介,法律才能真正服務于社會管理,法律手段才能幫助實現(xiàn)社會管理目標。這個中介就是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念。通過立法來影響甚至改變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念,進而規(guī)范社會成員的行為,實現(xiàn)社會管理目標,這個邏輯是新解釋對于社會管理的最大啟示。新解釋本身只是一部普通的民法類司法解釋,也許若干年后會被新的法律取代。但它是一部對社會主流價值觀念造成了巨大沖擊的法律文件,從這個角度來講,它是一個里程碑。
          以往,學界過于強調法律對行為的規(guī)范作用,而忽視法律對價值觀念的改造作用,認為法律不應該干涉思想領域,法律只對已經(jīng)做出的行為起作用。然而,立法越是忽視對價值觀念的改造,越是不能約束社會成員的實際行為。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念和法律所體現(xiàn)的價值觀念出現(xiàn)背離時,如果法律不能改造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念,法律的執(zhí)行將大打折扣,法律將無法有效約束社會成員的行為。例如,一些學者呼吁取消“聚眾淫亂罪”,并且這種呼聲在社會上產(chǎn)生了很大的反響,使得相當一部分社會成員的價值觀念和刑法的價值觀念出現(xiàn)了背離,造成公檢法機關在處罰聚眾淫亂行為時面臨著巨大的輿論壓力,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執(zhí)行效率將無法保證。
          自從漢代“獨尊儒術,引禮入律”以來,中國的法律一直是社會主流價值觀念的仆役,法律是為實現(xiàn)禮制服務的,不能通過法律來改造禮制。因此,法律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才比較低下,法律僅僅是禮制的手段,法律的背后是“禮制”這種主流的價值觀念。以價值觀念改造法律是常見的,以法律改造價值觀念則是非常罕見的。
          法律失效的真正原因
          
          要實現(xiàn)社會管理目標,就要著眼于社會成員價值觀念的改造。行為固然重要,行為的背后卻是價值觀念在起作用。社會管理措施的失效,往往和價值觀念的背離有關。即社會管理措施所體現(xiàn)的價值觀念與社會成員所固有的價值觀念出現(xiàn)背離。社會成員堅信自己的價值觀念具有合法性,即理所應當這樣做而不受良心譴責,不論官方如何宣傳、如何規(guī)定。
          官方的正面宣傳往往不能起到改造社會成員價值觀念的作用,反而經(jīng)常陷入“正面宣傳,負面解讀”的困境,致使一些社會管理措施備受爭議。例如常州市對出租房的分色管理措施,本來是社會管理領域的大膽創(chuàng)新,卻被質疑帶有歧視色彩,而官方的解釋沒能消除這種質疑,反而擴大了質疑的影響力,網(wǎng)民紛紛對官方的解釋作出負面評價,使官方陷入輿論上的被動。法律的本意是好的,但是,法律一旦和社會成員出現(xiàn)價值觀念上的分歧,法律的好意就有被曲解的危險。
          為什么有些法律能夠改變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有些法律卻被與其相悖的價值觀念所架空?法律有強大的國家機器作為執(zhí)行的保障,在這一點上,任何法律都是一樣的。法律能夠改變社會主流的價值觀念,一方面在于國家強制力的保證,另一方面則在于有強大的民意基礎,人們往往過于注意其國家強制力的一面,而忽略其民意基礎的一面。任何法律,無論其執(zhí)法機構的強弱,都必然具有國家強制力,法律的失效不一定在于國家強制力的衰弱。也就是說,法律的失效不一定在于執(zhí)法不嚴。缺乏必要的民意基礎,往往是造成法律失效的真正原因。法律沒有強大的民意基礎,就無法和各種反對它的價值觀念相抗衡。民意基礎本身也是一種價值觀念,是支撐著法律的價值觀念。
          法律的民意基礎,不是靠官方的宣傳形成的,而是在社會輿論的平臺上自然形成的。正是由于媒體和網(wǎng)民的爭鳴和辯論,法律才有了抗衡其他價值觀念的民意基礎。這種民意基礎不可能是所有人的意見,只是部分人的意見,是部分人的價值觀念。部分人的價值觀念并不能自然而然地轉化成所有社會成員的實際行動,這種轉化需要國家強制力的保證。法律對價值觀念的改造,是民意基礎和國家強制力相結合的產(chǎn)物,國家通過立法活動支持那些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思想意識。民意基礎的產(chǎn)生需要一個相對自由的社會輿論平臺,并且,這一過程往往需要一定的時間,先于民意基礎而進行的立法活動大多以失敗告終(即法律無法被社會成員普遍遵守)。
          新解釋的出臺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經(jīng)歷過社會輿論的激烈爭鳴,它的民意基礎是堅實而可靠的。新解釋的民意基礎是經(jīng)歷了與各種不勞而獲的價值觀念相斗爭以后,才逐步確立下來的,它是大多數(shù)艱苦奮斗的年輕人所遵從的價值觀念。在國家強制力的保證下,這種價值觀念會轉化為社會成員的實際行動,改變以往“敢想而不敢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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