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訴訟權利規(guī)制中之禁反言原則適用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摘要 伴隨著世界經(jīng)濟的發(fā)展,我國在權利保護機制方面根本上建立到了完善程度。但是在我國,惡意訴訟和濫用訴訟權利并沒有引起很多的重視,歸根究底主要是因為大眾注意到訴訟遲延和高成本訴訟等問題而導致的結果。禁反言規(guī)則是一個適用領域非常廣的一項重要規(guī)則,但是由于社會變遷,誠信缺乏更加嚴重,當事人在訴訟中不誠信行為經(jīng)常出現(xiàn)。本文試圖通過對禁反言規(guī)則的介紹和結合案例分析,對我國在規(guī)制當事人訴訟方面能夠產(chǎn)生一定影響。
關鍵詞 民事訴訟 禁反言原則 訴訟權利 濫用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37
一、在民事訴訟中的禁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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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反言意思也是指禁止當事人違背自己之前的意愿做出的言行。具體而言,禁反言是指當一方的當事人做出某些言行(可能包括陳述、默認、態(tài)度等其他方式),如果他方當事人合理地信賴其行為并根據(jù)其行為行事,那么該當事人的新主張可能損害他方當事人而使自己獲得或者可能獲得某些利益的行為將不被法律所允許。
(二)法律判決中的禁反言
與裁判方面有關的禁反言,其實是美國民事訴訟法中—項基本的禁反言原則之一。其基本內(nèi)容為“不允許當事人在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中提出和之前訴訟程序互相矛盾的事實,也就是排除當事人的矛盾性立場(position)的主張”。
裁判上的禁反言是為了維護法庭審理的嚴肅性而對訴訟當事人行為的一種規(guī)范,保證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的言行負責,確保在前后訴訟中的一致性。規(guī)則適用的對象是同一個當事人在前后不同訴訟程序中的態(tài)度、立場或者陳述。
二、民事訴訟中的權利濫用
(一)社會信用度低,信用缺失嚴重
關于民事訴訟中禁止反言規(guī)則的理解和運用從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違反之前所做的陳訴。在當事人為了追求大量的經(jīng)濟效益,在民事程序權權利一定會有被濫用的危險。在法律層次上它指人們在進行民事活動、民事訴訟等行為時,要對自己的言詞負責,不然也會導致信用力度低能。行為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現(xiàn)行法律中并未作具體規(guī)定,對不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的當事人應該根據(jù)法律自覺的遵守,這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在民事訴訟利用中更為嚴重的是,這種濫用權利的行為造成社會信用度低,對我國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浪費。
(二)現(xiàn)有規(guī)定不成體系,有必要統(tǒng)一
關于訴訟權利濫用的一些解釋,有觀點認為“訴訟權利濫用可以理解為:當事人為了維護他自己的利益而違反規(guī)則和違背原來的理念,在訴訟權利行使過程中故意超出自己權利范圍,侵害別人的合法權利!鄙鲜龆x將濫用訴訟權利的主體僅僅限于當事人;從根本上來說對于濫用訴訟權利行為的主觀方面我們沒有一個具體的界定。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但未經(jīng)對方當事人同意不能判定他是有罪的,可以免除對方當事人所做的責任。禁止反言規(guī)則體現(xiàn)了誠信原則,即當事人在進行承認這種處分行為后,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已經(jīng)知道自己想要做什么,或者自己所認同的不被人認可,以合法形式進行破壞行使,導致給別人做出巨大破壞。這在一定程度上已經(jīng)把濫用訴訟權利行為在法律條文上認定為是一種惡意行為,而且減小了濫用訴訟權利在行為方面上的一個范圍。
(三)對濫用訴訟權利的認定要遵循一些規(guī)則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明確的規(guī)定,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核心內(nèi)涵之一。在訴訟中,除了涉及司法案例主體之外,中間代理人在訴訟權利中是得到利益最多的,人對訴訟程度的發(fā)展影響也是最大的。訴訟法基本原則中的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其實是指涉及人的平等。隨著我國法治進程慢慢發(fā)展起來,律師在法治社會中占的比例越來越大。法律對律師的要求已經(jīng)不僅僅只是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承擔起維護社會正義的責任。
其次,隨著誠實信用規(guī)制逐漸超越私法領域,成為社會一個普遍的法則。這樣一來不僅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關系也同樣適用于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訴訟權利行為人有時候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方面的。在故意的心態(tài)下,行為人已經(jīng)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給對方帶來損害,仍然這樣做,行為人對于他所做出的不好舉動按正常人的標準是可以提前知道的,但是這是對對方的輕視,因為自己的疏漏和太過自信等方面。
三、結合案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禁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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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原告某建筑公司訴稱:2008年4月30日,某建筑公司與某開發(fā)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某開發(fā)公司開發(fā)建設沈陽美村項目一期住宅樓二標段8#-20#、25#樓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建筑公司按照建筑設計圖紙和合同約定施工,并將施工二標段8#-20#、25#樓設立三個項目部施工。2010年U月29日,雙方達成的工程結算協(xié)議清單,工程結算造價39683464元,某開發(fā)公司已支付35294240.16元,尚欠4389223.84元。請求判令:1.某開發(fā)公司給付尚欠工程款4389223.84元及利息(自2010年12月1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中所引起的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一審被告某開發(fā)公司辯稱:某開發(fā)公司不欠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雙方就郡原美村項目整體已結算完畢。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五條案例中的規(guī)定,工程款整體結算完畢是對原告不利的一個自認,如果結清的話,被告不承擔連帶責任。2.某建筑公司、某開發(fā)公司工程款結算完畢的基本事實,已經(jīng)在多份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中被審理查明。法院應尊重生效判決的既判力,認定某建筑公司與某開發(fā)公司整體結算完畢的事實。3.某開發(fā)公司向某建筑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已超過了結算價。
一審第三人彭某述稱,2008年某建筑公司與某開發(fā)公司簽訂沈陽美村項目一期住宅樓二標段工程后,某建筑公司將工程轉(zhuǎn)包給彭某施工,施工樓號為8#-11#樓,結算方式及價款均按照某建筑公司與某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執(zhí)行。2010年11月,彭某將承包的工程完工后交付給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至今尚欠彭某工程款21718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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