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教育學及語言學研究中兩種研究范式的對比:量化研究和質化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9-08-08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摘 要 在研究法領域中,量化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與質化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兩種研究范例經常被學者提起。本文將從四個具體特點對量化研究與質化研究進行比較,最后引用其他學者的觀點提出量化研究和質化研究互補使用。
關鍵詞 量化研究 質化研究 語言學研究
量化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與質化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這兩種研究范式在國外的教育學及語言學研究中一直得到廣泛的應用。一些學者認為,把教育學及語言學研究中的研究方法劃分為量化研究和質化研究兩種范式,未免過于簡單,因為實際上,很多研究方法不能完全地歸入量化研究和質化研究這兩種范式的其中一種。但是不得不承認,量化研究與質化研究有著各自非常鮮明的特點。
Coolican(2004)通過列表指出了量化研究與質化研究在研究概念上的總體分歧。本文將從四個具體特點對量化研究和質化研究進行比較。
1 數(shù)字與詞語
Denscombe(2003)提出,如果要嚴格區(qū)分量化研究與質化研究的話,兩者的區(qū)別不在于研究的具體方法,而是在于處理數(shù)據(jù)的手段。Strauss(1987)認為,“量化研究與質化研究不同之處真正在于兩者對數(shù)據(jù)的處理以及分析方法”。①
量化研究與質化研究的數(shù)據(jù)可以是同源的。但是從數(shù)據(jù)處理以及分析的單元來說,量化研究主要把觀察、報告以及記錄所收集回來的信息轉為可量化的數(shù)字,從而產生研究需要的可信度高、可復制的數(shù)據(jù)。Henning(1986)指出“量化研究包括了對數(shù)字數(shù)據(jù)的計算、使用以及有系統(tǒng)的整合”。②
質化研究對數(shù)據(jù)的處理以描述為主。Denscombe(2003)指出,質化研究更好地跟描述聯(lián)系在一起。質化研究中的研究對象為事件或人物時,研究者傾向于用詳盡以及復雜的詞語來描述其意義或行為模式。Davis(2005)提出,普遍認為質化研究不如量化研究能產生“過硬”③的數(shù)據(jù)。在質化研究中,閱讀者可以自己判斷研究者對研究現(xiàn)象的分析是否恰當,是否適用于其他情況。
2 具體的與全面的
量化研究主要關注具體的研究因素,同時各研究因素之間的聯(lián)系也是研究的重點。這些具體的研究因素被分類為:“自變量和因變量”。④為了確定研究變量,研究者必須在自然的研究環(huán)境里,從一堆相互聯(lián)系的變量中把這些考慮的變量獨立分離出來(Denscombe, 2003)。研究者在開始研究前對整個研究過程進行設計并確定自變量和因變量。因此有觀點認為量化研究的研究場景與現(xiàn)實是有一定差距的。Seliger和Shohamy(1998)指出在二語習得這個學科的研究中,有越來越多的擔憂認為“控制的人為研究環(huán)境下產生的研究數(shù)據(jù)與自然研究環(huán)境下產生的數(shù)據(jù)不一致”。⑤
質化研究偏向于全面關注研究的整體。所以質化研究關注研究因素在日常環(huán)境里是如何相互聯(lián)系、如何相互存在。與Lincoln和Guba(1985)提出的“自然”⑥研究法相呼應,質化研究假定研究對象與它所處的環(huán)境是一個整體,無法從環(huán)境中分離出來或者作為一個單獨部分被研究。Seliger和Shohamy(1998)認為由于質化研究對研究環(huán)境具有較小的影響,甚至不作控制,采集數(shù)據(jù)的方式也是含蓄的,質化研究應用在語言學中則可以避免人為實驗環(huán)境所產生的威脅感。
3 研究者的分離與參與
量化研究中,研究者被認為是旁觀者。量化研究的結果通過經過測試的研究儀器產生,從這一角度來說,量化結果的數(shù)據(jù)是客觀的。量化研究的數(shù)據(jù)反映的是研究對象本身,而非研究者的偏好。Bryman(1988)直接指出量化研究的研究者和研究對象保持一定的距離。量化研究中研究者這種決定的客觀性也得到質疑,因為研究者在設計研究結構、選擇變量或控制研究場景的過程中,或多或少有意識地跟隨自己的偏好。
由于質化研究中,對研究對象的考察與衡量主要由研究者完成,所以研究者對質化研究的影響相對較大。質化研究中的研究者認為有必要與研究對象建立起緊密的合作關系。質化研究的研究者成為研究的參與者之一,以便能全面地關注研究的整體。Bryman(1988)指出研究者成為參與者的這種做法會引起“被同化”⑦的問題,因為研究者深入探究研究對象所處的環(huán)境,觀察他們的行為,以他們的角度來理解所處的研究事件,這些足以使研究者代入研究對象的角色,以至于很可能失去研究者的意識并受研究對象的想法影響。
4 概括化與個體差異
量化研究的結果一般關于研究對象的整體表現(xiàn),避免研究對象個體的詳細信息。正如Halfpanny(1979)描述,量化研究就好比“制定法律”⑧的過程,這種研究旨在產生全面的如“法律”⑨一般的結論,這些結論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是經得住考驗的。Bryman(1988)補充道,本質上來說,一個單一的量化研究的結果可以應用到實驗組所代表的更大的研究對象群體中。不過這種概括性的成立,只適用于實驗組從研究對象群體中隨機選取,能代表研究對象群體。
質化研究允許研究者對研究個體進行深入的考察。研究者可以把質化研究中對研究對象的個體差異、主觀意志以及個人經歷考察的結果詳盡地展現(xiàn)。Denscombe(2003)質疑對少數(shù)的研究個體進行重點的描述是缺乏代表性的。Halfpanny(1979)認為質化研究的結論只適用于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質化研究的結論能否應用到實驗組所代表的更大的研究對象群體中仍受爭議。Seliger和Shohamy(1989)認為在語言學中對某一語言學習者行為的質化分析不一定能概括其他語言學習者的行為。
Coolican(2004)總結道“量化研究與質化研究正如蘿卜青菜各有所愛!雹鈨煞N研究范例都有自己的優(yōu)點以及缺點。在任何一個研究中,沒有單一的量化或質化角度,也沒有僅僅使用一種研究方法。Denscombe(2003)指出在實際操作中,這兩種研究范例不是相互排斥的。
Bryman(1988)認為利用量化研究以及質化研究之間的差異與區(qū)別可以使這兩種研究范例互補使用,獲得更全面的結果。Dornyei(2007)指出研究者在互補使用這兩個研究范例時,提出了不少新的研究范例的名字。互補使用量化研究以及質化研究成為了研究方法中的第三種研究范例,因此“各種極化、爭論或邊緣化均可以避免!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