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平訟理”,地方“勸民息訟”】政什么訟息

        發(fā)布時間:2020-03-12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出生于臺北的李典蓉早在大學時代,即對清代法制史感興趣,并經常和兩岸的法制史學界的師長們互動。她告訴記者,之所以將清朝京控制度作為研究對象,第一是京控制度是在清朝完備的,第二是目前中國古代法制史類的史料,以清朝資料最多。第三,清朝與現(xiàn)代最近,社會的承續(xù)性最高,較具有現(xiàn)實意義。尤其值得關注的是,不同于前輩學者,這次她大量運用了藏于臺北“故宮博物院”的《軍機處奏折附錄》,并據此整理出來了多達400個案例。
          
          最保守的應對就是壓抑
          
          時代周報:應該說“京控”背后的司法與社會問題,歷代都有類似的情形,但惟獨清代建立了系統(tǒng)化的審理制度,清朝緣何會在原有的司法訴訟制度之外“疊床架屋”確立“京控”制度?
          
          李典蓉:在我看來,清朝的京控制度既是承繼也是創(chuàng)建。所謂承繼指的是承繼兩千年王朝的直訴制度。創(chuàng)建指的是清代將京控制度的呈告、受理、奏交、咨交、發(fā)審的整體流程完備。在明代叩閽并非訴訟常態(tài),清代已經是一個常態(tài),甚至可以說是呈控者啟動案件重審的主要方法之一。
          
          至于清代為何會大力發(fā)展京控制度,我個人認為,中國專制王朝有些通病,就是承繼了前代制度后,很難大刀闊斧地改變前朝制度的框架,畢竟承襲比開創(chuàng)容易。史學界經常說“清承明制”,根本原因即在于建立清朝的滿洲人,其文化制度不及漢文化精深的緣故。但清到乾隆中期之后,國家的人口與疆域已非當年明朝所能相比,舊有的行政制度勢必得因應社會的變遷與需求(包括訟案的增加)改變。囿于當時統(tǒng)治者及政府官員的整體格局,對現(xiàn)有的制度無法作出過多的調整或改建,只能做補救措施。京控本來脫胎自古代的“直訴”,直訴就是統(tǒng)治者為補救地方官阻攔民人聲音的直達管道,以此為補救,對王朝來說較為省力。
          
          時代周報:對于京控這一制度來說,官方和普通的民眾的態(tài)度不一,他們是如何“想象”京控制度的?
          
          李典蓉:的確,官方與百姓對于京控有著不同的態(tài)度。
          
          百姓對于京控仍抱持著想象與希望,官方則想著這些控案處理不當,可能會給官場的升遷應對帶來困擾。態(tài)度的差異,彰顯出兩種對“安定”的不同理解。呈控者理解的安定是想利用京控,去追尋社會應有的規(guī)范秩序,盡管這個秩序被破壞有時候不完全是政府內部的問題,而是來自社會內部階層的流動與國家外在勢力的介入。不論呈控者要求的是什么,伸冤也好,平反也好,調解也好,他們要求的是對現(xiàn)有問題的立時修正,以求回到安定的狀態(tài)。而對絕大多數(shù)官員來說,過度關心京控案只會給他們的工作帶來極大的負擔而不一定能討好。如果光看地方督撫的奏折,有時感覺似乎京控者所告的對象不是擾亂社會安定的人,原告本身才是。如果要對呈控者的挑戰(zhàn)作出響應,最保守的應對就是壓抑,如此才能維持社會平穩(wěn)。
          
          “無訟”是理想狀態(tài)
          
          時代周報:就京控而言,你多次提到,中央以“政平訟理”為要,地方官員以“勸民息訟”為要,中央與地方的追求,似乎存在一些矛盾?
          
          李典蓉:我自己是這么感覺的:多數(shù)情況下,皇帝總是諭官員積極辦案審案,以求訟平政和。所以中央對無訟的追求是需要透過地方官的勤于政務來實現(xiàn),包括審理訴訟。京控制度本身有著德政的寓意,也有預防官吏為非,借百姓申訴以監(jiān)察官員的意圖。“無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一直追求的理想狀態(tài),但是這一官方表達術語的地方實踐,卻落在借由對虛妄者的壓抑與打擊,借此來達到懲戒唆訟興訟的作用。對地方官員來說,同樣如此。表面上是為了“無訟”、“息訟”,實際的表現(xiàn)卻是經常“壓訟”。
          
          在清朝這樣一個中央不信任地方官員,百姓不信任地方官員、地方官員不信任百姓的循環(huán)里,百姓只能選擇相信皇帝。但是,皇帝也未必全然相信并同情這些呈告者。
          
          時代周報:站在21世紀的今天,我們該如何看待這一制度?
          
          李典蓉:我們只能說古代人保護自己的利益,那是因為中國向無“權利”概念,而現(xiàn)代人可以說什么是我們的權利,那是受到西方的影響。對個人權利的追求與保護是現(xiàn)代社會法律的核心意識,傳統(tǒng)中國發(fā)展不出來,原因很多,我認為從京控制度可以體現(xiàn)一些傳統(tǒng)社會中對“變”的禁抑。那些京控成功的例子只會讓大部分弱勢的呈控者總是花費時間、金錢、氣力等待著在上位者的施舍。為什么透過合理的逐級上控不能換來相同的結果,不能對司法體制進行改造呢?有時候現(xiàn)代人看古代史料的感覺是很悲哀的。
          
          我認為京控的存在可以反映出當時社會的諸多問題,卻不能對清代既有的弊病作出任何改善,也不能滿足社會的真實需求。它最大的功能就是借由傳統(tǒng)德政“伸冤”的理想,以及上控者對平反可能成功的美好期待,來緩和民間潛藏著的改變動力。只不過,這個功能只對統(tǒng)治階層有利。歷史證明,行政與司法無法各自獨立的集權王朝,如果過于依賴京控制度補救司法問題,將導致既有積弊難以改善。這些問題,都值得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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