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嶸:公盟的困境是我們社會的悲哀

        發(fā)布時間:2020-06-19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作者:于建嶸,中國社會科學院農(nóng)發(fā)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2009.7月14日,許志永主持下的公盟收到北京兩稅的處罰事項通知書,除要追繳稅款外,并擬按最高“刑”處以五倍罰款,共計142萬多元。

          

          按許志永的解釋,公盟并未產(chǎn)生所得,不應產(chǎn)生相關稅收,而營業(yè)稅已經(jīng)繳納。根據(jù)我以前做律師的知識和經(jīng)驗,有些法律條文并不非常明確、或者不完全適用于新情況,實踐中有可能產(chǎn)生不同的理解,但最終的解釋權卻完全在相關職能部門手里。另外公盟的管理或許也有不夠規(guī)范之處。因此,雖然在24日做出最終處罰前,公盟仍有權對此進行申辯,但對于許志永這樣的法律博士來說,仍應吸取教訓,以后具體操作性問題最好早早咨詢具體管轄部門,不要給“別有用心”的人找到把柄。

          

          但是,這場風波表面上由“偷漏稅行為”引起,根源上卻來自于公盟不尷不尬的“身份”。法律性質(zhì)上,“北京公盟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yè);
        但實質(zhì)上,它從事的一直都是公益活動。其五年來的所作所為世人有目共睹,不需要我再去一一介紹。

          

          既然如此,公盟為什么不去申請注冊為社會團體法人?眾所周知,在中國要成立社團組織,比成立一家私營企業(yè)要困難得多。它不僅需要一個民政部門認可的“業(yè)務主管單位”——這通常必須是一定級別的國家單位,要找到并不容易;
        并且需要“同一行政區(qū)域內(nèi)沒有業(yè)務范圍相同或相似的社會團體”——這給批準與否留下很大的解釋余地,而潛規(guī)則大約是看你是不是“敏感”,有沒有“政治目的”。

          

          公盟因而陷入了兩難的選擇。要么不能做事,要么名不符實。其選擇先注冊為公司,卻又將其帶入了稅務的困境:不但必須從有限的捐助中拿出一部分繳納稅款,特殊的資金來源更是給其遵守稅收規(guī)定帶來困難和不確定性。

          

          因此,關鍵的問題是,國家為何不給公盟這樣的公益性社會民間組織以起碼的生存空間?在我看來,一些觀念、理想相同的人,想聚集在一起做點事,其目的也可能是簡單而崇高的,就如許志永所言“是為了這個國家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為了每一個人的自由和幸!。公盟的理念代表了人類的永恒追求,其工作只是試圖以自己努力推動社會的些微進步。它對這個國家并無直接或間接的壞處,對政權也無任何挑戰(zhàn)性。如果說公盟“制造麻煩”,只能是妨礙了那些混跡于官場,以不作為、亂作為來以公謀私的個人和群體,妨礙了那些搞權錢交易的為富不仁者。而這樣的“麻煩制造者”卻是有利于我們的國家和**、人民的。

          

          在我看來,如果仍堅持國家對社會的嚴格控制,堅持過時的“國家全能主義”,不落實憲法授予民眾的結社權,就說明國家還沒有足夠的勇氣來正視公眾權利、法治意識加速增長的現(xiàn)實,沒有足夠的智慧來應對民間力量的生長,更沒有足夠的洞察力來看到民眾對社會穩(wěn)定的肯定和對漸進變革的理性選擇。我認為這極需改變。

          

          而此事中另一個事實,是兩稅無理由地對公盟處以最高的五倍罰款。國家職能部門表面上符合法條的行為,實際上已因“選擇性執(zhí)法”而淪為一種“打擊工具”。這也說明中國的“依法治國”只得其形,遠未得其精神。因此,我支持公盟走完申辯、行政復議乃至行政訴訟的整個法律程序,首先謀求在法律框架內(nèi)解決問題,用為自身“維權”來踐行自己的理念。

          

          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我才說,公盟的“身份”困境已是我們社會的悲哀,如果它到最后仍因稅而終,那將更是這個國家的恥辱。

          

          

          來源:公盟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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