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司法“獨立王國”將終結]鐵路獨立王國

        發(fā)布時間:2020-02-16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今年6月底之前,要全部完成鐵路法院、鐵路檢察院劃歸地方。歷經(jīng)60年風雨變遷的鐵路司法“獨立王國”行將壽終正寢。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回答記者提問時透露:“鐵路檢察院轉制劃歸地方的政策已獲中央批準,目前正在部署落實!贝搜砸怀,立刻成為輿論焦點。歷經(jīng)60年風雨變遷的鐵路自轄公檢法大權的奇特現(xiàn)象,是否行將壽終正寢?
          而在兩會前夕的3月3日,全國政協(xié)委員、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甄貞在接受正義網(wǎng)采訪時,更是給鐵路檢法劃歸地方列出了時間表:“在今年年初,鐵道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召開了會議,就是加快推進鐵路系統(tǒng)的檢法回歸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之下,同時回歸到各省級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之下。到今年6月底之前,要全部完成鐵路法院、鐵路檢察院的回歸!
          據(jù)了解,全國共有14家鐵路運輸中級法院,57家鐵路運輸法院,若將鐵路公安和鐵路檢察院的所有職工算在內,鐵路的整個司法體系共有20萬以上的工作人員。他們不在國家公務員序列,行政職務由鐵路部門任命;不在司法系統(tǒng)序列,但執(zhí)法資格又由相關司法部門授予,擔負著鐵路行業(yè)內的刑事、民事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他們是鐵路職工,拿企業(yè)工資,享受企業(yè)職工的相關待遇如退休、醫(yī)療、保險等。
          長期以來,鐵路公檢法的一切開銷、人士任免均由其上級部門鐵路局負擔。因此,鐵路公檢法造成了財權、人事權的不獨立,形成“兒子審老子”的奇怪現(xiàn)象,飽受詬病。
          
          “兒子審老子”,司法公正遭質疑
          
          今年1月23日,河北工業(yè)大學學生趙偉在春運期間乘火車回家途中,帶著滿身傷痕死于大慶火車站。鐵路公安做出的“跳樓自殺”結論引起了家屬和外界的質疑。鐵路部門的調查如何給人以公正?這正是長久以來鐵路公檢法廣受詬病的根本癥結。
          近年來,頻頻發(fā)生行人、乘客等普通公民向鐵路運輸法院投訴鐵路運輸部門的案例,但是,普通公民極少勝訴。比如,“火車撞人賠償訴訟”、“火車票強制保險訴訟”、“餐車發(fā)票訴訟”、“鐵路站票、坐票同價之訴”等等,在這些訴訟中,鐵路運輸法院不是超然于訴訟雙方,以法律的公平正義為辦案主旨,而多是維護和偏袒鐵路部門的狹隘利益。
          2008年5月4日,在天津西站候車室,王宇和丈夫欲進站送朋友上車,在檢票時與車站工作人員發(fā)生沖突。接著,王宇向天津鐵路公安處督察隊,投訴“民警執(zhí)法不公”。
          當年12月9日,王宇被天津西站派出所警察從北京家中帶走。次日,她被刑事拘留,關押在天津鐵路公安處看守所,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羈押了15個月之后,2010年3月,王宇等到了一審結果。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判決:故意傷害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3年,向兩名受害人賠償共計逾13萬元。
          王宇的辯護律師認為:“鐵路局向鐵路的警察、檢察院和法院提供財政支持。都是一個爹的孩子,自家的事,能獨立審判嗎?”
          2009年4月發(fā)生的1291次列車上乘客曹大和被捆綁致死案中,捆綁曹大和的列車長黃建成被判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此案曾把公眾對鐵路司法的質疑推向高潮。15名學者、律師提出了對鐵路司法的違憲審查建議。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小軍分析,鐵路自辦公檢法使司法受到了企業(yè)的影響,司法公正性遭遇公眾質疑。其次,影響了司法的統(tǒng)一性。鐵路公檢法依據(jù)的部門法規(guī)常常與一般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沖突。例如,針對同一樁鐵路交通事故,根據(jù)《鐵路法》和《鐵路保護條例》,鐵路部門是免責的;而根據(jù)《民法通則》,鐵路公司作為高危企業(yè),放任那些危及群眾人身安全的行為發(fā)生,應該負賠償責任。就拿火車撞死行人而言,鐵路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據(jù),還是1979年7月印發(fā)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guī)定》,鐵路部門最多賠償300元。
          
          鐵路自辦公檢法歷史淵源
          
          北京交通大學交通法研究所所長張長青曾對媒體說:“高度集中、大聯(lián)動和半軍事化,這是鐵路系統(tǒng)的特色,也是當初鐵路自辦公檢法的原因!
          據(jù)張長青介紹,新中國成立初期,在“國家辦企業(yè)”、“企業(yè)辦社會”的大環(huán)境、大背景下,中央考慮到鐵路是國民經(jīng)濟大動脈,其運輸具有跨區(qū)域性和專業(yè)性,就決定參照蘇聯(lián)模式,在鐵路系統(tǒng)內設立公檢法機關,對鐵路車站及沿線發(fā)生的案件,對鐵路系統(tǒng)內部以及所屬工廠、企業(yè)、院校、居民生活區(qū)內發(fā)生的案件和糾紛,進行執(zhí)法與司法。
          1953年5月,天津、哈爾濱和上海首先建立了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署,法官、檢察官從當?shù)氐蔫F路局抽調。
          1980年7月,全國鐵路系統(tǒng)從上至下建立了三級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即北京的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鐵路運輸高級檢察院,相當于鐵路內部的“最高法”和“最高檢”;在各鐵路局設立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在各鐵路分局設立的基層鐵路運輸法院和檢察院。
          198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鐵路運輸高級檢察院,分別設立交通運輸審判庭和鐵路運輸檢察廳來接管它們的工作。
          而基層兩級鐵路運輸法院和檢察院沒變,這種情況一直延續(xù)到現(xiàn)在。
          在這樣的司法管轄劃分下,涉及鐵路的案件,在鐵路一方的申請下,都移交到了鐵路公檢法的管轄權范圍內,地方法院一般都不介入。
          自鐵路公檢法“成體系”以來,審理過不少大案要案,如“國際列車大劫案”、“1?27特大制販假火車票案”,等等。據(jù)公開報道,2003年至2009年,僅上海鐵路兩級法院受理的指定執(zhí)行案件就達2302件,涉案金額15.24億余元。對維護社會穩(wěn)定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鐵路公安先行試點
          
          國家一直在為鐵路領域的體制改革做研討和準備。
          2003年,鐵路主輔分離改革開始,決策層定調鐵路系統(tǒng)將實行公檢法剝離。2004年,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擬定文件,要改革現(xiàn)行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企業(yè)管理公檢法的體制。
          但一直到2005年,鐵路系統(tǒng)的公檢法仍無明顯剝離動向。當年,100多名人大代表提議,立法禁止在行政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法院、檢察院,并將現(xiàn)有企業(yè)公檢法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到2009年兩會時,人大代表再次議案直指鐵路不應該設立公檢法。當年7月,國家公務員局、鐵道部在北京聯(lián)合召開會議,商定鐵路剝離公檢法方案,鐵路公安民警公務員過渡工作隨即開啟。
          “如果將20萬人同時劃歸地方,可能會忙中出錯!辫F路人士表示。因此,鐵路公安成為先行試點部分,檢察院和法院隨后跟進。
          截止到2009年9月,凡在編的鐵路公安人員中,有過不良記錄、不符合公務員錄用標準的,都被刷到了門外,符合條件的人員都參加統(tǒng)一考試。
          至此,鐵路公安的鐵路職工身份就可轉制為國家或地方公務員。而整個鐵道部的7萬多名鐵路公安完成這一身份的轉變,用了將近一年的時間。這一年的時間,為鐵道部、最高院和最高檢贏得了寶貴的借鑒經(jīng)驗。
          
          碎片化管理帶來麻煩
          
          鐵路法院和檢察院改制的正式啟動,是在2010年12月7日,中編辦、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鐵道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文件要求鐵路法院和鐵路檢察院與鐵路運輸企業(yè)全部分離,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鐵路的公檢法,日常審理和接觸的案件,還是比較專業(yè),地方的司法系統(tǒng),短時間無法適應!睋(jù)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人士介紹,最高院、最高檢和鐵道部達成的共識是,給予三年的過渡期。
          也就是說,劃歸地方后的三年中,鐵路公安、鐵路檢察院、鐵路法院,雖然人事歸了地方,但工作上短時間內還須由鐵道部進行行業(yè)管理、指導。
          據(jù)有關媒體透露,在這三年中,原先隸屬于鐵路的公檢法日常的運行開銷和人員工資,將由鐵道部和各級財政按五五原則,共同負擔。
          天津市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官李欣、李治永在《鐵路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后若干問題研究》一文中提出,作為改革的第一步,只解決了“人財物”的問題,而未解決由此引發(fā)的“管轄問題”,即解決了“身份和吃飯”問題,未解決“如何干工作”問題,出現(xiàn)了“吃東家的飯,干西家的活”的現(xiàn)象。
          “這種碎片化的管理會帶來很多麻煩”,原最高檢察院鐵檢廳宣傳處處長吳錦遂擔憂。首先是干部管理問題。法院院長和鐵路檢察院檢察長怎么產(chǎn)生?是不是都得通過省級人大選舉產(chǎn)生,對省級人大負責、報告工作?對此,組織法要考慮進行相應修改。
          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最高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張泗漢則提出,在目前的改革方向上還可以爭取更進一步,改革既要打破部門化,也要打破地方化,即鐵路法院脫離鐵路系統(tǒng)后,還要獨立于地方,以保障司法權力的獨立公正行使。
          
          編輯 郭田珍(資料來源:《經(jīng)濟觀察報》、《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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