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帶薪休假的困局】
發(fā)布時間:2020-04-07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帶薪休假無疑會增加組織的人力成本等。有專家估計如全面實行,企業(yè)需增加1/12的員工。而我國增加休假時間的余地極有限,須提高勞動生產率方可增新的休假,即帶薪休假仍須理性看待。
11月5日和9日相繼公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規(guī)定(草案)》、《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調整方案》征求意見稿,雖內容不多,卻將節(jié)假日和帶薪休假置于公眾視野。
12日7點26分,筆者看“搜狐”調查記錄,有87.58%的人支持將法定節(jié)假日由10天增至11天,89.70%的人支持全面推行職工帶薪休假制度。這說明,百姓對節(jié)假日調整和推行帶薪休假制度的熱盼。
由經濟本位向人本位的轉變
初設“黃金周”,意借休假推動消費。單看“黃金”二字,即赤裸裸體現經濟意識和賺錢欲望。視其為應對經濟疲軟之舉措,當可理解,久之則不理直氣壯。因之節(jié)假日調整是為必然,其思路調整更為必然,即由經濟本位而至人本位。此次擬調整節(jié)日假期,取消“五一”黃金周,凸顯帶薪休假制,貫徹科學發(fā)展觀,落實以人為本,體現尊重人權意識,重視民族特色節(jié)日。而推行帶薪休假,不僅在法律規(guī)定上要有可操作性,且在制度安排上要公平而不助長腐敗風。因此,配套政策要靈活實用,并允許有適應過程。
《當代人權保障制度》一書認為,休息權指勞動者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進行休息、休養(yǎng)的權利。它作為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其繼續(xù)勞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必要條件。故推行帶薪休假制度,旨在尊重和落實人的休息權。
最早對休息權做出規(guī)定的是1919年德國的《魏瑪憲法》。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頒布《世界人權宣言》,第24條規(guī)定:“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1月3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生效,現有140多個締約國。其第7條規(guī)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休息、閑暇和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定期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報酬”。2001年2月28日,我國批準該公約,并于同年5月28日生效。這表明我國接受了《世界人權宣言》所創(chuàng)設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包括公民勞動權、休息權和社會保障權等。
當然,如作研究分析,亦不妨談經濟和旅游。其實,國際旅游機構對給予職工帶薪休假更關注的是權利。1980年,《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提出職工享有帶薪休假的權利,以使旅游從原來有限的富人活動,轉變?yōu)橐环N廣泛與社會、經濟生活相聯系的活動。1982年,世界旅游大會通過《阿卡普爾科文件》強調,要普遍承認社會各階層公民的休息和娛樂活動權利,特別是職工帶薪休假的權利。1985年,世界旅游組織通過的《旅游權利法案》第1條規(guī)定,人人享有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和定期帶薪休假的權利等。第3條規(guī)定,各國應采取一切措施,更好地分配工作和娛樂時間,建立和改善年度帶薪休假制度和錯開休假日期。1989年,各國議會《海牙旅游宣言》規(guī)定:旅游與人人相關,已成為當代社會生活質量的重要結果和決定因素。
50年代初,我國曾試行年12天的年休假制度,但因條件所限未能堅持。改革開放后,市場化的逐步推進使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壓力不斷加大,休假漸受關注。《憲法》第33條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43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fā)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yǎng)的設施,規(guī)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1995年的《勞動法》第45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帶薪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帶薪休假。”“帶薪休假”不是新詞,它作為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已有法律依據。國家旅游局于2000年10月公開建議,全面落實帶薪休假制度。
重在執(zhí)行與保障
人們通常說“休假”,而不特提“帶薪”。此次媒體關注,大多凸現“帶薪”二字。其實,休與不休,帶薪與不帶薪,操作上實存諸多難題。征求意見稿不只說要休假,且說如不休要作補償云。倘真能執(zhí)行,倒也有益于勞動者。法制國家,不只是有法制,要緊的是真執(zhí)行、能執(zhí)行、可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的每周5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都未必能完全落實,再談帶薪休假,不免令人擔憂。筆者去南方一著名開放城市,發(fā)現那里的企業(yè)基本是六天工作制。驚詫之余,與相關大型企業(yè)高管探詢此事,結論是僅政府是五天工作制,難辨真假。因此,帶薪休假立法需要理性,一是要執(zhí)行;二是真執(zhí)行;三是可執(zhí)行;四是當不執(zhí)行時能使之執(zhí)行,即能約束,有監(jiān)督和處罰措施等;五是不能與尊重人權之本意相違。
泰戈爾說,休息之于工作,就像眼瞼之于眼睛。休假是權力,帶薪休假更是福利。因此,一些企業(yè)已主動運用帶薪休假制度,激勵員工并以此為留住核心人才之一法。但帶薪休假既無細則,亦無處罰規(guī)定,大多數企業(yè)執(zhí)行時隨意性很大,效果也不理想。即使是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國有企業(yè),也往往是自行其是,執(zhí)行各異。
據報道,國有企業(yè)80%以上職工未享受帶薪休假,原因如單位沒有安排休假、忙而無暇休假、領導不休假、無休假意識、不鼓勵休假等。而私營或中小企業(yè)迫于成本計,基本不顧及帶薪休假。筆者在科研事業(yè)單位工作,除老母或女兒有急事外,基本不能夠休滿假期。記得2006年休假的第一天,上午雖沒事下午即被領導電話召回單位,次日又如此,就干脆不休了;2007年,因課題持續(xù)進行,至今未休。
既是福利,如因組織或工作原因而不能休假則可補償,理論上好像沒問題,但執(zhí)行起來可能很麻煩。對企業(yè)而言,追逐利潤是其本性,是合法行為,補償一事大多不會主動考慮;對公共組織而言,補償從經濟上說沒問題,反正是納稅人的錢,但“沒問題”倒是大問題。如今的公共部門大多機構臃腫、職能重疊、人員富余,既是福利,則會驅使一些人故意加班而領帶薪休假補償。因之,補償可能變?yōu)槠照{性的福利。即公共部門應有帶薪休假,但不宜大開補償風,要嚴格節(jié)制,防故意不休假而領補償。
應順勢循跡
我國官員休假制度源遠流長。初多與節(jié)令、時令日慶賀活動有關,漸出獨立休假制度。先秦即有零星記載,至西漢時,官吏休假制度初入軌道,有“五日休沐制”。《漢律》規(guī)定:“吏五日得一休沐”。此后,歷朝歷代都有官吏休假制度,且有嚴格賞罰措施。辛亥革命后,實行星期日休假制。改革開放后,逐步調整休假制度。1995年5月1日起,實行周40小時工作制,即“雙休日”工時制。1999年,始行“五一”、“十一”和“春節(jié)”“黃金周”。現休假制度仍在微調中,如增加一天假日、調整休假結構、執(zhí)行帶薪休假制度等。
進入工業(yè)化后,西方國家休假制度發(fā)生重要變化。1833年英國制定《工廠法》,1864年規(guī)定每天10小時工作制,1894年規(guī)定每天8小時工作制。隨后,一些西方國家開始改革工時和休假制度。1936年,法國率先實行每年兩周帶薪休假制。此后,帶薪休假逐步被接受,成為多數國家和地區(qū)普遍實行的休假制度。查各國帶薪休假時間為:美國3-4周,加拿大2-3周,法國4周,德國2.3-3周,意大利2周,比利時3周,英國至少3周,丹麥5周,荷蘭至少3.5周,西班牙年均30天,澳大利亞4周,日本10-30天,韓國20天,泰國6天。
我國既有《勞動法》第45條,那帶薪休假即有法律依據,就是如何執(zhí)行和細化法律條款。制定《職工帶薪年休假規(guī)定》,實際是細化法律條文。但即有此規(guī)定,也仍需更細致的實施辦法,否則難以執(zhí)行,包括審批制度、薪酬政策、支付辦法、時間安排、監(jiān)控措施等。
如今的人們,大約1/3時間在休假,這是社會進步的標志。據零點公司調查,人們還是喜歡帶薪休假的。此公司調查京滬穗等10城市,44%被調查者期望每年有10-15天帶薪休假、方式由職工與單位靈活商定。
帶薪休假是好事,如可得休息時間而放松身心、舒緩壓力,可得學習時間而提升發(fā)展機會,可增就業(yè)機會而減社會壓力,可旅游觀光而得美悅之感,可推動旅游業(yè)發(fā)展,可舒緩“黃金周”旅游與出行壓力,如不休假也可得經濟補償等。但好事亦有不足,帶薪休假無疑會增加組織的人力成本等。有專家估計如全面實行,企業(yè)需增加1/12的員工。而我國增加休假時間的余地極有限,須提高勞動生產率方可增新的休假,即帶新休假仍須理性看待。
(作者系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績效評估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員、人才戰(zhàn)略規(guī)劃與績效評估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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