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煒光:怎樣認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發(fā)布時間:2020-06-03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veryone is equal before the law)的確是一句口號,出自亞里士多德的名言:“穩(wěn)定的國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基礎的”。既然是口號,就有理想或夸張的一面,而且現實社會遠遠遠做不到“人人平等”,這就給人以印象:平等是虛幻的,永遠不可能實現。喬治•奧威爾的寓言小說《動物莊園》中,豬在帶領其他動物趕走了莊園主之后,宣布“所有動物一律平等”,但不久便增加了一款“有的動物比其他動物更為平等”——“更為平等”的豬從此名正言順地擁有各種特權,而“平等”也就成為一句空話。所以盧梭說:“人是生而自由的,但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但必須清楚一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決不是一般的口號,或不只是一個口號,而是憲政民主制度的精神源泉,是人類對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的世代追求而形成的一種不可動搖的信念,是當今世界各國公認的法律原則。這口號是“實”的,而不是“虛”的,更不是可有可無的。在實踐中,它更多是體現為權利能力的平等,而不是行為能力的平等。權利能力,就是公民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行為能力,就是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這可大不一樣,我們不要把它們混為一談。毫無疑問,一個民主國家的法律,應當也必須做到每一個公民的權利能力一律平等,而行為能力,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強求一律平等。這一點錢先生也談到了,法律面前的平等,就是最基本的公平。
法律面前人人絕對平等是不可能的,因為法律所面對的社會生活實在太復雜,充滿了事實上的不平等,很多事情也不是法律所能控制的。但只要有哪個國家在這方面稍有成就,就能夠顯出這個思想和由這個思想產生的制度的不凡之處。這方面的例子很多,在美國、歐洲,甚至我國臺灣、香港都可以找到無數個。韓國總統(tǒng)受審,美國總統(tǒng)僅因婚外情而遭國會彈劾都是證明。去年香港民政司黎敦義的汽車因非法停泊而被抄牌,但卻沒有像當時在場的其他車輛被拖走,就是很明顯地違背了“法前平等” 的準則。警員不依法行事卻沒有受到處罰。但比起那些根本不敢抄他的牌的國家(地區(qū))來,香港還算是進步的,抄牌已經是夠“平等”了,但如果把他的車一塊拖走,就更能體現平等了。
隨著現代福利國家的興起和社會不同群體之間差異的日益懸殊,法律逐漸重視對相對弱勢方的特別保護,使其能在實質上獲得與相對強勢方平等的地位——當然,這種實現平等的途徑不是削減相對強勢方的權益,而是使相對弱勢方的行為能力獲得改善,同時防止公權力在缺乏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恣意處置、造成新的事實不平等。這就是“人人平等”方面的實質的進步,盡管進步還有限。
此外,還應區(qū)分法律面前不平等與不平等法律,這是兩回事。法治不僅要求所有的人同等地遵守法律,還要求法律本身是公正的和正義的、有利于保障個人自由的、是能夠反映人民意志的。所以,法治不僅僅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指一切個人和機構在法律之下一律平等,而且這里所說的法律,應當是在擁有最高權力的機構之外自發(fā)地生成,而擁有最高權力的個人或機構及其一切決策,都需要接受普通的法官的裁判。應該說,這是對法治的比較正確的理解。
當然,即使這樣,人人平等還是很難做到。有西諺稱:“法律平等地保護富人在海灘曬太陽的權利和窮人在橋洞下過冬的權利”——應該承認,這一矛盾是難以避免的。與富人相比,窮人更需要法律的保護。因為富人可調用的資源遠遠多于窮人,前者可以運用權勢和財富給自己提供特別的保護,而后者如果沒有法律平等的保護,就更一無所有了。從這個意義上,法律對于強勢方和弱勢方的平等保護,恰恰可以令弱勢方獲得改善,以盡可能地實現實質上的平等。加州大學執(zhí)行反歧視法,在極難取得學位的醫(yī)學院中分配固定學位給黑人學生,如果有一名白人學生比黑人學生成績好,卻不能被錄取,你說這是平等還是不平等?而當初設置這條法律的意圖恰恰又是消除不平等。所以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在實踐中極容易被混淆,很難處理。這就需要人類不斷地摸索、創(chuàng)造,也逐步地改變著自己,以適應法治社會的需求,而不是放棄這個原則。
但所有這些,都不能成為我們忽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個口號的理由;厥卓矗嗌偎枷氡驹谌祟惖膶嵺`活動中轟然倒塌,但唯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偉大的思想仍然巍然屹立。今天,這口號我們不是喊得太多了,而是很不夠。我們不僅要大聲喊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還要毫不猶豫地高舉著這面?zhèn)ゴ蟮钠鞄米哌M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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