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璟超:法律變革下的公民行動——以臺灣70-80年代民權運動為例
發(fā)布時間:2020-06-12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摘要]本文通過對臺灣民權運動特別是七零到八零年代之發(fā)展的政治-社會-法學分析,對以下幾點進行論述與分析歸納:一,從中歸納公民行動的不同范疇類型,包括一級范疇中的個體性行動與集體性行動,集體性行動中的兩個次級范疇類型--非組織性群體行動與組織性群體行動;
二,考察公民行動如何發(fā)展到成熟的組織化與社會化模式,從而如何對法律規(guī)范下的秩序變革產(chǎn)生有效影響,重點考察行動組織的類型與歷史發(fā)展—非政治性社團,政治性社團,政黨;
三,連帶探討法律規(guī)范對行動的理性化與平和發(fā)展的重要性。
[關鍵詞]公民行動 組織 社會化 法律變革 秩序
緒論
至晚清以來,中國一直嘗試著向現(xiàn)代民族國家的艱難轉型。其中十分關鍵的是要實現(xiàn)法律規(guī)范下的政治-社會秩序的變革,即向民主政治--法治社會的轉變。而要實現(xiàn)秩序的變革單靠統(tǒng)治集團主動改變顯然是很困難。按照歷史經(jīng)驗與政治學理,要使舊秩序出現(xiàn)改變,需要從外部給予足夠的壓力,雙方形成有效的互動,才能促使統(tǒng)治集團采取措施,實現(xiàn)變革。而如何有效的促使其變革,又是一個需要思考的問題。臺灣地區(qū)的民權運動作為中國民權運動的一部分,在經(jīng)過長期艱苦曲折的努力后,雖然由于臺灣地區(qū)的特殊境況,出現(xiàn)了狹隘本土意識的干擾,但在2000年實現(xiàn)了政黨輪替,仍可以說是民主化的重大成果。本文試圖通過對臺灣民權運動的考察,從中歸納出公民行動的類型,方式以及政治公共領域中行動-秩序的互動模式,分析其動因,影響因素,作用等,總結其經(jīng)驗與教訓,以為中國公民運動-民主政治的發(fā)展與法治-公民社會的培育提供現(xiàn)實的參考。
本論
一.概念的梳理
1.公民行動:“公民”指個體在共同體中的身位,蘊涵個體相對于共同體的權利義務關系。這里主要指政治法律層面的關系。根據(jù)公民社會理論,公民個體與共同體(社群,國家)之間是一種政治與法律契約的關系。共同體(主要指國家)應該提供公民相應的公共產(chǎn)品(公正司法,透明行政等等),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公民則履行對共同體的相應義務:如遵守法律,依法納稅等等。而一旦國家破壞契約,侵犯公民自由與權利,或者不提供相應公共產(chǎn)品,公民就可依循各種合法合理途徑,表達訴求,爭取權益,保障自由。這就是”公民行動”。其中又可分為個體行動與集體行動,集體行動可以細分為非組織性群體行動與組織性行動兩種,而組織形式中可以細分出一般性社團,政治性社團,政黨等次級概念范疇的類型。在實踐過程中,經(jīng)常是作為一種類型開始,然后又變成另一種類型。本文主要通過對臺灣民權運動的考察來分析從個體行動向集體行動發(fā)展的成因,要素,過程與效果,特別是七十-八十年代集體行動中組織性與社會化方向的發(fā)展。
2.法律變革:本文中的”法律變革”指廣義的以法律規(guī)范的形式形成的共同體政治秩序的變動,這種變動是在”沖擊—反應”的政治動力學模式分析中的程度相當?shù)闹刃蜃冞w或結構調整.所謂程度相當即指政治運作的部分邏輯發(fā)生改變或者法律規(guī)范和政治規(guī)則的帶本質意義的修正改變.[1]
3.二者的關系:公民行動不同于一般的公共領域中的民眾行為,它以符合現(xiàn)代公民文化的合法,理性,非暴力為特點,通過現(xiàn)代社會存在的各種方式,如憲法賦予的選舉,辦報,結社,集會,游行等權利采取行動,在對統(tǒng)治集團造成壓力,促使其與社會進行互動,采取措施,實現(xiàn)秩序的逐步變革。兩者之間需要雙方的理性與政治成熟,特別是公民行動的組織成熟,才能有效的推動秩序變革,需知秩序的形成正也需要社會與國家,個體與共同體的有效聯(lián)系。
二.臺灣民權運動的歷史背景與前期發(fā)展:從《自由中國》到《美麗島》
1. 歷史背景:
從統(tǒng)治秩序層面來看,如果我們根據(jù)亨廷頓的政治學分類,國民黨統(tǒng)治下的臺灣應屬于威權政權中的一黨體制!霸谶@些體制中,政黨有效地壟斷著權力,而且接觸權力的途徑是通過黨的組織,黨通過意識形態(tài)使其統(tǒng)治合法化!盵2]這種體制“既壓制競爭,又壓制參與”[3],但它同時又和民主革命前的波蘭一樣,“具有衰敗的一黨統(tǒng)治和以軍管為基礎的軍人統(tǒng)治的雙重因素”[4](所謂“返攻大陸”的宣示與《動員戡亂條例》籠罩下的所謂“訓政”)因此民眾社會在民權運動中要面臨現(xiàn)實的更具暴力性的危險。
從民眾與社會層面來看,伴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臺灣的公民社會開始生長,公民的權利意識隨之逐步覺醒,而威權政府由于政治惰性仍然不作出相應的積極變革,造成公民應得權利的受到侵犯與公共產(chǎn)品不能得到有效供給的局面,這是引發(fā)公民與政權沖突的主要因素.特別是市民階層隨經(jīng)濟發(fā)展而崛起,民主意識提高,以黨外運動為形式的民權運動不斷發(fā)展,從而要求政治空間的進一步擴大,政治權利的進一步落實,自由秩序的進一步保障.而面對一黨體制的威權政權,其所突顯的對(主要是政治公共領域)競爭與參與的壓制,使民權運動在實踐中自然的把努力目標集中在民主競選等政治參與上。在實踐中也可以看到,“政治領袖們雖然主動對其政權進行的自由化,但是在邁向全面的民主化方面卻步伐緩慢!盵5]所以過程通常會比較曲折,在臺灣民權運動前期發(fā)展中就可以發(fā)現(xiàn)這點。
2.前期發(fā)展:競選與辦雜志
二戰(zhàn)結束后,臺灣收歸中國,國民黨代替日本殖民者統(tǒng)治臺灣,直到2000年總統(tǒng)大選,實現(xiàn)政黨輪替,民主進步黨上臺執(zhí)政。在這超過半個世紀的威權統(tǒng)治下,臺灣出現(xiàn)過數(shù)次要求秩序變革的民權運動,或稱黨外運動。最先提出進行政治改革的,除了早年的臺共以外,就是1947年3月因“二二八事件“而由臺灣省民意代表為主體所組成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當時,該委員會曾提出過32條政治革新要求,但一周后,該委員會便因事件的解決而煙消云散。但是臺灣的民權運動并未就此平息。1960年有“中國民主黨”的組黨運動,70年代初期有《大學》雜志知識分子集團的政治革新運動,70年代中期的“中壢事件”和“林正杰事件”,都是以個體的公民政治行動為先導,發(fā)展到以群體性的公民行動為主要形式的民權運動,中間雖有向組織性行動發(fā)展的努力(特別是雷震等人的中國民主黨與《自由中國》)但卻因為時機的不成熟與威權的壓制而歸于停息。
如果我們細致的考察第一次組織性的公民行動—雷震的中國民主黨,可以發(fā)現(xiàn)它主要是黨內的一部分政治精英的集體行動,并沒有廣泛而深厚的群眾基礎。而其他群體性事件卻也暴露出缺乏組織性的缺陷。例如夏宗漢在評論“中壢事件”時就分析到:“因為缺乏強有力的反對黨,所以國民黨不會遭受到有組織的挑戰(zhàn),但是也因為反對力量缺少組織,所以會造成眾情激憤,不可控制的中壢暴動!盵6]群眾基礎-社會化[7]與組織基礎-組織化[8]兩個問題在實踐中逐漸突顯出來,成為之后民權運動努力與發(fā)展的方向。
3.美麗島事件:組織化的發(fā)展與社會化的方向
七十年代末的臺灣政局,內憂外患,黨外人士乘中壢事件之余威,組織聯(lián)合陣線,很多知識分子如陳鼓應,姚嘉文等,亦走出《大學》雜志的言論精英路線,投身現(xiàn)實政治,成群結隊的大專學生,參加助陣,激起空前的政治熱潮。黨外進一步成立‘助選團’以相互支援。而到了美麗島時期,一部分知識分子與社會精英除了繼續(xù)前期的爭取言論自由與選舉權利的路線外,開始通過報社建立分布全省各地的地方機構,形成組織性的政團[9],組織集會,街頭演講,游行示威活動,走向群眾,把民權運動引向更深廣的領域,為后來的政黨形成準備了條件,打下了基礎。
1979年9月,由黃信介為發(fā)行人、許信良任社長、張俊宏任總編輯的黨外政論性刊物《美麗島》在臺北創(chuàng)刊。該刊網(wǎng)羅了當時幾乎所有的知名黨外人士,并在全島設立十多個辦事處,最多時發(fā)行量達8萬冊。黨外人士想借辦刊物集結力量為創(chuàng)造實質性政黨的目的十分明顯。而國民黨從一開始就對這本來者不善的雜志警戒異常。雜志與當局積怨日久,對立情緒持續(xù)升高。這里,前期的行動以其有效和廣泛作為對威權統(tǒng)治秩序形成了有力但仍不足夠的震撼,雙方在前期對抗中對形勢作出了各自的判斷,黨外人士認為“自己擁有群眾支持,認為利用群眾的力量,逐漸升級,終有使國府就范的一天……國民黨有組織而無群眾,黨外有群眾而無組織。”[10]而政府當局則研判黨外“有所錯估”。
1979年11月30日,《美麗島》雜志與“臺灣人權委員會”聯(lián)合向臺灣當局申請于12月10日在高雄舉辦紀念“國際人權日”集會游行,遭到拒絕!睹利悕u》雜志決定不理會臺灣當局的態(tài)度,按原計劃照常舉行集會游行,并準備了一些木棍,以應付可能進行的鎮(zhèn)壓。他們還派出宣傳車,沿街號召民眾準時參加。如果我們理性的分析,應該說在這一沖突過程中,公民行動的組織者在行動策略中激情的作用被擴大,并使之在之后付出慘重代價,這一教訓應該被汲取。因為保存力量,實現(xiàn)行動的持續(xù)性也是最后成功很重要的因素。
12月10日,集會如期舉行。臺灣當局派出大批軍警布署周圍街道,并對附近實行交通管制,禁止車輛入內。晚6時,聚集在《美麗島》雜志高雄辦事處的民眾已達五、六百人?紤]到集會原定地點扶輪公園已經(jīng)被警察包圍,于是臨時決定改到另一開闊地區(qū),但隊伍卻受到警察的阻攔,無法到達。黃信介、姚嘉文等就地發(fā)表演講,與會3000多名群眾情緒激昂,不斷高呼“打倒特務統(tǒng)治!”、“反對國民黨專政!”等口號。集會組織者再次出面與警方交涉,要求警察撤離,但遭拒絕。于是在集會結束后,以三輛宣傳車開道,幾千民眾持木棍、火把開始游行。四周待命的警察上前強行阻攔,并用催淚彈驅趕游行隊伍,民眾則以木棍、 火把、酒瓶還擊,雙方發(fā)生嚴重沖突。在折返雜志高雄辦事處后,雙方再次發(fā)生扭打,直到11時宣布集會結束,仍有不少民眾不愿散去。軍警用催淚彈、電棍等強行驅趕,沖突進一步升級。到11日凌晨2時30分,局勢才趨于平靜。行動中的暴力沖突考驗著行動者的政治沖動與本能恐懼,激情在其中一方面可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克服恐懼,激發(fā)行動,另一方面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僵局,帶來過大的人員損失,不利于階段成果的妥協(xié)達成。[11] 秩序的變革總會涉及暴力,如何將其控制在盡可能低的程度就是行動要考慮的問題。
這次沖突共造成雙方近200人受傷。事后第三天,臺灣當局開始大規(guī)模收捕事件參與者,黃信介、施明德、張俊宏等共152名黨外人士以“涉嫌判亂罪”被抓扣,聚集在《美麗島》雜志周圍的黨外運動核心人物幾乎被一網(wǎng)打盡。1980年3、4月間,經(jīng)過軍法審判,以“為中共統(tǒng)戰(zhàn)”和“臺獨叛亂”罪名,判處施明德無期徒刑,黃信介有期徒刑14年,姚嘉文、張俊雄等6人有期徒刑12年。另有30多人被刑事法庭判處4至6年的徒刑。
這次的“美麗島事件”又稱“高雄事件”,是臺灣黨外勢力直接領導的、與國民黨當局展開的一場有組織、有準備的政治較量,雙方均有備而來。黨外人士希望借此向威權政權挑戰(zhàn),顯示自己的實力,而威權當局則順勢打壓黨外力量。經(jīng)過這次事件,黨外勢力的骨干大多判罪入獄,民權運動元氣大傷,轉入低潮。而當局的政權合法性與正當性也不可避免受到嚴重削弱。黨外人士以慘重代價喚醒民眾對政權本性的嚴酷認識,一方面固然使組織化的努力暫時失去,而社會化的努力所打下的群眾基礎卻保留下來并更形深化,遂有后來的“自力救濟運動”以及知識分子與社會精英在重建社團進行宣傳與重組政團進行競選時對民眾的更多關注。
從另一方面說,秩序變革也離不開政府當局的積極理解與因應,美麗島事件中當局雖然進行強力的打壓,但畢竟是運用法制的方式,同時也仍然宣示推進民主法治的意向,如美麗島審判后蔣經(jīng)國的講話中說的“高雄暴力案件……是一樁法律案件,對于涉嫌分子自應依法秉公處理……在高雄的堡壘案件發(fā)生后,政府一定依法處理,今后,不會影響我們推動民主法治的既定政策及決心。”[12]無論如何,這也是前期民權運動的努力所取得的階段性成果,也是之后進一步互動的法律-政治秩序基礎。黨內與黨外都依循法律的手段,用理性節(jié)制沖動,使之后進一步的運動發(fā)展與民主轉型得以較為平和,順利地推進。[13]當然我們也應該看到,前期的民權運動主要還是集中在政治領域,而更廣泛的社會領域還要等到經(jīng)濟社會情況的進一步變化之后,才能發(fā)展到更深廣的局面。
三.《美麗島》事件之后的新發(fā)展 :社會化與組織化的深入
1. 自力救濟運動的出現(xiàn)
在80年代中后期(主要是1984-1990年這段時期)的臺灣,(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社會經(jīng)歷著動蕩與發(fā)展并存的時期。出現(xiàn)了所謂的“自力救濟運動”。從政治方面來看,轉型時期政府立法、行政管理機構的低效率、政府領域的腐敗、國民黨長達40年高度專權帶來的政治的僵化和對民情的漠視,更為重要的是政治領域沒有合法的政治溝通、政治參與的管道,民情難以申訴是民權運動不斷發(fā)展的一個途徑訴求因素。從經(jīng)濟方面來看,轉型國家過分強調宏觀經(jīng)濟的增長,過分突出資本和社會財富的原始積累,以至于產(chǎn)生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大多數(shù)貧困群體、弱勢團體,使社會民眾的不滿情緒與日俱增,這是促使民眾參與民權運動的不滿的動因。從社會方面來講,由于社會結構的變遷,中產(chǎn)階級形成,公民意識提高,另一方面隨著教育的普及,知識分子的話語權力擴大,交通聯(lián)絡發(fā)達,新聞傳播遍及各地,開放、獨立人格的形成和政治理性人的成熟,一個成熟、以中產(chǎn)階級為主體的市民社會的雛形已經(jīng)形成,這為社會化的民權運動提供一個基本的平臺。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下,一般民眾以不滿的情緒與公民政治意識,自發(fā)的組織起來、行動起來參與到政治生活中去,解決自身面臨的、有關切身利益的社會運動中去。
因而,當國名黨政府當局在1986年決定“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后,在社會中被積壓了幾十年的“社會力”[14]像火山般的一下子爆發(fā)出來,沖垮了整個政治體系的結構基礎和政治力量對比。80年代中后期就爆發(fā)了民眾自發(fā)性參與的民權運動,訴求目標直指政府當局。時稱“自力救濟運動”!白粤葷边\動主要有消費者運動、環(huán)境運動、勞工運動、婦女運動、校園民主運動、原住民人權運動、老兵運動、反核運動、教師人權運動、果農(nóng)抗議、政治受刑人人權運動、殘障弱勢團體的請愿運動、新約教會的抗議運動、農(nóng)民權益運動和黨外人士民主運動共15大類,幾乎除軍工人員之外都卷入了這場涉及所有領域的民權運動。其數(shù)量以不成比例的倍數(shù)增長,其激烈程度更是難以想象。
[15] “自力救濟”運動也可以稱為“準政黨政治”運動,并且繼續(xù)了美麗島時期的社會化-群眾路線,把行動領域擴大到廣大社會領域,為以后政黨政治時代奠定堅實的群眾與組織基礎。
2. 雜志與政團的重新崛起
各行各業(yè)的專業(yè)性組織、團體、黨外聯(lián)合性辦公機構也重新出現(xiàn),這些組織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合法政治地位、宣傳隊伍、獨立的辦公機構、期刊和財源。隨這黨外運動的日逾壯大 與成熟,在1983年黨外人士先后成立了黨外公政會和黨外 編年會,它們都是具有政黨性質的政治性團體,因而成立之初就遭到了國民黨內保守勢力的阻撓。在1986、1987年間,各類帶有民主精神啟蒙性質雜志、期刊也大規(guī)模出現(xiàn),如《人間》、《當代》、《臺灣文化》和《文星》以反文化壟斷、反壓迫為主題重申民主精神與自由信念,在社會民眾中起了民主啟蒙的作用。這一時期的黨外運動接續(xù)前期的組織模式,辦雜志,組織政團,參加競選,將公民行動的社會化與組織化路線恢復與發(fā)展,為之后民主進步黨的成立與政治政治格局的形成創(chuàng)造了條件。
3.民主進步黨的成立
黨外民主運動對宏觀層面的政治民主化的推動作用最為關鍵,許信良“機場事件”沖垮了國民黨新聞體制的壟斷地位,使得政府當局放松對電臺、報紙等傳媒的控制,有力的促成1986年2月份政府當局做出“開放報禁”的決定,而9月28日民進黨獲得成立,從而反對黨派能夠獲得汲取政治資源的能力,其后一年政府當局又做出“開放黨禁”的舉措,民進黨最終取得與國民黨政治競爭的資格,推動和加快了臺灣的政治民主化進程。
民主進步黨的主要組建力量就是美麗島事件的相關人員,包括辯護團的律師。可以說從美麗島時代的政團-準政黨組織到民主進步黨的政黨組織中間雖然經(jīng)過軍審與逮捕的打壓,但是運動本身仍然頑強的保留延續(xù)下來,是不斷持續(xù)的發(fā)展,從中可以看出組織性公民行動的不同發(fā)展階段。從美麗島時期的報社-政治性社團到軍審之后的公連會等選舉后援性政團-準政黨團體最后突破到正式形成反對黨,確立臺灣政黨政治的格局,為90年代的憲政改革與最后實現(xiàn)政黨輪替奠定了民主政治的結構基礎。
結論
從臺灣民權運動的發(fā)展中我們可以歸納出公民行動與秩序變革之間的互動關系模式:
一是集體行動風潮,通過集聚社會資源威逼政府當局作出秩序變革的意愿和實際運行;
二是國民黨威權體制自上而下的民主化,通過體系內的政黨政治的互動推動政治發(fā)展。它以政治沖突、政治暴力的方式喚起政府對法治秩序建設重要性的認知,喚起民眾對秩序變革的熱切期望和信心,為秩序變革掃除最基本的障礙。從中還可以總結出組織成熟的公民行動對法律規(guī)范下的秩序變革的有效作用?偨Y其經(jīng)驗,可以說,一是要堅持持續(xù)的行動與運動,二是要注意行動的理性以保存力量;
三是要注意組織化行動的發(fā)展,從群體行動到社團,再到政團,最后形成政黨,形成政黨政治的格局;
四是要注重社會化的路線,爭取民眾的支持,積極宣傳,發(fā)動群眾,并將行動擴大到廣大社會領域,即增強了運動的規(guī)模與力量,又有利于鞏固與擴大行動的成果。五是要關注行動的途徑與方式,即在法律秩序下的合理,合法途徑,包括選舉與宣傳媒介,通過實際行動,不斷使原來被束之高閣的法定權利得以逐步落實,在對抗與妥協(xié)中拓寬當局可以容忍的行動空間,最后實現(xiàn)秩序的變革;
特別是通過法律途徑與依循法律精神,可以更理性更平和的推動秩序變革,體制轉軌,政治社會轉型。非暴力,公開化,和平,理性,組織性,全民性,平民化的民權運動,是東亞乃至全球政治領域要求秩序變革的公民行動的正確發(fā)展途徑。當然,要實現(xiàn)秩序變革,也需要體制內開明力量的主動回應,雙方共同努力,才能成功。
本文嘗試在說明“組織成熟的公民行動可以有效推動法律(秩序)變革”的基本命題與描述政治公共領域中的公民行動—秩序變革的沖擊—反應的互動模式的過程中,通過對臺灣民權運動的發(fā)展歷史進行粗略的考察,借用韋伯的理念型的方法,分析歸納出公民行動的不同類型。但是由于相關史料文獻基于現(xiàn)實條件的查找與運用限制,以及作者本身理論水平的不足,錯漏在所難免。此外也無法在有限篇幅中進一步對運動過程中的各種因素,情況進行細化分析,更好的總結其中的經(jīng)驗教訓,歸納出更豐富細致的模式與類型,以為學術分析之一般運用。而臺灣的民權運動的歷程本身作為中國民權運動的寶貴經(jīng)驗,是需要得到更多更深入的研究與借鑒的。本文的論述與分析只是作者一個階段性的總結,在以后文獻收集,分析與理論研究經(jīng)驗的積累中,還希望不斷提高對該研究論題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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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本文所稱“變革”概念或需略作辨析。亨廷頓在分析民主化時把轉型過程劃分為變革,置換,移轉三種類型。而以威權體制下掌權者在民主化中起帶頭作用者為“變革”,而把體制外力量通過斗爭促成威權政權垮臺,實現(xiàn)民主化者為“置換”。由政府和反對派采取的聯(lián)合行動而產(chǎn)生,則為“移轉”。證諸臺灣史實,主線當以體制外的民權運動為,按亨氏之說即“置換”,可理解為秩序結構中的權力置換。而證之90年代的發(fā)展,則當時威權當局領導的主動開放“報禁”“黨禁”與之后的“憲政改革”以及后美麗島時代的社運--“自力救濟運動”對于最后實現(xiàn)民主轉型的作用也不可忽視,可說涵有亨氏“變革”與‘移轉“意味。故理念之類型于具體之歷史中往往共同顯現(xiàn)或交替出現(xiàn)。而本文之“變革”則包括這亨氏“置換”“變革”“移轉”三者,取其變化秩序之共同大意。
[2] 亨廷頓(著) 劉軍寧(譯)《第三波—20世紀后期民主化浪潮》[M] P139 上海三聯(lián)書店
[3] 同上P140
[4] 同上P141
[5] 亨廷頓(著) 劉軍寧(譯)《第三波—20世紀后期民主化浪潮》[M] P150三聯(lián)書店
[6] 轉引自江南《蔣經(jīng)國傳》[M] P454,中國友誼出版社,1984年版
[7] 所謂“社會化”指行動組織在行動開展目標與行動依靠力量上對廣泛社會領域與社會大眾的投入與關注。
[8] 所謂“組織化”指公民行動中中集體性行動這一類型下次級范疇中的組織性行動所具有的一個主要特征,即個體在集體行動中經(jīng)由一個固定規(guī)范的機構被聯(lián)系起來,作為一個有效的整體,目標一致,行動一致的狀態(tài)。組織化是民主化過程中公民行動發(fā)展的重要方向與途徑,對于其中的各種類型文中還講進行分析。
[9] 這里所謂“政團”即政治性社團,是指組織性公民行動中的一種組織類型,其一般是由非政治性社團(如雜志社,學術性研究會,學生社團等)發(fā)展而來。以政治性訴求為標地,進行政治性活動,可以成為政黨的前驅。它是把各種積極力量轉化納入政治行動軌道的重要途徑,比一般社團的組織化要求也更高。
[10] 轉引自江南《蔣經(jīng)國傳》[M] P454,中國友誼出版社,1984年版
[11] 相關情況參見李達(編著)《臺灣黨外領袖人物》[M] 廣角鏡出版社 1987年版
[12] 江南《蔣經(jīng)國傳》[M] P454,中國友誼出版社,1984年版
[13] 此點對于公民行動乃至文明轉型的成功以及公民行動與公共領域中的一般民眾行為的區(qū)分關系重大,不得不略加以申說。對法律規(guī)范的強調是防止民主的激情與權力的欲望爭脫理性的節(jié)制,演變?yōu)橛幸靶牡念I袖操縱下的暴民政治。臺灣民主化中出現(xiàn)的族群撕裂與統(tǒng)獨紛爭如果沒有被規(guī)范在法治的軌道中,其民主政治與公民社會也將是岌岌可危。
[14] 70年代黨外刊物《臺灣政論》曾刊載《臺灣社會力分析》一文,剖析威權統(tǒng)治下的臺灣社會狀況,引起知識界很大震動。
[15] 參見葛永光等著:《現(xiàn)代化的困境與調適—中華民國轉型期的經(jīng)驗》[M],臺北:幼獅,1989。轉引自鄒建鋒 蔣婕虹《臺灣政治發(fā)展的推動力分析:以自力救濟和政黨政治為例(198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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