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是如何管理公務用車的】公務用車管理平臺

        發(fā)布時間:2020-03-05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公務用車管理規(guī)范化是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問題,也普遍受到重視。在公車配備和管理上,無論是發(fā)達國家,還是發(fā)展中國家,包括一些現在在這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的國家,都注意建立健全制度,加強公車管理。
          
          高度重視公務用車管理,通過法令予以推行
          
          在美國,聯邦政府各部門的公務用車由聯邦總務管理局管理。法國1947年就頒布了第一個有關公務用車的政府令,此后不斷修改完善,逐步形成了公務用車購置、管理和使用的一套比較完整的制度。德國聯邦機構一級現行的公務用車管理條例是1993年7月1日開始生效的。比利時政府自1965年首次頒布有關公務用車的法令以來,至今已進行過16次修改,使法令內容更簡明,操作性更強。南非在1994年廢除種族隔離制度后,政府交通部就牽頭重新修訂頒布了政府官員配車的規(guī)定。芬蘭雖然沒有專門的公車管理制度,但有嚴格的公務員法,明確規(guī)定了公務員要遵守的道德和法紀,以及維護清廉形象等行為準則,使公務人員不致因為用車等小事觸犯刑律。
          
          嚴格控制專車配備,盡量減少公車數量
          
          在配備公車的導向上,許多國家都堅持一要方便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二要盡量為納稅人節(jié)省開支的原則,并據此作出各種具體規(guī)定。多數國家專車都只配備到各部部長、副部長以上一級的官員。德國公車管理條例規(guī)定,只有總統、總理、副總理及各部部長、國務秘書和聯邦直屬機構負責人(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等)才可以配備專車,司、局長級的官員則只保證公務用車,不配備專車。一般官員辦理公務可用單位公車,也可乘坐出租車;上下班原則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法國政府各部委只給部長、部長級代表和國務秘書配置固定的專車和專職司機;司局長以上高級公務員配置專用公務用車,但不配置固定的專職司機,由用車人在執(zhí)行公務時自己駕駛。普通公務員憑出差證明使用公務用車。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的配置跟政府機構相似。日本總務省規(guī)定,總務大臣、副大臣、各局正局長以及正局級審議官可以配備專車,但是,除大臣和副大臣的通勤屬于公務,可以有專車接送上下班外,局長一般情況只接送到車站,然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印度政府規(guī)定,只有內閣部長和副部長、文官中的秘書(相當于中國的常務副部長)、輔秘(相當于中國的部長助理)和少數聯秘(相當于中國的正局長)等以上級別的官員可以配備專車。一些國家由于福利好,私車多,公共交通發(fā)達,配備專車的范圍更小。比如,新加坡只給總統、總理和執(zhí)政3人配備專車和司機;芬蘭除總統外,也只有總理、外交部長、內務部長、國防部長4人享受配備固定車輛和固定司機的待遇。為控制公車數量,減少資源浪費,提高車輛的有效使用率,許多國家政府部門除自己購車外,都通行向外租車。日本總務省就長期從出租汽車公司包租部分車輛;德國聯邦及各州主管部門的公車中,有相當數量是租賃來的;新加坡用于接待高級代表團的禮賓車隊也采用臨時租用的辦法。阿根廷聯邦和省的各級政府都沒有大型的車隊,在需要較多車輛和大型車隊時,一般都向租車公司租用。
          
          加強公車管理,規(guī)定嚴密而具體
          
          一是嚴格控制購置公車,限制購置專車的金額、型號或馬力。許多國家對購置和更換公務用車都實行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車數量。法國政府規(guī)定,購車預算由政府各部委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在制定各自的年度預算時提出,由有各省代表參加的“國有汽車購置委員會”進行預審;預算批準后,由代表國家的“國家購置集團聯合會”統一從市場上購買,然后轉賣給使用單位,避免車輛的多頭采購可能帶來的混亂局面。政府還規(guī)定,個人使用的公務用車的發(fā)動機排量不得超過1.4升,一切超標要求都應該向政府總理提出。各單位從市場上長期包車必須事前得到預算主管部門的批準。
          二是區(qū)分公車種類。芬蘭將公車分為專車、公車和工作關系車三大類。公車通常由政府部門辦公廳主任掌握,提供給執(zhí)行公務的官員使用,但不是專車。工作關系車由公家購買,提供給工作需要、有一定級別的人員使用。
          三是嚴格控制公車調派,制定公務用車公里數計劃額度。不少國家對公務用車都配備專職司機,并由專人保管、維修,保證性能良好,使用安全,使用完畢及時交回車庫。因公外出需要用車者首先要到有關管理部門填寫用車申請表,經負責人簽字后才能乘車。專車也有用車登記卡,登記內容有出車時間、事由、公里數等,并且要定期上報主管部門。
          四是限制公車使用范圍,禁止公車私用。許多國家都明確規(guī)定,專車只能用于公務,不能用來辦私事。芬蘭專車只限于在執(zhí)行公務時使用,正常上下班和個人私事都不得無償使用專車。法國嚴格禁止公車私用,未經批準公車私用可以被視作觸犯刑律。
          五是對公務用車使用特殊牌照。在博茨瓦納,民用車掛白底或黃底黑字車牌,公車掛紅底白字車牌。博茨瓦納政府嚴格實行只準許在工作時間因公務需要才能使用公車的規(guī)定。所以,每逢公休日,公路上見不到公車行駛。
          
          加強公車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
          
          在美國,公務車只限有關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使用,不得以任何名義私用,未經授權私用公務車將受到懲罰,包括臨時或永久取消其使用公務車的權利、扣除一個月工資甚至開除公職。意大利西西里島墨西拿市市長布贊卡因私與夫人乘坐公務車到距墨西拿市約400公里的地方旅行,就被意大利消費者協會以利用職權、損害納稅人利益告上法庭,被判處6個月監(jiān)禁。
          
          鼓勵使用國產車
          
          這是多數國家對配置公車的要求。印度官員乘坐國產車是鐵的規(guī)定,至今沒有人對此提出異議,更不敢違犯。德國政府明文規(guī)定,不準購買歐盟以外國家生產的車輛。
          
          實行交通補貼,鼓勵、幫助公務人員購買汽車
          
          為了減輕公務員的交通費用負擔,一些國家實行交通補貼制度。日本由政府給機關工作人員發(fā)放交通補貼,原則是根據居住地到辦公場所最短距離實際所需交通費的數額實報實銷,規(guī)定最高限額,超過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法國政府規(guī)定乘坐公交車輛(地鐵和公共汽車)上下班的公務員和職工,從住地到工作地的交通費由單位和個人各負擔一半。印度政府對那些沒資格使用政府公車的一般官員每月給予一定的交通補貼。補貼數額根據其級別而定,分別為1000盧比、800盧比、400盧比(相當于人民幣200元、160元、80元)。交通補貼同工資一起發(fā)放。南非政府為公務員購買汽車提供高額補貼,所以,大凡有一定工齡和職務的公務人員,基本都有一輛可供自己支配的汽車。阿根廷的初中級公務人員屬中產階級范疇,他們的工資中已包含交通開支,按正常收入水平,自己都買得起車。所以,阿根廷不配備公車的政府官員,不論什么級別,都不享受交通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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